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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由於承載力不夠

發布時間:2025-07-27 08:17:57

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污水抄處理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前應具備設計施工圖紙或設備技術文件,並對臨時運輸道路,水源、電源、照明等設施,主要材料和機具,勞動力等做出合理的安排。
2、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前,其相應的土建工程應基本完成,當安裝工程必須與土建工程配合施工時,有關的設備基礎,地坪、管道溝槽等應已完工,其砼強度不低於設計強度的75%,施工地點附近的建築材料、雜物等應清除干凈。
3、污水處理設備利用建築結構作為臨時起吊承力點時,應對結構承載力進行必要的計算,並徵得設計部門的同意後使用。

②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安裝需要注意什麼啊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安裝要注意操作規范,要注意如下:

1、設備安裝前的質檢工作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產地和項目地點往往有較遠距離,很多設備在出廠時並沒有質量問題,但是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也是常見的問題。因此設備在到達項目所在地時,要仔細檢查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包裝及外殼是否有破損,核對設備核心配件是否齊全,避免二次返廠維修。

2、設備吊裝要點

通常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應用場景是道路狹小的村鎮,由於設備質量較大,需要重點檢查吊車吊索具、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可靠有效、支腿是否完全打開、周邊是否存在高壓線等危險因素,同時設置警戒隔離區域。此外設備應輕起輕放,避免在吊裝中損壞設備,並檢查設備的進水口及出水口是否與施工圖紙相匹配。

3、設備控制櫃的安裝

污水處理設備是由電力驅動的,需要專業的電氣工程師進行接線,調試。接線時要注意風機和水泵電機的轉向,很多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控制櫃是放置在室外的,不宜將控制櫃設置在低窪地區,以免雨水進入造成安全隱患,損壞控制系統。

4、注水及土方回填要領

因忽視注水和土方回填,導致鄉鎮污水處理設備上浮或者傾斜的現象比較普遍。比較規范的做法是將設備與底板進行固定,在設備安放後的回填土之前,給設備注水50%-60%,或者增加重力設備,防止上浮。回填土不宜選擇含水較多的土壤。

③ 裸露的污水管外用什麼包封

橡塑棉

④ 頂管工藝在污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


頂管工藝在污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 頂管施工技術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猛。市政工程中採用頂管施工可以將作業面 移入地下,從而避免了對地面交通的影響。只要施工前選線合理,施工方法恰當,構築物並不妨礙施工的正常進行。本文就頂管施工工藝以及在污水處理中的應用作了簡要闡述,並展望以後頂管法日漸成熟,可成為市政建設中的一種常用工藝。 一、引言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城培卜市對污水處理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污水處理廠外收集系統 工程截污管道大量增加,由於截污管道較長,經過的地質條件以及現場條件較為復雜,施工 時無法明溝開挖埋管時,頂管法可成為有效的補充。我司在順德區大良施工地下排污管採用 此方法施工,不但能保證施工安全,而且集市區舊房不受任何影響,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頂管法施工適用條件 在污水管道直徑較大(Φ600mm以上),施工現場無法有採用明溝開挖埋管施工而管道 沿線又無其它建築物基礎時,可考慮採用使用頂管法施工。 三、頂管法施工的原理 頂管法施工原理是在管道的沿線按設計的方案設置工作井和接收井,工作井內設置堅固 的後座,吊進油壓千斤頂以及要頂進的鋼管或混凝土管,接好照明,泥漿管,油管等管線, 然後用油壓千斤頂緩慢頂進,通過壓漿系統使管節周圍形成泥漿套,管道在泥漿套中滑行, 在頂進的過程中通過激光經緯儀測量頂管的方向,邊頂進邊排土邊調整,直至將鋼管或混凝 土管頂至接收井內。 四、頂管的施工 1、工作井及接收井、檢查井施工,根據地質情況及現場條件,採用合適的支護方式開 挖,然後盡快做好底板及壁板混凝土,並進行頂管所需的後靠背混凝土以及土體的強度復核 ,確定混凝土以及鋼板墊塊的厚度。這是管節能否順利頂進的關鍵。 2、油壓千斤頂吊放就位,軌道安裝。 3、管節的選用、安裝:管節必須全面檢驗,發現外觀有缺陷的一律禁止使用。管道吊 放前上好橡膠止水圈。將管節吊放在軌道上旅運,安放環形頂鐵,緩慢推進,讓接頭平順對接。 如發現有破壞、翻轉、出槽等現象,必須退出管節重新更換、調整橡膠圈,重新安裝對接。 接頭對好後,繼續開動液壓千斤頂將管節頂進。 4、管節頂進 a.頂進的流程為: b.頂進的阻力主要為正面阻力、管道周邊摩阻力兩部分組成。 為減少頂進正面阻力,頂進的機頭可改良為尖鑽頭。 隨著頂管距離的增長,推力上升很快。為避免管節超過受壓極限破壞,管壁外的減阻是 工程順利完成的必要措施。施工時採用管節周圍注觸變泥漿,將管節與土之間的干摩擦變為 濕摩擦,達到減阻的目的。觸變泥漿按膨潤土:燒鹼:CMC:水=0.3:0.2:0.01:1的配比 配製後靜置24小時後使用。施工時通過壓漿系統從機頭,前三節管的注漿孔壓入觸變泥漿, 形成約10mm厚的泥漿套,使頂管在泥漿套中滑行,減少摩阻力。根據壓力表和流量表,控制 壓漿的壓力約為自然地下水壓的1.1~1.2倍。 在施工操作時,必須「先壓漿後頂管,邊壓漿邊頂進,停頂進勤補漿」的辦法維持泥漿 套的性能。 c.頂進線路的控制 機頭自身有一段糾偏段,糾編最大角度范圍能夠達到上下1.7°左右1.2°。頂進線路的 控制主要依靠設備的正確操作以及預見性。 為了使管道按照設計要求的高程和方向頂進,在頂進過程中應不斷對工具管的高程方向 轉動進行測量,「勤測勤糾」,根據測量反饋結果,調整糾偏千斤頂,使機頭改變方向,從 而實現頂進方向的控制,確保管道按設計軸線頂進。 糾偏貫穿頂進施工的全過程,盡量做到糾偏在偏位發生的萌芽階段。 測量是採用2″激光經緯儀進行方向的測量的,對於扭轉,則由機頭的角度儀測出。激 光經緯儀經校正後,牢固固定在千斤頂端,然後管道的機頭端安裝反射玻璃,並將測量的結 果直接輸出至控制液壓千斤頂的電腦上,方便操縱。 頂管穿牆時要防止工具管發生偏差。在穿牆的初期,因入土較少,工具管的自重僅由兩 點支承,其中一點是導軌,另一點是入土較淺的土體。土體支承面上承載力較低,使機頭容 易下沉。因此,機頭穿牆時,在穿牆管下部要有支托,工具管的推進要迅速,縮短穿牆管內 的土體暴露時間,以減少安全隱患。 管道頂出穿牆管及在長度3-4m范圍內的偏差是影響全段偏差的關鍵,特別是出牆洞時 ,由於管段長度短,機配鎮穗頭重量大,近出洞口土質容易受擾動等因素的影響,往往會導致向下 偏,此時,應該綜合運用機頭自身糾偏和調整千斤頂的作用力合力中心來控制頂管方向。 d.泥土外運 泥屑由泥水系統隨泥漿管排出,在泥漿池過濾土渣並及時外運。 e.管內動力及照明 管內動力主要用來掘進、糾偏、出土及頂進,選擇380V動力電源。由於管內環境潮濕, 照明必須採用安全低壓照明。採用變壓器變為36V安全電壓照明。 f.頂管注意事項 注意防止地面的沉降或隆起:在頂管施工沿線按一定間距布設沉降觀測點,監測頂管頂 進施工期間的地面沉降量。 開挖端面的取土過多或過少,會造成地面的沉降或隆起。為避免這種不良影響,可採取 以下措施:在壓漿時要控制好壓力,恰好能平衡「泥漿套」以上土體的壓力。嚴格控制管道 介面的密封質量,防止滲漏。在某些管節埋藏較淺,離地面不足1.5米的位置,可採用沿管 線局部壓鋼板,上堆砂包載入的形式,防止管節頂進時觸變泥漿上浮使到泥漿套失效。 工具管糾偏後,刃腳後形成一個空隙,管道頂進時周圍的土體會塌入空隙,造成地面沉 降。為避免這種情況,在頂管頂進時,要及時測量,勤測勤糾,避免大角度糾偏。五、結束 語 社會發展,人們環保意識不斷加強,城市的規劃越來越嚴格,城市污水處理量越大,需 要建設的污水管道不斷增加。過去,人們受施工現場條件控制,很多時候很難開挖,或無法 穿過河道等困難,污水管道敷設處處受制。隨著頂管法的日漸成熟,以上問題可迎刃而解, 污水管道的布置可以越來越靈活,可極大滿足人們對污水處理的要求。頂管法施工將成為市 政工程施工中的一種常用工藝。
手掘式機械頂管施工方案(節選)本工程由於頂管種類較多,本方案以單項數量較大具有代表性的D2000mmF型Ⅲ級鋼筋混凝土管為例進行施工方案的編制,我方擬定為手掘式機械項管施工。
3.1手掘式項管施工工藝流程
3.1.1頂力計算與後背設計
本工程是將壁板加厚作為千斤頂的後背牆。
l後背結構及抗力計算
後背作為千斤頂的支撐結構,要有足夠的強度和風度,且壓縮變形要均勻。
所以,應進行強度和穩定性計算。本工程採用組合鋼結構後背,這種後背安裝方便,安裝時應滿足下列要求:使用千斤頂的著力中心高度不小於後背高度的1/3。
頂力計算
推力的理論計算:(以Φ2000mm計算)
F=F1十f2
其中F—總推力
Fl一迎面阻力 F2—頂進阻力
F1=π/4×D2×P (D—管外徑2.5m P—控制土壓力)
P=Ko×γ×Ho
式中 Ko—靜止土壓力系數,一般取0.55
Ho—地面至掘進機中心的厚度,取最大值6m
γ—土的濕重量,取1.9t/m3
P=0.55×1.9×7=7.31t/m2
F1=3.14/4×2.5×2×8=31.4t
F2=πD×f×L
式中f一管外表面平均(根據頂進距離平均淤泥土)綜合摩阻力,取0.8t/m2
D—管外徑2.5m
L—頂距,取最大值100m
F2=3.14×2.5×0.8×100=428t。
因此,總推力F=31.4+428=459.4t。根據總推力、工作井所能承受的最大頂力及管材軸向允許推力比較後,取最小值作為油缸的總推力。工作井(Φ2000mm頂管)設計允許承受的最大頂力為800t,管材軸向允許推力700t,主頂油缸選用2台(或4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定)300t(3000KN)級油缸。每隻油缸頂力控制在250t以下,這可以通過油泵壓力來控制,千斤頂總推力500t。因此我們無需增加額外的頂進系統即可滿足要求。
l後背的計算
後背在頂力作用下,產生壓縮,壓縮方向與頂力作用方向一致。當停止頂進,頂力消失,壓縮變形隨之消失。這種彈性變形即象是正常的,頂管中,後背不應當破壞,產生不允許的壓縮變形。
後背不允許出現上下或左右的不均勻壓縮。否則,千斤頂在余面後背上,造成頂進偏差。為了保證頂進質量和施工案例,施工時應後背的強度和剛度計算
後靠背受力計算公式
式中:
R-總推力之反力(一般大於推力的1.2-1.6)
a-系數(取1.5-2.5之間) ,此處取2
B-後座牆的寬度(M) 此處取4米
γ-土的容重(KN/M3)
H-後座牆的高度(m) ,此處取4.5米
Kp-被動土壓系數
c-土的內聚力(kPa) 一般情況下取10
h-地面到後座牆頂部土體的高度(M),此處取5米
按上式計算,圓形工作井加護套後能承受1591.5T頂力>實際頂力500T。完全能滿足要求。
3.2.主要設備的選擇
頂進設備主要包括千斤頂、高壓油泵、頂鐵、工具管及運出土設備等。
(1) 千斤頂
千斤頂是掘進頂管的主要設備,本工程每個工作井擬配置4台300t液壓千斤頂。
千斤頂的工作坑內的布置採用四台組合式,頂力全力作用點與管壁反作用力作用點應在同一軸線,防止產生頂時力偶,造成頂進偏差。根據施工經驗,採用機械挖運土方,管上半部管壁與土壁有間隙時,千斤頂的著力點作用在管子垂直直徑的1/4~1/5處為宜。
(2) 高壓油泵
由電動機帶動油泵工作,選用額定核動力為31.5Mpa液壓油泵,經分配器,控制閥進入千斤頂,各千斤頂的進油管並聯在一起,保證各千斤頂活塞的出力和行程一致。
(3) 頂鐵
頂鐵是傳遞和分散頂力的設備。要求它能承受頂進壓力而不變形,並且便於搬動。
根據頂鐵位置的不同,可分為橫頂鐵、順頂鐵和U形頂鐵三種。
(4) 其它設備
工作坑上設活動式工作平台,平台用30號工字鋼梁,上鋪15×15cm方木。工作坑井口處安裝一滑動平台,作為下管及出土使用。在工作平台上設起重架,上裝電動卷揚機,其起重量應大於管子重量。
3.3垂直運輸工具的選擇
工作坑的垂直運輸地面與工作坑的土方,管道與頂管設備的垂直運輸採用簡易龍門和卷揚機(電動葫蘆),並搭設工字鋼梁作為地面工作平台。下管採用汽車式起重機吊裝。
3.4、頂進設備的選擇
本工程根據頂力計算,並結合實際情況,採用工作頂力為300t活塞式雙作用液壓千斤頂。千斤頂布置採用單列式。頂進時著力點位置在管子全高的1/2~1/3之間比較合適。千斤頂與管子之間採用頂鐵傳送頂力。頂鐵用型鋼焊拼成各種結構的傳力形式,根據安放位置和傳力作用不同,用橫鐵和立鐵組合。
3.5、管前挖土與頂進
3.5.1、管前挖土
管前挖土是控制管節頂方向和高程、減少偏差和重要作業,是保證頂質量及管上構築物安裝的關鍵。
3.5.2、下管
挖土之前應先下管,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a、檢查管子
下管前應先對管子進行外觀檢查,主要檢查管子有無破損及縱向裂縫;端面要平直;管壁無坑陷或鼓泡,管壁應光潔。檢查合格後的管子方可用起重設備吊到工作坑的導軌上就位。
b、檢查起重設備
起重設備以檢查、試吊,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下管。下管時工作坑內嚴禁站人。當距導軌小於50㎝時,操作人員方可進前工作。
c、管子就位
第一節管放到導軌上,測量管子中心及前端和後端的管底高程,確認安裝合格後方可頂進。第一節管作為工具管,頂進方向與高程的准確,是保證整段頂管質量的關鍵。因此,必須認真對待此項工作。
3.6、管前挖土的長度控制
一般是安排一個人挖土。為加快工程進度,每班兩個人,輪流開挖。
土方在管內可採用電瓶車進行,也可採用人力斗車進行運輸。
土方在工作坑採用電動葫蘆進行垂直運輸。
在一般地段,土質良好,挖土時可超挖30~50㎝。在鐵路道軌下不得超越管端經外10㎝,在道軌以外最大不得超過30㎝,同時應遵守管理單位的規定。
3.6.1、管子周圍超挖的控制
在不允許土下沉的頂地段(如上面有重要建築物或其它管道),管子周圍一律不得超挖。
在一般頂管地段,上面允許超挖1.5㎝,但在下面135°范圍內不得超挖,一定要要保持管壁與土基表面吻合。
3.7、頂進
採用2台300t/台的液壓千斤頂作為主頂。頂進開始時,就緩慢進行,待各接觸部位密合後,再按正常速度頂進。
頂進若發現有油路壓力突然增高,應停止頂進,檢查原因經過處理後方可繼續頂進,回鎬時,油路壓力不得過大,速度不得過快。
挖出的土方要及時外運,及時頂進,使頂力限制在較小范圍內。
3.8安裝工具脹圈
為了有利於導向,頂進的前數節管中,在介面處應安裝內脹圈,通過背楔或調整螺栓,使用脹圈與管壁緊成為一個剛體。脹圈一定要對正介面縫隙。安裝牢固,並在頂進中隨時檢查調整。
3.9測量與校正
a、測量
在頂第一節管(工具管)時,以及在校正偏差過程中,測量間隔不應超過300㎜,保證管道入土的位置正確;管道進入土書面通知後的正常頂進,測量間隔不宜超過1000㎜。
中心測量:頂進長度在600㎜范圍內,可採用垂球拉線的方法進行測量。要求兩垂球的間距盡可能的拉大,用水平尺測量頭一節管前端的中心偏差。一次頂進超過600㎜採用經緯儀測量。
高程測量:用水準儀及特製高程尺,根據工作坑內設置的水準點,標高(設兩個),測頭一節管前端管內底高程,以掌握頭一節管子的走向趁勢。測量後應與工作坑內另一水準點閉合。
激光測量:用激光經緯儀安裝在工作坑內,並按照管線設計的坡度和方向調整好,同時在管內裝上標示牌,當頂進的管道與設計位置一致時,激光點即射到標示牌中心,說明頂進質量無偏差,否則應根據偏差量進行校正。
全段頂進完後,應在每個管節介面處測量其中心位置和高程,有錯口時,應測出錯口的高差。
b、校正(糾偏)
頂管誤差校正是逐步進行的,形成誤差後不可立即將已頂好的管子校正到位,應緩緩進行,使管子逐漸得位,不能猛糾硬調,以防產生相反的結果。常用的方法有以下2種:
超挖糾偏方法:偏差為10~20㎜時,可採用此方法,即在管子偏向的反側適當超挖,而在偏向側不超挖甚至留坎,形成阻力,使管子在頂進中向阻力小的超挖側偏向,逐漸回到設計位置。
千斤頂糾偏法:方法基本與頂木糾偏法相同,只是在頂木上用小千斤頂強行將管慢慢移位校正。
3.10管道內輔助管道的輔設
管內的輔助管道設置於管道內壁,用鋼架將其有序地固定在管壁上。
a、通風設施:
由於管道頂進距離長,埋置深度深,管道內的空氣不新鮮,加上土體中會產生有害氣體,因此,必須設置供氣系統。通風設施用一台柴油空壓機將壓縮空氣輸入空氣濾清器,再進入儲氣桶,經過氣壓調節閥,將壓縮空氣傳輸至管道最前端,並將管道最前端的空氣排出,以此進行空氣循環。
b、電源布置:
在頂管過程中,主要的電源為動力用電和照明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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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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