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2.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污水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污水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護如皋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及周邊環境,加強對開發區內企業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排放,特製定本辦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門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環保分局(以下簡稱「環保分局」)負責區內企業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電氣南通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在環保分局指導下負責污水排放與集中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開發區內企業所排污水(包括工藝廢水、車間設備沖洗水、除塵水、直接冷卻水、生活污水和15分鍾初期雨水等)應集中收集,經過相應預處理並達到開發區污水管網的接管標准或污水處理合同的約定標准後,按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約定的方式送入開發區污水管網。
2、各企業必須配建經預處理後的尾水收集池(事故應急池),其容量必須不低於企業連續生產36小時產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與廢水調節池混用。
3、各企業必須繪制廠區內的污水管網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圖,報環保分局備案,實施過程中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開發區內各企業應如實地向環保部門和授權的污水處理廠申報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質情況,並與污水處理廠簽定有關污水委託處理合同,污水委託處理合同須報環保分局備案。
2、開發區內各企業應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及污水處理合同中規定的水量、水質,向開發區污水管網排水。
3、排放生產污水應服從污水處理廠的統一管理與調度,不得隨意排放。
4、企業在向收集管網輸送廢水之前,必須先取得污水處理廠的同意,並取樣監測同意後,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5、若開發區內企業擅自將超標污水排入污水管網,造成污水處理廠處理系統受沖擊等一切後果,由排污企業負責。同時環保部門對其依法查處。
四、企業排污口設置要求
1、開發區內各企業原則上只允許在企業內設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間接冷卻水)排口各一個。因生產需要增加排口的,應向環保分局申報,得到書面批准後方可設置,否則新增排水口將視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設置應符合省環保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環控[97]122號)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要求,並通過環保分局組織、污水處理廠參與的排污口驗收。在排污口驗收之前,污水處理廠不得接納處理企業的污水。
3、各企業污水排口必須安裝流量計、控制閥門,設置采樣井,日排工業廢水100噸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業必須安裝TOC或COD自動監控儀;產生強酸強鹼的工業廢水的企業必須安裝PH自動監控儀。流量計、TOC、COD及PH等自動監控儀,必須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其數據採集與傳輸必須與如皋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遠程監控中心實行聯網。排口標志牌由市環保部門統一監制,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4、配建TOC或COD監控儀的企業必須按園區統一要求配建自動監控用房一間(面積8平方米左右),鑰匙分別由委託營運商和環保部門或授權的污水處理廠保管。
5、各企業的TOC、COD在線監控儀、PH自動監測儀、污水流量計統一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正常運行,並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合同,維護管理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6、對於違反有關規定導致TOC、COD在線監控儀、PH自動監測儀、污水流量計等自動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視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環保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7、為便於監測取樣,各企業必須在圍牆外設置雨水(含間接冷卻水)排口公眾監督井,公眾監督井必須按環保部門的統一要求建設。
五、污水的計量
污水的計量以排污口設置的流量計的計量數據為准,計量儀表需按規定定期送往計量部門進行校驗。
六、污水的監測和監控
1、污水處理廠設立污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各企業污水流量計、TOC或COD監控儀、PH監控儀等在線設備必須與污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聯網。
2、開發區內實行人工監測與在線監控系統中的儀表監測相結合的辦法,如出現偏差,以環境監測站測試的數據為准。
3、污水處理廠對於連續排水的企業實行不定時的2次/天的監測頻率。對於批量、間斷排水的企業實行批次監測,合格後方能排水。
4、環境監測部門對區內企業所排各類污水監測的數據作為環保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5、污水處理廠在進行監測取樣時,需同時取三份污水樣,污水處理廠、排污企業各測一份,一份留存。如雙方監測數據偏差小於20%的,取雙方監測數據的平均值為最終監測數據;如雙方監測數據偏差大於20%的,將委託如皋市環境監測站進行分析,其分析結果為最終監測數據,監測費用由數據偏差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處理收費
1、收費主體
受開發區管委會委託,由污水處理廠向區內的企業收取污水處理費,並出具行政事業收費收據。
2、收費標准
企業外排污水達到污水排放綜合標准(GB 8978-1996)中三級標准(如三級標准未列明、可參照二級標准),按下列標准進行計費:
紡織印染類企業污水 1.6元/m3
精細化工類企業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類企業污水 1.8元/m3
製革類企業污水 1.6元/m3
機械電子類企業污水 1.2元/m3
其他類 1.2元/m3
僅生活污水類 1.0元/m3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將根據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指數、工業產品價格指數、包含增值稅的電價、污泥填埋費用、政府收取的費用等因子,適時進行調整。
3、開發區內各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污水管網排入超過接管標準的污水,特殊情況需排放超過接管標準的污水,且污水處理廠有能力接受,須報環保部門同意。企業與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繳納污水處理附加費。污水處理附加費計算公式及參考標准由污水處理廠制定,並報環保部門備案。
4、環保部門將根據污水處理合同中約定的水質、水量標准對企業進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要求
1、污水處理廠處理設施必須確保正常運行,負責污水處理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建立操作規程和操作制度,建好運行管理台帳,確保處理效果。
2、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准後排放長江。嚴禁超標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廢水超過國家排放標准,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4、污水處理廠的污染源自動化建設必須符合污染源監控自動化建設的統一要求。
5、污水處理廠必須在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尾水排放管道建設、遠程自動監控以及環評審批要求實施到位後,向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申請試運行,經驗收合格同意調試後方可試運行。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申請竣工驗收。
6、污水處理廠在接到各企業申請排放要求(污水產生企業違約除外)後必須無條件接受園區各企業經處理符合接管標準的污水。
7、污水處理廠對超過接管標准或合同約定水質的,有權關閉閥門拒絕接納並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九、本規定由如皋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3.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是否已廢止 如果已廢止的話,有沒有取代它的法規
是廢止了。
4. 污水處理行業怎麼辦理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
不管是什麼行業抄,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本身是對企業自身是否就環境方面的風險把控而進行的,所以主要審核的是企業相關運行的體系以及記錄 。
企業自身也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申請,入要具備環評,要有環評批復和驗收,要有環境監測報告等等
具體有什麼疑問,可再隨時找我溝通
5. 醫院污水處理項目是歸衛生局管還是環保局管理
醫療機構污水處來理由衛生自、環保、住建等部門共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5)廢水處理環境管理保護條例擴展閱讀:
醫院廢物處理不當行為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6. 誰有污水處理廠臨時排放的管理規定 急!急!急!
排水戶在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市排水管理機構或內各縣級市城市排水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污水排放手續(一)排水申請;(二)排水平面布置圖;(三)水質、水量數據資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污水臨時排放手續:
(一)排放的污水水質暫不符合排水標准,但不致於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危害,且在1年內能夠完成治理,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因建設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內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
7. 如何治理水污染
水污染在環境工程里是大類,治理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是物理、化學和生物。
8.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