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污水處理池離住宅多少米
慣例是300米,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污水處理廠環評文件中會提出安全防護距離的。
法律依據:《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4.4.4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可按表4.4.4控制。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㈡ 污水處理廠衛生安全距離規定是多少
1、每天處理污水≤5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50米
2、每天處理污水5萬~10萬立方米的衛內生防護距離容為200米
3、每天處理污水≥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是指污水處理廠廠界至防護區外緣的最小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設置衛生防護用地。
(2)污水處理各構築物距離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選址,宜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便於污水再生利用,並符合供水水源防護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與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4、工程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良好的地區。
5、有擴建的可能。
㈢ 污水井距離房屋標准
污水井與樓體的距離規定是不小於·2.5m。
當污水排水管道埋深小於基礎深度時一般距離大於2.5米。當污水排水管道埋深大於基礎深度時一般距離大於3米。污水井距離建築物要有足夠的距離,如果距離太近了就會影響建築物的基礎。因為污水井裡常年積水,如果污水井出現滲透,那麼如果距離建築物太近了水就會滲透到建築物基礎。影響住用安全。
規范要求污水管(井)與建築物水平凈距,管道埋深淺於建築物基礎時,不宜小於2.5m·,管道理深深於建築物基礎時,按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3.0m·。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中有規定,給水管·管徑≤200mm時,距離建築物凈距不小於·1.0m,·給水管·管徑>200mm時,距離建築物凈距不小於·3.0m,排水管距離建築物凈距不小於·2.5m。
一層的排水管道距離地面至少保持1.5米以上(北方地區的要求),南方有1米以上即可。排水管道深度要求,主要是為了冬季防凍的需要。因為排水管道大多數都採用的是直埋式,所以設計深度都在凍土層以下。在北方如果在凍土層之內極易凍結。
污水井與樓體的距離規定是多少米您好親,衛生間排污井規范要求距住宅樓50米·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管徑小於等於150mm時,檢查井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20m,管徑大於等於200mm時,檢查井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30m
3米。《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4.4.4·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可按表4.4.4控制。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注意事項:
污水池清理作業必須填寫《污水池清理作業單》。由安全責任人指定現場安全人員。作業單必須由現場安全員對清污作業人員做技術和安全交底,交底雙方應在《污水池清理作業單》上簽字。
經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氣體檢測,確定危險氣體超標報警時,採用鼓風機強制通風15分鍾後再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經檢測危險氣體未超標報警則按第5條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㈣ 建造污水化糞池距離老百姓房子的距離有什麼規定
室外給水管道底管道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附錄 A 給水管與其管線及建 ( 構 ) 築物間水平凈距內
附錄 B 給水管與其管線垂直凈距
埋飲用水貯水池與化糞池凈距應於10m
7.5.4 飲用水清水池、調節水池、水塔應保證水流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於清洗通氣等措施
飲用水清水池調節水池周圍 10m 內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容物、滲水井、垃圾堆放場等污染源;周圍 2m 內污水管道污染物達述要求應採取防止污染措施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准
4.0.13 化糞池(貯糞池)四壁池底應做防水處理池蓋必須堅固(特別能行車位置)、嚴密合縫檢查井、吸糞口宜設低窪處防雨水浸入化糞池(貯糞池)位置應設置經停留、處並應靠近道路便清潔車抽吸化糞池與水源、取水構築物距離於30m化糞池壁與其建築物距離於5m
㈤ 污水處理廠平面布置與高程布置的一些原則
平面布置原則:
1、各處理單元構築物的平面布置
處理構築物是污水處理廠的主體建築物,在做平面布置時應根據各構築物的功能要求和水力要求,結合地形和地質條件,確定它們在廠區內的平面位置。對此,應考慮:
(1)
貫通、連接各處構築物之間的管、渠,使之便捷、直通,避免迂迴曲折。
(2)
土方量做到基本平衡,並避開劣質土壤地段。
(3)
在處理構築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敷設連接管、渠的要求,一般的間距可取值5~10m,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構築物,如污泥消化池、沼氣貯罐等,其間距應按有關規定確定。
(4)
各處理構築物在平面上布置,應考慮盡量緊湊。
(5)
污泥處理構築物應考慮盡可能單獨布置,以方便管理,應布置在廠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2、管、渠的平面布置
(1)
在各處理構築物之間,設有貫通、連接的管、渠。此外,還應設有能夠使各處理構築物能夠獨立運行的管、渠,當某一處構築物因故停止工作時,其後接處理構築物仍能夠保持正常的運行。
(2)
應設超越全部處理構築物,直接排放水體的超越管。
(3)
在廠區內還應設有空氣管路、沼氣管路、給水管路及輸配電線路。這些管線有的敷設在地下,但大都在地上,對它們的安裝既要便於施工和維護管理,又要緊湊,少佔用地。
3、輔助建築物的平面布置
污水廠內的輔助建築物有中央控制室、配電間、機修間、倉庫、食堂、宿舍、綜合樓等。它們是污水處理廠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
輔助建築物建築面積的大小應按具體情況條件而定。輔助建築物的設置應根據方便、安全等原則確定。
(2)
生活居住區、綜合樓等建築物應與處理構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應位於廠區夏季主風向的上風向。
(3)
操作工人的值班室應盡量布置在使工人能夠便於觀察各處理構築物和運行情況的位置。
4、廠區綠化
平面布置時應安排充分的綠化地帶,改善衛生條件,為污水廠工作人員提供優美的環境。
5、
道路布置
在污水廠內應合理的修建道路,方便運輸,要設置通向各處理構築物和輔助建築物的必要通道,道路的設計應符合如下要求:
(1)
主要車行道的寬度:單車道為3~4m,雙車道為6~7m,並應有回車道。
(2)
車行道的轉彎半徑不宜小於6m。
(3)
人行道的寬度為1.5~2.0m。
(4)
通向高架構築物的扶梯傾角不宜大於45º。
(5)
天橋寬度不宜小於1m。
㈥ 污水處理廠選址要求
《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離居民區300米以上。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
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
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污水處理廠址的選定是城市和工業區的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廠址的選擇同城市和工業區排水管道的布置、處理後污水出路密切相關,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比較,並應考慮以下原則: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後續建設發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