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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處理法規

發布時間:2023-05-08 18:48:51

1. 南京市排水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市排水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建管並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城鄉統籌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資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協調機制,維護排水安全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第五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活動的監督管理,統籌組織排水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排水設施管理機構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管理、房產、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開展排水和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編制排水專項規劃,明確排水標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污水、污泥處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內澇防治措施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排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與轄區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管廊(網)、水系以及內澇防治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經批準的排水專項規劃是本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排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水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公共排水設施用地由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水專項規劃劃定。
經規劃確定的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一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和防洪排澇、改善水環境的要求,組織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基本建設程序、排水技術標准和規范等要求依法設計、施工、監理。
排水設施建設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設計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用和淘汰產品。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環保、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規劃方案審查和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截流管道入河排水口底標高低於河道常水位的,應當設置防止倒灌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第十四條江北新區管委會、涉農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全覆蓋。
靠近城鎮公共排水管網的農村,其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公共排水管網;其他農村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等給予指導。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逐步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標准及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 鄰里之間排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相鄰用水、排水糾紛的裁判規則
(1)不動產權利人向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
本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向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應把該權利人應盡的義務限制在合理范圍內。所謂「必要」,是指不向相鄰權利人提供這種便利,就會握此影響相鄰權利人正常的生產或者生活。同時,提供便利不應超過不動產權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2)自然流水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應視不同情形確定。
一是要兼顧相鄰各方的利益;
二是堅持生活用水優先的原則;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農田,有用水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用水協議的,應按照「先近後遠,由高到低」的順流原則處理;四是相鄰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衍生問題:
相鄰關系糾紛怎麼解決
如遭遇相鄰關系糾紛時,建議依次採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矛盾並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先行和解。人們通常能自主選擇住宅的地段、層次、朝向,卻無法選擇鄰居,因此鄰里之間應和為貴,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讓。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發生糾紛的緣由又在物業服務公司的悶皮段職責范圍之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通常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3)善於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也不能解決矛盾,則可以向當地居委會螞譽、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上述機構都具有調解職能,且通常都配備了較有經驗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

3.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利用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循環利用和建設、維護、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排水方面的具體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法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
(二)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
(三)其他內容。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或者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第九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應當控制和預留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項規劃。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於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未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要求設計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水許可手續,供水主管部門不予供水。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第十四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在城市排水設施周邊3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打樁、開挖、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制定保護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並徵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同意。
敷設地下管線需穿越、改建或者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重建、改造費用。第十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牞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大氣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對既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城市污水、大氣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改造。
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氣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連接。第三章城市污水處理第十七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推行特許經營。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可以採取招標、有償轉讓、委託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第十八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市環保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市環保主管部門,並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九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
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並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4.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201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城市排水及相關規劃、建設、運營、養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滇池流域內非城鎮規劃區、城鎮規劃區外產業園區的排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網的覆蓋率和污水的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條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排水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工作,並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七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投資者依法參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養護。第八條積極推廣城市排水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各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組織編制排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予以預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城市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排水戶及居民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徵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經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污水處理監測數據納入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污染源監測系統。第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排水設施運營、養護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七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移交給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條排水戶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禁止將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一)醫療衛生、生物製造、科學實驗、肉類加工等所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有強酸、強鹼或者有毒物質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屬或者放射性物質的污水。

5. 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是指對城市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管道)、調蓄池、泵站、閘門、檢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收集設施等。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所有者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包括出戶管、化糞池、隔油池、沉澱池、檢查井、排水管網(管道)、污水處理站等。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管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阜陽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的監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排水行為舉報獎勵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
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八條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制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內容。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6.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

7.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8. 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承擔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和平房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徵,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調整,納入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六條市排水主管部門,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八條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橋涵等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排水設施移交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建管交接應當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排水設施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封閉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封閉區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簽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三)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及城市道路、橋涵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排水設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9.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10.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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