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送達回證是什麼意思
送達回證是指司法機關在將相關文件送達給當事人時,應當讓當事人簽訂的一種確認性文書。
送達回證的意義是保證當事人收到了該法律文件。因此送達法律文書時必須要有送達回證,而且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送達回證是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關系的證明之一。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歷拿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斗爛粗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空鎮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② 受送達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回證後,簽字後需要給法院寄回嗎
受送達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回證後,簽字後應該給法院寄回。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文件。
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志,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志,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
(2)送答回證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送達回證使用時間:
1、一審庭審前
民事案件一審庭審前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答辯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庭前文書會使用送達回證。
2、一審裁判後
一審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也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3、二審庭審前
民事二審案件庭審前向被上訴人、第三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4、二審裁判後
民事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③ 送達回證是什麼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製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
民事案件一審庭審前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答辯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庭前文書會使用送達回證。
(3)送答回證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1、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采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2、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採用掛號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注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掛號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3、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戶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採用公告送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送達回證
④ 法院送達回證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製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物搭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
法律依據:《豎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余螞襪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