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和新建縣長棱鎮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徵收0.1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徵收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徵收。第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表或者流量計。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計標示量核定;未安裝水表或者流量計的,按照實測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用水情況,不得拒報、謊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徵收水費時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設帳,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用款單位應當在年終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實施污水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後水質情況在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謊報用水情況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補繳應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接受其委託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污水處理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細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進一步細化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實施方案,安排工作計劃和資金,制定管網建設時間表和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時間表。
(二)完善運行條件。加強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運行條件,老城區充分利用和改造現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區加快污水管道建設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爭項目高負荷運行。
(三)保障運行經費。所有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鄉鎮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若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由各地財政按比例予以補貼。各地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徵收、管理、撥付污水處理費等方面的職責,實行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責任制,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四)加強運營監管。建立鄉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管體制,實行三級監管,市直相關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指導;縣市區責任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機制的落實;鄉鎮政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相關工作的實施。爭取年底前正式投入運轉的4個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6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Ⅲ 汕頭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排污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環保部門可以委託其下屬的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建設、排水、稅務、水利、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環保部門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遵循合法、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則。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環保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七條對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污水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中心城區市政排水設施的,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下列排污人暫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一)大、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公共福利機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中心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第九條在建成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納管范圍內,已自行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人,依法停用自有污水處理設施後,經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可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負責處理其排放的污水,並按照低於自行處理的成本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前款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條排污人應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排污人使用供水單位供水的,由市環保部門委託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並徵收,實行自來水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一票制;
(二)排污人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環保部門直接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由市環保部門對其實際排水量進行核定後直接徵收,具體核定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四)排污人屬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實行先征後返,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五)排污人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市環保部門直接徵收。
代征單位應當按月向市環保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明細表。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污人的用水量徵收:
(一)由供水單位供水的,按供水單位所提供的供水量徵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徵收;
(三)未安裝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徵收。第十二條排污人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准,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排污人繳納污水處理費後,其在排水環節上應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不再徵收。第十三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城市污水處理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管理,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代征單位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劃入市財政設立的專戶;市環保部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直接繳入市財政設立的專戶。
Ⅳ 污水處理費由哪個部門徵收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來水的員工,這個我很明白。 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後也不是自來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門。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維護。 所以 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 都是給市政部門打電話 而不是給自來水打電話。但是這個費用是自來水代收的。 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2、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3、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4、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5、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 3、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Ⅳ 汕頭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第六條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第八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第九條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並徵收,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後直接徵收。
受委託徵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明細表。第十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准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第十三條受委託徵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四條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及使用情況。第十五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准,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Ⅵ 污水處理費原則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Ⅶ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市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市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市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市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十七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Ⅷ 上海市排水費將調整為污水處理費通知
上海市排水費將調整為污水處理費通知
據勞動報報道,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規範本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快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記者昨天了解到,滬排水費將調整為污水處理費,這一實施辦法將從3月1日起實施。
據悉,3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和市水務局共同頒布。《實施辦法》明確將排水費名稱調整為污水處理費。
據介紹,本市污水處理費制調整具體體現在“三變”和“三不變”。
“三變”是指: 收費名稱變了,原先向排水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排水費更名為污水處理費;收費主體變了,從原先由企業徵收改為由政府徵收,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本市地方國庫;使用管理方式變了,由企業自收自支方式改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同級財政部門將給予補貼。
“三不變”是指: 徵收標准不變,繼續按原排水費徵收標准執行;計費方式不變,繼續按原排水費計費方式計征,即: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用水量×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0.9;徵收范圍不變,與原排水費的`徵收范圍一致。同時,徵收方式基本維持不變。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中心城區3月1日正式實施,郊區因准備工作的需要,實施時間將根據各區的具體情況,可能會適當延後。
《實施辦法》要求,加強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資金保障、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本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等信息;本市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區域上一年度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
本市將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和新建、擴建工程,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完善農村環境綜合治理,不斷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處理水平,全面提升水環境監管能力,持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
;Ⅸ 海南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
已經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鎮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匯集和排放城鎮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工作。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設施投資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第七條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的監審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管,為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提供依據。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計算。第九條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減征或者免徵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用水單位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二級標準的,按照收費標準的50%計收城鎮污水處理費;達不到一、二級標準的全額徵收。第十一條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委託供水企業徵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徵收。
委託代征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其代征手續費不超過2%。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處以應繳城鎮污水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撥。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五條水務、財政等主管部門和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Ⅹ 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中的問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之日起3年內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運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城市排水設施、污水處理廠、泵站和污泥處置設施等。第六條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按照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逐月計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用水量核定。
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按照實際污水排放量或者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計收。具體計收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第九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應當逐步關閉自備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督管理。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減繳或者免繳。
排污者應當按月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一條排污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三條淮河、巢湖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應收取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上述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月將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0%上繳省財政。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進行核查,對於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額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省財政將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返還;未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予返還,由省財政統籌用於上述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收取城市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淮河、巢湖流域設區的市未按照前款規定上繳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對該設區的市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