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廢舊物資管理規定》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一、《廢舊物資管理規定》是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規定。
國家對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的廢物、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拆行用作原料的廢物。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鄭御者理條例》於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喊薯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入規范的回收處理渠道;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和資格許可制度,由獲得處理資格的企業對該《目錄》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處置;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向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徵收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規劃制度、信息報送制度等。
(1)包裝物回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准和補貼標准,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㈡ 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回的處理
1,收回能用包裝物:
借:包裝物-庫存已用包裝物
貸:包裝物-出租、出借包裝物
2,收回報廢,無殘值
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
貸:包裝物-出租、出借包裝物
3,收回有殘值
借:包裝物-庫存已用包裝物
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
貸:包裝物-出租、出借包裝物
㈢ 廢舊物資管理規定
廢舊物資即陳舊(閑置)的東西,或廢棄的,可以作為再生資源的可回收利用性。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廢舊物資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廢舊物資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侍橡源第一條為規范廢舊物資管理,明確廢舊物資管理程序,結合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事業部各部門廢舊物資銷售、回收、修復、再利用等工作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一)廢舊設備(廢閥門、廢電機、廢工器具、廢備件、廢鹼鍋、廢計算機、廢列印機、廢攝像機、廢照相機、廢復印機、廢油印機、廢傳真機及其配件等);
(二)廢金屬材料(廢鋼材、邊角余料、廢銅等);
(三)廢老態產品(PVC清床料、PVC水料、PVC塑化片、廢鹽酸、廢硫酸);
(四)廢舊包裝桶;
(五)其他廢品(濾布、廢塑料、廢輪胎、廢紙花、廢礦渣、廢電石袋、廢編織袋、廢電纜等)。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四條 生產運行處:
(一)負責本規定的制(修)訂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二 )負責制定事業部《物資報廢標准》,負責廢舊物資的鑒定。
(三)負責修舊利廢物資的再利用管理。
第五條 財務處及倉儲中心在廢舊物資管理中職責許可權:
(一)負責事業部廢舊物資銷售手續審批流程的辦理;
(二)負責與物流總公司聯系催促拉運,並負責拉運過程監控管理工作;
(三)負責銷售過程和售後所有單據的保存、統計和相關帳務處理。
(四)負責對廢舊白金、銀、金、銅進行計量、建賬、保存、銷售全過程管理。
(五)負責各車間《廢舊物資台帳》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六條 車間、中心在廢舊物資管理中職責許可權:
(一)負責廢舊物資的鑒定工作。
(二)負責廢舊物資的統計工作。
(三)負責本車間產生的廢舊物資建賬以及現場管理工作。
第七章 修舊利廢中心在廢舊物資管理中職責許可權:
(一)負責廢舊物資的鑒定工作。
(二)負責修理車間無法修復的廢舊物資。
(三)負責提交事業部無法修復物資的外協檢修申請。
(四)負責建立《廢舊物資台帳》以及《修舊利廢台帳》。
第三章 廢舊物資管理流程
第八條 修舊利廢物資管理流程:
(一)各車間對回收的廢舊物資是否有修復價值進行初步鑒定,對可自行修復的自行修復。無能力修復的由修舊利廢中心確定自行修復或外協修復。
(二) 修舊利廢中心和各車間將自行修復的廢舊物資建立《修舊利廢台帳》,填寫《廢舊物資修復驗收單》經生產運行處設備員確認簽字後,交所屬車間進行使用,車間暫不使用的,由廢舊中心負責倒運至倉儲中心二級庫房進行保管,倉儲中心庫管員依據《廢舊物資修復驗收單》分類進行擺放,並做好防護工作,同時錄入ERP二級庫在事業部范圍內
共享。
(三) 外協修復的廢舊物資由所屬車間填寫《廢舊物資修復驗收單》經生產運行處設備員確認簽字後,倒運至倉儲中心二級庫房,倉儲中心庫管員依據如山《廢舊物資修復驗收單》辦理相關入庫、存儲、管理的手續。
第九條 報廢物資管理流程:
(一)各車間、部門將產生的無修復價值的廢舊金屬材料進行分類管理,並進行統計建立《廢舊物資台帳》,每月25日將台帳上交至倉儲廢舊物資庫管人員備案,廢舊物資庫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車間台帳的真實性。
(二)廢舊包裝桶由車間負責統計數量,並建立《廢舊物資台帳》,各車間填報《廢舊物資鑒定單》,由生產運行處專管、修舊利廢中心以及各車間三方確定簽字,由各車間持有《廢舊物資鑒定單》倒運至倉儲中心露天庫房,填寫《廢舊物資鑒定單》准確數量簽字留存,進行入庫統一管理。廢舊物資庫管人員定期辦理《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流程,經生產運行處專管、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審批,聯系物流總公司進行銷售。對於由廠家回收的,倉儲中心、車間負責留存合同復印件,並建立回收明細,並由廠家簽字確認回收數量。
(三)廢產品類廢舊物資由各車間統一進行分類管理,並建立《廢舊物資台帳》,每月25日將台帳上交至倉儲廢舊物資庫管人員備案,廢舊物資庫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車間台帳的真實性。
(四)廢舊設備各車間統一分類保管建立《廢舊物資台帳》,每月25日將台帳上交至倉儲廢舊物資庫管人員備案,廢舊物資庫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車間台帳的真實性。根據管理需要各車間提交《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表》至倉儲中心廢舊物資庫管人員。經事業部相關人員審批後,報財務資產部對已進行財務處理的報廢固定資產簽字確認,並報物流總公司銷售。
(五)其他廢品各車間統一分類保管建立《廢舊物資台帳》,每月25日將台帳上交至倉儲廢舊物資庫管人員備案,廢舊物資庫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車間台帳的真實性。
(六)所有報廢物資倉儲中心在接到銷售申請單時廢舊物資庫管人員要及時辦理事業部相關審批手續。根據管理需要各車間提交《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至倉儲中心廢舊物資庫管人員,由廢舊物資庫管人員辦理《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流程,經生產運行處專管、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審批後,聯系物流總公司進行銷售。
第四章 廢舊物資管理內容
第十條 修舊利廢管理要求
(一)各部門在材料使用的過程中,須遵循優先使用二級庫中的庫存物資,最後方可領用成品大庫物資,以此消耗二級庫物資降低成本。
(二)倉儲中心廢舊物資庫以及各車間要做好廢舊物資分揀、分類、歸整、標識、保管、修復、發貨及現場管理工作。堆放區實行分區擺放,並要求做好標識,對所有物資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第十一條 廢舊設備管理要求:
因工藝變動需要拆除的設備(如減速器、電機、泵頭等)、報廢的設備,調出部門需根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辦理,固定資產變更手續後方可申請銷售,銷售前報廢的設備必須經過破壞、去功能化,危化品設備必須經過清洗、置換無害化處理後方可進行銷售。任何部門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擅自處置各類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事業部廢料的銷售
(一)事業部倉儲中心將審批完畢的《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交物流總公司。
(二)廢料提貨人員根據開好的廢料銷售發貨單進廠提貨,門衛對進廠車輛進行檢查,對拉運需過磅廢舊物資的車輛認真檢查。
(三)廢舊物資庫管員嚴格按發貨單內容進行發貨。
1、按個數計量的廢料,產生廢舊物資的車間設備員、事業部廢料保管員認真清點,兩人共同簽字。拉廢料車輛出門衛時,門衛根據廢料銷售單進行檢查。
2、需過磅廢料,產生廢舊物資的車間設備員、事業部廢料保管員共同到地磅稱量,兩人共同簽字。如若一方不在事業部必須由倉儲中心主任或生產運行處設備處長簽字代辦,不得指派其他人員代辦。(註:倉儲中心廢舊物資庫的物資銷售由生產運行處專管和廢舊物資庫管員簽字)。
(四)公司要求物流總公司接到《廢舊物資銷售申請單》10個工作日內將需銷售的一般廢料處理完畢,每月30日前將廢料銷售名稱、銷售單價、銷售數量OA反饋給事業部。
廢舊物資處理管理規定
一、廢舊物資的范圍:
1、已不能再利用的廢舊編織袋。
2、檢修時拆卸下的不能再使用的廢鋼、廢設備、廢主器件、廢電覽、廢電線等。
3、爐渣。
二、廢舊物資處理的審批:
廢舊物資的處理及價格由公司領導根據市場情況定價出售。
三、廢舊物資的出庫程序:
1、公司財務根據公司領導的意見開具廢舊物資出庫單並做出相關費用,出庫單應由相關領導簽字。
2、廢舊物資清點要有兩人以上庫管人員在場,清點完成後根據財務開具的出庫單組織發貨,待所有款項收取完畢後,物管人員填寫出門證交給司機或購買人。
3、送貨司機或購買人將出門證交給門衛,經門衛檢查核實後方可出門。
4、廢鋼材、廢設備的處理如需出廠變賣,應由庫管人員與檢修人員共同參與所得款交給公司財務。財務開出庫單,庫管補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廠時應先填寫臨時憑證說明情況)
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規定
為了更好的有序回收廢舊物資,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浪費,改善環境衛生,特製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范圍:各種原料包裝物、各種設備包裝物。 本規定執行責任人:各個車間使用原料及設備包裝物由各個車間安排人員進行回收,責任人為車間主任,技改擴建項目所使用的原料及設備包裝物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回收。
一、經公司會議決定廢舊物資交方由生產部門負責,接受方由供銷部負責,執行原料及設備誰負責誰發放誰負責回收的原則;
二、根據公司以前的業務情況規定:鐵粉包裝物、純鹼包裝物、乙醯化包裝物,包裝物採用完好回收方式,其餘均可採用以破損物件回收方式;
三、生產單位同供銷部門交接時間定為每日7:30~9:00,非長期性回收的廢舊物資在工作時間可隨時交於供銷部門;
四、廢舊物資交接兩方要嚴格執行,不得有拒交和拒接現象發生,每次交接完畢後要有手續憑證;
五、處罰方式:凡是廠家要求回收的包裝物,丟失或者損壞按照廠家價格賠償,塑料編織包裝物按件處罰每個1元,設備包裝物未交回,按設備造價的5%處罰;
六、要求非破損回收的包裝物,破損率不得高於2%,高於部分每個按照新購入價格進行賠償,購入原材料的過程中,在領料時需由雙方說明做好手續,對硝基氯化苯的包裝物破損,按照實際發生計。
㈣ 我國法律對於食品包裝有哪些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包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有利於人體健康、造福子孫後代、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
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而給人類創造一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特製定《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闡明了包裝術語與包裝的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附則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既適用於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也適用於其它包裝資源的回收
利用與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照和引用了國家相關部分標准。
第二章 包裝術語及分類
第五條 包裝:本《辦法》主要指回收復用的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為原材料製作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肋材料。
第六條 綜合利用:指利用破損的包裝和包裝在加工改制後的邊腳余料製成多種輔助包裝材料或其它產品。
第七條 循環再生:指用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和加工改制後的下腳料為原料或摻與原料製成紙漿、
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等再生包裝材料。 第八條 包裝回收利用管理:指對包裝回收利用及包裝廢棄物
處理全過程的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 回交單位: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 復用單位:指利用復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一條 包裝回收復用經營單位:指從事包裝回收復用的組織、管理、加工、經銷等工作的機構。 第十二條 包
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的包裝而不能再進行利用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之前的中間處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裝原材料的其它產品)、
以及包裝廢棄物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 有害包裝廢棄物:指能產生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紙包裝:指用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材料製成的各類紙包裝或馬鈴薯漿模塑包裝。 第十六條 本包裝:指用
木材或膠合板、纖維板為主要原材料製成的包裝友碰閉。 第十七條 塑料包裝: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製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 金屬包裝:指用鋼、鐵、鋁及其它金屬或合金材料製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 玻璃包裝:指以玻璃為原料製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 專用包裝:指一種或一系列專供某種或某類商品使用的包裝:如食品、葯品等專用包裝等。 第二十一條 危
險品包裝:指盛裝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及其它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特性物
資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非專用包裝:指除專用包裝外,能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 回收包裝: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 復用包裝:指回交給使用單位再次使用的包裝,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制包裝。
第二十五條 修復包裝:指經過修補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 改制包裝:指以回收的包裝為主要原材料加工製作的包裝。
第三章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 節約原則
1、各商品經營單位在銷售商品後騰空或閑散的各類包裝,凡能回收利用的應盡量回收利用,確定不宜繼續利用時方予
廢棄或作最終處理。
2、包好裂裝回收應及時,並安排一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開啟包裝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壞包裝。
吵好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復用,後回爐」和「可回爐,不廢棄」以及以「原物復用為主,加工改制為輔」的原則,盡量
使回收包裝略經改制修復就能使用。
4、專用包裝應堅持對口定點回收,非專用包裝按合理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裝的單位除軍工
、軍需、出口、供應外輪的商品以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貫徹「先舊後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
下應優先使用復用包裝。
6、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為保護商品在進行適度包裝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種包裝物或各種包裝容器的體積與重量,
以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安全原則。
1、復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准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復用食品包裝和葯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葯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准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
實行定向定點回收復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復用一般包裝和回收復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復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後,方能按一般包裝物使用。危險品
包裝的危險標志在確定期無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達到或超過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使用期限的包裝,禁止回收復用。
7、包裝回收利用和包裝廢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無回收標志的塑料包裝或容器,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厚度低於0.015
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 防假冒原則。
1、申請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或具有馳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包裝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產廠家回收和復用。其它任何單位
或個人不得回收復用。
2、同類通用和異廠代用的復用包裝,必須將原包裝標志及商標全部清除,並重新覆蓋復用單位的產品標志和商標,嚴
防假冒行為。
3、回收比較完好的包裝應嚴加控制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其用來包裝假冒偽劣商品,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法
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經營原則。
1、包裝回收利用應遵循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無償回收與有償回收相結合的原則。
2、包裝回收利用的經營原則是「有利兩頭,兼顧中間」,「兩頭」指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中間」指包裝回收利用
經營單位。
3、包裝回收利用經營單位應做好服務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結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
第四章 包裝資源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及運輸
第三十一條 回收渠道。
1、充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葯以及一切從事商品經營各部門、各單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勵在銷售商品時,對具有一定價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類包裝,應做到盡量回收。 2、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資
源回收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回收。
3、推選垃圾分類,組織城鎮居委會、環衛清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
4、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作用進行回收。
第三十二條 回收辦法。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可採取以下不同辦法回收。
1、門市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設立回收門市部進行回收。
2、上門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定時定點到各回交單位進行回收。
3、流動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不定期到各個地段進行回收。
4、委託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委託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代收。
5、櫃台回收:即零售,批發商場(店)在出售商品時折價向顧客回收。
6、對口回收:大宗專用包裝由進貨單位或用戶直接把包裝回交給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
7、周轉回收:即各生產廠家、商品經營部門內部使用的包裝周轉箱(桶),採取一定的制度或經濟手段組織定向周轉
回收。
8、定點回收:即在城鎮居民區、街道、工廠、學校、機關、部隊、醫院、群眾團體、寫字樓、公園、劇院、車站、碼
頭等公共場所設置不同型號、不同類別的「生態箱」、「生態桶」或「生態袋」,由專門的回收單位負責按紙、木、金屬
容器、玻璃、塑料分類進行定時、定點、定專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應回收的包裝資源,各商品經營單位在出售商品時,可採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數回收。
10、獎勵回收:各單位、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內部均可採取提成獎勵的辦法,激勵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條 回收分級原則。
1、一級回收包裝: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復用的包裝。
2、二級回收包裝:即有些破損,但經過修補加工可達到原物復用的包裝。
3、三級回收包裝:即破損較多,無原物復用價值,但可作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裝。
4、等外包裝:即只能作回爐料處理的包裝。
第三十四條 回收包裝資源的儲存和運輸。
1、對回收來的包裝資源應作好儲存、清洗、分類、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曬、受潮、蟲蛀和污染。
2、危險品包裝應單獨儲存和運輸。
3、可降解塑料包裝製品與非降解塑料包裝製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4、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 包裝資源回收復用品種與復用辦法及復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 回收和復用包裝的品種。
1、紙包裝:即瓦楞紙箱、硬紙板箱、紙夾板、各類紙袋、各類紙盒、紙漿模塑製品、蜂窩紙板製品、紙托盤等。
2、木包裝: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運輸包裝木製托盤等。
3、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廢棄塑料製品強制回收利用目錄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錄的塑料包裝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錄的則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裝廢棄物的辦法處理。
4、金屬包裝:即薄鋼板桶、鍍鋅鐵桶、鋁桶、鐵塑復合桶等。
5、玻璃包裝:即各類玻璃酒瓶、飲料瓶、罐頭瓶、醫葯瓶等。
第三十六條 包裝復用的辦法。
1、原廠復用,即把完整無損或雖有破損,但經過修整能夠重新使用的包裝,供給原商品生產廠家使用。
2、同類通用,即對統一規格尺寸的包裝,在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家通用。
3、異廠代用:即將原廠家暫不用的回收包裝,通過試裝、套裝,改作異廠使用。
4、改制包裝,即將破損較多,或找到原物復用銷路的包裝作原材料,按使用單位要求的規格尺寸重新製作包裝。
5、改制其它產品,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改制其它產品,使之廢物利用,一物多用,變廢為寶。同時,還可從回收
的相關廢棄塑料中重新提煉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質,讓其重歸大自然。
6、原製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生產同類或不同規格的包裝產品。
7、能量回收,即將包裝廢棄物在焚化處理時所產生的熱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條 復用包裝的技術要求。
1、復用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原箱復用的瓦楞紙箱應符合國標GB6544三類紙箱的規定,材質和粘合度應符合國標GB6543的規定。
②修復紙箱
應保持箱身堅硬、乾燥、不潮不霉,箱身無腰折,箱角無塌陷、箱身和蓋底均完整無缺,不脫釘、不缺層、不脫層。紙箱
內外清潔、無污染、箱外標志齊全清晰。
③改制紙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體質量、箱面印刷、接頭釘(粘)合、壓痕質量、搖蓋質量等均要求符合國標
GB6543的規定,有關類別的項目應不低於三類紙箱的規定。
④修復、改制紙箱的含水率達到14±4%范圍,其表面防潮處理根據供需雙方協定進行。
⑤修復、改制紙箱的抗壓強度、耐沖擊強度、堆碼強度等機械性技術要求,以及在具體產品使用瓦楞紙箱時,按其相
關標准或技術的規定執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2、復用木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木箱、框架木箱應分別符合國標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規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時應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復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質應符合國標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許採用挖、補、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蓋、附件應完好無缺,箱框釘合牢固,木箱內外清潔、無污染,標志齊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釘接、拼板、箱帶、箱柄提帶、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間距等技術條件,以及框架木箱應符合國標GB7284的規定,其
它木箱應符合國標GB12464的規定。
④復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機械性能(項目與紙箱相同),在具體產品使用木箱的標准或技術要求中的規定執行,或由供
需雙方商定。
⑤回收復用膠合紙箱(桶)、纖維板箱(桶)本身的材質應符合國標GB738、GB1349、GB1923等的規定方能復用。修復
和改制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桶)的技術要求,在具體產品使用這類包裝時,按其相關的標准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執
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復用塑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塑料包裝本身必須符合國標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規定,鈣塑瓦楞箱應符合
國標GB6890規定。
②復用各種塑料桶、箱必須完整無損,內外清潔、標志齊全清晰。
③復用塑料閉口桶,其桶蓋等附件應齊全無損,密封性好。
④復用各種塑料食品包裝,必須經過清洗消毒,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國標GB9681-9693食品包裝衛生標准。
⑤國家規定已列入可回收復用目錄的塑料包裝,生產者應按照國標GB/T16288-1996的規定在所生產的塑料包裝製品上
標上應回收的標志,可降解塑料包裝標上「可降解」的標志。
4、復用金屬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閉口鋼桶應符合國標GB2001的技術要求。其它金屬桶本身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方能復用。
②復用的金屬桶必須經過整形、除銹、清洗、脫漆、塗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舊如新,無凹癟、漆膜起皺等缺陷。桶
內潔凈、無銹、無渣和無其它雜質。
③復用金屬桶口的配件應裝配齊全,密封性好。
④復用金屬桶必須不滲不漏,不滲漏檢驗氣壓和水壓試驗符合國標GB325及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
5、復用玻璃包
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應符合國標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標准中的技術要求。對規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壓玻璃容器,超過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廢棄玻璃原材料處理。
②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要求必須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強的瓶蓋、瓶塞等附件。
③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必須經過清洗、消毒處理,其衛生條件必須達到相關產品包裝衛生條件要求。
6、復用和綜合利用其它包裝產品的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第三十八條 復用包裝的試驗方法。
1、復用包裝根據包裝種類及需要,應進行原材料性能試驗,如有必要可進行包裝強度試驗。
2、復用包裝其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3的規定執行。
3、復用包裝共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4的規定執行。
4、復用包裝耐沖擊強度強度按國標GB4857.5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復用包裝檢驗規則。
1、復用包裝以相同規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藝的同一生產日期的產品為一批,在交貨時按本《辦法》和訂貨合同的規
定進行驗收檢查。
2、復用包裝隨機抽樣每批次500隻以上,不少於10隻,101-499隻不少於5隻,100隻以下的小批量產品不得少於2隻。
3、本《辦法》規定復用包裝如果有2項(引用相關標准中的每個單項視為一項)抽樣時不相符,則加倍抽樣復驗,復
驗仍有2項不合格時,本批復用包裝產品則定為不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復用包裝的包裝方式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其儲存方式與第三十四條相同。
第六章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原則。
1、為加強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全國各大中城市凡有條件的均應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及相關企業。
2、在對一般包裝廢棄物處理時,應按其性質分離、分類管理,堅持貫徹節約資源的原則,盡可能綜合利用或作回爐處
理,確實無法利用的方予最終處理。其最終處理必須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實施。
3、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應及時,並符合我國乃至國際環保的有關規定。
4、包裝廢棄物的儲存、運輸和處理,應將有害包裝廢棄物和無害包裝廢棄物加以分離,並分別嚴格按各自的技術要求
進行處理。
5、包裝廢棄物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應針對廢棄物各自不同性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要求。
1、無毒害的包裝廢棄物可採取焚燒的辦法處理,在焚燒時應防止污染環境、散發惡臭,並盡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燒時
產生的熱能。
2、附著有爆炸污染的包裝廢棄物應在消除爆炸物後方能進行焚燒或填埋處理。
3、有害包裝廢棄物在堆積、運輸和處理時應有明顯標志。
4、盛裝過農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只能作填埋處置。這類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
注意含水率必須≤85%,填埋場地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時還必須當時蓋上,不得污染環境、
散發惡臭及產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場地與設施應報經當地政府或環保部門批准。
5、包裝廢棄物的堆積、運輸和處理應用專用場地和設施,防止雨淋、潮濕、霉變、滲漏、飛揚、外泄及產生惡臭和污
染。
第七章 獎懲原則
第四十三條 不論任何單位或個人所研製開發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新工藝、新產品,除了
他們應該享有的專利權外,建議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還應給予其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四十四條 凡在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理過程中,也不論單位或個人,對於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節約資源、
有利於人體健康以及推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包裝工程」的實施而作出突出貢獻者,建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
應給予相應和稅收優惠政策與資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宣傳報導的推廣新型包裝科研成果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先進經驗,各級新聞媒體應適當少收或免收其廣
告宣傳費用,以示扶持和鼓勵。
第四十六條 凡不注重研究開發包裝新材料和包裝新產品、不注重包裝資源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不注重環境保護的包裝
生產企業(含相關科研院所),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應加強對其宏觀管理,或讓其關停並轉,或調整
其產品結構,有的還應依據其對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污染的程度與情節輕重施以必要的經濟處罰,並予及時曝光,以從根
本上保證資源的有效節約和杜絕廢棄包裝污染源的產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並歸口管理,並承擔對本《辦法》的解釋權。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包裝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負責起草,並在中國包協、中國包裝總公司授權
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極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包裝部門、包裝行業組織以及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各相關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辦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盡快制定出各自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各地區或各專業委員會原所制定的有關地方性包裝
廢棄物回收利用管理規則,如同本《辦法》相抵觸時,應以執行本《辦法》為准。與此同時,各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建立
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在資金上的適當支持,以加強對包裝資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裝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的保護。
㈤ 農葯包裝廢棄物該怎麼處理呢
農葯包裝廢棄物量大而分散,成為田間地頭隱形的污染。這些包裝廢棄物該去哪?如何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
媒體近期采訪了解,盡管面臨回收難、處理難的困境,但一些地方已經羨亮開始探索對農葯包裝廢棄物進行回收處置的有效方法。
專家指出,由於農葯包裝廢棄物多是玻璃、塑料等材質,在自然環境中難以降解,散落於田間、道路、水體等環境中,造成嚴重的「視覺污染」。更為嚴重的是,包裝廢棄物中的殘留農葯會釋放到環境中,特別是塑料和鋁箔材質包裝中殘留的農葯量比例較大,如果進入土壤和水體環境中,對農村土壤及水體造成直接危害,影響農業生產,並可能進入飲用水源地,威脅居民身體健康。
來源:參考消息網
㈥ 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郵件快件綠色包裝管理,保證郵件快件包裝質量,規范郵件快件包裝行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和寄遞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內郵件快件包裝物(以下簡稱包裝物)的使用、包裝操作和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包裝物,包含單個郵件快件使用的封裝用品、膠帶、填充材料以及用於盛放多個郵件快件的郵政業用品用具,不含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商品、產品包裝等。
本辦法所稱封裝用品,包括郵件快件封套、包裝箱、包裝袋等。
本辦法所稱郵件快件包裝操作(以下簡稱包裝操作),是指為了保護郵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儲存、運輸,使用合適包裝物、按照一定的技術方法對郵件快件進行戚盯仿包裝的操作活動。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包裝物使用、包裝操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高纖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協同機制,完善郵件快件包裝治理體系。第五條包裝郵件快件應當堅持實用、安全、環保原則,符合寄遞生產作業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節約使用資源,避免過度包裝,防止污染環境。第六條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包裝郵件快件。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包裝管理制度,明確包裝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包裝管理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寄遞詳情單經營寄遞業務的,商標則鎮、字型大小或者寄遞詳情單所屬企業應當對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寄遞詳情單的企業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制度。第八條鼓勵寄遞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提升包裝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條鼓勵寄遞企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相關企業加強協同,推進一體化包裝和簡約包裝,共同落實有關包裝管理要求。第十條支持建立郵件快件包裝實驗室,開展郵件快件包裝研發,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和技術。
鼓勵寄遞企業與包裝生產企業、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強產學研銜接,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產品、技術、模式創新和應用。第十一條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企業執行有關包裝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引導企業推廣綠色包裝。第二章包裝選用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包裝物管理制度,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第十三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優先採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郵件快件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推進對包裝物依法實行綠色產品認證,逐步健全行業綠色認證體系。鼓勵寄遞企業采購使用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物。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
鼓勵寄遞企業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第十五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應當具備保護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功能,並方便封裝、運輸和拆解。
鼓勵寄遞企業通過信息化技術與包裝物相結合等措施,提升包裝實用性。第十六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第十七條鼓勵寄遞企業建立可循環包裝物信息系統,在分揀、轉運、投遞等環節提升可循環包裝物的使用效率。
鼓勵寄遞企業之間、寄遞企業與包裝物供應商等市場主體之間健全共享機制,擴大可循環包裝物的應用范圍。第十八條寄遞企業應當根據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尺寸,選用合適的包裝箱。第十九條寄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寬度較小的膠帶,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裝袋上減免使用膠帶。鼓勵寄遞企業使用免膠帶設計的包裝箱。
㈦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誰規定
你好!我這里找到一篇者森關於這方面的文章,希望可以幫到你!《以下答案來自 網路》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於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釋義】 本條是對某些產品和包裝物實施強制性回收的規定。一、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生活廢棄物中的工業製品的比例不斷上升,多數工業製品難以自然降解,廢棄後形成了大量無機垃圾,特別是有些產品還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質,廢棄後給環境造成巨大的危害。以家用電器為例,目前我國電視機社會保有量約為3.5億台,洗衣機約為1.7億台,電冰箱約為1.3億台。這些電器大多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進入家庭的,按正常的使用壽命10~15年計算,到2003年我國將迎來一個家電更新換代的高峰,每年大約有平均500萬台以上的電視機,500萬台洗衣機,400萬台冰箱進入更新期。廢舊家電不同於一般的城市垃圾,其製造材料成分復雜,有些家電材料還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直接填埋、焚燒,就會造成空氣、土壤和水體的嚴重污染。另一個例子是塑料製品和包裝,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回收的塑料製品量不足生產量的5%,大量的塑料製品遺棄在土壤中,已經造成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減產。二、工業製品垃圾形成的公害是世界性的,很多發達國家在十幾年前開始著手解決這一問題,現在已經探索了若干解決問題的途徑,強制回收就是其中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例如,歐洲通行「製造商責任制」,要求製造商負責廢舊家電回收解體處理;美國對從事回收家電產品中製冷劑的人員的資格、所用設備、局培回收比率等作了明確規定;日本公布並實施了《家用電器資源回收法》,明確規定家電製造商和進口商對電冰箱、電視機、洗衣機、空調器四種家電有回收的義務和實施再商品化的義務。三、強制回收的含義就是製造商必須履行回收由其所生產或者使用的產品或者包裝的義務。本條有關強制回收的規定實際包含有四項內容:(一首臘畝)究竟哪些產品和包裝實行強制回收,是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制定目錄確定的。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確定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的名單。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目前應當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主要包括:電腦、部分家用電器、汽車蓄電池、塑料飲料包裝和金屬飲料容器等。(二)凡是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這一規定是強制性義務,如不履行將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要求製造商親自從事回收工作,更常見的形式是製造商委託已有的商業銷售網路或者回收網路進行回收,有時有些資源再生利用的企業也是這一環節的參與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主要是看有關產品或者包裝的實際回收比例,小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就應當視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於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在諸多鼓勵回收的經濟政策中,押金制度是最為普遍的措施。目前在OECD成員國家中,有16個國家實行玻璃瓶押金制度;12個國家實行塑料飲料容器押金制度;5個國家實行金屬容器押金制度。押金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消費者在購買有關產品的時候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當消費者按照要求退還使用完的產品或者包裝後再取回押金。押金制度可以促使消費者退還使用過的產品或者包裝,同時也可以使其他廢物回收者通過回收獲利,進而全面推進資源回收事業。(四)有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一規定不但要求經貿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督檢查的義務,同時要求其制定考核標准和辦法。通常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回收網路的建設及運行情況、回收制度以及實際回收比例等。考核標准和辦法必須是公開的。四、設立強制回收制度的意義還不僅僅是促進資源回收,這項制度反過來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有極大的推進作用。由於企業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其產品或者包裝的回收問題,因此他們在產品和包裝的設計方面就會採取有利於回收利用的方案,諸如減小體積(如將電腦的電子顯示屏改為液晶顯示屏)、延長產品和包裝的使用壽命、變復合成分結構為單一成分結構(如取消可口可樂塑料瓶的黑色瓶托,使其成為便於回收利用的單色塑料瓶)、變一次使用為多次使用、盡可能降低產品和包裝的危害性(使其不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等等。這些措施都屬於清潔生產的范疇。強制回收制度客觀上促使清潔生產成為企業自覺追求的目標。
㈧ 產品包裝法律法規
1、《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實施。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採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用石蠟應採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用於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印刷油墨、顏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生產食品包裝用原紙的企業,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食品包裝用原紙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外包裝,並標明食品用紙的標志及產地、廠名、生產日期等。
2、《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8月1號起實施。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檢驗檢疫等工作將由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和監管,合格後方可用於包裝、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的企業,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產品。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3、《葯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葯包材產品分為Ⅰ、Ⅱ、Ⅲ類。葯包材須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並獲得《葯包材注冊證書》後方可生產。首次進口的葯包材(國外企業、中外合資境外企業生產),須取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包材注冊證書》,並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葯包材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
4、《葯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內包裝標簽必須標注葯品名稱、規格及生產批號。中包裝標簽應註明葯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大包裝標簽應註明葯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等。標簽上有效期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年×月。
葯品的說明書應列有以下內容:葯品名稱、分子式、分子量、結構式、性狀、葯理毒理、葯代動力學、適應症、用法用量、不良反應御純、禁忌症、注意事項、葯物過量、有效期、伍冊貯藏、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5、《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生產、進口和使用葯包材,必須符合葯包材國家標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注冊葯包材產品目錄,並對目錄中的產品實行注冊管理。葯包材注冊申請包括生產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並填寫《葯包材注冊申請表》。申請葯包材注冊必須進行葯包材注冊檢驗。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於或者小於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按照辦法中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並按照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6、《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 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於或小於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植物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按中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處理,並加施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批準的IPPC專用標識。
7、《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等。
8、《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出廠。
9、《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2006年2月28日頒布。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製作並使用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時,應當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採取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鎮橘咐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於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凡有國家包裝標准或部頒包裝標准(行業包裝標准)的,按國家標准或部標准進行包裝。
11、《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
12、《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規范境內銷售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卷煙箱包裝體上應有與卷煙條、盒包裝體上相同技術要求的中文標注。卷煙包裝體上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產品名稱以及包裝體上的其他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卷煙包裝體上須印刷商品條碼,包裝膜條包的商品條碼可採用貼標等方式。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發現破損或者被病蟲害污染時,作除害處理。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經營者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
2001年4月6日發布。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必須有包含產品凈含量要求的產品標准。凈含量要求必須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中的要求。企業必須在商品包裝上明確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用於包裝定量包裝商品的材料應滿足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准確性的要求,並應能防止商品在包裝(分裝)和運輸過程中的滲漏和破損。
17、《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實行備案制度,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轄區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登記。
㈨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對報廢機動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管理部門職責扮消)
市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制定回收行業經營規范,加強行業信用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促進再生資源發凳答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廳粗知和產業化示範。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國有資產、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應急管理、教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區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協調區商務等有關部門履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條(行業組織)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組織(以下簡稱「再生資源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商務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經營規范,並依法開展咨詢服務、業務培訓、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再生資源行業組織應當接受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管理。第二章回收體系建設第六條(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指導目錄)
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范、利用指引等事宜,並根據需要,對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予以更新。第七條(網點布局規劃及設施建設)
市和區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將其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應當與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兼容共享。
本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再生資源在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過程中停留的各類場所。第八條(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鼓勵企業採用「互聯網+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機等技術和方式,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線上線下有機結合,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導相關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促進綠色消費和再生資源回收。第九條(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
生產被國家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生產企業可以委託銷售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第十條(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
市和區商務部門應當組織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企業建立廢棄節能燈、電池、墨盒等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網路,開展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區商務、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對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運輸等工作加強指導。
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種類和回收規范等事宜,納入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
㈩ 盛放過農葯或其他有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如何處置
盛放過農葯或其他有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處置方法如下:
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請先安全貯存後續可聯系當地有些農葯的包裝商,工廠回收再利用的,相關清洗部門處理,再統一送給農葯廠,現在農葯包裝物也是越來越美觀,切不可因此而將其留作他用,尤其有孩子的家庭,更不能把農葯包裝物隨便亂放。農葯包裝物如果不妥善處理,農葯包裝物中殘存的農葯,對土壤、地麥水以及農產品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對生物和人類的健康同樣存在潛在的威脅。早在1999年,我國相關規定盛裝過農葯或其他毒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只能作填埋處置。 而在2007年5月起實施的規定中明確將農葯包裝物納入再生資源范圍。
法律依據:《農葯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卜盯理辦法》第二條銷漏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葯包裝廢虧弊爛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葯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葯使用後被廢棄的與農葯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葯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