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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備供貨合同

發布時間:2023-04-16 10:58:16

污水處理廠施工及設備采購付款方式

水處理廠施工及設備采購付款方式:唐山市豐潤區中浩污水處理廠環保及配套設施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補充文件
2021年10月09日 14:4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列印】 【顯示公告概要】

一、項目基本情況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編號:華鼎招2021-126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唐山市豐潤區中浩污水處理廠環保及配套設施工程(EPC模式實施)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9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項:采購文件

更正內容:唐山市豐潤區中浩污水處理廠環保及配套設施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補充文件01號內容: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中:(1)14.2.1 預付款支付預付款的金額或比例為:合同價款的3%。更正為:預付款的金額或比例為:土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合同價款的20%。(2)14.3.2 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B、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付款方式:1、設備采購及安裝總費用需通過建設單位、財政局、施工單位、造價咨詢(跟蹤審計)單位四方認質認價。結算時如總費用超過最高限價,最終價格以最高限價為准,未超過最高限價以認質認價結果為准;2、預付款:合同價款的3%,合同簽訂後30天內撥付;3、設備采購及安裝費進度款按月撥付,按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經跟蹤審核後金額的90%進行支付,項目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且結算程序完成後撥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7%,剩餘3%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滿2年後付清。更正為:B、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付款方式:1、設備采購及安裝總費用需通過建設單位、財政局、施工單位、造價咨詢(跟蹤審計)單位四方認質認價。結算時如總費用超過最高限價,最終價格以最高限價為准,未超過最高限價以認質認價結果為准;2、預付款:合同價款的20%,合同簽訂後30天內撥付;3、設備采購及安裝費進度款按月撥付,按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經跟蹤審核後金額的90%進行支付,項目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且結算程序完成後撥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7%,剩餘3%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滿2年後付清。招標文件中與之不一致之處均以此為准。

更正日期:2021年10月09日

三、其他補充事宜

四、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唐山市豐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級

地 址:唐山市豐潤區

聯系方式:0315-3125793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如有)
名 稱:唐山市華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曹雪芹西道436號

聯系方式:0315-5138618

3.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李亞濤、石文超

電 話:15369498780

Ⅱ 污水處理合同怎麼簽

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裡面有設備清單,付款方式,售後協議等都會詳細標注,一方簽後,郵寄到另一方,然後雙方各留一份。

Ⅲ 淺談污水處理設備采購業務中的風險防範 淺談2018年強化風險防範

摘 要: 本文通過簡述污水處理設備市場現狀,分析污水處理設備采購業務流程及存在的風險,對如何對風險進行防範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污水處理設備;采購;風險;防範
中圖分類號:U664.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污水處理設備市場現狀
我國污水處理事業發展較快,現在世界上,先進國家使用的各種工藝和設備我們國內都有。我國的污水處理設備與國外同類設備相比,在技術性能上,節能上,差距不是很大。但在市場上,國產的設備與國外同類設備相比確實存在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一是我國的投標、招標工作不太規范,同行業相互壓價,造成中標的設備價格很低。最低價中標的、鄉鎮企業的設備質量與使用壽命無法與國外名牌產品相比;二是國產設備與國外設備的價格相差巧伍太大,因此無法相比;三是我國的原材料市場,不銹鋼、鋁合金材質的角鋼,槽鋼等型材規格少,市場短缺,所以吸刮泥機等設備的重量較重,功率消耗略大。
另一方面,國產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品種不全,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比較低,產品質量不穩定的特點。我國發展較快的污水處理設備主要是一些我國目前常用的、技術含量相對較低的適用於大多數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如潛污泵、吸刮泥機、格柵、曝氣器、砂水分離器、閥門、閘門、鼓風機等,而一些相對工藝較復雜或在我國較難推廣的設備還是主要依靠進口,其技術水平相差更大,如柵渣處理設備、污泥焚燒系統、污泥烘乾設備、污泥消化氣發電設備、污泥烘乾與離心分離設備等。
二、 污水處理設備采購業務流程
1、設備供應商管理
(1)對設備供應商進行考察
A、了解公司的企業形象、信譽及實力、信用狀況等,到公司及生產車間進行實地考察,觀察其公司生產銷售運作是否正常,原材料和產品的儲存情況和規模數量;
B、了解該公司的生產和銷售業績、經營管理者和員工素質、與其他競爭者的關系、與本企業的業務關系及合作態度等;
c、走訪同行業的客戶,了解該公司在業界的信譽及實力,進行側面考察。
(2)提供相關資料
要求設備供應商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資料,了解資產、負債和盈利等狀況,以及現稿州金流的變動情況等。
2、設備采購業務開展
(1)提出采購申請報告
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和要求,由經辦業務員根據采購計劃、考察設備供應商了解的情況,以及設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評估作出采購決定,並擬出該業務的可行性報告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送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
(2)選擇設備供應商
審批通過後,通過招投標的程序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設備供應商。
(3)合同的審批與簽訂
業務經辦人擬出采購合同並填寫《合同呈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根據合同金額大小及審批許可權,報送法律部等相關部門及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與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
(4)付款審批
合同簽訂後,業務經辦人填寫《付款申請單》,根據合同付款審批許可權,分別送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及孝敬或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審批通過後,將《采購合同》、《合同呈批表》和《付款申請單》交財務部付款。
(5)跟蹤設備生產和交貨
貨款支付完畢後,及時跟蹤設備生產和交貨時間,做好接貨准備。必要時,派出人員到生產廠銜接生產交貨安排和監造設備的生產。
(6)到貨驗收與合同歸檔
A、設備到貨後,買賣雙方要共同進行設備驗收,如與合同的標准和約定條款不符的,要及時處理。
B、收到增值稅發票後,及時交財務部簽收。整理收齊該合同所有的單證,包括合同原件、審批單,付款回單、收貨驗收單等相關憑證,建立合同檔案。
三、 污水處理設備采購業務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及產生原因
1、設備采購業務中存在的主要風險
(1)設備采購人為風險
設備采購人為風險主要指系統內產生的經濟風險,包括:
價格風險:一是因為供貨商與相關人員在投標前相互串通,透露標底,使設備采購遭受損失;二是當采購人員對價格預測失誤而進行批量采購,造成價格風險。
采購質量風險:一是因為供貨商提供的設備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污水建設項目不能正常開展,給業主帶來經濟、技術、人身安全、企業聲譽等方面的損害;另一方面供貨商提供的設備以次充好,直接影響到整體工程的質量、工期、降低企業信譽和競爭力。
計劃與選擇風險:請購單位或使用單位、項目管理部提出采購計劃不準確或不科學,直接導致采購過程中的計劃風險,即采購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期、質量等與采購預期目標發生較大偏離,這既不利於采購與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於對工程造價的控制管理。
合同風險:一是合同條款模糊不清,違約責任約束簡化,口頭協議,君子協議等等;二是合同行為不當,賣方採取一系列不正當手段,如對采購人員行賄,套取企業采購底標等;三是采購合同履行違約,在采購合同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供貨商的推遲交貨、規格型號和質量不滿足合同的約定等違約行為,雖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具體違約罰則,但還是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影響污水處理項目整體的順利進行;四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亂,采購主體未建立起有效的的采購控制制度。
驗收風險:在數量上缺斤少兩;在質量上魚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種規格上貨不對路,不合規定要求等等。
存量風險:一是采購量不能及時滿足建設所需,建設中斷造成損失而引發的風險;二是進貨量多於所需,造成積壓,大量資金沉澱於庫存中,減低資金周轉率,從而產生存量風險。

(2)設備采購意外風險
意外風險主要指在采購過程中因自然環境、經濟政策、戰爭等因素造成的系統外風險。主要指項目的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形式是不可預見的意外風險導致采購失敗而形成的風險。
(3)技術進步風險
技術進步風險是指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給供貨鏈帶來的風險。一是因為技術進步引起無形損耗造成已購設備積壓或工藝技術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損失;二是因為新項目開發周期縮短,所需設備已退出市場或使用效率低下。
2、主要風險產生的原因
(1)采購計劃不合理、不按實際預算安排采購或隨意超計劃采購,甚至與企業生產經營計劃不協調等;
(2)供應商選擇不當,可能導致采購產品質次價高,甚至出現舞弊行為;
(3)采購定價機制不科學,采購定價方式選擇不當,缺乏對重要產品價格的跟蹤監控,引起采購價格不合理,可能造成企業資金損失;
(4)未經授權對外訂立貿易采購合同,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履行能力等未達要求、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和**等;
(5)驗收標准不明確、驗收程序不規范、對驗收中存在的異常情況不作處理,可能造成賬實不符、采購物資損失;
(6)付款審核不嚴格、付款方式不恰當、付款金額控制不嚴,可能導致企業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四、 污水處理設備采購主要風險防範措施
1、科學編制采購計劃
根據需求總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度計劃,充分考慮污水處理設備的使用量和庫存調劑及期初量,制定出合理、科學的采購計劃。計劃必須經過程序嚴格審批,未經審批的采購計劃不能實施采購。
2、建立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
在訂立采購合同之前,要對市場進行調查,收集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供應商的經營資格和信譽、質量保證能力、生產供貨能力、價格、售後服務、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表現等方面進行評價。
建立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明確合格供應商評審程序,規定合格供應商選擇

Ⅳ 污水處理廠供貨合同可以減免稅嗎

合同不行,設備款的發票可以,但前提是一般納稅人,而且是增票

Ⅳ 水處理合同樣本

XXX公司XX循環冷卻水處理委託管理協議

立協議單位:XXX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XXX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1 總則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不斷提高水處理效果、用水效率、降低消耗,確保生產裝置安、穩、長、優運行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技術協議。
2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為XXX公司循環水場水質處理提供葯劑和技術服務。
乙方(承包方)必須具備雄厚的水處理技術科研開發實力、現場管理經驗和技術服務能力。
甲方對乙方的服務質量每年進行綜合評比。
3 合作內容
3.1 乙方在甲方的協作下,通過系統調查,提出水質穩定處理方案。
3.2 甲方採用乙方的水處理方案,實施節水降耗計劃,並滿足生產裝置長周期安穩運行要求;
3.3 甲、乙雙方就有關實現節約用水的進一步實施計劃進行探討,以使水處理技術水平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4 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
⑴ 乙方提出的水處理方案,包括葯劑費用,監控設備數量,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應得到甲方認可。
⑵ 按照雙方認可的評定方法監控水處理效果,並對乙方提供的水處理效果作出評價。在水處理效果出現超出標准時,有權根據下文的條款進行處理。
⑶ 在運行期間,使用乙方提供的成套監控設備(所有權由乙方擁有)。
⑷ 當水處理效果影響生產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2 甲方的義務:
⑴ 向乙方提供循環水系統資料,如補充水質,循環水量,溫差,以及原水水質。
⑵ 向乙方提供主要換熱器的有關使用情況,如材質、換熱器類型、循環水流速、工藝物料及其進出口溫度等。
⑶ 配合乙方安裝和調試監控、加葯設備和旁濾設備。
⑷ 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方案》,協助乙方對監控和加葯設備的正常運行進行巡檢、記錄儀表數據,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乙方處理。
⑸ 不影響工藝生產的條件下,接受乙方的合理建議,改進循環水系統的運行條件。
⑹ 在系統有工藝物料泄漏時,及時通知乙方,並按乙方提供的方案,盡早解決問題。
⑺ 避免非裝置用水點,減少循環水的損失。
⑻ 在保持現有設備狀況的基礎上,盡力解決除排污以外的任何循環水排放現象。
⑼ 負責進場葯劑用量的統計與核算,並及時反饋乙方。
⑽ 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提供的技術方案等提供給第三方。
⑾ 保障乙方監控和加葯設備的安全存放和技術保密。
⑿ 每季度組織一次水質處理總結會議,評定處理效果,會同乙方研究改進方案或應對措施,年底匯總評價。
4.3 乙方的權利:
⑴ 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方案進行補充及修改,但須提交甲方認可。
⑵ 如果水處理效果出現異議,必須由雙方共同確認。
⑶ 現場加葯設備因甲方原因出現人為損壞或遺失時,要求甲方修理或以成本價購買相同設備。
⑷ 有權就循環水系統進行合理改進向甲方提出建議。
⑸ 有權要求與甲方一起,查找生產及非生產裝置耗水點,並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供甲方進行整改。
4.4 乙方的義務:
⑴ 在甲方提供所有相關循環水系統參數的條件下,提交優化可靠的循環水處理方案,提供操作方案(包括系統出現泄漏時的水質異常處理方案),並到甲方進行不同層次的技術交流。
⑵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的現場運行數據泄露給第三方。
⑶ 負責水處理加葯和監控設備的日常管理、運行參數、加葯量的記錄、設備運行的巡檢和維護修理,對於甲方反映的設備故障在4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確保設備的正常、連續運行。
⑷ 負責水質的日常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的水質項目及頻率進行分析,每日反饋。根據水質及時調整,確保水質指標的平穩控制。
⑸ 根據系統運行狀況及水質分析,在補水水質和操作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技術方案,並提交甲方認可。
⑹ 負責對現場加葯、監控設備的運行、葯劑用量和水質進行分析,在每月末提供本月水質控制和運行報告(統計時段為上月X日至本月X日)。
⑺ 在運行期間出現問題時,要及時向甲方提供書面報告。提出改進措施,經甲方認可。
⑻ 提供按照乙方的質量標准生產的高效水處理葯劑。
⑼ 提供在甲方使用的水處理葯劑的質量驗收標准和檢驗方法、中國或國際公認機構的毒理性安全檢定報告。
⑽ 乙方提供的加葯監控設備供甲方在使用乙方葯劑期間免費使用。加葯設備維護由乙方負責。
⑾ 由乙方提供阻垢緩蝕劑、次氯酸鈉等連續投加設施。
⑿ 乙方現場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儀器操作資格,持有乙方認可的上崗證。乙方現場服務人員應該遵守甲、乙雙方的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如因乙方現場服務人員違反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所導致的事故或傷害,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5 考核方案
5.1 驗收指標:以先進的水處理指標進行水質控制,水處理承包驗收指標定為。
① 腐蝕速率(掛片):碳鋼 <0.075mm/a(無點蝕),銅<0.005mm/a(無點蝕),極限值0.125 mm/a;
② 污垢沉積速率:碳鋼<10 mg/cm2.月,銅<10 mg/cm2.月,極限值20 mg/cm2.月;
③ 生物粘泥量:<2ml/m3,極限值10 ml/m3;
④ 細菌:<105個菌落數/ml,極限值107個菌落數/ml;
⑤ 濃縮倍數平均達到:6.0倍以上;
⑥ 其他相關指標達到或優於現行狀況。
5.2 檢驗方法:
① 腐蝕速率檢測採用甲方現行標准;
② 污垢沉積速度檢測方法採用甲方現行標准;
③ 細菌總數檢測採用甲方現行標准;
④ 粘泥量檢測採用甲方現行標准;
⑤ 濃縮倍數以鉀離子計,若添加的化學葯劑中含有鉀離子,則以其他離子計;
⑥ 水質分析方法以甲方的分析方法為標准。
5.3 驗收標准
⑴ 正常情況下,每月以葯劑濃度、pH、濁度、濃縮倍數、異養菌總數、粘泥、銅、總鹼度、鈣硬指標的綜合合格率大於90%,、試管腐蝕速率、粘附速率達到指標值,進行綜合考評,季度考核,年度總評,並作技術效果與費用橫向比較,總評較差的承包方,甲方將綜合考慮其承包資格。
⑵ 葯劑檢驗出現一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並更換合格葯劑,年度內出現二次不合格的,中止合同。
⑶ 異養菌、生物粘泥、pH值單項指標連續2月合格率超指標;或腐蝕速率、污垢沉積速率連續三個月超指標或年度內累計四個月超指標;單項指標出現超極限值,出現以上其中一種情況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⑷ 在系統出現較大泄漏時(CODCr>120mg/L,油含量大於50mg/L),在水質恢復正常期間,驗收指標不列入考核。但出現物料微量泄漏,且水質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的情況仍要按驗收指標考核。
⑸ 如果水處理效果監測出現異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5.4 葯劑驗收
葯劑到現場後,甲方按乙方的產品質量標准進行驗收。
6 承包方案
⑴ 根據年度水處理方案所有的費用以葯劑費用形式出現;
⑵ 每季度考核一次,根據季度考核結果,在次季度的第一個月對所用葯劑進行結帳;
⑶ 季度結算費用不超過計劃費用的25%,且年度實際所用葯劑總費用不超過年度總包費用;
⑷ 若年度實際所用葯劑少於承包合同,以節約的葯劑量(不超過計劃用量的10%為限)的70%獎勵給乙方,並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的葯劑費用中結算;
⑸ 考核指標以甲方監測數據為准,雙方監測數據有較大誤差時,乙方應三天內及時提出異議,經雙方核查確認,腐蝕速率和沉積速率的測定由甲方負責,乙方可要求在場確認。
⑹ 乙方的葯劑用量、水質控制和運行報告在每月的月末提供甲方,甲方在次月五日前確認後返回乙方。
⑺ 乙方承包甲方的第一熱電站的循環水系統處理一年水質管理及葯劑費用,具體如下:
以低含鹽新水(新水電導率<XXXμS/cm)時:費用為人民幣 XX 萬元,此項費用以葯劑采購費方式支付。葯劑(一年用量)清單如下:

產品名稱
數量(噸)
單價(萬)
金額(萬)
XXX緩蝕劑

XXX緩蝕劑

XXX非氧化性殺菌劑

XXX氧化性殺菌劑

其它

合計

註:以上費用包括:清洗、預膜、剝離、殺菌等,免費提供在線加葯設備。
(8) 出現下列三種情況時,發生費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補充水為高含鹽水而調整處理方案時;當甲方的管理原因使循環水系統的全年平均濃縮倍數低於5.1驗收指標時;當因甲方生產調整,實際運行時間少於一年時,按運行時間進行費用核減。
7 違約賠償
腐蝕速率、沉積速率達不到控制指標扣當月費用的10%;當葯劑濃度、PH、濁度、濃縮倍數、細菌、粘泥、銅、總鹼度、鈣硬指標合格率低於90%,扣當月費用的10%。
在甲方完全履行上述義務的條件下,水處理效果因乙方原因沒有到達預期結果時,或未達到驗收標准,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8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9 附件:
XXX
10、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Ⅵ 安裝污水處理合同,這個付款方式正規

這個是雙方自行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自然是可行的,就是正規的

Ⅶ 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保金的存在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國相關法律對產品質保金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年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2017年產品質保金法律規定相關案例
合同約定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問題提示】

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2、質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確定

3、合同約定的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何區別。

【要點提示】

1、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約定,2、建設項目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證 修理 的期間。質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證質量的期間。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提供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後,原告依合同交貨總價值為973.066萬元,由於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原告於2007年11月12日提起訴訟,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依約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萬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臨潼區法院作出(2009)臨民初字427號民事判決書: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12月20日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供貨條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現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質保期限已滿,被告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質保金129.691萬元。被告反訴該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從被告反訴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所述的通知及問題並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陝西省高院生效判決中認定,且均發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該工程經三方驗收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之前。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若出現質量問題,被告應提交質量權威部門檢測或者鑒定部門的鑒定 報告 來證明,且質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經生效判決確認。被告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根本無事實依據。從其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反訴請求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並未提交任何所謂修復或更換的記錄單,產生的修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認可和確認。故對其反訴請求法院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建設工程合同質保金的請求,不符合雙方合同書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及實質條件,“合格後18個月”是時間條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裝了部分設備後,於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不合格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決的認定,最終只判令被告支付經三方開箱驗收合格後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萬元。合同約定質保條款的意義就在於保證質保期間工程設備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沒有質量問題。但雙方除2007年8月24日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外,就質量問題多次向原告提出維修和技術服務,至今未作處理,雙方再未進行過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其要求支付質保金利息的請求不成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現場簽證單》是被告要求建設單位對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進入負荷運行系統調試合同量的確認,並提請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但驗收並未最終實施。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及利息。原告應承擔其拒絕對建設工程、設備維修、更換的法定責任,故被告反訴要求扣減工程質保金103.157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總價1296.91萬元的30%的預付款後,多次要求交貨,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全部設備。在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繼續供貨,一方面要求對已供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和更換,多次通知要求派人處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一份,合同編號2004-05-02。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設備的供貨、並對所供設備進行指導安裝、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等工作。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96.91萬元。付款方式約定為:合同生效後七日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設備到達工地現場,經三方(業主、監理、安裝單位)開箱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該部分設備合同總價款的30%。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留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在驗貨及質量方面約定為:應按雙方的招投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驗貨,如遇設計變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照變更後的質量標准驗貨。被告應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七日內組織驗貨,否則視為原告供貨合格。現場驗貨合格不代表產品最終合格。如被告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應在7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被告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證所有設備符合《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項目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招標編號:LT-05-01)、《招、投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要求及工程設計圖紙。如被告提出質量異議,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要求原告賠償、換貨或退貨,原告應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質量保證期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8個月。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原告向被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設備供貨和技術服務,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先後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約定的設備,經雙方核對原告實際供貨為973.066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款總計580.2萬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設備清單中剩餘部分設備於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貨完畢,確保3月20日聯動試車,並於2007年3月10日前將已進場設備所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不管什麼理由,均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被告方自行采購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篩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系統聯動試運轉》單中載明: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存在脫水機主電機跳閘、螺桿泵工作異常問題。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於臨潼污水處理廠運行中設備存在問題的通知,要求原告對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應池,變配電室存在問題盡快處理解決。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在共同確認現場簽證單上載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總承包合同范圍內規定的試運行內容,經我方自檢出水水質已達標,我方已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等待驗收。建設單位代表在現場簽證單記載意見:完成合同內容屬實。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承擔違約金。2008年5月14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8年12月2日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萬元。在法院處理糾紛期間及之後,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貨,被告亦未再給原告支付過貨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請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書載明: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雖因故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進度款。遂裁決由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1075.38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6.125萬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萬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211095.35元。本院審理後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129.691萬元,並從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又拒絕對建設工程及設備履行維修、更換的責任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後於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發出要求原告處理設備中存在問題的通知。對此,原告稱從未收到過通知。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後,履行中因糾紛原告先後兩次訴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臨民初字第4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並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其餘162.3768萬元貨款。依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是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因此雙方約定質保期起始日期應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而非竣工驗收合格。雖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故應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現原告以質保期限已滿,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雙方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後再未進行聯合試運轉主張抗辯,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確認,且在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仲裁裁決中均載明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辯稱不符合支付質保金條件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對遲延支付質保金承擔利息的請求,因質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約定。加之合同中對延遲付款約定為:在總包工程款設備費由業主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按照每七天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計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計算,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該部分合同價格的2%。原告無證據證明業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設備費。故被告不構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的請求,因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反訴符合合同約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的通知中雖有要求原告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等要求。但該通知中扣款、罰款等系被告單方意思表示,並非原、被告協商達成,因此不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或補充。故該通知不能成為被告反訴扣款的依據。被告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加之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限。總之,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對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1、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金129.691萬元。2、駁回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3、駁回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472元,反訴費7042元,由該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3000元,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14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該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7年12月19日為其支付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混淆了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駁回反訴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多次訴訟未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1、3項,改判或發回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決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稱,其與被申請人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現已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截止2007年9月,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裝工程總量4744.23萬元,這些工程已通過12次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申報的方式得到被申請人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蓋章確認。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等。另,雙方當事人對下欠的質保金數額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華利嘉公司與西北設計院公司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依該合同第5條3項約定: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規定。西北設計院公司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於2007年12月19日共同確認驗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定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承認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的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故原審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並無不當。西北設計院公司主張不應以該日為起算日,拒絕支付質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關於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否抵扣相應的質保金103.157萬元問題。西北設計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後,不能提供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及已修復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華利嘉公司對此又予以否認。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華利嘉公司作為原告訴請西北設計院公司給付預付款389萬元一案中,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未就質量問題為由且未提起抗辯。綜上,西北設計院公司反訴華利嘉公司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抵扣質保金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評析】

一、該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設工程質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質量保證的期間。質保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質保期和質保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質保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因此,質保金從本質上講是承包方應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在合同約定。質保金的作用是擔保施工方工程質量不存在缺陷及發現質量缺陷後的保修義務的履行情況。質保期間沒有質量缺陷,質保期屆滿後發包方無條件返還質保金。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後施工方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發包方可從質保金中扣除相應的數額的質保金。

二、該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建設項目的質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即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的起算日期。該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而沒有將竣工驗收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為解決該當事人間糾紛的“法律”。 合同是雙方意思的體現應受到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質保期的起算和質保金的預存比例的約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同樣應得到尊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中的約定確定質保期的起算日。該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驗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應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起算日,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該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合同約定質保金期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的區別與聯系。質保期由合同雙方依合同約定,與質量缺陷有密切聯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針對工程可能產生的質量缺陷約定,承包方應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預留質保金的數額。質保期屆滿,若未出現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或者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因自己原因未及時向承包方提出質量問題,發包人應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質保金。

保修期與質保期並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強制產品提供者對其提供產品應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保修期來源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它不象質保期與質保金聯系在一起,它與金錢沒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期間。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與質保期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在質保期出現的質量缺陷,既是質保責任也是保修責任。但在質保期外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則只能是保修責任,只能產生維修問題。

該案中,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但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同時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

Ⅷ 醫院污水處理合同內設備升級和改造費用誰承擔

費用由醫院承擔。
醫療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徵,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污水處理系統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出水水質可確保達標排放;佔地面積小,污水處理系統簡單實用,運行和管理簡易方便,污水處理系統具備較強的抗沖擊負荷能力;耗電量少、用葯量少、剩餘污泥產生量少,大量減少客戶在污水處理上的運行費用;處理系統採用先進的工藝和PLC程序控制技術,自動化程度高,可以有效降低污水處理系統的日常維護費用;污水處理工藝構築物構造簡單,污水處理工程投資省,運行費用低;對周圍環境無不良影響,選用電機雜訊低,能保證處理系統滿足對雜訊的有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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