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污水處理技術問題的思考
一、關於城鎮污水處理主導工藝的思考
對於引進的工藝技術,在與國外咨詢公司合作過程中,大部分較好的實現了預定的目標。但是,往往我們自己設計的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有會出現各種應用不當的問題。這是因為以往我國污水處理技術研究偏重於工藝開發研究,對一種工藝的了解缺乏足夠的系統性、完整性,也缺乏對整個處理工藝綜合性的比較研究和技術經濟評價體系。這也造成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在技術選擇上搖擺不定、不斷刮風。首先80年代末流行AB工藝、然後在90年代出開始流行三溝氧化溝(其他形式的氧化溝),目前又流行SBR(或UNITANK)工藝的原因所在。缺乏全面和綜合冊舉比較能力,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外的新技術和新產品就不斷沖擊國內市場,成熟技術和國產技術總是無法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這是我國城市污水領域存在的問題之一。
西方國家經過一、二十年的治理工作,一些國家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在這一時期(1960-1970年)在城市污水處理領域出現大量各種形式的污水處理新工藝,如:活性污泥的AO工藝、A2O工藝、卡魯塞爾氧化溝、奧貝爾氧化溝、SBR工藝(IECAS、CASS等等)、純氧(富氧)曝氣、深井曝氣、流化床和厭氧-好氧處理等一系列新的處理工藝。而進入90年代,西方國家城市污水處理市場需求萎縮,一個國家一年僅有一、兩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所以在技術上失去了開發新工藝的動力。可數的新工藝的發展,也是基於這些國家老的污水處理廠超負荷改造的需要(曝氣生物濾池)和水回用的需求(膜生物反應器)。社會需求是技術發展的最好驅動力,而我們國家對污水處理工藝有極大的迫切的需求,我國對污水處理技術開發仍有巨大的動力。
二、從可持續性思考城鎮污水處理工藝技術
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普遍採用的工藝是國外在水污染控制過程中,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技術。並且是歐美等發達國家所採用的主導技術,我國與歐美等國家與工藝幾乎處在同一水平上,但是我國的國民生產總值遠遠低於上述國家,採用以上技術是否能夠完全適合我國的國情,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這需要從技術的先進性和是否代表了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兩個方面來考慮。
目前政府往往簡單認為一個城市有污水處理廠,就是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符合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可持續發展全面理解應該根據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可察或持續發展是即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的發展」。從技術層面考慮需要判斷污水處理工藝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需要從可持續發展的公平性原則(是否體現資源和環境共享)、持續性(是否敗姿伍滿足資源和環境的永續性利用)和共同性原則(是否有利於解決全球性環境問題)方面來考慮。
目前國內大多採用國外引進的延時曝氣的氧化溝、SBR等工藝。首先,這些工藝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發的工藝,是根據西方,特別歐洲國家排放標准制訂的工藝。例如採用延時曝氣低負荷工藝特別適合北歐國家的氣候條件(冬季低溫),而延時曝氣對污泥是採用好氧穩定的方法,採用耗能的方法進行污泥穩定化處理。適合了這些國家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事實上,低負荷曝氣池的池容和設備是中、高負荷活性污泥工藝的幾倍,在建築材料和土地資源上是高消耗,相應的投資要高數倍;其次,延時曝氣系統能耗比中、高負荷活性污泥要高40~50%左右。同時,能耗增加會帶來了直接運行費的增加,能耗增加也會還要增加間接投資。據資料報道目前國內每kW發電能力除塵脫硫需要投資500~1000元,則每萬噸污水增加的脫硫投資需要25~50萬元。按脫硫投資為電站投資10%計,則增加的電廠投資為250~500萬元,是污水處理投資的50%以上。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資源不足、能源日益短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是否適合推廣這種低負荷的活性污泥工藝是值得推敲的問題。從可持續發展角度講,採用延時曝氣這種高資源佔用和能源消耗的低負荷工藝,並以耗能的方式取得污泥的穩定工藝是不適合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的,也是不適合中國國情的。我們應該開發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反應器。
三、關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的思考
城市污水污泥處理和處置方面在我國還剛剛起步,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尚有較大差距。隨著大量污水處理廠的投產,污泥產量將會有大幅度的增加。污泥厭氧消化的投資高,污泥處理費用約占污水處理廠投資和運行費用的20%~40%。在我國僅有的十幾座污泥消化池中,能夠正常運行的為數不多,有些池子根本就沒有運行。這也是導致我國近年大量採用帶有延時曝氣功能的氧化溝等技術的原因。採用高效(高負荷)、低耗污水處理工藝的關鍵之一是解決城市污水廠污泥處理技術和問題,可以講具有特點的解決我國城鎮污水工藝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污泥處理和利用技術的進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加強污泥處理與利用的研究。
另外,在一個小區域內的物質、能量(糧食、蔬菜等)是從周邊地區流向中小城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是這種流動的結果,從生態平衡角度講這些物質是需要回到周邊的生態系統中,否則長期發展會造成一個區域內土壤生態的失衡。因此從污泥最終處置的出路來看,中小城鎮的污泥農用是最為可行和現實的處置方案。
四、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發展思路和對策
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污染嚴重、資源短缺的不發達國家,先進的水處理工藝開發的標准應該是適合我國國情、高效、低耗和低成本的污水處理技術。各類效率高、投入低、可達到一定治理深度的城市污水處理新技術,對經濟尚不夠發達而污染亟待治理的我國,尤其是絕大多數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17000多個建制鎮,在一段時期內都將具有重要意義。以厭氧-好氧生物處理工藝、水解-好氧處理工藝、流化床和曝氣生物濾池等為代表的低耗、高效工藝有希望滿足這一需求。
水污染控制技術涉及到處理技術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工程實施、設備加工和運營管理等各方面。從市場化和產業化的觀點,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在以上三個方面重點發展:
1、大力發展先進的水處理工藝技術
2、大力推進水處理技術和設備的產業化
3、大力鼓勵水處理設施運營產業化
以往人們對於工藝技術、工程建造和設備製造和設施運營三者之間的關系著重於工藝技術的開發和研究。工藝開發無疑是很重要,不同工藝的選取可能會很大程度的影響到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和運行費用(比如採用低負荷的延時曝氣系統和高負荷的生物曝氣濾池,兩者負荷可能會相差十倍)。但是,當工藝確定以後,應該注重工程和製造環節,提倡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的施工方法的改進和革新。在這一方面過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事實上,過去不乏這樣的實例,例如:高效曝氣裝置的應用可以大幅度的降低能耗;如Biolock工藝、Lipp制罐技術等等,是新的建築材料和方法的應用,形成了新的工藝。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業是傳統的技術服務范圍;而bot方式的引入在水處理領域也會逐步打破傳統甲、乙方概念,產生甲、乙方角色互換,導致了類似於物業管理型的技術服務需求。對技術服務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
採用bot方式大大減輕地方政府當前的經濟壓力,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滿足全社會對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的需求。目前各種基金、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和各種社會資金將加速投入這一市場,將加劇這一市場的競爭,但是同時無疑會促進水污染控制市場的成熟和發展。因此,水污染控制市場具有設備化、專業化、資本化和開放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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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
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實際問題,每個細節的處理都非常關鍵。中達咨詢就探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和大家說明一下。
新時期可持續發展觀成為了社會的指導思想,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是實現經濟持續運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水資源污染的加重已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關繫到子孫後代的可持續生存。 近年國家意識到保護環境是實施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並將防治水污染作為全國性重點。所以,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已是刻不容緩的事。
一、污水處理廠建設質量的指標
污水處理廠是解決水污染的關鍵設施,處理廠內配備了專用的處理設備及配套設施,使污水資源在短時間內得到凈化處理,滿足了城市污水、廢水凈化後循環利用的要求。新時期科學發展觀對城市環保工程提出了先進的指導,環境改造項目作業流程有了更多的指導方向。污水處理廠作為污水處理的主要設施,其在建設期間也要注重工程質量的控制。筆者認為,污水處理廠建設指標應包括:
1、功能指標。衡量污水處理廠建設質量的高低,主要體現於廠內設施運行後的功能價值,功能指標是建設期間應當重點控制的標准。當前,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需考察這一過程污水處理廠除污功能的好壞。如: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需考察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的功能特性。
2、工藝指標。施工工藝方案是指導污水處理廠建設的總指導,通過檢查污水處理廠工藝標准也可反映項目的建造質量。行業標准規定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2]。為了更好地發揮出污水處理工藝標准,工藝指標要求處理廠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等指標,以判斷廠內設施的應用價值。
3、處理指標。城市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後,應按照不同級別要求對污水實施凈化處理,實際建設環節要考慮廠內處理指標的控制,從局部上把握處理廠的作業質量。污水處理廠建設指標要求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結合城市地區污水現狀的特點執行標准規定,保障水資污水資源的有效處理。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
4、建築指標。污水處理廠建造對象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等,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改造,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3]。建築指標要求污水處理廠固有設施能滿足實際除污操作的要求,該標準的具體內容:設計方案切實可行,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
二。 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實施方法
只有在項目啟動前期做好充分准備工作,才能把控污水廠的規模、投資成本,選定優秀的設計工藝、合適的機電設備,保證項目工程施工質量。
1.立項前要做充分調研。城市污水處理廠是城市排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恰當地選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進行合理的規劃,關繫到城市排水系統的總投資,關繫到城市環境保護、水源保護、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個排水系統的經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一般情況下需要對城市排水管網現狀、廠址選擇、結合投資能力、投資效益、近期實現的可能性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通盤考慮。
2.重視環境評價報告。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現在的環評企業良莠不齊。為了節省監測成本,往往一個地區一份多年前的監測數據被該地區數十個項目環評報告引用,甚至為了迎合立項需求而憑空捏造數據等情況比比皆是。如廣東某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的環評報告中,為了迎合其生態工業園的定位,把工業污水設定為一般生活污水標准,其後果是設計出來的工程項目不符合實際,污水處理廠實際滿足不了現實的負荷,嚴重影響運營。為了真實反映當地環境質量現狀,為了項目設計提供真實依據,也為了項目建成後的運營正常,保證環境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非常必要。
3設備訂貨與初步設計。城市污水處理廠其設備投資約占投資的25%~45%,由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自控設備投資及安裝工程費組成。污水處理設備的質量是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據有關報告指出:「近20年來,國家僅對石油、化工、冶金、造紙、機械、染料等幾個待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就超過了20億元人民幣,建立處理裝置5000多套。根據調查結果表明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率不到30%。」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項,急於建成,設備尚未落實,土建就先開工,以應付上級要求,這樣情況為數不少。實際程序是,主要設備應在初步設計批准後進行訂貨,以要求施工圖設計按所訂設備進行設計,避免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所訂購的主要設備與設計不符,造成土建設計(尤其是預留、預埋設計)、設備安裝設計乃至電氣與自控設計的大量返工。此類變更設計極易影響設計質量,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應該可以避免。
4.管網與廠區建設
污水處理工程所需要的資金可分為2個方面:一是污水處理廠的費用,這部分資金比較容易獲得外國政府的貸款、民間資本和採用bot等形式。二是污水收集系統,即污水管道與污水泵站的建設費用,這部分基本都在地下進行,工程面積達到城市的各個角落,而且有可能會破壞道路,干擾交通的正常進行,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企業的營運,而且地下管線較多還會起沖突,還會影響城市行道樹綠化。大部分管線需要埋深,定會影響附近建築物和大型建築物的基礎,沿河道的管線極有可能影響防洪設施的安全,給附近居民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管線不僅量大而廣,工期持續很長,耗資巨大,工程完成後不僅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合理的形象,政績也難以顯現,而且不被重視。因此,污水管道工程往往比污水處理廠的工程要慢、要難。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最大的發揮其應有的效益。所以,污水管網應與廠區建設同步進行,特別是各個城市的新區開發中。在實際工程的安排中,應當先地下後地上,與道路工程同步進行,盡量避免影響交通、環境的現象,減少不必要的額外投資。因此,在工程建設技術政策中提出「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保護環境,解決居民用水問題,創建美麗城市。
5.污水處理廠的運行
建設污水處理廠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環境,解決部分居民的用水問題。因此,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不能只考慮建設資金的來源,同時要關注運行費用的來源。比如,建設一座處理量為10×104m3/d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其投資大約為1.0億元,而且每年的運行經費大約需要1500萬元,所以要確保污水處理廠的財務承受能力,即便污水處理廠不是以盈利為目標,但也必須保證有一定的利潤,只有有利可圖,污水處理工程才能進入市場化運作,才能使污水工程朝氣蓬勃,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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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什麼是BOT 詳解污水處理廠BOT項目
BOT指的是建設-經營-轉讓,具體是甲方負責項目規劃審批,通過招投標乙方中標,乙方出資建設,負責運營,運營期間可以收取使用人的費用,運營期限結束後,交付給甲方繼續使用運營。
㈣ 簡述BOT的特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㈤ 採用BOT模式運營的污水處理廠都是企業投資嗎還是也有政府投資,大概比例是多少
基本上BOT模式(建設-運行-移交)建立的污水廠都是政府融資的一個手段,投資方都是企業,政府部門投資就不是BOT模式了。
㈥ 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關系
地球環境污染和破壞的九大現象
一、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物的分類
大氣污染物主要可以分為兩類,即天然污染物和人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為污染物,它們主要來源於燃料燃燒和大規模的工礦企業。 其它有害物質: 如重金屬類,含氟氣體,含氯氣體等等。
大氣污染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氣候的影響很大,大氣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對局部地區和全球氣候都會產生一定影響,尤其對全球氣候的影響,從長遠的觀點看,這種影響將是很嚴重的。
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燃料中含有各種復雜的成分,在燃燒後產生各種有害物質,即使不含雜質的燃料達到完全燃燒,也要產生水和二氧化碳,正因為燃料燃燒使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不斷增加,破壞了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平衡,以至可能引發「溫室效應」,致使地球氣溫上升。二是臭氧層被破壞 。 大氣被污染後,由於污染物質的來源、性質和持續時間的不同,被污染地區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差別,以及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的不同,對人體造成的危害也不盡相同。大氣中的有害物質主要通過下述三個途徑侵入人體造成危害:
(1)通過人的直接呼吸而進入人體;
(2)附著在食物上或溶於水中,使之隨飲食而侵入人體;
(3)通過接觸或刺激皮膚而進入到人體。其中通過呼吸而侵入人體是主要的途徑,危害也最大。
大氣污染對人的危害大致可分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種。
二、酸雨
有人認為酸雨是一場無聲無息的危機,而且是有史以來沖擊我們最嚴重的環境威脅,是一個看不見的敵人。這並非危言聳聽。
隨著工業化和能源消費增多,酸性排放物也日益增多,它們進入空氣中,經過一系列作用就形成了酸雨。
人們對酸性排放物已經有了控制,但仍然還有酸雨現象。大氣塵埃可能是造成酸雨問題的另一原因。
酸性排放物
自由大氣里由於存在0.1~10μm范圍的凝結核而造成了水蒸汽的凝結,然後通過碰並和聚結等過程進一步生長從而形成雲滴和雨滴。在雲內,雲滴相互碰並或與氣溶膠粒子碰並,同時吸收大氣中氣體污染物,在雲滴內部發生化學反應,這個過程叫做污染物的雲內清除或雨除。在雨滴下降過程中,雨滴沖刷著所經過空氣中的氣體和氣溶膠,雨滴內部也會發生化學反應,這個過程叫污染物的雲下清除或沖刷。這些過程也就是降水對大氣中氣態物質的顆粒物質的清除過程,酸化就是在這些過程中形成的。
大氣塵埃
最近的發現表明,酸雨是比原來的想像要復雜得多的一種現象。研究得到的結果表明了大氣中存在著的鹼化合物出乎意料地起著關鍵性作用。鹼通過中和酸性污染物而對酸雨的作用進行抵消。我們發現,人們把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到大氣中的酸性物質,掩蓋了鹼排放也已經有所下降這一事實。看來有許多因素正在減少大氣中這些鹼的含量,從而加劇了酸雨對生態的影響。具有諷喻意味的是,在這些因素中有幾個正是各國政府為改善空氣質量而採取的措施。
大氣中的大多數鹼都能在稱為大氣塵埃的空中粒子中找到。這些塵埃粒子富含碳酸鈣和碳酸鎂等礦物質,這些礦物質溶於水中就起鹼的作用。大氣塵埃粒子由多種來源共同形成。燃料的燃燒,以及水泥生產、采礦和金屬冶煉等工業活動,都會產生含鹼的粒子。建築工地、農場和在未經鋪砌的道路上車輛行駛也會造成塵埃粒子。
三、臭氧層破壞
臭氧層是地球最好的保護傘,它吸收了來自太陽的大部分紫外線。然而近二十年的科學研究和大氣觀測發現:每年春季南極大氣中的臭氧層一直在變薄,事實上在極地大氣中存在一個臭氧「洞」。
這種臭氧損耗現象是一種反常現象,這是否表明這一紫外線吸收層正處於全球性災難呢?通過不斷的科學研究,人們發現人類社會活動釋放的物質嚴重的破壞了臭氧層,當然這種現象還受到這一地區獨特的氣象狀態(極渦、寒冷的平流層溫度、極地平流層雲)的影響。
發現過程
英國南極測量局的大氣科學家在南極進行了一項研究計劃, 這一研究計劃分別在地面和空中進行。球載儀器一般是檢測該儀器所行進的大氣的構成及其化學性質。陸基探測儀和星載探測儀則執行遙測任務。這些研究活動採取了國際合作方式。例如,1987年代表19個組織和四個國家的大約150名科學家和輔助人員聚會於智利的蓬塔阿雷納斯,進行了一項規模空前的研究,即機載南極臭氧實驗。這項實驗表明1987年臭氧洞大小達到歷史最大。這一發現震驚了科學界。
形成機理
極「臭氧洞」的成因目前尚無定論,其中最為令人信服的當是污染物質學說。此外還有:美國宇航局漢普頓芝利中心Callis等人提出南極臭氧層的破壞與強烈的太陽活動有關;麻省理工學院的Tung等人認為是南極存在獨特的大氣環境造成冬末春初臭氧耗竭,根據大氣動力學說,指出大量氯氟烴化合物的使用,以及南極初春沒有足夠陽光產生大量氧原子,並因此提出了不需要氧原子的循環機理。
通過分析我們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的主要觀點:(1)南極"臭氧洞"是在南極春季特殊的溫度和環流狀況下由極地平流層雲參與和非均相化學反應而引發產生的特殊現象。(2)極地旋渦等其它因素對氣體成分輸送的影響不是南極"臭氧洞"形成的決定因素,而只能影響臭氧洞的強度。(3)太陽周期變化通過光化學反應對南極"臭氧洞"強弱的影響可以忽略。
四、水污染
人類的活動會使大量的工業、農業和生活廢棄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水污染」的定義: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徵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稱為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
1、海水污染
污水、廢渣、廢油和化學物質源源不斷地流入大海。在許多海域,傾倒混有石油的污水是非法的,但這種事仍時有發生,而真正的石油災難是在巨型油輪泄漏或沉沒時發生的。如今我們設法用化學品使水中石油沉澱以達到清除石油的目的。
向海洋傾倒化學和放射性廢物的作法已持續多年。容器總有一天會腐蝕掉,有害物質便將進入海水中。我們對深層水與表層水的循環情況還了解不多,其過程或許比我們以前所想的要快。因此有害物質就會擴散到生物活動的水層中去。
2、地表水污染
五百多年以前,人們就認為飲用流經大城市的河水是危險的,而工業化,人口增長以及新的有毒化學品,使情況愈來愈糟。
排水系統的鋪設和清潔劑的使用有增無減,使我們的水道和湖泊中磷酸鹽含量日益增多。這種過度營養導致藻類迅猛繁殖。消耗水中的氧,使魚類死亡,生態系統惡化。由於工業上不妥善處理汞化合物和其它重金屬,也造成嚴重的水污染。汞通過食物鏈的進程逐漸集中,最後對吃魚的鳥或人類造成嚴重的神經損壞。
3、地下水污染
與地表水一樣,地下水也受到了污染的威脅,主要來自於地表或土壤水的下滲,農用氮肥以及垃圾中的油、酚污染著地下水,氮肥中的硝酸鹽一旦進入地下,便轉變為亞硝酸鹽,它在人體中能夠轉變成致癌物質。地面植被的破壞和濕地的排水減少了地表水的滲透,從而降低了潛水面。由於城市和工業的過度需要,淡水不斷被抽出作為生活和工業用水,然後作為地表污水重新排放,因而還會導致潛水面的進一步下降。另一方面,大量頻繁的灌溉可以增強滲透作用,使潛水面一直升到地表。而在乾旱地區,被水滲透的土地由於異常的蒸發作用,引起地下水中鹽類的沉澱,遲早會變成不能耕作的鹽鹼地。
水資源保護
地球上的水似乎取之不盡,其實就目前人類的使用情況來看,只有淡水才是主要的水資源,而且只有淡水中的一小部分能被人們使用。淡水是一種可以再生的資源,其再生性取決於地球的水循環。隨著工業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大量水體被污染;為抽取河水,許多國家在河流上游建造水壩,改變了水流情況,使水的循環、自凈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五、固體廢物
凡人類一切活動過程產生的,且對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固態或半固態物質,通稱為固體廢物。各類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俗稱廢渣;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稱為垃圾。"固體廢物"實際只是針對原所有者而言。在任何生產或生活過程中,所有者對原料、商品或消費品,往往僅利用了其中某些有效成分,而對於原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大多數固體廢物中仍含有其它生產行業中需要的成分,經過一定的技術環節,可以轉變為有關部門行業中的生產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見,固體廢物的概念隨時、空的變遷而具有相對性。
固體廢物的產生途徑
維持人類社會一切活動的物料,處於動態平衡過程,並遵循質量守恆規律,可用社會物料流程來描述這一規律。
1.人類的一切活動,相對於外界環境而言,只不過開發與利用了物料,而最終以廢物的形式等量回歸於環境。這種對物料的"利用與歸還"經常處於交叉的狀態。在生產與產品的消費過程中,均產生各種形態的廢物,這些廢物一部分在生產與消費中得到回收和再利用。而另一部分,恰好與在環境中開發的原料等量的部分,以廢物形式返回與環境中,形成一個封閉循環系統。
2.在現代社會中,人類活動的每一環節均產生各種狀態的廢物,從環境中原料的開發乃至產品的利用,無一例外。因此尋求減少廢物產量的唯一途徑,是降低原料的開發量、減少產品原料消耗。
固體廢物的分類
固體廢物的分類是依據其產生的途徑與性質而定。在經濟發達國家將固體廢物分為工業、礦業、農業固體廢物與城市垃圾四大類。我國制定的《固體廢物管理法》中,將固體廢物分為工業固體廢物(廢渣)與城市垃圾兩類。其中含有毒有害物的成分,單獨分列出一個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小類。
固體廢物的危害
垃圾正成為困擾人類社會的一大問題,全世界每年要產生超過計劃10億噸的垃圾,大量的生活和工業垃圾由於缺少處理系統而露天堆放,垃圾圍城現象日益嚴重,成堆的垃圾臭氣熏天,病菌滋生,有毒物質污染地表和地下水,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這種現象若得不到遏制,人類將被自己生產的垃圾埋葬掉。
六、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是指在一定的地表面積內所發生的地面水平面降低的現象。地面沉降現象很早就為史書所記載。作為自然災害,地面沉降的發生有著一定的地質原因。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膨脹,地面沉降現象越來越頻繁,沉降面積也越來越大。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面沉降現象尤為嚴重。現在我們研究地面沉降的原因時,不難發現,人為因素已大大超過了自然因素。現在的地面沉降現象與其說是自然災害,倒不如稱之為人為禍患。
地面沉降的地質原因
從地質因素看,自然界發生的地面沉降大致有下列三種原因:
1、地表鬆散地層或半鬆散地層等在重力作用下,在鬆散層變成緻密的、堅硬或半堅硬岩層時,地面會因地層厚度的變小而發生沉降。
2、因地質構造作用導致地面凹陷而發生沉降。
3、地震導致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的人為原因
地面沉降現象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尤其是近幾十年來,人類過度開採石油、天然氣、固體礦產、地下水等直接導致了今天全球范圍內的地面沉降。由於各大中城市都處於巨大的人口壓力之下,地下水的過度抽采更為嚴重,導致大部分城市出現地面沉降,在沿海地區還造成了海水入侵。
七、生物多樣性變化
生物群落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將其劃分為若干類型。生物多樣性的涵義十分寬泛,即包括生物物種的多樣性,還包括生態適應性、形態、生理生態多樣性等廣泛的內容。
不同地理、氣候環境具有不同的生物群落。隨著工業文明的發展,人類社會逐步擴張,改變了廣大地區的生物環境,嚴重影響了生物多樣性,物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從地球上減少。
據估計,全世界每年有數千種動植物滅絕。
砍伐森林
對世界植物和動物的最大威脅是生態環境的破壞。大部分生物很難離開它已適應了的環境。世界上物種最豐富的地方之一是熱帶雨林區,但是現在它正在遭受到越來越快的破壞。實際上,世界上所有的天然森林都受到嚴重威脅。程度最輕的是雨林被單一的經濟林所代替,情況最嚴重的地方已因侵蝕而被破壞成了貧瘠的灌叢地。
據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估計,全球的森林正以每年2%的速度消失,按照這個速度,50年後人們將看不到天然森林了。
北美的許多草原已經或多或少地消失了。在非洲,由於要解決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糧食問題,人們正在大量焚毀有豐富動物資源的熱帶草原。在乾旱地區採用傳統農業方法既不可靠又危險。為開墾中亞內陸乾草原所做的努力,已經遭到了許多不幸的挫折。
排干濕地
沼澤濕地不僅是生物的生活環境,而且在水文循環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可調節河流的流速,改善地下水的補給。但是為了發展工業和建築住房,許多濕地不是被排干就是蓄滿了水。試圖把濕地轉變為耕地,結果常常是土貧產低。
城市化發展
城鎮發展於良好的農業區,而都市化常常意味著為建設住宅、街道和停車場而犧牲耕地。這樣耕地就變成了不能出產生物的廢地。從自然或經濟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土地很難再恢復成農田。
動物滅絕
許多動物種類已瀕臨滅絕,僅是面臨危險的脊椎動物數量也是十分驚人的。威脅的性質是各種各樣的:歐洲的猛禽正遭到採集鳥蛋者的威脅,而老虎則面臨著其出沒的密林被砍伐掉的危險。許多瀕臨動物已難以挽救了,而另外一些若能受到保護尚可倖存。
八、赤潮
赤潮是水體中某些微小的浮游植物、原生動物或細菌,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突發性地增殖和聚集,引起一定范圍內一段時間中水體變色現象。通常水體顏色因赤潮生物的數量、種類而呈紅、黃、綠和褐色等。
赤潮雖然自古就有,但隨著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水體污染日益加重,赤潮也日趨嚴重。
赤潮的成因
赤潮究竟是一種原本就存在的自然現象,還是人為污染造成的,至今尚無定論。但根據大量調查研究發現,赤潮發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海域水體高營養化;
②某些特殊物質參與作為誘發因素,已知的有維生素B1、B12、鐵、錳、脫氧核糖核酸;
③環境條件,如水溫、鹽度等也決定著發生赤潮的生物類型。發生赤潮的生物類型主要為藻類,目前已發現有63種浮游生物,硅藻有24種,甲藻32種、藍藻3種、金藻1種、隱藻2種、原生動物1種。
赤潮的危害
赤潮不僅給海洋環境、海洋漁業和海水養殖業造成嚴重危害,而且對人類健康甚至生命都有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①引起海洋異變,局部中斷海洋食物鏈,使海域一度成為死海;
②有些赤潮生物分泌毒素,這些毒素被食物鏈中的某些生物攝入,如果人類再食用這些生物,則會導致中毒甚至死亡。
九、水土流失
土地資源是三大地質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之一,是人類生產活動最基本的資源和勞動對象。人類對土地的利用程度反映了人類文明的發展,但同時也造成對土地資源的直接破壞,這主要表現為不合理墾植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次生鹽鹼化及土壤污染等,而其中水 土流失尤為嚴重,乃當今世界面臨的又一個嚴重危機。
水土流失概述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蝕、搬運和沉澱的整個過程。在自然狀態下,純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蝕過程非常緩慢,常與土壤形成過程處於相對平衡狀態。因此坡地還能保持完整。這種侵蝕稱為自然侵蝕,也稱為地質侵蝕。在人類活動影響下,特別是人類嚴重地破壞了坡地植被後,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壞和土地物質的移動,流失過程加速,即發生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國土地資源遭到破壞的最常見的地質災害,其中以黃土高原地區最為嚴重。我國目前水土流失總的情況是:點上有治理,面上有擴大,治理趕不上破壞。全國水土流失面積解放初期為17.4億畝,到1980年約治理6億畝。由於治理趕不上破壞,水土流失面積卻擴大到22.5億畝,約占國土總面積的1/6,涉及近千個縣。全國山地丘陵區有坡耕地約4億畝,其中修梯田約1億畝,而另外3億畝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水土流失危害
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可使大量肥沃的表層土壤喪失。
水庫淤積,河床抬高,通航能力降低,洪水泛濫成災。
威脅工礦交通設施安全。在高山深谷,水土流失常引起泥石流災害,危及工礦交通設施安全。
惡化生態環境。20世紀30~60年代,人們對於水土流失災害的認識還停留在對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方面,但在60年代以後,開始聯繫到人類整個環境所受的影響,包括沉澱物的污染,生態環境的惡化等。
㈦ 如何看待城市基礎設施融資的bot模式對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發展的作用
論文摘要: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於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本文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PPP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以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我國正處於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產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之中,由於企業的市場參與所帶來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融資手段的不斷完善,為融資手段的多樣化創造了條件。城市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然環境為依託,以經濟活動為基本內容,按自身規律不斷運轉,社會聯系極為緊密的有機整體;是人類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空間資源和智力資源,創造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載體;是設施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社會實體。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於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私合夥制)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是必要的。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資方式BOT意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資金用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投資人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最終歸屬於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化的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夥伴關系,並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20世紀70年代後,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的財政預算越來越緊張,而面對的基礎設施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由政府充當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越來越困難論文網。BO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滿足了普遍性的內在需求。各國都開始運用這種新的模式進行城市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英法海峽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的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電廠等。BOT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操作過程復雜,中間環節較多,涉及到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規范的運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特許協議來規避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在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問題,這關繫到項目的成功與否和雙方合作關系的長久維持。此外,BOT項目需嚴格控制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BOT模式適用於那些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建成後具有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經營性政府工程,如污水處理廠、發電站、高速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具備這一特點。通過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減少項目建設的初始投入,將有限資金投入到的領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已成為經營性城建項目中一種較為成熟和有效的融資模式。
㈧ 關於環境污染的小論文
一、全球10大環境問題
1、氣候變暖
2、臭氧層破壞
3、生物多樣性減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銳減
6、土地荒漠化
7、大氣污染
8、水體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體廢物污染
二、我國環境狀況
1、大氣污染屬煤煙型污染,以塵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劇。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地區及四川盆地。華中地區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庫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內陸河流和大型水庫外,污染成加重趨勢,工業發達城鎮附近的水域污染尤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長江、黃河、淮河、海灤河、遼河、松花江)中,黃河流域、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
5、大淡水湖泊總磷、總氮污染面廣,富營養化嚴重。
6、四大海區以渤海和東海污染較重,南海較輕。
7、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並呈加重趨勢。
8、城市環境污染呈加重趨勢。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嚴重,呈惡化趨勢。絕大多數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國2/3的河流和1000多萬公頃農田被污染。
三、歷年環境日主題
1974年:只有一個 地球
1975年:人類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資源
1977年:關注臭氧層破壞、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濫伐
1978年: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9年:為了兒童和未來——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戰——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1年:保護地下水和人類和人類食物鏈;防止有毒化學品污染
1982年:紀念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0年,提高環境意識
1983年:管理和處理有害廢棄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們的地球、家園、居住地
1997年:為了地球上的生命
環境污染概述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環境自凈。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有各種分類:
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電磁波)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 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㈨ BOT模式下污水處理廠的資產如何進行分類探討
摘要:新世紀以來,城市化速度的不斷加快,環境污染也在不斷加劇,羨伏滑特廳卜別是水資源日趨緊張,而污水處理廠對於保護兄臘水環境和飲用水資源的作用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它已經成為現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部分。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筆者從污水處理廠採用的BOT模式的介紹出發,探討了BOT模式下污水處理廠的資產分類問題,希望能對污水處理廠的資產分類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借鑒,以促進BOT模式下污水處理廠健康運行關鍵詞:BOT模式;污水處理廠;資產分類;一、 污水處理廠的BOT模式概述1.1污水處理廠的BOT模式定義污水處理廠的BOT模式是指污水處理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投資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投資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污水處理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㈩ 3000 科學論文 題目 摘要 關鍵字 謝謝了!
BOT模式在湘江水體污染治理中的應用研究
摘要分析了湘江水體污染存在的問題;討論了BOT模式在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認為該模式是一種長期、穩定的投資模式,論證了湘江流域採用該模式的可行性,並提出了相關應完善的配套政策;最後得出採用BOT模式來在湘江沿岸城市修建污水處理廠是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問題有效的途徑之一。
關鍵詞水體污染治理污水處理廠BOT模式湘江
1湘江水體污染現狀及治理存在的問題
1.1湘江水體污染現狀
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衡陽、株洲、湘潭、長
沙、岳陽等湘江沿岸城市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直接
來自湘江。但湘江水體污染極為嚴重,據《關於治理
湘江流域的通知》所載,長沙市湘江飲用水源超標
污染指標為氨氮和總大腸菌群;株洲市為氨氮和揮
發性酚;湘潭市為氨氮、總大腸菌群和總汞。近年
來,郴州、衡陽、株洲、湘潭、長沙、岳陽等城市
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成倍增加,沿江城市有近7億
t/a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此外,一些高濃度工業廢水
也排放到湘江。長沙水利樞紐建成以後,湘江水域
株洲至長沙段的水位將有較大的提高,蓄水防洪能
力會有很大的改善,而湘江該段的水流流速卻明顯的
不如建成前,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將會有很大的降
低,進一步加重湘江水體污染,以至湘江某些江段的
飲用水水源不能完全滿足地面水Ⅲ類水質標准[1]。
湘江的水體污染已經嚴重地影響到湘江流域沿岸人
們的生活及工農業發展。
1.2治理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湘江水體污染現狀和目前治理情況的分
析,湘江水體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由於湘江沿岸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人口
不斷地增加,人們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因此城市生
活污水排放量明顯增加。而湘江流域內污水處理設
施很少,8個城市中僅有6座污水處理廠在運行,實
際處理量約30.5萬t/d,處理量約占生活污水排放總
量的15%,遠達不到要求的50%,未來幾年內直接
排放的生活污水對湘江的影響將超過工業廢水的影
響,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勢在必行。
2)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廠對項目的可行性
研究不全面,風險管理與評價不合理。有些污水處
理廠項目立項多年,卻遲遲的不能施工;有些項目
完成後卻不能投入運行,如株洲有1座污水處理廠
投資上億元,建成幾年後都沒有運行,出現這種現
象的原因主要是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上沒有考慮管
理運行費用及建設污水處理廠的風險性,政府部門
只注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而忽視了污水處理廠的
管理和運行。造成了城市污水處理資金使用效率低
下,因而一方面需要大規模投資興建新的污水處理
廠,而另一方面污水處理廠運行普遍不足,兩者都是
缺少資金。
3)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以政府行政事業化
管理為主,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缺乏有效的投
入產出和成本效益核算機制,從而造成污水處理成
本高,投資浪費大,並沒有體現誰投資誰收益的原
則,污水處理廠只是相當於政府部門的附屬企業,根
本不能適應污水處理產業的市場化發展趨勢。
4)湘江沿岸城市對待污水處理廠的問題依然
停留在老觀念上,也就是說重技術(工程)方法而忽
視非技術(管理)方法,導致一些污水處理項目的投
資效益差與不可持續性,主要表現在污水處理廠普
遍不能按設計負荷運行。
5)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缺乏必要的價格調
控,價格偏離價值太大,導致了污水處理企業發展後
勁不足。現在的收費偏低,據有關人士預測污水處理
收費要達到0.6~0.65元/t,污水處理才能真正得到
資金保證。因而,非政府資本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市場
的投資利潤不能得到保證。
2 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
2.1 BOT模式的簡介
BOT模式是一種建設權與運營權相結合的方
式,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發展報告》的定義,所謂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興建-經營-移交,
或者是BOOT模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轉讓[2],
它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的方
式,也是一種新型的民營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
項目融資方式[3]。具體做法是經營公司對項目的設
計、咨詢、信貸和施工實行一攬子總承包,且在項目
竣工後,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經營,向用戶收
取費用,以回收投資、償還債務。賺取利潤,達到特許
許可權期後,經營公司將項目無償交給政府部門。近年
來,以BOT模式進行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融
資,正逐步為我國政府國內外投資者所關注[2]。
2.2 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
2.2.1城市污水處理項目新型的融資手段
1)BOT項目融資是指通過項目的資產、收益作
低押來融資。其項目導向、有限追索、風險分擔、信用
結構多元化的特徵,使項目融資的信用結構靈活多
樣,債務承受能力高,風險分擔合理且較低,也使項
目融資易獲得較高的融資比例和較長的貸款周期。
由於這些特點,BOT模式非常適用於一次性投資
大、回收周期長、投資回報穩定風險小的城市污水處
理工程項目。
2)BOT項目融資是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
融資方式之一。治理湘江水體污染,保護湘江水質,
必須提高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的處
理水平。但首先要解決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資金來源問
題。BOT融資模式可以利用資本的杠桿效應,充分
發揮政府有限資本的導向性作用。我們以政府資本
在項目融資中占總資本20%為例(原來是100%),
這樣,20元的政府資本就直接拉動80元的社會資
本為城市污水處理服務,對社會資本拉動作用是十
分明顯的。
3)BOT模式是推動城市污水處理產業融資體
制改革的有效形式。BOT項目融資使得大量中小社
會資金進入技術密集型和資金相對密集型的城市污
水處理領域成為可能,是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產
業資本或國外資本向城市污水處理市場轉移的重要
方式。從而推動城市污水處理領域投、融資體制改
革,培育城市污水處理領域的投資主體,增強投資城
市污水處理領域的資本實力,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
業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2.2.2 BOT模式是實現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市場
化、專業化的有效方式
1)BOT模式改善並明晰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
產權結構,明確了政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發
起人、項目公司和運營公司之間的職責,形成城市污
水處理產業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經營管理機制。
2)BOT模式促進了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職
能轉變,有利於改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力度
和思想觀念,有利於加強污水處理企業的自律行為。
3)BOT模式促使了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技
術革新和採用科學管理,降低污水處理成本,實現城
市污水處理產業良性發展。由於項目公司要以運營
收入來償還借款,實現盈利,因此,作為項目運作主
體的項目公司有追求以最低成本來運營城市污水處
理設施的動力。項目公司通過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利
用高新技術改造污水處理設施、實行科學管理等手
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從而實現政府、企
業雙贏的局面。
3 BOT模式在湘江水體污染治理的可行性
分析
3.1湘江水體治理必然的要求
湘江水體污染的主要是由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
污水直接排放到湘江引起的。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劃,
到2010年湘江流域沿岸城市將要建成近20座污水
處理廠,如每座污水處理廠按上億元的建設費計,需
近20多億元,這還不包括與污水處理廠相配套的城
市污水管網建設費和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的運行管理
費。修建這些污水處理廠資金問題是首要問題,當這
些污水處理廠建成後還存在相互競爭、管理運營等問題。採用BOT模式,政府不僅可以用將來的按政
策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來發揮現實的環境效益,變以
前的一次集中支付為分期支付,可以進一步減輕財
政壓力,可以使因財政原因而擱置的污水處理項目
迅速的得到建設和運營,有效地加快了基礎設施建
設步伐,滿足全社會對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的需求,
可以從國際、國內乃至民間多渠道融資,投資基礎設
施建設的資本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放大;而且通過
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項目管理水平、技術水平都會有
較明顯的提高。BOT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投資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已經成為湘江流域城市污水處
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重要選擇之一,也是湘江水體
治理的必然要求。
3.2經驗上的可行性
BOT方式在我國有些地區已有所嘗試,大連傅
家莊污水處理廠由大連東達環境工程公司投資並運
營,目前運營狀況良好;北京桑德環保產業集團已用
BOT方式啟動了北京肖家河、通州區2個大型市政
污水處理項目[2];BOT模式在湖南水處理也有先例:
如湖南省長大集團投資建設長沙市第八自來水廠。
因此,採用BOT模式在湘江流域修建城市污水處理
廠在經驗上是可行的。
3.3政策上的可行性
根據湖南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對湘江
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的方針,治理湘江水體污
染問題有效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在湘江沿岸城市增修
適量的污水處理廠,同時保證現有的污水處理廠按
滿負荷運行。為達到這一目標,湖南省政府對以
BOT模式投資修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給予一定
的政策扶持。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文件,城市供水價
格將包括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將優
先調整到滿足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上,在長沙市2004年5月將排污費增收到0.4元/t,
而且還要繼續上漲。現階段湖南經濟持續發展,政策
也十分的穩健,這些保證了BOT模式在湘江污水處
理行業是可行的。
4湘江水體污染治理應完善的相關配套政策
1)盡快轉化城市污水處理的性質,加快從「公
共福利業」向「公共服務業」轉變的速度。在過去,湘
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一直被當作是半城市公共福利
業,雖然有收費,但相當的低,不足以保證污水處理
的成本,更不用說初期的投資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
斷深化,污水處理行業要盡快實現向「公共服務業」
的轉變。只有形成公共服務的合理價格機制,才能推
動本行業的不斷發展。
2)加快相關行政部門的思想觀念轉變。在湘江
沿岸的城市中,污水處理廠項目都是看成該城市的
形象工程或者是由上級環保部門壓力下而立項的,
而不是本著為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立項的。在這種思
想作用下,行政部門只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負責,對
建成後的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理很少關心。只有相
關的行政部門牢固地樹立污水處理為社會化服務的
原則,才能使BOT模式在湘江流域污水處理行業較
為順利地推行。
3)加強湘江城市污水處理的某些薄弱環節領
域的建設,實現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的協調發展。
BOT方式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湘江水體污染
治理解決方案之一,政府部門應該完善一些配套設
施。如:完善城市排水管網的規劃和建設、建設好污
水處理廠與周邊路網的連通;由於湘江流域是個嚴
重缺電的區域,政府部門必須保證污水處理廠建設
時及管理運行時的用電需求,這樣才能保證污水處
理廠正常的建設和運營。
4)加強有關BOT模式的法律法規制定。我國
目前關於BOT模式的法律文件僅有2個[4]。只有在
法律的保證下,才能更好地明確政府、投資者等各方
面的責任。BOT模式在環境治理中還是新生事物,
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只
有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才能使它們相互協調。
5)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後,政府部門應該監督
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運行。由於污水處理廠建設後,在
一定的經營年限後無償的轉讓給政府,同時污水處
理設備會存在一定的老化。如果政府部門不參與監
督管理,投資者對污水處理設備不加以保護和維修,
到了轉讓時,留給政府的只是一個「爛攤子」。
6)環保部門應該對BOT模式污水處理廠進行
監督,做到公正執法。政府部門給BOT融資模式建
設的污水處理廠很大的優惠,但往往缺少對它們有
效的監督,如:污水處理費用每年照收,但處理後的
污水可能不達標,會使湘江水環境繼續惡化。環境保
護部門只有對它們進行監督,做到公正執法,這樣湘
江水污染治理才有保證。
5結論
由上述可知,資金短缺、管理經驗落後和科技含
量低是阻礙湘江流域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絆腳石,
也是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問題的瓶頸。BOT融資模式
能夠使國外資本和國內民營資本、先進的管理經驗
及科學技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產業。若BOT模式在
湘江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行業中很好應用,上述問題
便可得到有效的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就可以得到較
快解決,這樣湘江生態帶生態環境將得到明顯的改
觀,湘江沿岸城市中的人們日常生活和工業用水可
以得到有效保證,從而有利於促進該流域的經濟穩
定持續發展。既然資金等問題是政府部門不能完全解決的,而湘江的治理是刻不容緩,因此,在湘江沿
岸城市採用BOT模式來修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是解
決湘江水體污染治理問題理想可行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