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處理廠怎樣處理污水
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廢水中污染物成分復雜,單一處理單元不可能去除廢水中全部污染物,常需要多個處理單元有機組合成適宜的處理工藝流程。確定廢水處理工藝的主要依據是所要達到的處理程度。而處理程度又主要取決於原廢水的性質、處理後廢水的出路以及接納處理後廢水水體的環境標准和自凈能力。
1.城市廢水的一般處理工藝流程
其主要任務是去除城市廢水中含有的懸浮物和溶解性有機物。一般處理工藝流程,根據不同的處理程度,可分為預處理、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1)預處理:主要工藝包括格柵、沉砂池,用於去除城市污水中的粗大懸浮物和比重大的無機砂粒,以保護後續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減輕負荷。
(2)一級處理:一級處理一般為物理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狀固體物質。懸浮物去除率為50%~70%,有機物去除率為25%左右,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因此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前處理。主要工藝為沉澱池。
(3)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為生物處理,用於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或溶解性的有機物,有機物去除率可達90%以上,處理後出水BOD可降至20~30毫克/升,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主要工藝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4)三級處理:在二級處理之後,用於進一步去除殘存在廢水中的有機物和氮磷,以滿足更嚴格的廢水排放要求或回用要求。採用的工藝有生物除氮脫磷法,或混凝沉澱、過濾、吸附等一些物化方法。
2.工業廢水的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工業廢水水質成分復雜,且隨行業、生產工藝流程、原料的變化而變化,故沒有通用的工藝流程。
『貳』 污水處理廠是如何處理污水的
1、一級處理:通過機械處理,如格柵、沉澱或氣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塊、砂石和脂肪、油脂等。2、二級處理:生物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轉化為污泥。3、三級處理:污水的深度處理,包括營養物的去除和通過加氯、紫外輻射或臭氧技術對污水進行消毒。
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分以下三級:
1、一級處理(機械處理):機械(一級)處理工段包括格柵、沉砂池、初沉池等構築物,以去除粗大顆粒和懸浮物為目的,處理的原理在於通過物理法實現固液分離,將污染物從污水中分離,這是普遍採用的污水處理方式。
機械(一級)處理是所有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必備工程(盡管有時有些工藝流程省去初沉池),城市污水一級處理BOD5和SS的典型去除率分別為25%和50%。
2、二級處理(生化處理)
污水生化處理屬於二級處理,以去除不可沉懸浮物和溶解性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為主要目的,其工藝構成多種多樣,可分成生物膜法和活性污泥法(AB法、A/O法、A2/O法、SBR法、氧化溝法)穩定塘法、土地處理法等多種處理方法。
3、三級處理(深度處理)
三級處理是對水的深度處理,是繼二級處理以後的廢水處理過程,是污水最高處理措施。現在的我國的污水處理廠投入實際應用的並不多。它將經過二級處理的水進行脫氮、脫磷處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滲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餘污染物,並用臭氧或氯消毒殺滅細菌和病毒,然後將處理水送入中水道,作為沖洗廁所、噴灑街道、澆灌綠化帶、工業用水、防火等水源。
『叄』 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的方法和原理是什麼
廢水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三大類。
廢水中污染物多種多樣,從污染物形態分,有溶解性的、膠體狀的和懸浮狀的污染物。從化學性質分,有有機污染物和無機污染物。有機污染物從生物降解的難易程度又可分為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廢水處理即是利用各種技術措施將各種形態的污染物從廢水中分離出來,或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和穩定的物質,從而使廢水得以凈化的過程。根據所採用的技術措施的作用原理和去除對象,廢水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三大類。
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廢水中污染物成分復雜,單一處理單元不可能去除廢水中全部污染物,常需要多個處理單元有機組合成適宜的處理工藝流程。確定廢水處理工藝的主要依據是所要達到的處理程度。而處理程度又主要取決於原廢水的性質、處理後廢水的出路以及接納處理後廢水水體的環境標准和自凈能力。
1.城市廢水的一般處理工藝流程
其主要任務是去除城市廢水中含有的懸浮物和溶解性有機物。一般處理工藝流程,根據不同的處理程度,可分為預處理、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1)預處理:主要工藝包括格柵、沉砂池,用於去除城市污水中的粗大懸浮物和比重大的無機砂粒,以保護後續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減輕負荷。
(2)一級處理:一級處理一般為物理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狀固體物質。懸浮物去除率為50%~70%,有機物去除率為25%左右,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因此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前處理。主要工藝為沉澱池。
(3)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為生物處理,用於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或溶解性的有機物,有機物去除率可達90%以上,處理後出水BOD可降至20~30毫克/升,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主要工藝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4)三級處理:在二級處理之後,用於進一步去除殘存在廢水中的有機物和氮磷,以滿足更嚴格的廢水排放要求或回用要求。採用的工藝有生物除氮脫磷法,或混凝沉澱、過濾、吸附等一些物化方法。
2.工業廢水的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工業廢水水質成分復雜,且隨行業、生產工藝流程、原料的變化而變化,故沒有通用的工藝流程
『肆』 廣東省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關於轉報廈門市環保局在環境管理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的請示》(閩環保科〔2006〕24號)收悉
一、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執行。
二、《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令第31號)第三條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的「國家規定標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應按此標准執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的出水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執行。
另外的部分參考資料,如下:
(一)尾水
pH、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數、總汞、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鋅污染物濃度日均值均符合驗收執行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 准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B標准中嚴的要求,總余氯日均值符合參照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學需氧量(CODcr)95%、懸浮物95.0%、氨氮72.6%、總氮80%均符合設計指標要求。
(二)廢氣
各監測點的硫化氫、氨、臭氣濃度和CASS反應池甲烷濃度最大值均符合驗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濃度」二級標准。
(三)雜訊
首期工程污水廠廠界雜訊和北門河泵站雜訊監測結果均低於《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 12348-90)Ⅲ類標准.
『伍』 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是不是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回物,應當答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這表明理論上,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是應該滿足一定的環境標準的,但對於具體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目前似乎還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或環境標准出台。
『陸』 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標准
「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業城市廢水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業廢水是經過一定處理要求後排入污水管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可以參考一下。
『柒』 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是不是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肯定是有一定要求的,進的污水不能超過污水處理廠專的設計負屬荷,一般城市污水處理廠進的污水COD<500,BOD<300,對於COD和BOD>1000的污水一般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是處理不了的,這些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要進行預處理,把COD和BOD降到許可的范圍內才准許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再和城市污水一起匯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另外還有象石油,化工,制葯等一些產生有毒廢水的行業所排放的有毒廢水和高濃度COD,BOD的污水要先在廠區進行預處理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捌』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九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六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