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第三條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資料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第九條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規劃、標准、普查和監測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十二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並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准體系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准。
國家支持對土壤環境背景值和環境基準的研究。第十三條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標准適時修訂。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第十四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2.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第三條【適用范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管理職責】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標准規范】環境保護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方面的環境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六條【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環境保護部組織建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設和應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在線填報並提交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信息。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與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第七條【公眾舉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行為。第八條【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第二章各方責任第九條【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並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第十條【治理與修復責任認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第十一條【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責任】受委託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託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有關環境標准和技術規范,並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受委託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准和技術規范,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
受委託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章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第十二條【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規定,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並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實行動態更新。
3. 使用污染的土壤多長時間可以恢復
所謂土壤污染,是指工業和城市廢物、化肥、農葯、重金屬、放射性物質和有害微生物等物質進入土壤,超過土壤自凈能力,引起土壤組成結構及功能發生變化,微生物活動受到抑制,土壤生態平衡受到破壞,土壤質量下降,影響作物正常發育和產品質量的情況。污染物通過「土壤-植物-人體」或通過「土壤-水-人體」間接被人體吸收,危害人體健康,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1.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大氣和水體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遷移。這使得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並不象在大氣和水體中那樣容易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同時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強的地域性。2.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屬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時間才能夠恢復。3.難治理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後通過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往往很難恢復,有時要靠換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決問題,其他治理技術可能見效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鑒於土壤污染難於治理,而土壤污染問題的產生又具有明顯的隱蔽性和滯後性等特點,因此土壤污染問題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視。4.高輻射大量的輻射污染了土地,使被污染的土地含有了一種毒質。這種毒質會使植物生長不了,停止生長!焚燒樹葉:樹葉里含有一種有毒物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散發出來的。但一遇火,就會蒸發毒物。人一呼吸,就會中毒4. 土壤污染物標准
法律分析:現行《 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中土壤污染物指標10 項,包括8 種重金屬( 鎘、汞、砷、銅、鉛、鉻、鋅、鎳)和2 種有機氯農葯( 六六六、滴 滴涕)。本標准規定風險篩選值的污染物項目包括8 種重金屬( 鎘、汞、砷、鉛、鉻、 銅、 鎳、 鋅)和3 種有機污染物( 六六六、 滴滴涕、苯並[a] 芘)共11 項指標;規 定風險管制值的污染物項目包括鎘、汞、 砷、 鉛、鉻5 項指標。土壤污染物指標確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保留8 種重金屬指標作為常規項目。包括重在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5 種重金屬污染物( 鎘、汞、砷、鉛、鉻),以及影響農作物生長的3 種重金屬污染物( 銅、 鋅和鎳)。二是保留六六六、 滴滴涕兩項指標作為選測項目。我國自1983 年禁止六六六和滴滴涕在農業生產中使用以來,上述兩種污染物在農用地土壤中殘留量已顯著降低,基本不會成為影響稻米和小麥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污染物。鑒於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區土壤中仍有一定的檢出率, 保留上述兩種污染物作為選測指標,根據實際情況監控其含量變化及風險。三是增加苯並[a] 芘指標作為選測項目。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中規定了農產品苯並[a] 芘含量限值。我國土壤中苯並[a] 芘有一定檢出率。雖然目前尚無研究表明土壤中苯並[a]芘是稻米和小麥等農產品中苯並[a] 芘的重要來源,但監控土壤中苯並[a] 芘含量變化及風險仍有一定的必要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
5. 治理土壤污染可以採取哪些方法
治理土壤污染一般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大面積的治理更困難。常用的措施:把污染物質濃度高的上層翻至下層,而把濃度低的下層翻至上層,以此稀釋耕層中污染物質的濃度。如果耕層以下土層中污染物質濃度高,則此法無效。此外,土層淺薄,翻耕法也無效。再者,為使翻上來的心土熟化,還必須考慮施用土壤改良劑和增加施肥量。
施用客土系指在現有的污染土上覆上一層未污染土壤。換土系指將受污染的耕層挖除至適當深度後再填入未污染土壤。覆蓋客土使耕地地面增高,因此在稻田的情況下會使水漿管理產生困難,所以客土量是受限制的,客土效果常常是不大的。目前,採取換土的辦法居多。無論客土、換土或深翻,對小面積污染嚴重的土壤均可採用。但對換下來的土壤一定要妥善處理,客土的厚度一般為10~25厘米。將污染的土壤深翻到下層也可以。這些工程都很大,一般的人力手工操作難以辦到。故對大面積的換土與深翻,適用於機械操作。
了解有害金屬元素的特性及其在土壤中的活動,對於研究某些能使作物減少吸收該元素的方法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在自然條件下重金屬的自然背景值保持著極為緩慢的動平衡而很少發生變化。與此相反,在耕種條件下人為活動使土壤環境發生變化,從而也使土壤中重金屬的活動發生變化。這就是說,在自然土壤中這些物質的變化是在很長的時間里完成的,而在耕種土壤中這些變化是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的,這些變化對制定減少有毒物質吸收的措施則是很重要的。從這一觀點出發,改良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的根本措施是施用客土,但是我們不能在任何情況下總是局限於追求永久性效果,排土、客土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不是一成不變。即使是採取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要作到因地制宜,在污染程度輕而不宜於採取排土、客土措施的情況下,可考慮利用土壤中污染物質的特性(難溶化),施用改良劑來防治土壤污染。在土壤受重金屬(如鎘、銅、鋅等)污染的情況下,施用石灰性物質提高土壤pH可使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施用促進還原的有機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硫化物沉澱;施用磷酸鹽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難溶性磷酸鹽;利用離子拮抗減少植物對重金屬的吸收,所有這些措施都可考慮採用。
6. 土壤污染防治法
法律分析:土壤污染不同於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有時極難被發現,具有很深的隱蔽性、滯後性和累積性等特點,一旦土壤得到污染,恢復工作極其困難,很大程度上被污染的土壤是很難恢復原狀的。
法律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採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並適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
目前,污水處理技術盡管很多,但其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分離、轉化和利用。分離是指採用各種技術方法,把污水中的懸浮物或膠體微粒分離出來,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或者使污水中污染物減少至最低限度。轉化是指對已經溶解在水中、無法「取」出來或者不需要「取」出來的污染物,採用生物化學、化學或電化學的方法,使水中溶解的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的物質,或者轉化成容易分離的物質。總之,污水處理應使水中污染物朝有利於治理的方向發展。污水處理後可應用於農業、工業、建築、地下水回灌、景觀、娛樂、河流生態維持等方面,不同的用途對污水處理有不同的要求。
一、農業用水
農業用水是城市污水回用的一個大用戶,主要包括大田作物、花卉和林地的灌溉。污水回用於農田灌溉時,不僅能給農業生產提供穩定的水源,而且污水中的氮、磷、鉀等成分也為土壤提供了肥力,既減少了化肥用量,又增加了農作物產量,而且通過土壤的自凈能力可使污水得到進一步的凈化,尤其污水回用可控制農村地區無節制地超采地下水。但如果污水水質不能滿足要求,則會破壞土壤結構,使農葯以及重金屬在作物和土壤中積累,降低農產品質量及產量。回用污水中污染物的限度要以作物種類及生長階段以及水文地質條件等為依據,其水質必須符合《農業灌溉水質標准》。
污水灌溉是具有風險的,由於對污水處理程度不夠或長期灌溉風險估計不足,我國的污水灌溉已有很多經驗教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後,污染耕地2500h㎡,造成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h㎡農田受到污染;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污染農田2700h㎡,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約13333h㎡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佔耕地面積的46%;20世紀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
二、環境用水
主要用於城市水系補充用水以及綠化隔離帶和園林灌溉用水。一個城市沒有水就沒有靈氣。用中水補充河湖水系,替代其它水源一舉兩得,既達到優水優用、節約用水的目的,又美化了環境。水資源缺乏是北京生態環境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充分開發利用中水將為城市水系補充用水和綠化用水提供充足的水資源保證。隨著北京生態居住區的建設,城市綠化用水將不斷增加,中水將成為城市綠化用水的主要來源。
三、工業用水
據調查,北京工業用水佔全市各業用水的25%左右,在節水方面仍有很大潛力。面對淡水日缺、水價上漲的嚴峻現實,工業企業除了盡力將本廠廢水循環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外,對城市污水回用也日漸重視。工業用水根據用途的不同,對水質的要求差異很大,水質要求越高,水處理的費用就越高。理想的回用對象應是冷卻用水和工藝低質用水(洗滌、沖灰、除塵、直冷等)。當考慮某項工藝是否可以利用回收的污水時,必須滿足需要的水質,並要計算回用污水及其處理的費用,以求最大的經濟效益。
四、市政雜項用水
主要用於建築施工、噴灑路面、洗車和沖廁等。據測算,北京200多萬輛車如果都用中水洗車,每天能節省近1.3萬戶居民一個月的生活用水。中水回用時應格外注意衛生,以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此外,中水中不應含有致病菌,應清潔、無臭、無毒,且懸浮物含量滿足應用要求。
五、地下水回灌
近幾十年來由於持續乾旱造成地下水過度開采,北京已形成了超過2500k ㎡的漏斗區,嚴重地影響了地面生態系統和地下水吸取水層的安全。將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後回灌於地下,水在流經一定距離後同原地下水源一起作為新的水源開發。這樣既可以阻止因過量開采地下水而造成的地面沉降,還能利用土壤自凈作用提高回水水質,直接向工業和生活雜用水供水。污水回灌地下水對水質要求很高,回灌前須經生物處理(包括硝化與脫氮),還必須有效去除有毒有機物與重金屬,一旦回灌水質達不到要求,將會對地下水含水層造成污染。
8. 土地復墾的基本要求
土地復主體即由誰來復墾。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對依法佔用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土地復墾當綜合考慮復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准和環境保護標准,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後,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於種植食用農作物。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於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准,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根據土地損毀的情況不同,土地復墾主要有四個類型:
(1)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2)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佔用所損毀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復墾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後的土地。復墾後的土地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用於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第三十四條
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9. 污染土壤修復通常有哪些措施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鹼性磷酸鹽、氧化鐵、碳酸鹽和硫化物等化學改良劑,加速有機物的分解,使重金屬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屬在土壤及土壤植物體的遷移能力,使其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以減輕土壤中重金屬的毒害。針對有機物污染,用植物、細菌、真菌聯合加速有機物降解。針對無機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復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屬從土壤中帶走。
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砂摻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膠體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土壤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從而減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發現、分離和培養新的微生物品種,以增強生物降解作用。
2、強化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與綜合防治,大力發展清潔生產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範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範、積累經驗。合理利用污染土地,嚴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種非食用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以減少食品污染。科學地進行污水灌溉,加強土壤污灌區的監測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動態,避免帶有不易降解的高殘留污染物隨機進入土壤。
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增強土壤膠體對重金屬和農葯的吸附能力。強化對農葯、化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管理。增施有機肥同時採取防治措施,不僅可以減少對土壤的污染,還能經濟有效地消滅病、蟲、草害,發揮農葯的積極效能。在生產中合理施用農葯、化肥,控制化學農葯的用量、使用范圍、噴施次數和噴施時間,提高噴灑技術,改進農葯劑型,嚴格限制劇毒、高殘留農葯的使用,大力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大力發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廣閉路循環、無毒工藝,以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對工業「三廢」進行回收凈化處理,化害為利,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大力推廣和發展清潔生產。
針對土壤污染物的種類,種植有較強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質的含量,或通過生物降解凈化土壤,通過改變耕作制度、換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劑改變污染物質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方向,減少農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鎘、汞、銅、鋅等形成氫氧化物沉澱。
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既要防治病蟲害對農作物的威脅,又要把化肥、農葯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平衡。
3、調控土壤氧化還原條件
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使某些重金屬污染物轉化為難溶態沉澱物,控制其遷移和轉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主要是通過調節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實現。
4、改變耕作制度,實行翻土和換土
改變耕作制度會引起土壤環境條件的變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對於污染嚴重的土壤,採取鏟除表土和換客土的方法;對於輕度污染的土壤,採取深翻土或換無污染客土的方法。
5、採用農業生態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種子、種經濟作物,從而減少污染物進入食物鏈的途徑;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動植物和微生物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質,從而達到凈化土壤的目的。
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機械)、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種最為徹底、穩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資大,適於小面積的重度污染區,主要有隔離法、清洗法、熱處理、電化法等。近年來,把其他工業領域,特別是污水、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引入土壤治理,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開辟了新途徑。
10.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生物修復方法。土壤污染物質可以通過生物降解或植物吸收而被凈化。蚯蚓是一種能提高土壤自凈能力的動物,利用它還能處理城市垃圾和工業廢棄物以及農葯、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因此,蚯蚓被人們譽為"生態學的大力士"和"凈化器"等。積極推廣使用農葯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劑,以減少農葯殘留量。利用植物吸收去除污染:嚴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種某些非食用的植物如花卉、林木、纖維作物等,也可種植一些非食用的吸收重金屬能力強的植物,如羊齒類鐵角蕨屬植物對土壤重金屬有較強的吸收聚集能力,對鎘的吸收率可達到10%,連續種植多年則能有效降低土壤含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