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溝、水塘、排水泵站、調蓄池和閘門、各類排水窨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再生利用雨水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水務、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信息動態更新和合理共享機制,實現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泵站、調蓄池聯動,實行廠網站池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第九條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受理損害、破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內澇防治內容。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報請審批並備案。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填湖(河、溝)造地,禁止對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以及廠網站池聯通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城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氣候、地理、人文等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准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㈡ 污水廠處理過的污水排入河溝需要許可證么
污水廠處理過的污水排入河溝需要許可證。根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㈢ 我選擇了一個場地想開家洗車場,但是現在場地是地暖,開發商不允許挖水溝,請問專業人士怎麼辦急 謝謝大
改不改成暖氣片就不重要了。因為開發商是不讓挖溝的。所以如果你不想換地方的話(當然現在地方一般也不好找),只能在原來基礎上稍微加高一點了。其實要水流動方便,只要有千分之5的坡度就可以了。如果地方長8米,坡度要求也就是4cm,加上你的鋼板厚度和最淺處的深度,要求在15cm內應該可以解決水的流動問題。至於水的存儲過濾,就要看地方了。實在不行只能在室外解決。
㈣ 污水處理工藝的適用條件
2.1 氧化溝
氧化溝是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型, 其曝氣池呈封閉的溝渠形, 其曝
氣池呈封閉的溝渠形, 污水和活性污泥混合液在其中循環流動, 並因此
而得名。又稱 "循環曝氣池"、"無終端的曝氣系統"[2]。
氧化溝具有獨特的工藝特點, - 般不設初沉池, 通常採用延時曝氣。
污泥負荷和污泥齡的選取要考慮污水硝化和污泥穩定化兩個因素, 一般
污泥齡為 l0d 一 30d, 污泥負荷在 0.05- 0.10kgBOD5/(kgMLSS.d)之間。氧
化溝對有機物的去除效率很高, 其不同工藝組合還具有除磷脫氮功能。
近年來, 隨著氧化溝專用設備的開發研製, 在技術裝備和運行控制上有
了一整套技術, 如荷蘭 DHV 公司與美國 EMICO 公司合作推出的 Car-
rousel2000 氧化溝、丹麥 Kruger 公司推出的交替工作式氧化溝、美國 En-
virex 公司推出的 Orbal 氧化溝、德國 Passavant 公司推出的轉刷曝氣氧化
溝等。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牛口峪污水處理廠曾對氧化溝進行了工程測
試, 該廠主要接納工業廢水及少量生活污水, 結果表明, Orbal 氧化溝處
理效果很好, 出水各項指標均遠遠低於設計值, COD、氨氮的去除率都
超過 90%[3]; 重慶建築大學鄧榮森等[4]應用側渠式氧化溝與厭氧處理方
法相結合, 對高濃度有機廢水(屠宰)進行處理, 研究表明, 組合式氧化溝
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是完全可行的, 厭氧組合有助於提高出水水質, 側
渠合建能實現無泵污泥自動迴流; 目前, 氧化溝以其流程簡單、管理方
便、處理效果好等優點, 在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中得到廣泛應用。
2.2 SBR 法
SBR 法是間歇式(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簡稱, 它集曝氣、沉澱池於
一體, 不需設二次沉澱池, 省去了污泥迴流及設備; 該工藝具有工藝流程
簡單, 布置緊湊, 佔地節省, 運行方式靈活, 除磷脫氮效果較好等一系列
優點, 缺點是對自控要求高, 管理較復雜。
近年來, 自控技術的迅速發展為 SBR 法再度得到深入研究和廣泛
應用, 提供了極為有利的先決條件。如今, SBR 法已發展為一種簡單可
靠、經濟有效、頗具競爭能力的城市污水處理技術, 並且以其為基礎出現
了許多變型工藝, 如間歇進水間歇曝氣的 CAST(Cyclic Activated Sludge
Technology)工藝、CASS(Cyclic Activated Sludge System)工藝、連續進水間
歇曝氣的 ICEAS(Inten'nittent Cyclic Extended Aeration System)工藝等。
和占龍、唐永明等[5]採用 SBR 工藝處理獼猴養殖場廢水, 結果出水水質
各項指標優於 GB8978- 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二級排放標准, 達到動
物飼養場廢水達標排放標准; 袁忠等[6]用 SBR 發處理甲醇廢水, 結果表
明, 處理效率高, 沉降效果好, 污泥產量低, 活性污泥不容易發生膨脹; 黃
明等[7]利用 SBR 發去除城市污泥中的重金屬, 結果表明: 對 Cu 和 Zn
的去除率達 78.3%和 77.7%, 對 Cd 的去除率接近 99% , 瀝濾處理後污泥
中的殘余重金屬含量符合污泥農用的國家標准。
2.3 厭氧生物處理技術
厭氧生物處理是利用兼性厭氧菌和專性厭氧菌在無氧條件下降解
有機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因其效率高、成本低而成為現代先進的廢水處
理技術之一。
厭氧方法適合處理高濃度的有機廢水。同時, 採用厭氧生物處理技
術時, 每去除 1 kg COD 能產主 0.35m3 的甲烷[8].因此.廢水厭氧處理在
食品釀造和製糖工業中得到廣泛應用。強志民等[9]利用好氧污泥轉厭氧
馴化的方法在厭氧復合床(結合了缺氧生物濾池和 UASB 的優點)內接種
培養, 處理含酚 l g/L 左右的廢水, 處理效果明顯, 苯酚去除率達 98.7%,
COD 去除率達 98.3% 。
厭氧工藝處理城市污水最大的缺點是出水水質通常達不到排放標
准, 因為厭氧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裡的 COD, 使得出水水中氨氮和硫化
物濃度較高, 一些感官性指標如色度、氣味也較重。對於處理後出水裡的
BOD、TSS、N、P 和病原體/ 致病微生物等可採取一些生物方法 ( 如穩定
塘) , 物理化學方法( 如石灰投加法等) 和化學方法( 如加入 O3 等去除) 。
在用厭氧處理污水的時候, 值得注意的是污水的處理溫度和濃度, 溫度
會影響溶解性有機物的降解, 在溫度低於 20℃時有機物的水解過程會受
到抑制[10], 而污水的濃度則影響厭氧微生物的生長速度。
2.4 天然凈化系統
自然生物處理法是利用在自然條件下生長、繁殖的微生物處理廢
水的技術。其主要特徵是工藝簡單、建設與運行費用都較低, 但凈化功能
受自然條件的制約。主要的處理技術有土地處理法、人工濕地和穩定塘
等。下面主要介紹土地處理和人工濕地在污水處理中的應用。
2.4.1 土地處理法
土地處理法是利用土壤一微生物一植物組成的生態系統對污水中
的污染物進行物理、化學和生物凈化, 並通過系統營養物質和水分的循
環利用, 使綠色植物生長繁殖, 從而實現污水的資源化、無害化和穩定
化, 是一種高效、節能、經濟並符合生態原理的污水處理系統。
污水土地處理技術有 5 種基本類型: 慢速滲濾、快速滲濾、地下滲
濾、地表漫流和濕地系統。各種類型適用的污水處理范圍見表 1[11]。
土地處理系統工藝類型的選擇, 主要是根據土壤性質、透水性、地形、種
植作物種類、氣候條件和對廢水處理程度的要求等來選擇的。
2.4.2 人工濕地處理系統
人工濕地是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利用濕地
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協同作用, 通過過濾、吸附、共沉、
離子交換、植物吸附和微生物分解來實現對廢水的高效凈化的污水處理
方法[12]。
人工濕地去除污染物的范圍很廣泛 ,包括 N ,P ,SS、有機物、微量元
素、病原體等。彭超英等[13]人對某地人工濕地進行探討和檢測 ,結果表
明 ,其 CODCr 去除率可達 83% ,總氮去除率達 45% ;李亞治[14]等採用水
葫蘆一水草人工濕地系統對再生漿造紙廢水進行了處理。結果表明:
BOD5, CODCr, SS的 去除率分別達到 98%, 93%和 89% ,而且系統性能穩
定。出水水質達到排放標准且可用於農灌。
3. 小結
(1)氧 化溝工藝和 SBR 工藝是城市污水處理的首選工藝 ,首先其
基建費用明顯低於常規活性污泥法、A/O、A2/O 法, 且處理效果又相對
很好 ;(2)厭 氧生物處理技術是一種低成本、低能耗、污泥產量低的技術,
且把廢水處理與能源的回收利用相結合 ,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發展中
國家的首選技術 ;(3)天 然凈化系統作為一種古老的污水凈化系統 ,由於
具有其它污水處理技術所不能比擬的優越性 ,在世界范圍內一直得到廣
泛重視 ,尤其在中小城鎮的污水處理廠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㈤ 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施建設問題
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施建設問題
中國幅員廣大,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城鎮區域特點、產業結構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體狀況、設計用地、選用工藝等均不相同。目前,中國尚無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處理規模小於2萬噸/日,多集中在2000~5000噸/日)的現場排水設計規范、標准、法規等,仍然採用現行中、大規模污水處理工程的相關標准,在工程設計中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排水體制
一般新建城市、擴建新區、新建開發區等多採用分流制,對於已建成舊區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但是,很多小城鎮尚無排水系統,雨污水均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至就近水體,一些城鎮(特別是山區和貧困地區等)由於街道過於狹窄、兩側建築密集、施工復雜,無條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統,可考慮採用完全合流制排水體制。
(2)排放標准
現行排放標准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總磷、總氮、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均需達到要求的標准。對於一些城鎮化發展中的地區而言,建設及運營資金短缺,土地資源緊張,可考慮將其標准進行調整或放寬。
(3)處理工藝
沒有根據小城鎮特點研究和採用相適應的處理工藝,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規模城市污水處理工藝及設計參數,造成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過高。
㈥ 污水處理廠怎樣處理污水
1、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2、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3、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污水處理廠址的選定是城市和工業區的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廠址的選擇同城市和工業區排水管道的布置、處理後污水出路密切相關,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比較,並應考慮以下原則: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後續建設發展的可能性。
㈦ 開發區企業廢水為什麼不能直接向污水處理廠排放
目前,我國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建設時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這些要求一般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的批復中都有體現,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做了明確、硬性的規定。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卻發現,每個企業都建污水處理廠,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會造成重復建設。那麼,廠廠都建污水處理廠有必要嗎?筆者認為,要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來決定企業該不該建設污水處理廠。 一是在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提倡建集中式的園區污水處理方式。這樣對於廠區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濃度有機廢水的排污企業,可省去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投資。污水在廠區只要簡單處理,即可通過管道將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對於排放高濃度有機廢水的企業,污水要經初步處理,使污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達到接管標准後,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建設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可大大減少單獨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儀器、電力和人員以及資金等不必要消耗,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是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同類廠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業,可以集中建設污水處理廠共用。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德國最大的內陸港城市杜伊斯堡,有兩家大型的葯品廠和一家造紙廠,這3家企業合建了一家污水處理廠,並使之形成一家獨立的股份制企業,再由政府出人、出策來管理和監督。一旦附近有新的企業成立,或者有企業准備新建污水處理系統,政府就會建議他們不必自己興建,只需要鋪一條管道把污水排進3家企業合力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就可以。 同時,那些處理後的水又會被這3家企業循環利用,或者按照需求以低於地下水的價格出售給當地的園林和綠化部門以及一些企業和庄園,作為工業和農業用水。 像這樣由幾家企業合力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方式,比較適合中國的國情,在中國應該會有廣泛的市場。但真正操作起來還有一些法規或政策的「杠杠」要突破。另外,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也要隨之轉變,要擔當起「中間人」的角色,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是企業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質需要處理或獨處一地的,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一般都是採用生物法處理有機廢水。而化工廠、製革廠等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使用的菌種構成威脅,甚至可以導致處理設施的菌種死亡。因此,這些工廠的廢水不能直接進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企業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另外,獨處一地的企業,也需要建自己的污水處理廠。
㈧ 請問目前國家對實驗室廢水廢液處理的處理要求是什麼有沒有相關的規范或標准目前是如何處置的
實驗室廢水處理要來求:
1.在證自明廢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
2.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處置;
3.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
4.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6.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T 31962-2015
㈨ 污水處理是政府包辦嗎
不一定,如果是城市污水(比如地下臭水溝,城市居民通過地下通道排放日常生活污水)是由政府來集中處理。工業污水酒店餐廳污水等是由個人來承擔的。
㈩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