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要考慮哪些環境因素,需要辦哪些環保手續嗎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要考慮哪些環境因素:
一、是否符合環境規劃
二、廠址必須專位於集中給誰水源屬下游,並應設在城鎮、工廠廠區及生活區的下游和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三、廠址不宜設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窪地。
四、為保證衛生要求,廠址與城鎮、工廠廠區及生活區及農村居民點保持約300m以上的距離
五、地表水、地下水、臭氣等,因城市污水處理廠造成的影響。
環保手續:
1、選址
2、建廠
3、環評
4、環保工程
5、試生產
6、三廢監測
7、項目驗收
8、排污許可證
9、正式投產
2. 污水處理廠屬於招標嗎
污水處理廠屬於招標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含國有投資的污水處理廠項目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市政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經批准後,對公共資金購置設備、施工、服務等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
3. 昆明市所有污水處理廠
我來告訴你主要來的自21個------
第一污水處理廠,在船房小區
第二污水處理廠,在六甲的張家廟村,官南大道旁。
第三污水處理廠,在草海北岸,積善村一帶,碧雞路與積善路交叉口。
第四污水處理廠,在江岸小區,盤龍江邊。
第五污水處理廠,在盤龍江邊,仿江南水鄉小區旁。
第六污水處理廠,在寶象河邊,雲秀路旁。
第七污水處理廠,在海埂村北。
第八污水處理廠,在海埂村北,與七污廠合並運行。
第九污水處理廠,在建,大概在海源南路附近。
第十污水處理廠,快建好了,在石虎關立交橋下,為地下式廠。
第十一污水處理廠,方旺,待建。
第十二污水處理廠,經開區,普照村與高橋村附近的寶象河邊,正建。
呈貢舊城污水處理廠,在呈貢舊城區。
洛龍河雨污水處理廠,在洛龍河邊。
撈魚河雨污水處理廠,在呈貢大漁,土羅村附近。
淤泥河雨污水處理廠,在晉寧,晉城附近。
白魚河雨污水處理廠,在晉寧,晉城附近。
昆陽河雨污水處理廠,在晉寧昆陽。
古城雨污水處理廠,在晉寧古城。
海口雨污水處理廠,在西山區海口。
觀音山雨污水處理廠,在觀音山。
4. 污水處理廠從建項到驗收需要多久
以一個1.5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期大概11個月,還有三個月的試運行期,沒什麼問題的話就可以申請環保驗收了
5. 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還要做環評嗎
肯定需要做環評的。
6. 雲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環境監理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其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土地、礦產、農業、水利、城建、工業、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每年6月的第一周為自治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周。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資金來源:
(一)縣級財政每年收入不低於1%的比例列入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三)捐贈和其他資金。第七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嚴重的項目。
對原有污染嚴重的項目,應當限期搬遷或者轉產。第八條 建設項目批准之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經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設施,未經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閑置或者改變用途。第十條 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解除或者減輕危害,並及時報告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第十一條 對松山水庫、泡木果箐水庫、大河邊水庫和西門龍潭等飲用水源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保護;東洱河水庫、西洱河水庫等水源依其功能類別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保護。
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分別劃定,設立標志,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縣城和鄉(鎮)集鎮應按規劃建立污水處理設施。
禁止向縣城規劃區內的東洱河、西洱河等河道和鄉 (鎮)集鎮所在地的河道,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定點倒放,統一運輸、貯存和無害化處理,並逐步實行分類袋裝管理。建築垃圾必須按指定地點傾倒和堆放。
鄉(鎮)集鎮必須建立垃圾處理場,逐步實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四條 禁止在茶山箐、松山等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以及進行砍伐、墾荒、燒荒、採石、挖沙、取土、開礦和狩獵等破壞環境的活動。第十五條 禁止在天壁山、小黑江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項目。確需建設旅遊服務設施的,必須實行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第十六條 天壁山、鳳凰山、東門山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綠化和景觀建設規劃,並限期退耕還林。第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規定向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繳納排污費。排污費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用於自治縣的環境污染防治。第十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搬遷或者不轉產的,責令停產,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登記和補交排污費,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自治縣林業、土地、礦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