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位有呢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731
【實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
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
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
政府預算,並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
和交流;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
、灘塗、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
,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於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
和控告。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
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
品結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
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
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
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
准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
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
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
站(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
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後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
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
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准收費,並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准部門對國家環境
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准,對國家環境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地方環境標准報經省人民政
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准。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
准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
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和農業環境
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於環
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提高環境保護投資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並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
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從事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費。
第十七條 合理使用和保護耕地,提高農田地力,採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貧瘠化、鹽漬化。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圍湖造田和擅
自圈圍、侵佔、填堵水面、沼澤、灘塗、窪地;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
放有害廢水。
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沼氣,開展農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蟲害的綜
合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葯生產、貯運、經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經營、使用和進口國家規定禁止使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葯;合理使用
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激素等物質,防止對農業環境和農產品造成污
染和損害。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園林、農田
、果園、茶場、漁業水體等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
置和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垃圾、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確需堆放、棄置和處理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可以利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進
行灌溉、施肥、投餌和改土的,應當對有關水體、土壤以及農產品進行定
期監測,防止土壤、水體和農產品污染。
嚴格控制向蠶桑生產區域排放含氟氣體或者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
第二十一條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毒殺、採伐、加工、收購、出售國家和本省保護
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引起生態環境變化的重大經濟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
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長江江蘇段、太湖、洪澤湖、■(音同隔)湖
、陽澄湖等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運河江蘇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建設水利工程
和進行調水、蓄水、排水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
農業、工業用水,維護下游水環境的自凈能力,防止水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飲用水源,
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設置
排污口或從事養殖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中應當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任
務的內容;在城鄉建設中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和風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工作,有計劃地建設煙塵控制區、環境雜訊達標區,健全城市排水管網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開展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
集中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環境區域綜合治
理。
開發區和工業小區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排放
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粉塵、油煙、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
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嚴禁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造紙、化工
、印染、製革、軋綱、水泥、煉油、磷肥等企業,應當限期治理。難以治
理的,責令其關、停、並、轉。
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
告治理進度,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
查和驗收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和相鄰地區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污
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控制措施,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凡
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
下降的,應當向鄰近地區支付補償費。
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必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
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三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繳納排污
費;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並負責治理。
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方財政專
項管理,主要用於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列入國家控制名錄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從國外、境外轉移到本
省處理、處置,防止污染轉移。
對於因特殊需要須進口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者進行再利用的,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審批、報驗。
第三十五條 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必須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有害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轉移報告單
制度;有害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
禁止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為謀取自身經濟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質和產生嚴重污染的設
備。
嚴禁未經處理和許可向環境棄置、排放有害廢物,嚴禁將有害廢物和
一般廢物混合收集、運輸、處理、處置。
第三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放射性廢物,並
按照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集中收貯,不得自
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產生雜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治措施,將雜訊控
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以內。禁止在市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
和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用高大聲響的辦法招徠顧客;禁止夜
間從事雜訊超標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
。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
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並造成損失的;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六)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和有毒、有害廢物
的;
(七)不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八)轉移和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生產設備的;
(九)興辦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
(十)不執行限制雜訊作業時間規定的;
(十一)長期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無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運輸、處理、排放有毒、有害廢物或者放射性廢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
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
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
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超過一萬元的,須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
萬元的,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二十萬
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罰款許可權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對單位的罰沒款
,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造成土地、森林、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
資源破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
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部門的管理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
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題注】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決定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決定對《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
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
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
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
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四、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
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
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對單位的罰沒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請問哪位高人有污水處理廠環境監理方案,想參考一下,或是方案的模板也可以,
我只有一份污水處理廠的監理細則,不知LZ要麼?已上傳附件了。希望能幫到你。
3.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4. 湖南和潤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湖南和潤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位於長沙高新開發區麓松路459號東方紅小區延農綜合樓11樓保工程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服務;市政工程設計服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環保設施施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水源及供水設施工程建築;港口及航運設施工程建築;工程總承包服務;河湖治理及防洪設施工程建築;水利和內河港口工程建築;土壤修復;大氣污染治理;雨水的收集、處理、利用;城市水域垃圾清理;生物生態水土環境研發與治理;環境與生態監測;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河道保潔;建設項目環境監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治理;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水處理設備的製造(限分支機構);生活垃圾處置設備、土壤調理劑的生產(限分支機構);經營狀態:存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05-18法定代表人:秦世慶法人對外投資營業期限:2016-05-18-2066-05-17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發照日期:2016-09-22登記機關: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分局
法定代表人:秦世慶
成立時間:2016-05-18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3010400020164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長沙高新開發區麓松路459號東方紅小區延農綜合樓11樓
5.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是什麼意思急用!謝謝!
可供參考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審核辦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環[2000]104號)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格執行「三同時」管理制度,控制和減少我市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建設過程中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包括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棄物、水土流失、生態破壞等)的大型建設項目,應實行環境監察審核制度。主要包括:
(一)市政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垃圾填埋場、道路、橋梁、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大型市政工程項目;
(二)建設規模較大、施工期間較長且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三)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居民集中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組織開展環境監察審核工作。
第四條 環境監察審核單位應成立相應的環境監察工作小組,並根據環評報告書中環境監察審核內容及項目建設實際情況,提出環境監察審核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和建設單位。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監察審核要求的各項環保措施納入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條款中,並在建設過程中督促施工單位逐項落實。
第六條 環境監察工作小組須按照環境監察審核工作計劃內容,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組織定期巡查和監測,實地了解施工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各有關部門聯系,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並督促落實。
第七條 承擔環境監察審核工作的單位須根據監察審核情況,編制每月監察審核報告,項目完工之後編制監察審核工作總報告,並將每月監察審核報告和總報告及時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和建設單位。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地方法規)
6. 環境監理時污水處理周邊護欄未建設,與環評不符怎麼辦
只能是按照環評的要求,建設周邊護欄了。因為這個護欄是影響到企業的安全生產的。
7.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7)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污水處理廠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8.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9. 甘肅省環境監理的資質是哪個單位發的
作為秸稈生產大國,我國耕地和淡水資源短缺,農作物秸稈,尤其是玉米秸稈、棉花秸稈、小麥秸稈和稻殼等極為珍貴,其總量和玉米、澱粉的總能量相當,其燃燒值約為標准煤的50%,每生產1噸玉米可生產2噸秸稈,3噸玉米秸稈就可以產出1噸蜂窩煤,可代替熱值相當煤炭或液化氣。如果將我國每年產生的農作物秸稈全部用來燃燒,可摺合約3億噸標准煤的熱值。充分利用農作物秸稈生產秸稈生物質蜂窩煤,實現秸稈生物質蜂窩煤工廠化生產,並形成秸稈生物質蜂窩煤產業化,進而走向生物質蜂窩煤產業集群。
農作物秸稈生物質蜂窩煤主要由玉米秸稈、棉花秸稈、小麥秸稈和稻殼等作為原料經生物炭化製成。產品易燃、即燃、無煙、無味、無污染、無殘渣、不易破裂且形狀規則,含炭量高達80%以上,熱值高達4300至6100大卡,可以再生,燃燒時排放的SO2很少。
玉米秸稈的熱值約為煤的0.7—0.8倍,即1.25噸的玉米秸稈炭化成型原料相當於1噸煤的熱值。玉米秸稈生物質蜂窩煤在配套的生物質燃燒爐中燃燒,其燃燒效率是燃煤爐的1.3—1.5倍,因而1噸玉米玉米稈生物質蜂窩煤的熱量利用率與一噸煤的熱量利用率相當。
炭化是提高秸稈生物質蜂窩煤使用價值的重要手段,炭化方式和炭化工藝直接決定了其機械強度、熱值、生炭含量等主要性能指標。秸稈生物質蜂窩煤主要特點
在於摒棄了燒炭法和外熱式兩種炭化,而採用了內熱式炭化方式,這種炭化方式比前兩種優越:1、揮發物含量:12—18%;2、固定含碳量>80%;3、炭粉:1.0—1.3%;4、色澤:斷面有金屬光澤;5、發熱量(J/G):>31000;6、炭化得率30—50%;7、單爐炭化周期縮短:為8小時/爐,秸稈炭量均勻;8、環境污染情況:幾乎無煙。
1、 農作物秸稈生物質蜂窩煤是代替傳統煤炭和液化氣等高品們的「綠色」民用燃料。
2、 原料炭化產生的尾氣可製成秸稈醋液產品,用於養殖和公共場所除臭、抗禽流感、殺蟲劑等。
3、 炭化爐溫度高達200—500度,要用循環管道採集後向住房提供暖氣或熱水。
4、 工業中大量使用的化鐵爐、鍋爐,生火時而耗用大量劈柴點火,劈柴售價遠比煤高。用秸稈生物質蜂窩煤代替劈柴和煤較為經濟。
5、 秸稈生物質炭進一步處理為活性炭,可廣泛應用於制葯、化工等行業。也可用於污水處理,隨著環境保護的強化,凈化廢水、廢氣所需活性炭的用量會越來越大。
1、 工藝流程 原料粉碎—炭化—成型—入庫。
2、 原料來源及生產規模的確定
本產品由70%以上的秸稈炭粉與30%普通添加劑,混合攪拌後擠壓成型。原料為農村的玉米秸稈、棉花秸稈、小麥秸稈和稻殼、花生殼等。該項目生產原料充沛,來源廣泛。
3、產品基本顏色與規格
1) 秸稈蜂窩煤規格與煤炭產蜂窩煤相同,同為黑色;
2) 秸稈生物質燃料球,有乒乓球大小、為黑色;
3) 秸稈生物質燃料顆粒,比顆粒飼料略長些,也為黑色。
本項目利用農作物秸稈,尤其是玉米、棉花、小麥和花生殼等秸稈作為生產原料,生產秸稈生物質蜂窩煤這一高品位的民用燃料。秸稈生物質蜂窩煤正在成為全球性的「綠金」產業,它正在逐步成為傳統「黑金」能源的代用品。美國於2000年開始實施「開發和推進生物質產品和生物能源」的法案,美國政府將用十億噸的生物質能進行液化、炭化處理,替代傳統的石油和煤炭。我國有12億多人口,絕大多數居住在農村和小城鎮,其生活用能的主要方式是直接燃燒;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快速興起和發展,不僅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加速了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的消費。因此,開發秸稈生物質蜂窩煤代替燃燒是最佳選擇。國家發改編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將「農作物秸稈製成固體成型燃料代替煤炭」列為「生物質固化成型燃料」項目。
目前市場上煤炭售價約700元/噸,用煤炭做的蜂窩煤摻有30%的黃土和石灰,每塊售價在0.30—0.32元左右,需要用木柴才能點燃;而農作物生物質燃料炭加黏合劑成本約90元/噸,炭粉含量在80%以上,每噸秸稈炭可生產100×85mm家用蜂窩炭3000塊,每塊可燃燒80—100分鍾,且用報紙就能引燃,物美價廉,環保安全,在市場上具有極強的競爭力。
本項目以我國資源廣大的玉米秸稈、棉花秸稈和小麥秸稈、花生殼等為原料,無論從生產成本還是從投資效果上與其它秸稈利用項目比較,生產秸稈生物質蜂窩煤,原料來源廣、產品有市場、技術有保障、投資比較少、見效比較快、基本無風險。如在一個鄉鎮建設1—2家秸稈生物質燃料炭廠,可以消化掉全鎮1/3的玉米秸稈和棉花秸稈及部分小麥秸稈、花生殼等。
以生產秸稈生物質蜂窩煤為例,3-4人每天可生產4-6噸,每噸成本200元,按出廠價每噸700元計算(當前市場售價600-800元/噸,每噸3000塊,每塊售價在0.25-0.30元之間)。每天純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