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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污水處理政策文件

發布時間:2022-07-08 19:24:45

Ⅰ 什麼是PPP污水處理項目

廢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廢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廢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廢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廢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廢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廢水的腐化程度。廢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廢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廢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廢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廢水處理的主體。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廢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廢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廢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廢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廢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廢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廢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廢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廢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廢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廢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以上方法各有其適應范圍,必須取長補短,相互補充,往往很難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種廢水究竟採用哪種方法處理,首先是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水量、水排放時對水的要求、廢物回收的經濟價值、處理方法的特點等,然後通過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試驗,並按照廢水排放的指標、地區的情況和技術可行性而確定。目前,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藝活性污泥工藝是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主流,由於其較高的處理效率,運行穩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廣泛採用。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吸砂機、刮吸呢機、曝氣機、潛水攪拌機、潷水機、迴流泵、壓榨機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氧化溝工藝從本質上講,氧化溝工藝是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形和發展,最突出的優點是在保證穩定高效的處理效果前提下,佔地面積小,運行管理簡單,降低了總投資和運行費用,同時除氮,除磷的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也有許多類型,按池型,運行方式、曝氣設備的差別。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轉刷曝氣機、潛水推流器、污泥迴流泵、刮吸泥機、壓榨機等。

Ⅱ PPP模式推進不了怎麼辦

推進PPP模式應注意的問題和對策
來自:國家信息中心網
作者:鄒士年 時間:2016-10-08
PPP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既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效應的有效途徑,又能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最重要的在當前我國地方債壓力較大,新型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缺口巨大,如何有效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模式從制度建設到運營管理,在中國都還不足夠成熟,還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PPP模式在我國的推進
PPP在我國並非全新的事物,上世紀90年代就已出現PPP項目。1997年竣工的福建泉州刺桐大橋是我國最早採用引入國內民營資本的BOT方式建設的項目。當時是以彌補基建投資資金缺口為主要目的,由於新的模式缺乏好的制度性環境,使得該項目沒有起到很好的示範效應。2004年,建設部頒布並實施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將特許經營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業,並在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及燃氣供應等領域發起大規模的項目實踐。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以126號令為模板,先後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政策性文件,用於引導和規范特許經營項目開發。中國式PPP進入新一輪發展浪潮。但是,此時的PPP項目仍然缺乏頂層設,地方政府實用主義推動下的PPP問題仍然不少。
當前,中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處於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重要時期。經濟發展還需要保持適度的投資規模,同時,很多關系民生的公共基礎設施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短板,需要加大投資力度。但是我國有些地方政府財政債務負擔嚴重,政府財政資金吃緊,經濟發展需要保持適度公共投資規模與地方政府短期償債壓力過大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於是,融資需要創新,制度也需要創新,新一屆政府開始從頂層設計上加大對PPP模式的支持。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2014年5月,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領導小組正式設立,特許經營立法工作重新啟動。2014年以來,國家各領域更是將PPP模式的研究和應用推向高潮,國務院和財政部更是頒布多項支持PPP開展的文件和指南。2015年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如此廣泛地推廣PPP模式,是前所未有的。
二、我國大力推進PPP模式的原因
PPP模式當前在我國的推進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進行的,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支持性的政策文件,積極推動PPP模式在全國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運用,這既是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體制改革的需要。第一,這一模式能有效解決我國基礎設施投資中財政資金不足問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計的議案顯示,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一類債務余額15.4萬億元,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8.6萬億元,三類債務共計24萬億。預計2015年末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6%,雖未達警戒線,但不乏有地方債務率遠超過100%。目前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發展規劃,針對具體項目重新選擇適合化解債務的PPP具體操作模式將債務盤活,有效緩解政府債務壓力,降低地方融資平台的融資風險。第二,PPP模式的運用是國家財政制度創新發展的內在需求。PPP模式注重市場機制,引入社會資本,平滑年度財政間財政支出,符合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社會公平的現代財政制度要求。第三,這一模式的創新有助於激發經濟活力。通過PPP模式,引入市場機制,讓社會資本有機會進入公共服務領域,形成經濟新增長點,也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全面改革過程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以解放生產力的戰略選擇。第四,促進公共服務效率的提高。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PPP模式,能夠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打破公共服務領域的准入限制,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資本方的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來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
三、推進PPP模式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雖然自2013年以來,國務院以及相關部委在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面密集出台了多項政策文件,以推動、引導PPP項目實施。各級地方政府也都積極響應,並紛紛推出PPP示範、試點項目。但PPP在中國大規模推進的時間畢竟還不長,相關規章制度還不夠成熟,相關部委政策也不盡統一,加上PPP本身環節比較多,涉及專業領域比較廣,在項目推進過程中還是有很多值得注意到問題。
第一,制度體系還跟不上一哄而上的項目。當前的新常態下,投資仍然是穩增長的中堅力量,PPP成為重要抓手,PPP已經變成了國家意志。尤其財政收入增長放緩、土地財政難以為繼,新型城鎮化推行的資金從哪裡來?PPP無疑將成為基建投資重要抓手,解決城鎮化過程中所需要的萬億資金的來源問題。但是,當PPP變成國家意志後,地方政府便一哄而上。而現在PPP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PPP模式的運作機制和管理經驗還不足,需要在實踐中去總結完善。只有當政府和企業建立了互相信任的機制和模式,PPP模式才能真正發揮出應有的功效。從地方政府方面來講,在項目發起環節,沒有嚴格地進行項目識別與篩選,這是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幾乎所有項目都想做PPP,這些項目的推出幾乎沒有嚴格的標准,事實上其中很多項目並不適合採取PPP模式,有些項目對社會資本方缺乏吸引力。
第二,如何建立公平的風險分擔機制。PPP模式強調公私部門的全過程合作,項目投資額大、經營期長、合作方眾多,各方關系復雜,涉及的風險因素眾多。當前,地方政府推廣PPP模式的熱情高漲,被寄予很多期望,但是切不可認為風險轉嫁給企業,而是共擔。如果缺乏透明、嚴格的監管體制機制,盲目推廣PPP項目有可能引發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膨脹,帶來新的風險隱患。另外,由於我國當前沒有成熟的PPP理論和系統的法律規范,專業人才缺乏,實踐經驗不足及操作程序較復雜,我們還無法確定PPP項目風險分擔比例究竟多少是合適的,風險分擔的合理性邊界還比較模糊。而且風險分擔的偏差有可能導致某個參與方獲得暴利,但我們卻很難判斷風險分擔的偏差是技術性的,還是有意識的利益輸送。
第三,如何建立合適的利益分攤機制。私人資本參與PPP項目解決政府財政困難,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效率,理應獲取合理的收益回報,否則,PPP項目最終對私人資本失去吸引力。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提升政績,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通過過高的固定投資回報率,過高的收費標准,過長的特許經營期以吸引民營資本,但最終又因公共機構缺乏承受能力,產生信用風險。還有一些PPP項目建成後,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改建其他項目,與該項目形成實質性競爭,損害其利益。此外,政府對一些PPP項目承諾特定原因造成的虧損進行補貼,但補貼額度與方法無具體規定。
第四,地方政府的信用影響PPP項目的推進。在PPP問題上,社會資本本來就相對比較謹慎,雖然很多社會資本覺得投資有政府保障,但是地方政府的信譽以及地方政府換屆,都讓社會資本擔心簽的協議時間久了不被新一屆政府認同。確實有個別地方政府為加快當地基礎設施建設,會與社會資本方簽訂一些脫離實際的合同以吸引投資。項目建成後,政府難以履行合同義務,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跟社會資本方簽BT協議,但政府後來要求把協議廢掉,重新簽PPP協議,這就是政府違約的現象。再加上PPP項目合作年限長,一般是10—30年,增加了風險系數,投資回報難以預期。
第五,後期的運營和管理往往受到忽視。PPP項目有長達10-30年的運營期,從建設到運營維護是PPP項目持續時間最長的兩個階段,是成本大量投入到貸款逐步收回的階段,是還款風險的主要發生期,也是各種風險因素識別較難的階段。做好後期的運營和管理往往是PPP雙贏的關鍵,因此,PPP項目需要有全生命周期的理念。比如,在國際上,BT本來也是PPP的一種模式,但是在國內被濫用,BT最大的功能成為解決短期資金缺口,忽視了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並不能帶來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績效的提升,屬於「假PPP項目」,所以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強調的PPP不包括BT。
四、推進PPP的政策建議
作為一種還未足夠成熟的社會融資模式和經濟建設方式,PPP模式無論是從頂層設計和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提升等,都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和合作。
一是加強PPP項目的頂層設計。中國現階段應遵循「頂層設計和摸石頭過河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在實踐的基礎上,為PPP運用構建完備的制度體系。當前地方政府應加強對項目的識別和篩選,項目選擇需要兼顧典型性和可行性,項目要符合國家行業政策導向,具備運用PPP模式的條件等,進行PPP模式的成功試點。建立標准化管理流程,探索解決制度障礙,增強政府和社會資本信心,選擇等。長期目標應是培育一個高效、規范、透明的PPP市場,做好制度設計及規制安排。同時,建立PPP的制度體系,解決「各自為政」問題。建立PPP協調管理機構,制訂制度框架、采購流程、標准合同,提供技術支持、知識共享,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項目規劃、設計和監管能力,加強公眾教育,及時總結PPP的經驗教訓,對傳統模式和PPP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等。另外,政府部門應該努力創造適宜的政策法律環境,健全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等相關機制,加強項目運作的規范性,並減少推行PPP模式的制度摩擦,降低私人部門的參與風險。
二是建立公開透明的風險分擔機制。針對PPP不同類別的風險和不同階段的風險,建立透明合理的分擔機制。國家級風險和最低需求風險應盡量由公共部門來承擔。市場級風險可由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共同承擔,但要分配好比例。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原則上由私營部門來承擔。在PPP項目准備階段,最好由獨立的專業機構來承擔風險的調查和評估,公共部門需盡力根據調查和評估的結果,將風險分解為哪些是自留的,哪些是需要移交給私營部門的,制定招標文件並公布。在招投標和合同組織階段,公共部門和項目公司通過談判,確定各自的風險分擔比例。融資方面,國內項目建議選擇大銀行組建的銀團貸款等渠道,簡化資金結構,增強抗風險能力。國外項目建議內外結合,通過設立SPV,鼓勵利用國際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吸引國際金融機構、項目東道國金融機構參與,降低融資成本,分散匯率等風險。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說,為了防範盲目上馬PPP項目帶來的風險,應該努力完善監管體制,防範財政風險。
三是制定法律、法規保障私人部門利益。公共品與服務項目通常前期投資額高,回報周期長,影響項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確定性大,私人部門在參與這些項目時會考慮進入後的風險。如果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保障私人部門利益,PPP模式難以有效推廣。通過立法等形式,對私人部門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
四是建立政府投資信用約束機制。PPP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地方政府不要僅僅看到他帶來的優勢,也要正視他帶來的風險和挑戰。PPP項目作為公私合營的載體,不只是政府融資的手段,更應該是政府信用的體現,地方政府對於項目的可持續性應該有完善的長效機制建設,尤其是要建立地方政府的信用約束機制。制定統一的基礎設施計劃,通過相應的措施,對政府換屆之後對特許協議的貫徹執行做出相應保證。完善政府信用的監督體系,將政府信用作為對政府官員業績考察時的重要因素,成為對其政績評價、官職升降的重要依據,有效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持續性、透明性和操作性。
五是建立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作為長達20—30年的項目,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體系,實施動態的管理。政府在項目遴選、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維護這樣全生命周期來考慮財政的可持續性,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中長期的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對於項目進行財政承受能力的論證來防控風險。這樣既解決了建設期資金籌措困難問題,也控制了進入運營期後建設資金還本付息以及運營資本的保障的風險。最為重要的是政府在選擇社會資本方時需要把對方的運營能力作為重要考察標准。同時,政府自身要提高對合同的管理能力。而對於社會資本來說,重點要解決的是如何使得資本與技術緊密結合,達到技術引進與管理提升雙重發展。

Ⅲ 什麼是污水處理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Ⅳ 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政策被取消 企業有何反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78號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徵收增值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30%的增值稅。這意味著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後,引起了業內關注和討論。

E20環境平台首席合夥人傅濤認為,長期以來,國家對污水處理行業比較重視。行業中大部分項目是減免稅收的,但恰恰因為減免稅收,污水處理行業的交易結構、收費體系中,都沒有算入增值稅以及所得稅的環節。78號文的發布打破了產業發展的均衡。

「政策的初衷是支持產業發展,同時能讓環保企業守法,但是對於一個已經多年享受到減稅的產業來說,其實無形中加大了負擔。」他說。

濟邦咨詢公司總經理張燎認為,新政策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慮欠周詳。當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質量本身也不容易。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薛濤表示, 78號文所影響的企業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運行污水處理廠,這將沖擊本身就落地不暢的PPP模式,因為其中並未要求地方政府對民營資本做出合理補償。

薛濤還表示,污水處理行業本身競爭比較充分、利潤低,現在又減去30%的利潤,會產生很多不穩定因素。類似文件出台之前,應該要求地方政府及時調價。

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等領域服務多年的律師劉敬霞認為,78號文的出台加大了污水處理企業的負擔。預計原來做BOT的污水處理廠會要求調價,將稅收反映到成本中。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高宏坪認為,從現金流上來講,很多環境項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簽的BOT、TOT協議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經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導致運營企業現金流壓力特別重。此次開征增值稅,將進一步加劇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Ⅳ PPP項目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後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信託周刊章)。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為推動PPP模式的發展,財政部先後出台《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證明政府對公共經濟領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視與肯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大力推廣項目融資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項目建設能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通過研究,對我國PPP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總結如下: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周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Ⅵ 財政部關於ppp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第一章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給排水類 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 關於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 城市污水處理工。

Ⅶ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Ⅷ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通過PPP將社會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引入公共服務領域後,政府需要建章立制,並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維持社會資本的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平衡關系,只有如此,才能推動PPP的穩定發展。

Ⅸ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PPP項目可能涉及的各個領域相關的優惠政策梳理匯總如下:
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污水處理勞務、工業廢氣處理勞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具體優惠目錄涉及的文件如下:

財稅〔2008〕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16〕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

上述目錄文件的具體執行扣除參考如下文件規定:

財稅〔2008〕46號《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8〕48號《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2、水利發電相關PPP項目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4〕10號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於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對於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後,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二)對於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後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台賬,並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復印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4]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3、太陽能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核力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關於核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一)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1.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

2.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

3.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

4.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二)核力發電企業採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單台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但該政策已於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後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餘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垃圾發電與熱力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熱力、電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6、公共交通運輸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可以採用簡易計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車輛購置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

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3)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稅〔2016〕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7、飲水工程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依據財稅〔2016〕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可能適用高新技術企業、西部大開發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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