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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防範措施

發布時間:2022-04-12 10:02:16

Ⅰ 山東維紡化工廠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麼廠

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9日9時40分左右,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香荃化工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池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環保局和濱海區管委會、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濰政字[2015]20號)「一案六查」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
香荃化工公司位於濱海經濟開發區港營路以南、臨港路以西,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熊運虎,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公司佔地面積100畝,注冊資本165萬元,員工41人;設置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環部,並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有一套1000噸/年新鈴蘭醛和2500噸/年丙烯醛生產裝置。
2013年9月17日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魯)WH安許證字[2013]070481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關於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戊二醛、1000噸新鈴蘭醛、1000噸女貞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濰環審字【2011】104號);2013年3月12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批准其試生產(濰濱環試字[2013]6號),試生產期三個月;2014年9月21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公司超期試生產未驗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至2015年事故發生時,該企業仍未通過環保驗收。
2、污水處理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污水處理站為江蘇新琦環保有限公司設計;佔地面積約1150m2,總容水量約3700m3;主要設施有:收集池、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初沉池、厭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組成。其中好氧池長25米,寬16米,由4個氧化池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處設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機物。主要採用物化+生化工藝進行處理:物化處理主要採用PH調節、絮凝、豎流沉降及微電解催化氧化工藝。生化處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動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形式,生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硫化氫、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在密閉空間中,各有毒有害氣體積聚。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委託濰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2015年4月10日對好氧池大棚內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證明,好氧池大棚內產生並存在硫化氫。
3、污水處理站好氧池改造情況
2014年4月份,為減少異味擴散和提高生化反應效率,特別是為確保污水處理站在冬季正常運行,企業經多方咨詢有關專家後,決定並安排人員在好氧池和厭氧池上部加蓋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好氧池池間未安裝防護欄、通風設施,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好氧池加蓋塑料棚,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講,有利於保證好氧池在低溫條件下正常運行,對環境保護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大變動,未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建設項目的新改擴項目,但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但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3月26日開始好氧池排水不達標,且從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處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統出現故障,企業於4月8日停產。4月9日8:00上班後,各車間按慣例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經理趙美林和環保運行組組長楊紅進入好氧池檢查空氣管道和噴頭故障時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暈迷。
9:40左右,副經理曾建國路經好氧池東側時,發現楊紅在4號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將其拖到池邊,施救過程中感覺自己呼吸困難,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鮮空氣並大聲呼救。緊接著公司職工王小忠、王昌洪、張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後趕到施救。施救過程中,王昌洪、張永成因中毒先後倒入4號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適立即退出,在採取破壞塑料布通風、送氧氣等措施之後,王小忠等人再次進入好氧池棚內把張永成、王昌洪、楊紅、趙美林救出。急救車將受傷人員送至濱海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趙美林、楊紅、張永成3人經搶救無效先後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輕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濰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劉曙光市長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發生。濱海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和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開展現場救援、人員救治及善後工作。同時,市安監、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政府和濱海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間,廢水在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集聚;作業人員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中毒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導致死亡;施救人員也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進入好氧池大棚內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企業在好氧池上部加蓋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未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及時更新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只是在責任制績效考核細則中規定了進入污水處理站好氧池、厭氧池的審批、安全防護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未對作業的受限空間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未採取通風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
(3)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對相關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足,違章作業;應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好氧池內改造後形成受限空間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不重視,沒有識別因設施改造可能產生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未對好氧池內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過檢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濱海區經發局作為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未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濱海區安監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
(3)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違法違規運行監管不到位。該企業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運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過驗收(事故發生時,該企業通過環保驗收的現場檢查但尚未獲得驗收批復,處於整改階段),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試生產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違法違規運行使用。濱海區環保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進行檢查並給予過行政處罰,未有效制止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行為。
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不到位
(1)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屬地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濱海區管委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監、環保、經發等部門職責、臨港工業園辦公室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以下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楊建元,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三中隊中隊長(科員),負責臨港工業園(位於濱海區的西城區)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楊彬,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濱海區西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三中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指導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落實安全屬地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程現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生產至2015年4月8日期間的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建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環保執法工作,督促監察大隊開展環保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處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違法違規運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5、王春生,中共黨員,濱海區經發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張則永,中共黨員,濰坊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和指導濱海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企業安全隱患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張則永免予黨紀處分。
(二)建議追究以下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王吉剛,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上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張加光,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分管企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漢友,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科級),主持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查處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4、劉振永,中共黨員,濱海區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教育培訓不深入,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劉振永免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分別有關人員和單位以下處分和處罰
1.趙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好氧池大棚內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楊紅,香荃化工公司環保運行組組長,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曾建國,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設備、維修等工作,組織現場應急救援不當,對事故的擴大負有主要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查看一年處分;建議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4、熊運虎,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萬元的罰款。
5、香荃化工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香荃化工公司處以70萬元罰款。
(四)責成濱海區管委會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濱海區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做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設置必要的護欄、隔斷、蓋板、擋板等,對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切實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受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作為安全管理的紅線,堅決杜絕未經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過程走過場等現象,確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
3、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互通機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把好審批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各級職能部門督促化工企業,要對在建和運行的環保設施、設備、好氧池、厭氧池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對各領域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管理力度,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確保安全生產。

Ⅱ 在污水處理廠如何防止硫化氫中毒

硫化氫中毒多發生在密閉空間或污水井下,在下井前先通風;用氣體檢測儀檢測硫化氫濃度是否超標;下井前工作人員要系好安全繩,井外要有人員監護。

Ⅲ 在污水處理廠上班好嗎 污水處理廠有毒嗎

在污水處理廠上班兒,確實天天面對的是污染的水。多少有一些。放射性的內物品在裡面其實容也沒有什麼,只要我們做好防護就可以了,一般污水處理廠都有防護服和呼吸器之類的,我們在工作的時候,只要把自己保護好就沒有問題了,因為各行各業都需要人去干,不可能說因為這件事情就不幹了,很多高危的行業。不也有人在

Ⅳ 污水處理廠如何預防中毒窒息事故發生

(1)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渠(管道)中,各種清水池、濃縮池、地下污水、污泥閘門井、不流動的污水池內以及消毒設施內都能產生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這些有毒有害氣體雖然種類繁多成份復雜,但根據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將它們分為有毒氣體(窒息性氣體)、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三大類。 ①有毒氣體是通過人的呼吸器官在人體內部對人體內部其它組織器官造成危害的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氣體。由於這些氣體在人體內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體內部組織或細胞的換氧能力,引起肌體組織缺氧而發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氣體。 ②腐蝕性氣體一般是消毒氣體如氯氣、臭氧氣體、二氧化氯氣體等發生泄露時,對體的呼吸系統起腐蝕作用產生毒害。 ③而易燃易爆氣體則通過與空氣混合產生一定比例時遇明火引起燃燒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氫氣等。 (2)在以上分析到污水處理廠內產生有毒有害的氣體部位設置通風裝置和檢測報警裝置,並給到上述工作人員配備個人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防酸、鹼工作服、靴、防毒氣的呼吸濾罐等。 (3)必須對職工長期不間斷地進行防硫化氫等毒氣的安全教育,讓每一個人都熟知毒氣的性質、特徵,泄露後或報警後採取正確的有保護的搶險措施和中毒後自救或他救的正確方法。避免蠻干、盲目的不帶保護器具的搶險,導致傷亡事件擴大,由於措施不正確造成更大的損失。另外,還要用已經發生過的、全國各地都有的硫化氫事故教育職工更是必不可少的。

Ⅳ 污水處理廠 甲烷氣體泄露 採取何種應急技術措施

今年夏季污水處理事故高發高發,從近3年來的事故來看,2020年污水處理事故發生頻率及人數明顯大幅度升高,本文匯總一些污水處理廠常規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希望各位同行,可以謹記謹行!

1.進入井、池作業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1)下井、池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懂得人工急救的基本方法,明白防護用具、照明器具和通訊器具的使用方法。

(2)患深度近視、高血壓、心臟病等嚴重慢性疾病及有外傷瘡口尚未癒合者不得從事井、池下作業。

(3)操作人員下井作業時,必須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比如懸托式安全帶、安全帽、手套、防護鞋和防護服等。如果盡管在已採取常規措施能無法保證井下空氣的安全性而又必須下井時,嚴禁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和隔離式供氧面具,而應當佩戴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裝具。

(4)有人在井下作業時,井上應有兩人以上監護。如果進人管道,還應在井內增加監護人員作為中間聯絡人。無論出現什麼情況,只要有人在井下作業,監護人就不得擅離職守。

(5)每次下井作業的時間不宜超過1h。

2.泵房集水池的安全注意事項

集水池的作用是調節來水量與泵的抽水量之間的不平衡,避免水泵的頻繁啟動,一般要求集水池的有效容積不小於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抽水量。集水池的布置應該充分考慮清理池底淤泥時操作的方便性,比如要設置吊物孔、出泥孔和爬梯等。

污水中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性揮發性物質時,集水池應當設置成封閉式,在集水池平而距離最大的兩點設通風孔,使集水池液而以上的空氣形成最大程度的對流,井在合適的位置安裝高空排放的排氣筒,必要時還要安裝風機強制通風,有時還要在操作人員巡檢必須經過的部位設有毒氣體標志。

清理池底淤泥時,因為集水池都很深(一般是污水處理廠的最低點),所以一定要嚴格遵守下井、池作業的規定,注意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清池前,先關閉進水閘或堵塞靠近集水 池的檢查井停止進水,並用泵將池內存水排空,再用高壓水將淤泥反復攪動幾次,然後要採用強制通風,在通風最不利點檢測有毒氣體(H2S、CH4及可燃氣等)的濃度和含氧量,在達到安全部門的規定要求後,操作人員方可下池工作,同時池上必須有人監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操作人員下池後,仍要保持一定的通風量,因為人進入後,對淤泥層的攪動仍可能釋放出有毒氣體。每個操作人員在池下的工作時間不宜超過30min。

3.污水處理廠有害氣體中毒的防範

在污水管道和處理廠的各種構築物和井內,都有可能存在對人體有害的氣體。這些有害氣體成分復雜、種類繁多,根據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將它們分為有毒有害氣體(窒息性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兩大類。

有毒有害氣體主要通過人的呼吸器官對人體造成傷害比如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這些氣體進入人體內部後會抑制人體細胞的換氧能力,引起肌體組織缺氧而發生窒息性中毒。

易燃易爆氣體是遇到各種明火或溫度升高到一定程度能引起燃燒甚至爆炸的氣體,比如沼氣、石油氣等,在污泥井、集水井(池)等氣體流通不暢或長時間沒有任何操作的地方,這些氣體容易積聚成害。

4.發現有人氣體中毒後的搶救方案

(l)報警:操作人員或管理人員發現有人中毒後,立即大聲呼救並迅速跑向值班室報告,當班負責人問明大致情況後,立即安排人員撥打急救電話120和氣防電話119(一般和火警電話相同),同時通知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2)搶救:在有人報警的同時,當班負責人還應安排其他人員立即施救。施救人員要按要求穿戴好空氣呼吸器後,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把中毒人員搶救到通風無毒區,然後立即實施正確的心肺復甦術。

(3)心肺復甦:在發現中毒人員無意識後,應立即實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壓等急救措施。如果是氯氣中毒,為防止施救人員中毒,不能進行口對口的人工呼吸,應採用胸外按壓法急救。

(4)注意事項:施救人員在到中毒區搶救中毒人員時,一定要注意做好自身的防護。在將中毒人員搶救出來後,立即隔離事故現場,防止未佩戴防護器具的人員進人而引起再次中毒事故。

5.防止硫化氫中毒

硫化氫的分子式是H2S,相對密度為1.19,比空氣略重,是一種無色氣體。當它在空氣中的含量為0.012-O.03mg/m³時,就可以聞到它那特殊的臭雞蛋氣味。當空氣中含量達到O.O1%時,人接觸2-5min就會嗅覺失靈;當含量為0.07%-0.1%時,能引起急性中毒,麻痹呼吸中樞;當含量超過0.2%時,數分鍾內可以使人窒息死亡。理論上認為,人體對空氣中硫化氫的60min安全接觸濃度是0.02%-0.03%,8h安全接觸濃度是0.001%。硫化氫屬於易燃物品,與氧化劑反應很強烈,易起火或爆炸,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是4.3%-46%。在有硫化氫的場所嚴禁明火(包括火花、吸煙等),使用的電器設備應具備防爆性能。

污水處理廠發生的許多傷亡事故都與硫化氫有關,比如因在各種下水道、集水井(池)、泵站和構築物內均有出現硫化氫聚集而引起工作人員中毒、甚至死亡。因此,無論城市污水處理廠還是工業廢水處理場,都必須具有一系列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安全措施。

(1)掌握污水成分和性質,弄清硫化氫污染物的來源。對各個排水管線的硫化物濃度及其變化規律要做到心中有數,酸性污水和含硫污水是造成下水道、閥門井、計量表井、集水井(池)、泵站和構築物腐蝕和其中硫化氫超標準的直接原因,因此要嚴格控制和及時檢測酸性污水的pH值和含硫污水的硫化物濃度。

(2)經常檢測集水井(池)、泵站、構築物等污水處理操作工巡檢時所到之處的硫化氫濃度,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所有井、池或構築物內工作時,必須連續檢測池內、井內的硫化氫濃度。

(3)泵站尤其是地下泵站必須安裝通風設施,硫化氫比空氣重,所以排風機一定要裝在泵站的低處,在泵房高處同時設置進風口。

(4)進人檢測到含有硫化氫氣體的井、池或構築物內工作時,要先用通風機通風,降低其濃度,進入時要配戴對硫化氫具有過濾作用的防毒面具或使用壓縮空氣供氧的防毒面具。

(5)嚴格執行下井、進池作業票制度。進入污水集水井(池)、污水管道及檢查井清理淤泥屬於危險作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填寫各種作業票證,經過有關管理人員會簽字才能進行。施行這一管理制度能夠有效控制下井、進池的次數,避免下井、進池的隨意性;井能督促下井、進池入員重視安全,避免事故的發生。

Ⅵ 污水處理廠應配備什麼防護和救護用品

救生圈——防止有人溺水
水褲——去池底查看設備
擔架——防止有人從高處跌落受傷
救護車——搶救傷員用
呼吸器——去水井防止中毒和窒息

Ⅶ 污水處理廠為什麼會發生爆炸什麼物質引起的

2020年7月11日晚點40左右,遼寧省阜新市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水解酸化車間發生爆炸。事故發生後,阜新市委、市政府和阜蒙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應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救援。目前,現場已有效控制。

經了解,該污水處理廠及周邊部分廠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2名輕傷人員留醫院治療,15名輕傷人員留院觀察,其他送醫人員已經離院。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據介紹,不同可燃氣體的爆炸極限差異很大。可燃物質(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與空氣(或氧氣)必須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形成預混氣,這個濃度范圍稱為爆炸極限。(氫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極限為4%-75%。汽油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極限為1.4%-7.6%。甲烷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最低極限是4%-5%,最高極限是15%-17%。)

專家認為,此次阜新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水解酸化車間發生爆炸,很可能是密閉車間內可燃性廢氣集聚,濃度到達爆炸極限,同時遇見明火或電火花等引爆。

據介紹,水解酸化是利用微生物的發酵作用,將水中不溶性有機物水解為可溶性有機物,將難降解的大分子轉化為易降解的小分子的過程,從而改善污水的水質。在這個發酵過程中,會產生可燃性氣體(比如甲烷),如果處理不當,就有可能產生爆炸。

北京金控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斌介紹說,“污水處理廠處置過程中會產生很多氣體,各個工藝環節產生的主要成分可能有所區別,但大多數都是易燃的有機物,比如甲烷、一氧化碳和硫化氫。”

他解釋,污水處理廠沒有哪個工藝環節只產生一種氣體,實際上都是混合氣體。比如有些產生氣體以硫化氫為主的環節,也有一氧化碳、甲烷;有些以沼氣、甲烷為主,但也會有硫化氫。“污水處理廠一旦發生爆炸,比單一氣體爆炸程度可能更大。”

這種情況下,車間必須要有通風設施並且通風良好。楊斌指出,特別是有幾個工藝環節更需注意。“一是預處理車間,這個環節污水剛剛進來,有機物含量較高。二是污泥處置車間,這是污泥有機物含量最高的車間。三是厭氧處理車間,有些污水濃度較高的污水處理廠可能用到厭氧工藝,這個車間主要產生沼氣,沼氣最容易爆炸,很多先進的污水處理廠還收集利用沼氣,更加需要保證安全。這些都是工藝段中比較危險的地方。”

“另外,明火有時候不一定是人點了火,比如煙頭,因為污水處理廠還有很多電器設備,如果有些電器老化或者沒有檢修、質量不好,或者說稍微有些問題,也會產生火花點燃有機氣體。”他指出。

“爆炸是第一個危險,第二個危險是中毒。”楊斌說,無論是一氧化碳還是硫化氫氣體,中毒的情況每年全國都有很多,“而且曝光的事故中,很多情況是一個人中毒以後,其他人參與救援,但安全意識不夠,直接進去,也跟著倒下。”

2020年6月13日,浙江湖州市吳興區浙江美欣達紡織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1名工人在檢修作業時吸入硫化氫暈倒墜入初沉池內,另外8名工人施救時相繼中毒,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

“此外還有個危害就是腐蝕。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有機氣體腐蝕性都很強,這個腐蝕主要是對設備。即使氣體的腐蝕性在當時沒有對人身安全產生影響,平時處理不好的話,對設備產生影響同樣會導致生產安全上的事故或損失。”楊斌說。

污水處理廠如何防範爆炸事故發生?

我們知道,污水一般要經過沉澱、曝氣(曝氣是一種使空氣與水強烈接觸的手段,在於將空氣中的氧氣溶解於水中,或將水體中不需要的氣體和揮發性物質釋放到空氣中)等操作,經由活性污泥和微生物處理,逐級清理水體中的污染物,加氯氣消毒殺菌,達到標准後方能排入正常水體中。

而污水在處理過程中,會產生有毒、腐蝕性、易燃易爆這三類氣體,因此污水處理廠也必須要注意通風換氣及防火。此外,對於那些有毒有害氣體,不能直接排到大氣中,必須要收集處理。

對於這類化工企業,一定要時常監督,查缺補漏,尋找安全隱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楊斌認為,污水處理廠都有一系列的規定和規范,但是有些規范在一些污水處理廠執行不是特別到位。“從爆炸源頭來說,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有機氣體必須要有監測,需要定期巡檢、提前發現或預測到這類事故。有些水廠做得比較好,安裝了氣體感測器,如果氣體泄漏或達到一定濃度,就會報警。污水處理廠有沒有安裝這些設備,氣體感測器有沒有發揮作用,這都屬於非常基礎的工作,像發生爆炸,大多數這種建設就存在問題或不完善。”

“另外就是操作的規范性。”楊斌指出,進入密閉空間,規范的做法是先拿氣體檢測儀器測試一下,是不是濃度很高。如果濃度不高,也要敞開一定的時間,工人才能進去進行作業。

他認為,一是加大對環保設施的投入。“目前有些污水處理廠的投入可能不夠,投入水平比較低。有些化工企業自己建有污水處理廠,把污水處理設施當成本,能少花錢就少花錢,能不裝就不裝。”

二是讓管理更加規范。一些污水處理廠存在不規范的情況,這也和投入有關,因為不願投入,缺乏專業人員,沒有人去抓管理。

三是國家的標准沒有真正執行下去。“從標准來講,我國和國際上比一點也不落後。化工行業、鋼鐵行業印染行業,以及市政行業都有標准,專門有污水處理規范和具體的主工藝要求,關鍵是執行上一些污水處理廠打的折扣比較多。”

“污水處理廠應該把監測、處理和處置當做一個工作重點來抓。可能短期來講看不到什麼經濟效益,但長期來講還是很有必要投入。”楊斌表示。

“現在還有一類污水處理廠存在較大的氣體排放危險,就是地埋式污水處理廠。”楊斌指出,地下污水處理廠整個工藝段都在地下,密閉性更強,不像建在地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池是露天的,因此危險程度比較高。

另一方面,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一般在比較偏遠的地方,如郊區,但是這些年隨著城市的建設,很多污水處理廠已經被包圍在城區裡面。所以很多污水處理廠和居民區離的很近,對居民的危險比較大。

“阜新這個污水處理廠是在工業園區,特別是化工園區,裡面有很多化工廠,那麼一旦爆炸,隔壁如果有其他化工企業,危險就會很大。”楊斌表示,阜新污水處理廠事故涉及傷者人數達17個人,一般污水處理廠不會整個廠爆炸,通常是在某個車間或者工藝段出現危險情況,以前看到爆炸情況都是兩三個人,但這一次有這么多人受傷,是不是有別的情況,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Ⅷ 污水處理廠存在哪些有毒有害氣體

可將它們分為有毒氣體(窒息性氣體)、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三大類。

1、有毒氣體是通過人的呼吸器官在人體內部對人體內部其它組織器官造成危害的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氣體。由於這些氣體在人體內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體內部組織或細胞的換氧能力,引起肌體組織缺氧而發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氣體。

2、腐蝕性氣體一般是消毒氣體如氯氣、臭氧氣體、二氧化氯氣體等發生泄露時,對體的呼吸系統起腐蝕作用產生毒害。

3、而易燃易爆氣體則通過與空氣混合產生一定比例時遇明火引起燃燒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氫氣等。


(8)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防範措施擴展閱讀: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處理廠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Ⅸ 鄂爾多斯市發生中毒窒息事故,如何做好防範中毒措施

內蒙古鄂爾多斯的一家公司發生了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了兩個人死亡,如何預防中毒窒息的事故發生,主要責任還是在公司,公司應該定期的為員工培訓防護知識,使得員工掌握正確的自救措施,如果是生產危險氣體的公司,應當在公司放的有防毒面具等等的防護措施,以此來預防突發事件,最主要的就是對於存放有毒氣體的地方要嚴格監管。

對於該公司為什麼會發生中毒事件,我看新聞上也沒有描述很清楚,估計是還在調查中,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我覺得提前培訓和練習都是很有必要的,這些單位要保證每個員工都可以正確的自救,這樣才能為生命爭取更多的時間,所以說千萬不可小看日常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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