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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年度檢測計劃

發布時間:2022-04-10 08:30:22

Ⅰ 生活污水都檢測哪些項目污水檢測標準是多少

污水是平時生產生活中所產生的廢水
西安環境檢測網污水檢測項目:
1.化學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高意味著水中含有大量還原性物質,其中主要是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機物污染越嚴重
2.生化需氧量
水體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溫度下將水中有機物分解成無機質,這一特定時間內的氧化過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機物等需氧污染物質含量的一個綜合指標。
3.懸浮物
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於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標之一。
4.細菌總數
指ml水樣在營養瓊脂培養基中,於37攝氏度經24h培養後,所生長的細菌菌落的總數
5.總磷
水樣經消解後將各種形態的磷轉變成正磷酸鹽後測定的結果,以每升水樣含磷毫克數計量
6.大腸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組與糞便污染有關的細菌,這些細菌在生化及血清學方面並非完全一致,其定義為:需氧及兼性厭氧、在37℃能分解乳糖產酸產氣的革蘭氏陰性無芽胚桿菌。
水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質標准 GB 3097-1997
漁業水質標准 GB 11607-89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 5084-92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4848-93
廢水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6-2001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GB 4914-85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92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3544-2001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6-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5580-95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CJ 3025-1993

Ⅱ 有關污水處理廠監測項目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的設計主要依據污水處理廠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的比例,因此,以發展的眼光來看,污水處理廠建成之前,應該清楚的知道所接納的工業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檢測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總隔、總鉛等,要看是否含有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屬於國家嚴格控制排放的指標,如果這樣的污水由生產企業未經預處理而接入市政管網,則存在兩方面錯誤,一是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處理這種廢水的能力和條件,這類廢水對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會造成很大沖擊;二是生產企業所排廢水未經預處理而接入市政管網,是違背國家相關規定的,故,在了解這些問題後,你應該很清楚是否需要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測。
根據國家規定,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需要例行監測的常規項目如你所說,據我了解,除19項外,其他項目的檢驗頻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長半年一次,考慮到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資金問題,檢測頻次較少的而所用儀器設備是大型的,可委託當地有條件的機構檢驗,如環保監測站。
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檢驗多少個項目一般根據自身特點而定,原則上只要能保證污水處理廠運行正常,真實反映進、出水質量指標,及時對污水處理運行提供指導性技術依據即可,國家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各地具體情況不同,除非上級檢查(如省級、國家級)。

Ⅲ 污水行業工作打算

一、堅持高標准,嚴把出水質量關。我公司始終把出水達標作為唯一目標,始終把處理好污水作為第一工作要務,嚴把質量關,切實做好污水處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認真修正,確保出水質量始終符合檢測的最高標准,切實保護保護環境,為促進的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二、堅持規范運行程序 確保完成各項生產任務指標。規范化的運行程序始終是我公司堅持的操作原則,在確保水質良好、無任何違規處罰事件的前提下,本年度上半年,完成污水處理萬噸。其中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萬噸,期間共計耗電萬度,深度處理鐵鹽葯耗噸/萬噸水,PAM葯耗Kg/萬噸水;污泥處理過程中,努力做好與政府以及社會各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堅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確保各項工作運行有序。為了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制度嚴格執行。一是強化民主決策。公司運行管理中,注重充分吸收民意,廣泛徵集群眾意見,開展篩選和評議,採納切實可行的建言良策,營造濃厚的民主氛圍,激發廣大員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的責任意識。二是強化廉潔奉公。政治上思想上始終與中央保持一致,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尤其在公務接待方面,更是以簡為榮,一般來訪接待也只是在食堂吃工作餐,堅決杜絕大吃大喝,始終做好廉潔奉公、勤儉節約。三是強化日常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嚴明紀律,專崗專責,不容推諉。

四、堅持安全第一,確保實現安全無事故生產。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沒有了安全一切都失去存在的意義。一是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強化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營造人人講安全,安全人人有責的安全文化氛圍;二是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操作,熟悉設備的使用和技術要求,不允許任何違章行為的發生;三是建立安全和生產雙責制,真正讓安全滲透於生產的每一個細小環節,讓安全生產與績效掛鉤,獎懲分明。四是突擊檢查排污企業,確保環境安全。5月1日,公司發現進水水質出現嚴重異常,及時向環保分局匯報,並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配合區環保分局進行現場勘察,抽取受污染的水樣,對轄區污水管網進行溯源排查。根據水樣檢測情況,我們初步判斷公司有重大嫌疑。隨後,我公司加大排查力度,克服困難、廢寢忘食,圍繞煤化公司南門污水管網檢查井附近是否有地下管道開展深度排查,連續工作天,在公司南門東南側挖出了暗管,此暗管一直延伸到公司南牆內側。為保證盡快恢復生化系統和減少轄區內管網的壓力,我廠及時對另外一條生產線進行污泥培養,加大提水量,對原運行系統投加活性炭,有效保障了生化系統及時恢復。五是定期檢查維修生產設備,包括辦公環境的安全工作都進行全方位的檢測,從而杜絕安全隱患的存在。通過緊抓安全工作,實現了半年安全無事故的生產目標。主要設備完好率(AB類設備為主)都在97%以上。

五、堅持科學管理,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實行以人為本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是注重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做到人盡其才,各盡其能,最大化地發揮人力資源的優勢。二是以人文關懷凝聚企業力量,為企業增加源源不斷的能量;三是及時更新設備和引進先進的技術,優化性能,獲得更高績效。四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強化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從而率先垂範,樹立先鋒形象,引領前進方向。五是培養職工節能降本意識

Ⅳ 污水處理廠中的常規檢測項目有哪些

COD BOD 氨氮 總氮 總磷 PH SS MLSS 糞大腸桿菌 生活污水廠幾乎就這么多了,
不過我看環保局采我們廠(生活污水廠)的水樣,他們測好多項,除去上面的還有總砷、總汞、總鎘、六價鉻、總鉛、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動植物油類。
主要還是上面那幾項,不合格會扣費的

Ⅳ 污水的五項檢測項目

污水的五個檢測項目一般是pH值檢測、項目檢測、氨氮檢測、BOD檢測和COD檢測。

這些項目的測試內容如下:

1、PH值檢測:指pH測試,也指氫離子濃度指數,即污水中氫離子總數與總物質含量的比值。

2、SS項目檢測:指水中懸浮物的檢測,包括不溶性無機物、有機物、砂、粘土、微生物等。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體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3、氨氮檢測:氨氮是指水中游離氨和銨離子形式的氮,可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它是水體中的主要OD污染物,對魚類和某些水生生物具有毒性。

4、BOD檢測:指生化需氧量的檢測。生化需氧量是指微生物在一定時間內分解一定水量水所消耗的溶解氧量,是反映水體中有機污染物含量的重要指標。

5、COD檢測:化學需氧量檢測是測定水樣中需要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的化學方法,可以通過減少水中的物質來反映污染程度。

(5)污水處理年度檢測計劃擴展閱讀

污水由許多類別,相應地減少污水對環境的影響也有許多技術和工藝。按照污水來源,污水可以分為這四類。

第一類:工業廢水來自製造采礦和工業生產活動的污水,包括來自與工業或者商業儲藏、加工的徑流活滲瀝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廢水。

第二類:生活污水來自住宅、寫字樓、機關或相類似的污水;衛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統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業廢水。

第三類:商業污水 來自商業設施而且某些成分超過生活污水的無毒、無害的污水[2]。如餐飲污水。洗衣房污水、動物飼養污水,發廊產生的污水等。

第四類:表面徑流來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來自城市和工業地區的水等等,表面徑流沒有滲進土壤。

Ⅵ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6)污水處理年度檢測計劃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Ⅶ 醫療廢水污染物排放年度檢測報告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合成革越來越廣泛的使用,而且也帶動了革基布行業的發展。在這篇文章中,AB生化法如提高處理革基布廢水處理過程中,實際應用表明的過程中,效率高,運行穩定,運行成本低的可操作性。

環境保護革基布廢水AB真的嗎?案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進步,使用合成皮革,皮革製品和更廣泛的應用范圍,皮革及皮革不足以推動不斷更新,合成革,合成革技術的發展導致的革基布行業的發展。通過引進先進設備,開發適銷對路的高檔合成革基布,提高經濟效率有重要作用。

聚氨酯和其他聚合物(PU)革基布生產過程中的退漿,漂白,卷染機和清洗,會產生一定量的廢水,除了一定量的洗滌水的車間。中國文學,沒有皮革面料的廢水處理方法,在實踐中,我們了解到,革基布廢水和印染廢水是相似的,但不同的。根據文獻[1-4]目前,通過化學方法(化學混凝沉澱,化學氧化還原法,光催化氧化法,電化學法),物理化學(吸附法(浮選),膜分離技術,超聲波處理印染廢水氣體振動技術),生物方法。我們相信,革基布染整廢水採用化學混凝沉澱和生物處理方法相結合的生產是有效的,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

一個污水處理技術方案

印染企業的廢水排放成分更復雜的難生化降解的廢水中所含的物質,如各種染料,化學漿,的分子量的化學添加劑等,但也包含簡單的生化物質,如澱粉或等。廢水和高pH值,在一定程度上在污水處理中的技術困難。皮革織物的染色和整理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和一般的印刷和印染廢水的區別。因為大量的皮革織物的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染料,添加劑,以及其他許多物種。皮革面料印染廢水的污染物濃度均高於正常印染廢水;其次,完成的皮革面料染色過程中,會下降很多的細絨毛纖維的攝入量的電網,廢水中的懸浮物,污水處理過程中的多通道門,反復沉澱,為了達到理想的治療效果,在此外,大多數皮革和退漿後織物織物處理化學紙漿或澱粉漿蒸煮後,大部分的淤漿被轉移在廢水,廢水處理污泥。粘性污泥脫水和乾燥成為一大難題,所以皮革面料。化學混凝相結合的生化方法,吸附 - 總統氧水解 - 好氧生化後AB生化法主要解決的皮革面料的印染廢水處理的生產問題,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

過程的特點是:

多級生化細菌多樣性的污染物完全降解。兩階段設立臨時水解水和充分發揮解決問題的生化大分子和聚合物容易降解的低分子量化合物的生物化學過程中,創造了有利條件,為後續的好氧生物處理,可以充分發揮好氧生物功能。同時,行政的低溶解氧和高污染負荷去除單位COD負荷,能耗低。

B,生化網段的隔離,以防止彼此競爭的在不同的菌株中,以提高污染物的去除。旋轉斜盤被設置在這個過程中,分離罐,好氧微生物分離兼和好氧微??生物和好氧生物段的段,以避免兩種不同的微生物混合競爭和抑制好氧生化缺點功能。增強的有氧的生物功能。

C,充分利用生物凝固,以減少混凝劑投加量和產生的污泥量。的過程中厭氧和好氧段污泥迴流,並設置吸附反應時間,返回污泥和污水的污染物被吸附,磁帶和卷軸。迴流焊處理,混凝劑的用量可減少約30%,產生的污泥的量會相應地減少,相比與污泥。

D,藝術和布局緊湊合理,佔地面積小,易於操作和管理。處理槽的調節池設置在地面上,設置在地面上,在相同的水平面上的同樣大的池部的其餘部分,分為不同的功能池,整個系統是一個連續的流操作,連續的水。

?兼性好氧處理,去除氮,磷的影響。

應用程序實例

(一)概述
有限公司
皮革面料皮革面料產品,項目規模為年產25萬平方米的皮革面料皮革面料的主要原料面料,硫化???染料,分散染料,添加劑。主要廢水來源:退漿,漂白,廢水清洗段,跳汰機,除了洗滌水和污水的車間。該公司的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能力為800噸/天,三班倒,平均處理34噸的水每小時。水質設計治療前:化學需氧量1450mg / L,BOD5為500mg / L,SS 800毫克/ L,色度1000倍。

該公司的污水處理規模為800噸/天,技術

流程圖如下:

<BR / (B),主要裝置的工藝參數

槽柵:磚和4立方米,混凝土,內置三種不同厚度的進氣格柵,去除粗糙的殘留物,纖維,等。

B,調節池,有效量為426立方米HRT13h533立方米。

傾斜板1:191萬立方米的混凝土沉澱池,有效容積,在開始的HRT4.5h153立方米。傾斜板

D,開始2:191萬立方米的混凝土沉澱池,有效容積,HRT4.5h153 3。

電子政務水解吸附池:

f斜板隔離池的有效量的153立方米HRT4.5h的的具體191立方米,在191 M3混凝土,的的有效容積153立方米HRT4.5h

G,好氧生物接觸氧化池的設計,有效量的458立方米的HRT13.5h573立方米金額。

H,斜板沉澱池:設計,有效量的153立方米HRT4.5h191立方米量。

我污泥濃縮池的設計容量為173萬立方米,污泥濃縮36小時。

(C)運行效果

要了解污水處理設施的影響,我們測量了污水處理設施。
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⒈狀態監測

監測期間的生產負荷的90%,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⒉監測和分析項目

廢水處理,生化池的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污水從各監測點的初沉池。分析項目是pH值?值,化學需氧量,BOD5,SS,硫化物,色彩度。

⒊監測結果和意見

平均廢水監測的結果示於表1,科廢水處理的影響示於表2。

表1監測結果匯總表單位:mg / L的(pH值,色度除外)

Ⅷ 高分!!!!幫我寫一篇:污水處理廠的年度工作總結情況及明年的打算~

2018年從今年整體情況來看,無論是從工藝控制還是人員管理或是設備運行,都在運營的過程中取得了一些進步和成長,在市、區領導的關心與公司領導的支持下,XX市中心城污水處理廠全年生產運行基本穩定,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現將處理廠這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今年1-8月份我廠運行穩定,出水基本達標,9月、10月出水氨氮出現部分時段超標現象,化驗室在日常水質常規檢測基礎上加大了對各池出水氨氮的檢測頻率,為工藝調整提供依據。從今年10月底開始,出水逐漸恢復到達標,目前各池運行正常,各項污染物指標均達標排放。

另外化驗室每月配合XX市環保局監測站對污水廠水質進行取件監測;配合在線監測設備運營維護商對在線監測設備做比對試驗、保證設備准確度;此外在做好處理廠日常檢測分析工作的同時,化驗室還承擔著相關數據的上報工作。

今年,先後派出技術人員去往長沙二污、惠州污水廠實地考察、學習,為活性污泥菌種馴化、自動化運營管理以及生產設備的運行、維護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我們還委派員工參加了由省排水協會組織的為期半個月的化驗人員業務培訓,污水化驗人員的業務素質得到增強。

下一年我們的主要工作目標是:確保安全生產,努力完成省建設廳下達的污水處理量指標。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狠抓內部管理,實現四個「確保」:確保安全生產、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生產消耗控制到最低、確保出廠水質達標排放。同時,我廠還將繼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

Ⅸ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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