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煤礦初步設計是什麼
根據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基礎資料,設計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深入研究,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具體設計。主要依據可研報告批復的內容和要求,編制實施該項目的技術方案。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設計的圖紙、主要設備和材料表以及工程概算書。初步設計是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開展項目招投標工作的依據。
B. 煤礦采區設計的備案問題編制單位的資質要求
礦業企業在取得《采礦許可證》,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手續後,還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才能開始項目工程建設,其中安全審查是一項必須履行的程序。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修正)》規定,無論是新建,還是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那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包括哪些內容?礦山企業需准備哪些材料?樹人律師梳理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述問題解答如下:
C. 煤礦礦井水處理中煤泥量怎麼測算
一、 概述
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佔70%以上,煤炭開采過程中排放大量廢水,若不經處理直接排放,勢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同時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無法實現循環經濟的目標。據統計我國40%的礦區嚴重缺水,已制約了煤炭生產的發展。西北礦區多處於山區,水資源更為缺乏,地表水又多為間歇性河流,枯洪水季節流量相當懸殊,常年流量稀釋能力差,排入河流的污水造成嚴重污染。因此,開發、管理、利用好煤礦水資源,對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煤廢水污染嚴重
據包括10多位院士在內的專家學者鑒定通過的一項課題研究表明,山西每年挖5億噸煤,使12億立方米的水資源受到破壞。這相當於山西省整個引黃河水入晉工程的總引水量。專家呼籲,應當從技術、人才、資金投入和經營機制等多方面解決這一世紀難題,幫助山西省等煤炭主產區擺脫「產煤致旱、因煤致渴」的困擾。
這項關於山西省煤炭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研究表明,山西省採煤造成嚴重的水資源破壞,加劇了水資源短缺問題。這項課題研究表明,山西每挖1噸煤損耗2.48噸的水資源。每年挖5億噸煤,使12億立方米的水資源受到破壞。這相當於山西省整個引黃工程的總引水量。因此,這對於山西這個人均水資源量僅佔全國平均水平不到五分之一的地區來說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目前,由於煤炭開采對地下水系破壞非常嚴重。據統計,山西採煤對水資源的破壞面積已達20352平方公里,佔全省總面積的13%。山西省大部分農村人畜吃水靠煤系裂隙水,而煤礦開采恰好破壞了該層段的含水層。據統計,全省由於採煤排水引起礦區水位下降,導致泉水流量下降或斷流,使近600萬人及幾十萬頭大牲畜飲水嚴重困難。
2、煤炭採掘業廢水治理技術問題
99%的採煤項目廢水沒有進行治理,從主觀上應該說是環保監管不力。從客觀上說是我們環保部門對採煤項目廢水治理技術持謹慎態度。採煤廢水治理技術多如牛毛,那種技術最適用、工藝最成熟、操作管理最方便、投資最省、運行費用最低,一直是我們環保部門在尋求的。由於採煤廢水復雜多變,在同一礦井廢水中,同時含有鐵、錳等重金屬,硫、氟、氯等非金屬及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有的礦井廢水呈弱酸性(如織金縣珠藏、鳳凰山等),再就是即使是同一礦井,所采層不同,廢水性質也不同,甚至是差別很大。這就給煤礦廢水治理技術的選用帶來很大的困難。通常情況是某一技術只能有效處理某一污染物,不可能把所有超標的污染物都處理好。一個煤礦不可能投入很多資金對污染物進行單項處理,這就是採煤廢水治理在技術上的難點。有的業主自行修了一兩個池子,把礦井廢水往池子一放,就是對廢水進行處理了。事實上不是這樣簡單,可能連懸浮物也處理不了,金屬和非金屬就更不可能處理了。
3、煤礦廢水處理要求
1.1煤礦廢水包括礦井涌水、煤場和矸石場淋溶廢水等。在進行處理前,應先委託地區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以監測資料作為廢水處理工程設計的依據。DFMC煤礦廢水治理技術和成套設備是目前經實踐證明的實用技術,50萬噸以下、小時涌水量50m3以下的煤礦可採用此技術和設備。對於酸性煤礦廢水還需新增設備和葯劑。煤礦廢水經處理達標後盡可能循環使用,循環使用率不低於50%,經處理後排放的廢水列為總量控制指標進行考核。
1.2新建煤礦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試產三個月必須申請地區環保局驗收,驗收達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不達標的停產治理。
1.3原有煤礦分期分批進行治理,2005年50%左右的原有煤礦治理完工並通過達標驗收。列入家2005年治理計劃的煤礦不治理的,依法予以處罰;治理不達標的,停產治理。治理計劃由各縣市環保局商煤炭局提出,報地區環保局綜合平衡後以治理計劃下達執行。
表1 某A煤礦廢水處理監測結果 單位:mg/l
指標 排放
標准 處理前
濃度 超標倍數(倍) 處理後
濃度 比排放標准低(%) 懸浮物 70 258 2.7 11.5 83.6 鐵 1 2.58 1.6 0.68 32 硫化物 1 2.8 1.8 0.5 50 COD 100 281.9 1.8 7 93 錳 2 0.13 未超標 0.1 —
表2某B煤礦廢水處理監測結果單位:mg/ l
指標 排放
標准 處理前
濃度 超標 倍數 (倍) 處理後
濃度 比排放標准低(%) 懸浮物 70 318 3.5 4.5 93.6 鐵 1 2.28 1.3 0.74 26 硫化物 1 3.21 2.2 0.5 50 COD 100 228.4 1.3 18.8 81.2 錳 2 0.37 未超標 0.18 — 1.4、煤礦廢水中鐵含量高,如濃度大於100mg/l,其處理設備投資和運行費用將要增加。因為鐵含量過高,要達到1mg/l的排放標准,一級除鐵是不行的,必須三至四級除鐵。
1.5、酸度高的煤礦廢水應使達標(6~9)。
1.6、煤礦要對煤場、矸石場進行硬化處理,建導流溝,把因大氣降水產生的這一部分淋溶水引入廢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1.7、 預防事故和自然因素引起的非正常排放
為預防因降暴雨致使廢水次理池溢流,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廢水處理池有足夠的容積。為防止事故性排放,必須建事故調節池。四、煤礦生活廢水處理要求洗煤廠和煤礦生活廢水處理採用深圳開發研製的微型生活廢水處理裝置進行處理。生活廢水經處理達標後可排放。五、煤礦廢水治理技術選用
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DFMC煤礦廢水治理技術和成套設備可選用。未經試點的技術只能試點,不能推廣。經試點並由A地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提出監測報告,從治理效果、投資、運行費用等全面評價後由地區環保局決定是否推廣。
二、廢水主要處理技術
我國煤礦礦井水處理技術起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大多污水治理工作都只停留在為排放而治理。然而回用才是當今污水治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將防治污染和回用結合起來,既可緩解水源供需矛盾,又可減輕地表水體受到污染。現國內使用的處理技術主要有:沉澱、混凝沉澱、混凝沉澱過濾等。處理後直接排放的礦井水,通常採用沉澱或混凝沉澱處理技術;處理後作為生產用水或其它用水的,通常採用混凝沉澱過濾處理技術;處理後作為生活用水,過濾後必須再經過除酚等對人體有害物質及消毒處理;有些含懸浮物的礦井水含鹽量較高 ,處理後作為生活飲用水還必須在凈化後再經過淡化處理。三、礦井水處理回用的條件
1、礦井廢水的產生及特點
煤礦礦井廢水包括:煤炭開采過程中地下地質性涌滲水到巷道為安全生產而排出的自然地下水,井下採煤生產過程中灑水、降塵、滅火灌漿、消防及液壓設備產生的含煤塵廢水。因此,它既具有地下水特徵,但又受到人為污染。礦井廢水的特性取決於成煤的地質環境和煤系低層的礦物化學成分,其中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充水因素對於礦井開采過程礦井廢水的水質、水量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對礦井廢水處理要考慮開采過程中水質、水量的變化。某礦區M煤礦礦井廢水水質取礦井正常排水時井口水樣,結果見表1。
M煤礦礦井廢水污染物監測表
表1 單位:mg/L
序號 監測項目 日均值濃度范圍 序號 監測項目 日均值濃度范圍 1 肉眼可見物 微粒懸浮物 9 總氮 5.600~5.854 2 PH值 8.41~8.55 10 砷(ng/L) 3.4~5.2 3 CODcr 66.4~131.7 11 總磷 0.085~0.104 4 硫化物 1.09~1.67 12 糞大腸菌 260~393 5 懸浮物 360~500 13 銅 0.0207~0.0294 6 酚 0.006~0.051 14 鉛 -- 7 BOD5 14.10~24.73 15 鎘 -- 8 LAS 0.198~0.220 16 鋅 0.0381~0.0407
通過網路調查和資料查找,收集了多年來某礦區有關礦井水和地下水的化驗數據資料,以及環境監測站監測數據(表1)綜合分析,該煤礦礦井廢水含煤泥為主要懸浮物,有機物略有超標,糞大腸菌群超標,揮發酚超標。
2、礦井廢水回用途徑
煤礦礦井水處理後可作生產用水或生活用水,礦井生產用水主要是井下採掘設備液壓用水、消防降塵灑水,生活用水主要是沖廁、洗浴水以及深度處理後用於飲用水。水質標准分別為:
a、防塵灑水《煤礦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94)
SS≤150mg/L,粒徑d<0.3mm;PH值為6~9;大腸菌群≤3個/L。
b、空壓機、液壓支柱用水水質SS≤10~200mg/L,粒徑d <0.15mm;硬度(碳酸鹽)2~7mg/L;pH值為6.5~9;濁度<20。
c、礦井洗浴水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Ⅲ類水體標准。
d、中水水質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T 48-1999)。
5、生活飲用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
四、處理工藝
從上表可知,M煤礦礦井廢水處理工程的設計處理能力為800~1000m3/d,處理後作為生產和生活用水,採用混凝反應、過濾、活性炭吸附及消毒工藝,流程見圖1。
圖1礦井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礦井廢水由井下排水泵提升至灌漿水池,部分用於黃泥灌漿,其餘廢水自流進入曝氣池,氣浮除油後進入斜板沉澱池進行初步沉澱,由提升泵提升進入混凝沉澱設備,同時加入混凝劑,經過斜管沉澱後,將絮狀物沉澱到底部而被去除,清水從上部溢流出水自流進入砂濾罐,出水自流進入清水池,清水池前投加二氧化氯進行殺菌消毒。砂濾罐的反沖冼水自流進入污泥池,上清液自流進入曝氣池,以提高礦井廢水資源的利用率。出水若用作生活用水,則砂濾罐出水進入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後流入清水池用作生活用水。
五、主要處理單元
1、預沉池曝氣
礦井廢水中含有少量的有機物,通過曝氣接觸氧化去除廢水中的有機物。另外,井下液壓支柱等設備產生少量油類,通過氣浮除油,使廢水中油類達標。
2、混凝沉澱
煤礦礦井水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處理懸浮物主要採用混凝沉澱法,用鋁鹽或鐵鹽做混凝劑,混凝劑混合方式採用管道混合器混合。混凝沉澱裝置採用倒喇叭口作為反應區,水流在反應區中流速逐漸降低,使廢水和混凝劑葯液的反應在反應器中逐漸全部完成。完全反應的廢水流出反應區後開始形成混凝狀物質,經過布水區進入斜管填料,由於斜管填料採用PVC六角峰窩狀填料,利用多層多格淺層沉澱,提高了沉澱效率。將絮狀物沉澱到底部而被去除,清水從上部溢流排出。
3、砂濾凈化
礦井廢水經混凝沉澱後,水中還含有較小顆粒的懸浮物和膠體,利用砂濾設備將懸浮顆粒和膠體截留在濾料的表面和內部空隙中,它是混凝沉澱裝置的後處理過程,同時也是活性炭吸附深度處理過程的預處理。砂濾罐為重力式無閥濾池,採用自動虹吸原理達到反沖洗,不需要人工單獨管理,操作簡便,管理和維護方便。砂濾罐通常採用不同等級的石英砂多層濾料。
4、活性炭吸附
該煤礦礦井廢水主要含有揮發酚,酚類屬於高毒物質,它可以通過皮膚、粘膜、口腔進入人體內,低濃度可使細胞蛋白變性,高濃度可使蛋白質沉澱。長期飲用被酚污染的水源,會引起蛋白質變性和凝固,引起頭暈、出疹、貧血及各種神經症狀,甚至中毒。處理中水用作生活飲用水,必須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活性炭的比表面積可達800~2000m2/g,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該裝置採用連續式固定床吸附操作方式,活性炭吸附劑總厚度達3.5m,廢水從上向下過濾,過濾速度在4~15m/h,接觸時間一般不大於30~60min。隨著運行時間的推移,活性炭吸附了大量的吸附質,達到飽和喪失吸附能力,活性炭需更換或再生。
5、消毒
廢水中含有一定的病菌、大腸菌群,處理後回用於洗浴時,若不經過消毒,對人體皮膚傷害嚴重。所以礦井廢水處理後作為生活用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本工藝採用二氧化氯消毒,現場用鹽酸和氯酸鈉反應產生二氧化氯,二氧化氯無毒、穩定、高效、殺菌能力是氯的5倍以上。
六、處理工藝特點
1、以上可知A煤礦礦井廢水處理工程是根據礦井水水質特點確定工藝技術參數,採用一次提升到混凝沉澱裝置,再自流進入後續各處理構築物,出水水質穩定可靠,動力設備較少,能耗較低。
2、採用混凝沉澱裝置與砂濾罐相結合的工藝技術,主要處理構築物採用組合式鋼結構,具有佔地面積小、使用壽命長、工程投資省、工藝簡單、操作管理方便、運行成本低等特點。砂濾罐設計採用重力式無閥濾池,反沖洗完全自動,操作管理方便。
3、該煤礦礦井廢水處理系統實現了自動加葯、自動反沖洗的全過程監控,包括電控系統、上位監控系統和儀表檢測系統。儀表檢測系統包括加葯流量、處理流量 、水池液位和加葯箱液位、進水和出水濁度等連續自動檢測。
D. 煤礦安全許可證值多少錢
於規范煤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 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 8 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煤安監監察(2007)47 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現就規范辦理煤礦(申辦、延續、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臵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文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管員批文原件或復製件); (六)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持有省級以上煤監機構核發《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須持有《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省外證件須提供原件核對,擔任本礦長由本人簽字聘任書);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同一工種至少持有3 個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正證》復印件); (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須提供上年度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復文件); (十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十三)井工煤礦通風系統圖; (十四)露天煤礦邊坡監測系統圖; (十五)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內無事故、舉報證明; (十七)兼並重組主體企業區域公司現場驗收意見 ; (十八)產煤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二、 審核程序 (一)申報煤礦按規定要求向煤業公司提交相關材料; (二)整合煤礦按規定要求經區域公司總經理審核簽字後向煤業公司提交相關資料; (三)公司組織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情況對申辦煤礦進行現場審核; (四)對經審核合格的申請,公司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審核不合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不合格的理由。
(五)對審核合格的煤礦,由公司安監部牽頭,申辦煤礦配合上報河南煤監局。
三、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成立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明確專人負責。
煤業公司由安監部負責此項工作。
(二)各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前6 個月開始按規定 要求准備相關資料,於有效期前4 個月上報煤業公司,公司於有效期前3 個月報河南煤監局; (三)嚴格標准,認真把關,各區域公司、礦合格驗收時,要嚴格驗收審核的程序和相關標准,按照「誰驗收,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驗收審核,凡發現驗收、審核把關不嚴,私自放寬標准等行為的,視其情況輕重,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追究。
(四)處罰 如果因人為因素造成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能按期辦理,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的責任。
附:煤礦提供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及說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煤礦提供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及說明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說明:主要負責人為礦長(有安全資格證); 投產日期一欄空白不填;投產驗收單位要填寫竣工投產驗收單位,並填寫驗收批准文號,提供竣工驗收批復文件以便核對; 礦井意見一欄要寫清主要負責人意見(同意上報);礦井核定生產能力要與采礦證一致; 企業情況一欄中如果礦井不隸屬公司,該欄不填。
如果有公司,要將公司意見填上,並蓋公司章。
背面自我評估表中,除露天煤礦,全部填寫合格。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製件 說明:要求提供彩印件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復製件) 說明: 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提供煤礦企業負責人(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五職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通風防瓦斯、生產、機電、調度、地測及防治水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區(隊)班(組)長安全責任制; 各工種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檢查員、班組長、安全監測監控員、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員、信號工、井下電鉗工、司泵工、主要通風機操作工、提升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煤礦採煤機(掘進機)司機、煤礦瓦斯抽采、煤礦防突、煤礦井下探放水、採煤工、掘進工、巷修工)。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制度、上網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應符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總局令第 33 好)要求,註明煤礦領導每月下井帶班次數要求。
以上要求提供詳細內容。
4、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說明: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員、班組長、安全監測監控員、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員、信號工、井下電鉗工、司泵工、主要通風機操作工、提升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煤礦採煤機(掘進機)司機、煤礦瓦斯抽采、煤礦防突、煤礦井下探放水、採煤工、掘進工、巷修工等20 個工種的操作規程目錄清單,不需要提供內容。
5、設臵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說明: 安全管理機構要設臵安全、通風防瓦斯、生產、機電、調度、地測及防治水機構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中安全、通風與防治水部門必須為專一部門,不得與其他部門合並。
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9 人。
6、礦長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副礦長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說明:提供五職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並將復訓欄與變更欄(如果有變更)復印上,其中一份不裝訂,單獨提供。
提供分局對五職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證明(兩份,一份不裝訂,人事培訓處要)。
提供幾名中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說明: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製件、特種作業人員的電子版表格與文字表格。
人事培訓處提供有電子版表格標准格式(見附件1)。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電子表格文字版與本說明第6 項內容和在一起單獨裝訂成冊。
要仔細核對提供表格中內容,特別是證號與操作資格證書一致。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說明:提供從業人員兩份合格考試卷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成績單。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說明:要求提供工傷保險費的行政事業收費發票復製件。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1)、安全評價報告日期要在煤礦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前四個月以內。
(2)、第一章第三節建設項目概況、第四節礦井概況、第五節煤礦生產概況要對煤礦建設項目情況(水平劃分、井筒特徵、井底車場與運輸大巷、采區布臵、採煤方法、通風、排水、提升運輸、照明、通信系統及供電系統、通訊系統、瓦斯檢測、監控系統、消防降塵系統、地面生產系統、工業廣場及防洪排澇與環境保護),礦井概況(地理與氣象、地層、井田地質構造、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條件、其它開采技術條件、井田儲量及服務年限、礦井開采歷史及周邊礦井情況),及礦井開拓方式、各生產系統情況做詳盡的說明。
(3)、對於第三章安全管理評價、第四章安全設施「三同時」評價與第五章安全生產合法性評價要寫明符合《安全專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評價結論合格。
(4)、第六章生產系統及輔助系統中,對各節評價要有:煤礦安全專篇的設計概況要求、煤礦現狀的詳細介紹、評價 分析與評價結論,評價結論中不寫評價過程,評價結論要明確,寫明:符合《安全專篇》的設計要求,評價結論合格。
(5)、對於第九章綜合評價結論要要明確,簡單明了,整體結論合格。
寫明:「三同時」過程完整,安全設施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礦井安全設施符合,《…初步設計》與《…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符合竣工驗收條件,評價結論合格。
(6)、對於2009 年8 月27 日以前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礦井,提供的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要與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基礎表內容一致,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各分項結論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項要將設計內容寫清,安全設施現狀一定要符合設計,與設計一致或大於設計要求。
對於2009 年8 月 27 日以後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礦井,提供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2008)中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內容一致。
不再提供與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基礎表內容一致的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
(7)、要在礦方提供反映該礦實際現狀的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加蓋評價公司公章。
(8)、評價報告的附件內容:采礦證復製件、營業執照、瓦斯等級鑒定批復文件、煤自燃傾向性鑒定與煤塵爆炸性鑒 定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修改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修改批復文件、礦井聯合試運轉批復文件。
其它內容不要附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 說明:要求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復製件。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說明:有本年度的礦井各類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是本年度的並要包括礦井五大災害,內容符合礦井實際情況。
13、井工煤礦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 說明:要求另外提供標準的通風立體示意圖,反映礦井實際情況。
加蓋評價公司章,蓋章要蓋到圖簽上;通風系統圖與通風立體示意圖要標清隔爆設施,採掘工程平面圖要標注風流方向、圖紙要盡量大些,易於研究。
井上下對照圖要標清井上下實際情況,周邊礦井情況。
各種圖紙(包括水文地質)井下巷道情況要一致,反映井下實際情況現狀。
14、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說明:有設立救護隊的批復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 訂的救護協議,必須是本年度的,並在申辦期間有效。
15、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說明:礦井五大災害及地面鍋爐,壓力容器和爆破器材、電力設施、坑木場等的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有監控整改情況說明。
提供應急預案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的證明。
1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提供應急預案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的證明。
17、《河南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表》 說明:要求手寫並簽字,不能劃對鉤代替,縣級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蓋章,簽署意見,提供原件。
18、徵求意見書 說明:由行政受理大廳開具,要求地市級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蓋章並簽署意見。
19、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出具的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及有關資料、說明:分局提供有煤礦企業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所有驗收內容要符合設計要求,並蓋分局章。
2009 年 8 月27 日以前進行煤礦安全設施條件竣工驗收的要提供《地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基礎表》,表各分項結論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項要將設計內容寫清,安全設施現狀一定要符合設 計,與設計一致或大於設計要求。
所有驗收內容要符合設計 要求,並蓋分局章。
20、礦井水文地質報告 說明:煤礦企業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查明井田內水文地質條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報告,提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與礦井充水性圖,必須進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有物探報告,附地面物探測點布臵圖與物探成果圖,查清礦區范圍內老空、老窯及積水情況,沒有補充進行全井田水文地質勘探,依靠收集整理資料編纂的水位地質報告不符合省里的文件要求。
21、井下物探和鑽探探水記錄 說明:最近一個月的井下物探(直流超前探測技術)和鑽探探水記錄,探水記錄要求有礦長簽字 22、機電設備清冊 說明:裝備處要求提供有標准格式(見附件2)。
注意所有井下機電設備都要求有安全標志,必須填寫安全標志號,安全標志號可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服務欄中進行安標查詢核對。
在是否檢測檢驗欄注意,只有以下設備省里開展了檢測檢驗,要求檢測檢驗後在該欄目中填寫已檢驗或檢驗合格。
1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 2 單繩纏繞式提升機 3 提升絞車 4 提升鋼絲繩 5 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 6 主載件探傷 7 煤礦主通風系統 8 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9 主排水系統 10 礦用空氣壓縮機 11 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 12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13 煤礦用風速表 14 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感測器 15 高濃度熱導式甲烷感測器 16 一氧化碳感測器 17 安全監控系統 23、監控系統升級檢驗合格報告 說明:要求具有資質單位每年進行檢驗。
2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說明:應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體現,如報告書中沒有體現,需要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的地方安全管理機構出具具有證明效力的材料。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符合財政部、國家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 號)規定,要有上一年度煤炭產量與實際安全費用提取與投入情況,本年度計劃與申辦截止月當年實際安全費用提取與投入情況,要有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蓋章。
25、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說明:關於勞動防護用品:工人配備有符合安全標準的礦燈、自救器、安全帽、防塵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26、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說明: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編制及批復。
27、提供礦井情況介紹的幻燈片格式(後綴為.ppt)介紹電子版。
說明:提供有標准模版,見附件3。
煤礦依照標准模版製作,幻燈片中內容依照驗收與評價報告內容填寫,模版格式與內容形式嚴格,不要變動,只能依據驗收與評價報告填寫,礦方不允許自己發揮填寫。
不用提供文字版,不用製作光碟。
28、補充材料(單獨裝訂):2004 年頒布實施《煤礦企 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號)文件和總局、國家局、提出的有關「六大系統」、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貫徹落實情況。
整體說明:1、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批復、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修改批復、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地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基礎表與安全評價報告內容要仔細核對,做到幾對照、材料整體一致,如礦井瓦斯等級、煤自燃傾向性鑒定與煤塵爆炸性、水文地質條件、其它開采技術條件、礦井開拓方式、礦井進風量、井筒特徵、主要巷道斷面、水倉容量,主要風機、局扇、主要提升機、主排水泵、空壓機、自救器等設備及其它安全專篇要求等內容一致。
2、上述提供材料中,裝訂要求如下: 第一冊: 2、5、9、11、14 項; 第二冊: 3、4、12 項; 第三冊:6、7、8 項; 第四冊:15、16 項; 第五冊:17、24、25 項; 第1、13、23 項不裝訂; 第 10、18、19、20、21、22、26、28 分別單獨裝訂成 一冊。
附件 1: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特種作業人員 材料上報格式,為excel 表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2:機電設備清冊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 3:礦井情況介紹的幻燈片格式模版,電子版,另外提供。
E. 在某煤礦新建一個礦井水處理站要領施工許可證嗎
個人認為是要的
F. 煤礦設計的安全專篇
安全專篇是指在煤礦初步設計的基礎上對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的設計,包括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說明書和附圖兩部分。
3 基本規定
3.1 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在以下資料基礎上編制:
a) 經國土資源部門評審備案的相應級別的井田勘查地質報告;
b) 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核准(審批)的批復文件;
c) 國土資源部門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d) 安全預評價報告。
3.2 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必須符合《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煤礦安全規程》等政策、法規、標准要求。
3.3 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在初步設計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礦井初步設計及其安全專篇應由同一個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設計資質。
4 編制內容
4.1 概況
4.1.1 礦區開發情況。包括礦區總體規劃,現有生產、在建礦井的分布和開采情況,小窯分布及開采情況;屬於非新建項目的,要介紹其建設、安全生產情況。
4.1.2 項目設計依據。包括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標、提供的主要技術資料與審批文件,設計編制的主要原則和指導思想,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范和標准等。
4.1.3 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單位的組成、主營業務、煤炭建設與生產業績、近年安全生產狀況。
4.1.4 設計概況
4.1.5.1 地理概況。礦區、礦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況、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氣象與地震、環境狀況等情況。附:交通位置圖。
4.1.5.2 主要自然災害。井田所在區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質、災害性天氣等方面。
4.1.5.2 工程建設性質,新建、改建、擴建。
4.1.5.3 井田開拓與開采。井田境界、儲量、設計能力及服務年限;井田開拓方式、采區布置、採煤工藝及主要設備,建設工期等。
附:井筒特徵表。
附插圖:開拓方式平、剖面圖。
4.1.5.4 提升、排水、壓縮空氣系統。主要設備型號和主要技術參數。
4.1.5.5 井上下主要運輸設備。地面鐵路、公路及其它運輸方式,井下主要、輔助運輸方式及設備。
4.1.5.6 供電及通訊。供電電源、電壓、電力負荷、送變電方式、地面供配電、井下供配電、安全監控與計算機管理,通訊及鐵路信號等。
4.1.5.7 地面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原煤進倉裝車、洗選加工、矸石排放,以及供排水、污水處理、井口降溫採暖等系統。
4.1.5.8 地面設施。工業場地及周邊用於生產生活的重要建築物與構築物。
附: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圖。
4.1.5.9 技術經濟。勞動定員匯總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2 礦井開拓與開采
4.2.1 煤層埋藏及開采條件
4.2.1.1 地質構造及特徵。地層、煤系地層及含煤性。煤系地層走向、傾向、傾角及其變化規律;斷層、褶曲、陷落柱、剝蝕帶發育情況及其分布規律;火成岩侵入情況及對煤層和煤層頂底板的影響;構造類型。
附表:主要斷層特徵表
4.2.1.2 煤層及煤質。煤層賦存情況(包括可採煤層層數、厚度、傾角、結構、節理、層理發育情況等)、煤層頂底板岩性特徵、物理力學性質、結構及變化規律;煤層露頭(含隱露頭)及風化帶情況;煤質及煤種。
附:可採煤層特徵表。煤質特徵表。
附:煤層柱狀圖。
4.2.2 礦井主要災害因素及安全條件。
煤層瓦斯賦存及規律,煤層瓦斯含量、壓力,礦井瓦斯等級,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情況;各煤層煤塵爆炸指數及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層頂、底板情況;沖擊地壓危險性;地溫情況。
鄰近礦井瓦斯、煤塵、煤的自燃、煤與瓦斯突出、地溫等實際情況及鑒定研究成果。
4.2.3 礦井開拓系統
4.2.3.1 井筒
井筒的設置及功能。井筒和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防洪設計標准、保護煤柱的留設等;進、回風井口的安全性。
4.2.3.2 采區(或盤區、下同)劃分、采區及煤層開采順序、采區接替關系,劃分依據及其合理性分析;煤層下行開採的順序確定;煤層上行開採的分析論證。
4.2.3.3 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布置層位、安全煤柱、安全間隙、支護方式、安全風速、其它安全措施等。
插圖:井筒、開拓、采區主要巷道斷面圖。
附:開拓方式平、剖面圖。
4.2.3.4 竣工投產應具備標准條件,采區包括盤區大巷應貫穿整個采(盤)區。
4.2.4 採煤方法及采區巷道布置
4.2.4.1 採煤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應對綜合機械化採煤、放頂煤採煤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煤層自燃、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薄煤層、大傾角煤層和特厚煤層等難採煤層的適應性和安全性進行分析。
4.2.4.2 採掘設備的安全性
液壓支架的支護強度、防倒、防滑措施;傾斜和急傾斜煤層開采時的防飛矸措施等。
4.2.4.3 采區巷道布置。
采區上、下山、採煤工作面順槽等巷道布置方式。
對有沖擊地壓、煤層自燃和煤與瓦斯突出等條件下巷道層位的選擇與分析。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以及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其專用回風巷的設置情況。
采區及工作面加強支護的要求等。
附:采(盤)區巷道布置及機械配備平、剖面圖;井下運輸系統圖。
4.2.5 頂板管理及沖擊地壓
4.2.5.1 頂板災害防治及裝備
影響礦山壓力顯現基本因素分析:煤層頂板岩性、頂底板類別、物理力學性質對可能產生頂板事故的影響分析;斷層與褶曲、擠壓帶與破碎帶、沖刷、節理、裂隙、煤層傾角、開采深度、采高、控頂距對礦山壓力顯現的影響。
一般頂板冒落災害的防治措施及裝備:回採工作面頂板管理方式的選擇,回採工作面支架的選擇論證,采區順槽巷道支護的選擇論證;沿空掘(留)巷的安全措施。掘進工作面支護選擇論證、交叉點支護的選擇論證。
礦山壓力觀測設備:綜采工作面、高檔普采工作面、其它採煤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各種礦山壓力觀測設備。
堅硬頂板跨落災害的防治措施:頂板岩石特性、物理力學性質、頂板岩層厚度、臨近礦井頂板冒落情況等。
預防措施及裝備:頂板高壓注水、強制放頂等措施分析。岩石鑽機、高壓注水泵、礦山壓力觀測設備(如:微震儀、地音儀、超聲波地層應力儀等)。
4.2.5.2 沖擊地壓
礦區或鄰近礦井或本礦沖擊地壓發生的歷史資料;影響本礦沖擊地壓發生的因素分析(地質因素、開拓開采因素);沖擊地壓預測(沖擊地壓預測方法、預測儀器儀表和設備選型);沖擊地壓防治措施(設計原則、防治措施等)。
附:上下煤層對照圖、沖擊地壓的預測和防治工程圖(必要時附)。
4.2.6 井下主要硐室
井下架線式電機車修理間及變流室、井下蓄電池式電機車修理間及充電變流室、井下防爆柴油機車修理間及加油(水)站、井下換裝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庫、防水閘門硐室、井下急救站、避災硐室、井下降溫系統硐室等的規格、要求(裝備)、服務范圍、層位位置選擇、支護形式、通風方式等。
4.2.7 井上、下爆炸材料庫
位置、庫房型式、支護、通風、照明、通訊;距主要井巷(建構築物)距離;爆炸材料庫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
4.2.8 安全出口
礦井、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設置及保證措施。
4.2.9 礦山壓力及地質測量類儀表、設備配置
4.3 瓦斯災害防治
4.3.1 瓦斯災害因素分析
4.3.1.1 瓦斯賦存狀況
瓦斯成分、瓦斯參數(瓦斯風化帶、瓦斯壓力、各煤層瓦斯含量及梯度等)、煤層逶氣性系數、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情況。
4.3.1.2 瓦斯湧出量預測及變化規律分析
根據不同水平的瓦斯參數預測礦井不同水平或開采區域的瓦斯湧出量、礦井瓦斯等級,從不同區域不同埋深分析研究礦井瓦斯湧出的變化規律等。
4.3.1.3 瓦斯災害治理措施選擇
研究確定降低礦井瓦斯濃度的可能途徑,對風排、抽排比例關系進行定性、定量分析。
4.3.2 防爆措施
4.3.2.1 防止瓦斯積存的措施。健全穩定、合理、可靠的通風系統;保證工作面有充足的風量和合理的風速;確定瓦斯異常區裝備、管理標准。
4.3.2.2 控制和消除引爆火源。防止爆破引燃瓦斯;防治自燃措施;電氣防爆措施;防止撞擊產生火花的措施;防止產生引燃(爆)火源(明火)的措施。
4.3.2.3 地面儲、裝、運等輔助生產系統防爆措施
4.3.3 隔爆措施(見4.5.5)
4.3.4 瓦斯抽采
4.3.4.1 礦井瓦斯儲量
瓦斯儲量、可抽量及瓦斯湧出量計算。
4.3.4.2 抽采系統和方法
瓦斯抽采系統的選擇及合理性分析;地面集中抽采(預抽)的預抽量、預抽時間、預抽效果分析。
本煤層瓦斯抽采方法;臨近層抽采方法;采空區抽采方法;抽采巷道的選擇和布置;鑽場布置和鑽孔參數。
4.3.4.3 抽采管路及其設備
抽放系統的主、干、支管管徑、材質、連接方式,主管路的趟數;抽放管路的布設和敷設方式,安全間距;管路的附屬設施(如閥門、計量裝置、放水器、除渣裝置、管路瓦斯參數測定孔等)及其布設原則;井下管路的阻燃性和防砸、防靜電、防腐、防漏氣、防下滑措施,地面管路的防凍和防雷電、靜電措施;
礦井不同時期的抽放流量、負壓及時間界限;瓦斯儲存、利用方式及所需正壓,抽放設備選型及工況點(應考慮抽放設備實際工況與標准工況的換算),設備富裕能力(≮15%)校驗,設備工作及備用台數;
瓦斯抽放站的輔助設施(起重、冷卻、採暖、通風、測量及計量)、安全設施(防爆器、防回火裝置、放空管、避雷、滅火器具),安裝布置方式,防火間距,機房安全出口;抽放設備及設施選型合理性和運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附:抽放管路系統圖、抽放泵特性曲線圖。
4.3.4.4 安全保障措施
抽放系統及抽放泵站安全措施:抽放站場、鑽孔施工防治瓦斯措施;管路及抽放瓦斯站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措施;抽放瓦斯濃度規定;安全管理措施。
監測監控子系統的組成、功能及設置。
4.3.5 防突措施
4.3.5.1 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性分析
煤層賦存、頂底板等情況;瓦斯特徵;煤層的物理力學性質;礦井或鄰近礦井煤與瓦斯突出情況;各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
4.3.5.2 綜合防突措施(開拓方式和開采順序;採煤方法和巷道布置;采區巷道和頂板管理;通風等)。
4.3.5.3 煤層注水防突(煤層注水的布孔形式、位置、長度、注水量等參數結合防塵、防突等因素綜合考慮,詳見4.5.2)。
4.3.5.4 開采保護層:保護層的確定;保護層作用有效范圍的圈定;開采保護層的幾個技術問題—主要巷道布置、井巷揭突出煤層地點的選擇、預抽被保護層的瓦斯、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及有關參數確定、保護層的回採工作面與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的確定、防止應力集中的影響、留煤柱時採取的措施、掘進通風和局部扇風的選擇、井巷揭煤前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及采區上山布置方式、其它應注意的問題。
4.3.5.5 預抽煤層瓦斯;石門和井巷揭煤的防突措施;煤巷掘進防突措施;回採工作面防突措施。
4.3.5.6 預測預報措施,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儀器。
4.3.5.7 安全防護措施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的安全防護措施;壓風自救系統(壓風自救硐室;壓風自救點;自救系統需風量校驗,管路設施);個人防護措施等。
附:壓風自救系統圖。
4.3.6 礦井瓦斯及其它氣體檢測儀器、設備配置
4.4 礦井通風
4.4.1 通風系統
礦井通風方式和通風方法。
礦井初、後期進回風井數目及位置、功能、服務的范圍及時間;改擴建礦井增加和棄用的井筒情況。
附插圖:通風系統圖(初、後期)、通風網路圖(初、後期)。
4.4.2 礦井風量、風壓及等積孔
礦井不同時期的需風量計算及風量分配、風壓、等積孔計算及通風難易程度評價,應考慮自然風壓及海拔高度影響。
附表:初、後期風壓計算表。
4.4.3 掘進通風
掘進通風方法、通風設備、防止產生循環風的安全措施。
4.4.4 硐室通風
井下獨立通風硐室的通風系統及安全措施,採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及通風要求。
4.4.5 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築物
井下各種風門、擋風牆、風簾和風橋、調節風門、測風站的設置及技術要求。
4.4.6 礦井主通風機及礦井反風
礦井通風設備選型及正常、反風工況點(應考慮自然風壓影響及海拔高度對特性曲線的修正),通風設備的餘量及電機功率(包括反風功率)校驗;工況調節方式,輔助設施(防爆門、風硐、風門、起重、潤滑、液壓、冷卻散熱、消音、測壓、滅火器具),安裝布置方式,機房安全出口,風門防凍措施,性能測試方式;反風方式、反風系統及設施;多風機聯合運轉時的性能匹配及工況點穩定性;通風設備及設施選型合理性和運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多風井實施反風的技術措施和方法。
附:初、後期風機工作和反風特性曲線圖。
4.4.7 井筒防凍
井筒防凍方式、計算參數、設備選型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4.4.8 降溫措施及設備選型
4.4.8.1 礦井致熱因素
熱害種類、熱害程度及致熱因素分析。
4.4.8.2 礦井地熱、熱水分布狀況及岩石熱物理性質
可採煤層上下主要層段岩石熱物理性質及參數;熱水型礦井的熱水形成、運移、水溫及水量等主要參數;地熱型礦井的原始岩溫、干濕球溫度等主要參數。
4.4.8.3 礦井熱源散熱量計算
地溫情況及熱害對職工的影響;風溫預測計算及採取的降溫措施。
4.4.8.4 降溫措施及設備選型
開拓、採掘布置措施;通風系統及通風管理措施;地熱及熱水型礦井封堵、疏干措施;人工製冷、降溫等措施;降溫設備選型;採用各種措施的經濟技術比較;降溫措施及預期效果。
4.4.9 礦井通風檢測類設備配置
4.5 粉塵災害防治
4.5.1 粉塵危害及防塵措施
4.5.1.1 粉塵種類和危害程度分析
粉塵的種類、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煤塵的爆炸性、粉(煤)塵的危害性等。
4.5.1.2 防塵措施的確定
各採掘工作面、裝載點、卸載點、運輸、倉儲......等產生粉塵的塵源地點,採用的降塵、除塵、捕塵以及對沉澱在巷道中的煤塵所採取的綜合防塵措施。
回採、掘進工作面除塵。
4.5.2 煤層注水
4.5.2.1 煤層注水設計依據
煤層的物理特性、煤層頂底板的物理特性、煤層的結構特徵等;論述煤層注水的必要性。
4.5.2.2 注水工藝、參數及設備
注水方式的選擇、注水參數及水質的確定;注水系統的選擇、注水設備和儀表的選擇。
4.5.3 井下消防、灑水(給水)系統
井下消防灑水系統:水源及水處理、水量、水壓、水質、給水系統(系統選擇、水池、蓄水倉、加壓、減壓、管網)、用水點裝置(滅火裝置、給水栓、噴霧裝置)、管道、加壓泵站、自動控制。
4.5.4 粉塵監測及個體防護設備
4.5.4.1 粉塵檢測
主要檢測方法及頻率,粉塵感測器布置及檢測儀表。
4.5.4.1 個體防護設備
個體防護設備的選擇及配置。
4.5.5 防爆措施(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
防塵降塵措施、電氣設備及保護、撒布岩粉、防止火源引起煤塵爆炸的措施等。
4.5.6 隔爆措施(有煤塵爆炸危險或有瓦斯湧出礦井)
防止爆炸由局部擴大為全礦性的災難所採取的措施。
4.5.6.1 隔爆水棚(水槽、水袋)
水棚的結構、選型、計算與布置以及水棚給水系統。
4.5.6.2 隔爆岩粉棚
粉棚的結構、布置、計算,對岩粉的要求與岩粉原料。
附:隔爆水棚、岩粉棚布置圖。
4.5.7 礦井地面生產系統防塵
地面生產系統防塵;排矸系統防塵;噴霧灑水除塵措施及裝備。
4.5.8 礦井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檢查、檢測類儀器儀表配置
4.6 防滅火
4.6.1 煤層自然發火危險性及防滅火措施
4.6.1.1 煤層自然發火危險性
煤層自燃發火危險性參數及礦井的火災特點。鄰近礦井煤層自燃發火的特點和規律、煤層的發火期。
4.6.1.2 煤的自燃分析預測
從煤的化學成分及變質程度、孔隙率、地質構造和內生裂隙、水分、炭化程度、煤岩組分、硫磷含量、瓦斯含量、吸氧速度、溫度及開拓方式、採煤方法、通風方式等等方面分析。
4.6.1.3 煤層的自燃預防措施
應根據礦井煤層自然發火的特點、開拓開采方式、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選擇適宜的開拓開采和通風方式,確定預測預報自然發火的方法,火災監測系統設置等。
4.6.2 防滅火方法
4.6.2.1 灌漿防滅火:設計依據及主要技術資料、灌漿系統的選擇、灌漿方法的選擇、灌漿參數的計算及選擇、灌漿材料的選擇、泥漿制備、注漿管道和泥漿泵選擇。
附:灌漿系統圖。
4.6.2.2 氮氣防滅火:設計依據及主要技術要求、注氮工藝系統及設備、注氮參數。
附:注氮工藝系統圖。
4.6.2.3 阻化劑防滅火:設計依據、阻化劑的選擇、噴灑壓注工藝系統、參數計算、噴灑壓注設備。
4.6.2.4 凝膠防滅火:主料、基料及促凝劑的選擇、參數計算、壓注、噴灑設備選擇等。
4.6.2.5 其它防滅火方法:泡沫滅火技術、均壓通風等。
4.6.3 井下外因火災防治
4.6.3.1 電氣事故引發的火災防治措施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防火措施、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火措施、井下電纜、井下電氣設備的各種保護。
4.6.3.2 帶式輸送機著火的防治措施
井下阻燃輸送帶選擇、巷道照明、驅動輪防滑保護、煙霧保護、溫度保護和堆煤保護裝置,自動灑水裝置和防膠帶跑偏裝置,機頭機尾硐室自動滅火系統、火災報警裝置以及監測監控裝置。
4.6.3.3 其它火災的防治措施
防止地面明火引發井下火災的措施;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防止井下爆破引發火災的措施;空壓機的防火與防爆措施;防止機械摩擦、撞擊等引燃可燃物的措施等。
4.6.4 井下防火構築物
井下防火門硐室、消防材料庫、防火牆、采區和工作面密閉等。
4.7 礦井防治水
4.7.1 礦井水文地質
4.7.1.1 水文地質情況
井田水文地質條件,主要含(隔)水層類型,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水文地質類型;井田臨近礦井和小(古)窯涌水及積水情況以及地表水體、廢棄的礦井、小窯老塘積水情況、地質構造的導水性;第四系含(隔)水層特徵及積水情況;封閉不良鑽孔情況;礦井主要含水層或積水區與主要開採煤層之間的關系;礦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7.1.2 礦井水文地質特點、水患類型及威脅程度分析、可能發生突水的地點和突水量預計。
4.7.2 礦井防治水措施的確定
4.7.2.1 礦井開拓開采所採取的安全保證措施。礦井開拓工程位置及層位選擇、採掘工程所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4.7.2.2 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設。防治水煤(岩)柱的種類、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設原則、計算依據、方法與結果。
4.7.2.3 區域、局部探放水措施及設備。探放水原則、探放水方法的確定、探放水設備的選擇、探放水時的安全措施。
4.7.2.4 疏水降壓。根據礦井具體水文地質條件確定:疏水降壓地點、方法和降低水頭值的確定,疏水工程設計,疏水降壓設備選擇。
4.7.2.5 防水閘門。分析設置防水閘門的必要性,防水閘門規格,防水閘門硐室位置及設計計算結果,施工及管理要求。
4.7.2.6 井下排水。礦井不同時期井下正常、最大涌水量;排高及時間界限,地面所需附加揚程,排水方式;排水設備選型及管路淤積前、後的工況點(應考慮海拔高度對參數進行修正,以及並聯運行);排水泵的工作、備用、檢修台數,預留預設情況,排水能力校驗,電機功率和吸上真空高度校驗,泵與管路的運行組合,水泵的充水方式和起動、調節方式;排水管路管徑、材質、連接方式和壁厚校驗,閥門,管路趟數及敷設井巷和方式;水質pH<5時的防酸措施,管路的防腐,排水系統防水力沖擊措施,管路預留位置;泵房附屬設施[引水、起重、運輸、配水井/閥及硐室,大功率泵房的通風散熱和降噪措施;配水井、聯軸器的安全防護;排水設備及設施選型合理性和運行安全、穩定性分析。
水泵房位置及通道,水倉布置及容量。
附:水泵特性曲線圖、排水系統圖。
4.7.2.7 地表水防治。設計依據、地面水防治、地面水防治工程及裝備。
4.7.2.8 小窯、老窯水防治。小窯、老窯分布范圍、積水情況,與礦井的開拓開采之間的關系、影響程度,提出其積水區域實現安全開採的防治水技術途徑和安全技術措施。
4.8 電氣安全
4.9 提升、運輸、空氣壓縮設備
4.10 礦井監控系統
4.11 礦井救護、應急救援與保健
4.12 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定員、培訓
4.13 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施工圖階段和施工中應注意和解決的問題。
對於改擴建礦井,改擴建期間的安全措施和新老系統轉換的說明。
對需要進行專項安全設計的說明。
G. 井工煤礦初步設計需要提供那些資料
立項批復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
地質報告及批復
礦井相關有效證件,如采礦許可證等
礦井情況介紹及交通、所屬區域內的村莊、城鎮基本情況等
煤層煤樣分析報告
資金來源情況,當地經濟情況等便於經濟分析
H. 完整的礦井設計必須達到哪些要求
基建礦井指新建礦井或者改擴建礦井,經過基本建設完成後,進行聯合試運轉並竣工驗收後,方能轉化成合法生產的生產礦井。
具體程序是:
1、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履行礦井聯合試運轉驗收程序。未經煤炭管理部門批准,不準私自進行聯合試運轉,礦井回採工作面不得回採出煤。
2、礦井聯合試運轉按井型實行分級驗收審批制度,建設規模60萬噸/年及其以下的礦井聯合試運轉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驗,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批准;建設規模60萬噸/年以上(不含60萬噸/年)的礦井聯合試運轉由市煤炭工業局組織初驗,省煤炭工業廳組織驗收批准。
3、礦井聯合試運轉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批準的礦井聯合試運轉期限,期滿停止聯合試運轉。
4、煤礦聯合試運轉時,礦井井下主要生產系統、開拓布置、回採工作面安裝和安全設施必須按設計建成,地面生產系統、環境保護設施、主要工業和行政福利性建築均按設計基本建成,聯合試運轉所需、人員配備齊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否則不得批准礦井聯合試運轉,嚴禁煤礦安全工程未實現「三同時』』的建設礦井轉入聯合試運轉。
5、煤礦聯合試運轉期間,礦井要以各主要生產系統聯動、調試及檢修為主,出煤為輔;建設單位必須加強礦井聯合試運轉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礦井聯合試運轉安全進行。同時,礦井聯合試運轉正常後及時履行安全、環保、消防和職業衛生等專項驗收及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6、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全面檢查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安全設施是否達標的重要環節,全市基建礦井竣工轉產和領取相關生產證件前必須履行竣工驗收程序,未經竣工驗收的基建礦井不準轉入生產。
7、 礦井竣工驗收按井型實行分級組織驗收,煤礦建設規模60萬噸/年及其以下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初驗,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建設規模60萬噸/年以上(不含60萬噸/年)的項目竣工驗收由市煤炭管理部門初驗,省煤炭工業廳組織竣工驗收。
8、礦井項目竣工驗收必須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各項專篇設計、施工圖設計、煤礦安全規程及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准和規范,嚴格驗收標准和驗收程序,成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分專業小組組織驗收,對建設項目做出全面的評價,並提交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鑒定書,做為領取新證或換發新證的依據。
給你看一個省級官方的文件你就一目瞭然了。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的規定(試行)
根據《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規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批
(一)審批對象
1、新建及改、擴建的煤礦;
2、改變原設計生產系統的煤礦;
3、各級煤炭單獨建設的礦井安全項目。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初步設計(含安全工程項目設計);
2、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審批程序
1、安全處接基建局轉來的初步設計(含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後,承辦人對其完整性進行審核;
2、經審核齊全完整的文件資料由安全處登記,註明接收時間及審理時間,不齊全完整的退回報送單位;
3、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報審文件資料經審核受理後,對上報資料齊全的,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安全處根據專家審查意見,提出安全項目審查意見,報經處長、分管局領導審核後返回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5、修改後的安全項目設計由安全處進行復查;
6、復查合格的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意見送基建局並整理歸檔。
(四)審批時限
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實行限時辦結制,對符合條件的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五)審批許可權
1、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礦井;
2、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
3、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礦井及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由市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
二、煤礦安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一)驗收對象
1、新建及改、擴建的煤礦;
2、改變原設計生產系統的煤礦;
3、各級煤炭單獨建設的礦井安全項目。
(二)需提交的資料
1、省煤炭工業局出具的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意見;
2、國有重點煤炭、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省監獄管理局上報的安全工程項目初步驗收結論;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將煤礦總體工程竣工驗收時間通知安全處;
2、安全處編號登記,承辦人准備煤礦安全工程項目有關資料,並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小組,與礦井總體驗收同步進行;
3、驗收小組出具驗收意見;
4、在竣工驗收中,對建設單位未達到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的,竣工驗收小組將不予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驗收時限
與礦井總體工程驗收同步。
(五)審批許可權
1、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礦井;
2、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
3、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礦井及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由市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
三、實行A、B角崗位責任制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