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業企業污水是否可以讓另一個工業企業代處理。法律依據是那條
沒有明確性的法律規定,但是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經過處理後基本不能達到排放標准,更不用說好多企業基本就不處理。一般經過處理後都是排入市政管網,最後接到污水處理廠。所以好多地區性法規里有的就規定,必須接入到市政管網,進污水處理廠處理。有的地方無此規定,就作為一個軟性指標來要求各工業企業
2. 水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與標准規范
法律法來規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標准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GB17324-2003)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GB19298-2003)
還有礦原水、水處理器及污水的標准等
3.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4. 法律規定污水處理廠選址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版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權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5.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6.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7. 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時間多長,法律法規有規定嗎
運行內容有進水出水指標達到設計要求例如COD氨氮總磷氯離子等等運行中污水處理裝置的運行指標DO污泥體積污泥指數等等
8. cod超標排發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
污水超標排放行政處罰裁量標准
9. 求污水處理標准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書
GB 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版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權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0.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