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2001)
一、第一條中的「為了保護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障人體健康」修改為「為了保護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二、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的飲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內集中供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資源。」三、第三條中刪除第二款。四、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會同水務、規劃與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擬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方案和飲用水源保護規劃。」
第(四)項修改為:「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工業污染、生活污染、養殖及建設項目污染的監管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託其下設的水源保護機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的具體監管工作。」五、第八條第(一)項中的「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項中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統一規劃和管理」修改為「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飲用水源水域內的監管工作」。
第(四)項中的「農林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項、第(九)項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計劃」。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以及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察。」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生態林建設。」七、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製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葯等生產項目或者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禁止向水庫排放、傾倒污水」。
刪除第(八)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八、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禁止在飲用水源水域內從事網箱養魚和其他污染水源的養殖活動」。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項目和設施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配套建設的;
(二)不得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
(三)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並由國家有關部門做出環境影響評估;
(四)其排放物經國家有關監測部門監測,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確保不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在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飲用水源地進行生產經營、開發建設和其他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十一、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水源保護區內未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餐廳、酒樓、寫字樓、商住樓、住宅區、企業職工宿舍等,應當有配套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水源保護區內飼養豬、牛、羊的清理和對有關養殖設施的拆除工作。有關區、鎮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員會負責具體的清理和拆除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向水庫排放、傾倒污水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的規定,毀林開荒,毀林種果的」。
刪除第(四)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飲用水源地進行生產經營、開發建設和其他活動,未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生活污水、垃圾未經處理擅自排放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污染飲用水源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禁止傾倒污水通告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肆』 物業通知禁止亂扔垃圾怎麼寫
1.請將垃圾包裝完整(特別是含有液體的物體)扔進小區設置的垃圾桶內。
2.請勿將垃圾隨手亂扔、隨地吐痰,嚴禁高空拋物。
3.一紙一屑煞風景,一舉一動顯文明。
4.您文明的呵護會讓我更美。
5.親,請您高抬貴手,再堅持**米,前方有果屑箱,對您的善舉,由衷。
6.垃圾手中有,到「家」才分手。
7.高抬貴手,垃圾入簍。
8.車過留聲,非雜訊;人過留痕,非臟痕。
9.不要讓手中的廢棄物,斑駁了你來時的路。
10.垃圾也想有個家,一個不大不小的場所。
11.眼前美麗的風景,掌控在你我手中。
12.垃圾分類,創造美好生活。
13.這里是個放大鏡,保護環境,清新一片。
14.用你的愛心保持這片鮮綠,讓我的美給你帶來好心情。
15.垃圾分一分,環境美十分。
垃圾分類:
垃圾分類,指按一定規定或標准將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搬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垃圾分類的目的:
分類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力爭物盡其用。1.垃圾堆積在一起,不僅佔用很多的土地,而且會產生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質,發出陣陣的臭味,污染空氣、水源。
2.滋生蚊、蠅、蟑螂、老鼠,傳播疾病,對人們的健康危害極大。
3.許多的垃圾堆積在一起,不僅佔用很多的土地,而且會產生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質,發出陣陣的臭味,污染空氣、水源,同時,滋生蚊、蠅、蟑螂、老鼠,傳播疾病,對人們的健康危害極大。
4.目前,全球每年產生的垃圾量在激增,達到500億噸,這就需要更多的土地來堆放垃圾。
5.能堆放垃圾的特殊留用地已越來越難找到,垃圾填埋時,化學物質可能泄露,污染地下水和土地,此外,如果利用焚燒處理垃圾,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禁止亂扔垃圾的公告為維護廠區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行為,根據廠區衛生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經廠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加大對廠區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行為的管理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一、廠區內任何住戶和個人都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廠區公共場所衛生規定,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垃圾等廢棄物;不準亂倒污水。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廠區環境衛生督察人員責令其清除干凈,並收取10元的環境衛生管理費。二、廠工會、監察及廠部宣教科要經常開展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的教育和宣傳,積極倡導文明行為,在全廠形成人人講衛生、講文明的良好氛圍。三、廠區環境衛生督察人員要加強巡查,強化投訴舉報的受理。廠區環境衛生督察機構舉報投訴電話:000024947。四、廠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做好管轄范圍內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及時向環境衛生督察人員報告,並協助查處。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
一、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設施。凡直接、間接向該設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二、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起自渝北區人和,終至嘉陵江入口處(不含五一水庫和紅岩水庫)。
保護區范圍:盤溪雨水溝牆兩側向外各20米內。三、重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具體負責該設施及其保護區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四、盤溪排水工程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於綠化建設。五、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市政排水設施;
(二)擅自占(跨)壓、挖掘市政排水設施;
(三)擅自進行建築施工、堆物作業、擺攤設點等活動;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道;
(五)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丟果皮、紙屑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七)踐踏、損壞防護綠地的草地、花卉、樹木和損壞、盜竊市政公共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有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和城市容貌的行為。六、因城市建設確需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時,應徵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後的建(構)築物不得影響該設施的結構安全和正常運行,並在工程完工後,恢復有關市政公共設施和綠地。七、凡向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接溝排放雨、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和接溝許可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排放,並保證接溝處設施的完好。
排入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擺攤設點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其他責任。九、本通告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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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柒』 禁止在廠區內亂丟垃圾的通告怎麼寫
禁止亂扔垃圾的公告
為維護廠區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行為,根據廠區衛生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經廠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加大對廠區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行為的管理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廠區內任何住戶和個人都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廠區公共場所衛生規定,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垃圾等廢棄物;不準亂倒污水。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廠區環境衛生督察人員責令其清除干凈,並收取10元的環境衛生管理費。
二、廠工會、監察及廠部宣教科要經常開展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的教育和宣傳,積極倡導文明行為,在全廠形成人人講衛生、講文明的良好氛圍。
三、廠區環境衛生督察人員要加強巡查,強化投訴舉報的受理。廠區環境衛生督察機構舉報投訴電話:000024947。
四、廠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做好管轄范圍內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及時向環境衛生督察人員報告,並協助查處。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福建省漁港及漁港水域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東澳(平潭)漁港港章》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漁港管理,促進漁業生產,保障船舶、設施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港章。第二條東澳漁港的范圍(附圖):
1、水域范圍:由潭角尾、烏姜南端、姜山西北角、姜山東角和觀音角聯線組成的水域。
2、陸域范圍:
自潭角尾至觀音角之間岸線縱深三十米范圍的岸帶。第三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港監督機構依法對漁港及漁港水域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船舶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漁港港章,依照規定辦理簽證,接受監督管理。第五條漁業船舶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船舶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標明船名(船號),禁止船舶無證無號行駛。第六條船舶進出港必須保持適航狀態,按章顯示號燈、號型,加強正規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防止浪損小船。進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泊,按章顯示號燈、號型,留有足夠船員值班,保證船舶能隨時應變操縱。
禁止舢舨超載,舢舨夜間行駛應用環照白燈或手電筒及早顯示,謹慎行駛。第七條船舶進出港必須持有關證書、證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航行簽證簿等)向漁港監督辦理進出港簽證。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漁港監督有權禁止船舶離港: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船舶處於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的;
3、證書、證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標明船名(船號)的;
4、船舶違章搭客的;
5、應繳各項漁業稅費而未繳的;
6、發生海損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經處理的;
7、遇有惡劣天氣等妨礙海上交通安全情況的;
8、漁港監督認為有其他需要禁止離港情況的。第九條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從事捕撈、養殖生產,禁止在漁港水域設置有礙安全航行的設施和進行有礙安全航行的活動,已構成妨礙安全航行的,漁港監督有權責令其物主或經營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經營人必須設置規定的標志,並將礙航物名稱、尺寸、形狀、位置和深度及時報告漁港監督。逾期未排除的,漁港監督有權強制排除,排除費用由物主或經營人承擔。第十條漁港應設置導航、通訊、防火、救生等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發生失火、海難或其他災害時,在港船舶應服從漁港監督、公安部門調度,協同救助。
舢舨作業和水上作業必須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第十一條船舶運輸、裝卸危險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條件,懸掛信號,經漁港監督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錨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裝卸作業。第十二條保護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禁止在港區內傾倒垃圾,排放廢油、殘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質。因船舶造成漁港污染事件的,由漁港監督機關調查處理;因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漁港污染的,由漁港監督部門協助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處理。
漁港應設置回收、處理船舶廢殘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設施,防止漁業水域污染。
在港區內發生污染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報告漁港監督和當地環保部門,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並接受上述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第十三條船舶在漁港內停泊、避風和裝卸貨物,不得損壞漁港的設施裝備,造成損壞的應向漁港監督報告,並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漁港必須保持整體規劃,美化環境、綠化漁港應列入規劃實施。港區內嚴禁違章建築搭蓋、擺攤設點、集市貿易。對於違章建築以及有礙於漁港規劃的設施,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確需在港區內建設的項目,應先徵得漁港監督同意後再報請市、縣政府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第十五條經批準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礙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應報告漁港監督,並發布航行通告。第十六條單位、個人租用漁業碼頭、倉庫、裝卸設施等,應向漁港監督辦理租用手續,交納租金,使用港區岸線必須報經漁港監督批准,並交納岸線使用費。
『玖』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泉城廣場管理的通告
一、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的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廣場的公共設施,維護廣場的公共秩序。二、泉城廣場的管理范圍為:東至南門大街西側人行道(不含山東省科技館);西至趵突泉南路東側河道;南至濼源大街北側人行道;北至黑虎泉西路南側人行道綠地護欄。三、游覽區內嚴禁建設與廣場管理無關的各種建(構)築物及臨時設施。四、嚴禁在游覽區域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賣藝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五、嚴禁砍伐、折損、刻劃樹木或採摘花卉,嚴禁踐踏草坪或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六、嚴禁隨地吐痰、吐泡泡糖、便溺、亂扔亂倒廢棄物、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在護城河、噴泉等觀賞水體內排放、傾倒污水、游泳、洗滌衣物。七、嚴禁污損、挪動、侵佔、破壞、偷盜廣場各種公共設施。八、嚴禁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或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的活動。九、嚴禁在游覽區內隨地躺卧、露宿、乞討等有礙廣場容貌的活動。十、遊客不得攜犬入內,不得捕捉、傷害廣場鴿。十一、禁止各種車輛進入游覽區,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廣場地下停車場內或指定位置。十二、泉城廣場管理處負責對廣場的綜合管理,受市城建、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委託,對違反本通告第五、六、七條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十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拾』 飲水機旁邊不能亂扔垃圾倒水通知怎麼寫
通告——為了保證大家用水衛生,保護環境,保持飲水機周邊地面乾燥,請不要在飲水機旁邊亂扔垃圾,傾倒污水。請大家自覺遵守,互相提醒。——特此通告。——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