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影響煤礦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公司各項工作規范化,標准化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和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2條 公司所有單位、部門和全體職工的行為均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職工行為規范
第3條 嚴格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每遲到或早退一次,1小時之內,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4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種記錄。否責,一次分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100元和50元罰款。
第5條 工作時間脫崗、串崗,每人次罰款10元,並對單位領導聯責罰款5元,生產要害場所發現脫崗的罰款50元,睡崗的是農民工的予以辭退,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因不負責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分析定性給予除名或停工三個月處分。
第6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職工有事必須持請假條向單位領導請假,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生效。請假到期必須及時銷假。否責,按曠工處理。
第7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打牌、下棋、看小說、干私活,否則,給予下崗處分。
第8條 嚴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崗(特殊崗位除外)。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對公安科門衛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聯責罰款5元。
第9條 工作人員上崗要穿勞動保護服。否則,一次罰款10元 。
第10條 嚴禁酒後上崗和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喝酒,禁止值班時間飲酒,執行禁酒令。發現不執行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11條 嚴禁賭博。一經發現,交公安科處理,對參賭博者罰款500元,並對賭博地點所在單位聯責罰款200元 。
第12條 各有值班任務的單位和要害崗位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脫崗、空崗、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查出的問題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3條 認真執行逐級請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請示,事後有匯報。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須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14條 幹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罵職工,凡打罵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15條 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好本單位的政治、業務學習。凡無故不組織者,對單位責任人罰款10元。
第16條 嚴格學習和會議制度。對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者,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17條 在職工中提倡講文明語言。凡講粗話臟話,影響正常工作、同志關系和損壞公司形象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8條 團結同志、互敬互愛。出現一次爭吵、打架、鬧不團結的,對責任者所屬單位罰款100元,視情節情況,給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打架造成別人傷害的,根據分析對責任人予以除名,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9條 機關人員和地面管理人員上班期間著裝要整潔大方,懸掛標志牌,單位有規定時,按規定著裝。否則,一次罰款10元。
第20條 夏季上班期間,職工不準穿短褲、背心、拖鞋,女同志不準穿超短裙,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第21條 嚴禁在公司內吸煙,違者罰款50元,在衛生區域內發現煙頭一個,罰衛生負責單位50元,外來人員吸煙的,由接待單位做好處理,否則,每發現煙頭一個,罰接待單位50元。
第22條 嚴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開,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弄虛作假,對單位責任人處以每人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第23條 辦公場所、工作崗位要使用文明用語,凡不使用者,一次罰當事人10元。
第24條 環境衛生區域保持清潔。發現一處有垃圾、臟雜物、紙屑、果皮、等雜物,每次(處)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
第25條 垃圾、雜物倒放在指定地點,發現亂倒垃圾、堆放雜物的,一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26條 辦公樓下水道保持暢通,無堵塞。否則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27條 室內地面清潔,見本色,無雜物、紙屑等。不見本色,罰款20元;有雜物、紙屑等,一處罰款10元。
第28條 辦公室內桌椅、櫥櫃等擺放整齊美觀,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29條 辦公場所牆上懸掛的牌板、鏡框、圖紙等整齊干凈。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30條 室內物品無灰塵、污垢。否則,每處罰款5元。
第31條 地面、牆壁無痰跡。否則,一處罰款20元。
第32條 門窗、玻璃明亮、干凈。否則每處罰款10元。
第33條 桌面保持干凈,物品擺放整齊,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4條 臉盆、毛巾、痰盂等衛生潔具清潔、無污垢、無異味。否則,一件罰款5元。
第35條 不準亂倒污水、亂扔雜物。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36條 公用廁所衛生設備齊全完好,使用正常。發現一處損壞,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公用廁所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37條 公用廁所無積水、無雜物、無異味,無積垢,通風良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第38條 宣傳牌、標志牌等鞏固設施保持完好,有一處損壞,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對故意損壞宣傳牌的,對責任人處以原價值5倍罰款。
第39條 遵守衛生間管理制度,愛護公物,不準隨意開關水龍頭、損壞供水設施,確保上下水道暢通。不關水門、一次罰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罰款20元。
第40條 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責任者,是幹部的撤職,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條 外來人員需進入要害工作崗位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有本公司人員陪同,並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少登記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第42條 要害崗位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43條 自覺愛護廠區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花折枝,違者按樹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44條 公司機關人員要熱情、及時、周到,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否則,每發現一次與工人爭吵或說臟話,罰款50元。
第45條 職工連續曠工15日,累計曠工達30日者,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46條 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操作規程的,經排查不適合工作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7條 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給公司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8條 聚眾打架斗毆,嚴重破壞公司形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9條 煽動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給公司生產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50條 從事飲食服務工作嚴禁披肩發、長指甲、染指甲、長胡須、戴首飾,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聯責對等罰款,因食品衛生造成中毒現象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承包方1000元,情節嚴重的另外處理。
第51條 就餐人員有將腳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的,一次罰款50元。
第52條 下班時,要將辦公室內的用電器關閉,並將電源關閉,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3條 要節約用水、用電,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每發現一次浪費現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4條 就餐人員破壞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熱設施等公共財務的,發現一次按原價賠償。
第55條 飲食人員上崗必須身著工作服、帽,並保持整潔,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56條 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嚴格把關審查,對私招濫用或私自改變用工性質的,除退回所招人員外,每招一人,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57條 凡公司招用的人員,在上崗工作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否則,不予上崗。
第58條 公司內部人員調動時,人力資源部要下發調動通知單,對拖延報到時間的職工,每拖延一天處以100元罰款,並按曠工處理,對不服從調動的職工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59條 各單位在接到調動通知單後,要立即通知本人,對延誤通知時間或不服從調動的單位負責人,每拖延一天處以50元罰款。
第60條 職工違反操作規程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61條 各單位工資核算員要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報表報人力資源部。否則,每拖一天,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單位主管罰款20元。
第62條 對發生偷盜行為者,取消當年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並對所在單位正職罰款1000元,連責單位項目經理、班組長(車間主任)各600元,本單位一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偷盜的,對單位正職誡勉半年,誡勉期間工資下調10%。
第63條 借工作之際弄虛作假,損公肥己者、里勾外聯者,取消當年的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64條 嚴禁單位內部工資、資金、津貼、實物等「二次分配」。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500元和100元罰款。
第65條 在廠區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線,違反行走規范罰款10元。
第66條 對於擅自離崗人員,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與其本人和家屬進行聯系,確認是否為擅自返鄉,若未返鄉,超過24小時,聯系不到本人的,應及時將人員上報公司調度室,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67條 對於及時發現、避免災情發生的,視其情況給予獎勵。
第68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職工都有制止、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的管理,規范勞動關系,增強職工的自律意識,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所有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使用本規定。
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錄用
第3條 新招聘職工必須經礦同意,方可進行招聘。
第4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按照「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原則,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健康檢查,確定錄用。
第5條 由礦或其他單位調入的職工按勞務輸合同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組織
第6條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動組織狀況的調查,由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組織,結合上級定員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定編定員。
第7條 按照定員標准根據工作需要對人員進行合理的調配,同時做好職工轉崗的培訓工作;嚴格履行逐級聘用試行辦法,做好職工聘用、續聘、解聘等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第8條 對長病(連續病休六個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負傷、體弱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工負傷的鑒定按照集團公司規定辦理。根據鑒定結果辦理傷、病休或上崗手續,經鑒定上崗人員不服從分配者,從次月停發傷、病休工資。
第9條 職工調動管理。外部調出、調入職工要有調出單位的介紹信,各項內容填寫真實齊全。調入職工本人需持介紹信到人力資源部進行目測,並到指定醫院進行綜合查體,女職工必須由計生辦提供查體合格證明。人力資源部持介紹信及查體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後,根據需要確定是否調入。在正式調入以前對被確定調入人員實行調查審核,對弄虛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條 職工調出要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公司分管領導簽屬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公司同意調出的人員,本人持介紹信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公司物品以及保險繳納等清理手續。不清理完畢者不得辦理調動手續,否則追究調配人員的責任。
第11條 職工內部調動。個人調動程序: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另調出、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交人力資源部→由公司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 專業內部職工調動由專業分管領導審批,井下調井上的人員和機關部室人員調整一律由公司研究決定,總經理批准。
第13條 本單位缺員的不準人員調出,單位負責人不準簽字同意,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14條 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按照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辦理。
第15條 對於單位曠工人員及安全薄弱人物,經單位黨政負責人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查,每月18日集中報人力資源部,待崗學習。
第16條 各單位對職工內部調整工作崗位的,必須先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再調整,並填寫工資變更表,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單位100元,罰個人50元,由此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負擔。
第17條 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否則,每發現一人,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罰單位5000元,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職工勞動關系
第18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 職工在正式上崗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20條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所列各項條款。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准變更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原則上不準調出公司。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師。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的。
(3)擔任重要工作項目,任務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繼續處理的 。
(4)對單位債權債務負有責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通知本人,經勞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第23條 人力資源部設專人管理職工勞動合同,對不能及時簽訂、鑒證或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爭議的,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
二、無理取鬧,破壞公司穩定者;組織集體越級上訪的責任者;謾罵或毆打各級各類管理人員者。
三、破壞公共設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盜竊礦山物資或職工個人財產者。
四、 因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者,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
五、違犯計劃生育規定,造成違法生育的。
六、違犯黨紀、政紀規定,違紀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
七、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規定,有關開除條款者。
八、因不負責任或違章作業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九、故意破壞有關設施,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內出現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
十二、本礦人員糾集外來人員來礦擾亂秩序的。
十三、職工以虛假信息,蒙騙公司,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解除條款。
十五、勞動者存在其它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第25條 全民職工和集體職工已分別與翟鎮煤礦簽訂了勞動合同, 參加了社會保險統籌,其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檔案由礦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
第26條 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所在單位必須考核勞動紀律、出勤、工作態度等關鍵事項,經考核合格後,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
第27條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以「按勞取酬為主,多種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公司相關工資分配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分配職工勞動報酬。在收入分配上重點向井下一線和高技能崗位傾斜。
第28條 嚴格按照上級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標准執行。
第29條 由於個人原因,月度無工資收入的,個人必須及時補交全部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金,否則,因間斷繳費年限造成的後果自負。
第30條 各單位的工資計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凡有在工資計算中有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分帶錢現象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去該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車間主任職務,連責正職每人1000元。
第31條 勞動合同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應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自願的原則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當個人月度工資不足各項代扣時,暫停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的扣繳。
第32條 由礦輸出到公司的員工,其社會保險金由公司轉到礦後,由礦統一繳納。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33條 職工應當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34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如實填報出勤,嚴禁弄虛作假,否則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職工要做到嚴格履行各種請、銷假制度,管理人員請假按管理許可權審批,一般職工請假三十天以內者由各單位審批(保勤期間按保勤規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資源部審批,事假到期返回銷假。未經審批,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第35條 嚴格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職工的工傷、病假、產假等有資假期工資以及相關待遇。因工負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傷工資由單位承擔,醫療期滿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等級及結論由公司支付。
第36條 因病、體弱等原因被基層單位解聘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結論予以調整。確定為病休的人員,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各種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需要調整崗位的,根據公司生產崗位實際,予以調整崗位,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分配的,按曠工處理。
第37條 對於賣淫、嫖娼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為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提供條件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章 職工績效管理
第38條 為建立持續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找出職工客觀存在的工作差別,為評優樹先、報酬管理、轉崗落後尋求客觀公正的依據,同時改善職工的工作表現,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目標的實現,對全體職工實施績效管理。
第39條 目標管理和工作實績相結合;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要有側重,不考評無關的內容;考評和績效管理的動靜結合。
第40條 考評范圍及組織。按職工所從事的崗位的差異,分以下幾大類: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部(室)一般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工人技師,安監員及督察員,基層單位一般職工。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工人技師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其餘考評由各單位組織。
第41條 考評指標及細則的制定。
(一)各崗位的考評項目及實施細則在本制度基礎上由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及所在單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學全面又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標要清楚。要與所在單位的目標和管理重點緊密結合。
(二)考評項目劃分為:主導項、參與項、激勵項、否定項。
(三)一般應包括:目標任務、成本管理、工作態度、思想品德、工作創新、工作紀律等。對於管理人員還應增加關鍵事件、目標管理、勤政廉政等項目。對於一般職工應加強行為觀察和勞動紀律的考核。
第42條 考評獎懲兌現
對考評成績優秀的根據實際可予以獎勵、晉升,對考評不合格的各類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轉崗處理或誡勉。
第八章 管理人員實行競爭上崗
第43條 機關(部室)管理崗位、各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崗位,在設崗定員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職位出現人員空缺;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機構,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44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按照層次,在內部實施,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本層次無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擴大競爭上崗人員的范圍,有必要的可面向社會公開競聘。
涉及專業重要機密的崗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范圍。實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層次、數量以及具體范圍,按照幹部許可權由公司確定。
第九章 職工培訓和開發
第45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職工培訓計劃,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對公司職工分副總以上領導、區隊長、生產班組長、生產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員五個層次從安全生產、技術業務、企業經營、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編制試題庫,為培訓考核和競聘上崗提供題源。
第46條 招收新工人,要嚴把人員入公司關,按照就業准入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需要持證上崗的工種,無就業資格證者一律不得招收錄用。對新入公司工人、轉崗工人和其他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實際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者,報相關安監機構辦理安全工作資格證。
第47條 職工全員培訓。人力資源部每月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把學習內容分解下達給工區,工區根據計劃內容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在每周自行組織學習培訓。
第十章 附 則
第48條 本條理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本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49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原制定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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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鎮幹部不經過地主同意私自在地里倒垃圾怎麼
這是一種破壞土地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侵犯他人土地承包權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視情予以賠償,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工廠有污水溢出怎麼處罰
由於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毒性大、波動性大,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帶來較大沖擊。同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混合後對處理技術和成本也有著更高要求。一些人問: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準是什麼?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解答下吧。
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具體處罰多少錢根據情節嚴重性規定。
一些人問: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EWP高效污水凈化器 對凈化污水有作用。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不會用任何的濾料或者填料當作濾床,所以不會出現堵塞的問題,有效的避免了砂濾池或其他過濾裝置不可避免的反沖洗的過程和多餘的環節支出。除此之外,它還輕而易舉的解決了處理裝置在偶然停用後出現的濾料乾涸板結引起的堵塞現象。這一技術的突出特點是藉助先進生產方式的污水中的懸浮與絮凝劑反應後生成的絮凝沉澱物形成吸附過濾對連續進入的污水完成凈化任務。關鍵是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可以使污水中的絮凝沉澱物形成穩定的流化,污染物會發揮活性碳的吸附作用,同時能藉助新鮮進入的絮凝沉澱物推動老的絮凝沉澱物排出,這樣就可以保持凈化器的長期治理效果。盡管它只是一級物化處理工藝,但是它比氣浮、沉澱等同類工藝多了9.8~19.7%的效率。總而言之,這一技術的工藝簡單、設備可靠,同時易於管理,成本低,對所需的有效空間要求低,最重要的優點就是高效與低運行費用,經它處理的廢水能達標排放並可回用。
污水在經過了有效的凈化處理後再利用是合理的,同時也是可行的。污水凈化再利用是一種有效緩解水資源缺乏的方法,並且它也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研究資料顯示,凈化污水的成本會隨著廢水處理規模的變大而逐漸減少,同時其利潤還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增加,因此它的競爭能力很強。污水凈化再利用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非常明顯的,同時,它能夠有效節約大量的有限水資源,緩和城市水的供需矛盾,減少城市排水系統的負擔。除此之外,污水凈化再利用還可以控制水污染,改善生態與社會經濟環境。經濟發展的腳步逐漸加快,水資源的需求也將越來越大,污水凈化再利用技術將會在未來的時間里發揮其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為了用水安全,建議大家撐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同時還可以用水龍頭凈水器保證水的質量,更多相關兒童安全知識盡在佰佰安全網。
4. 居民樓總管道漏水導致我家廚房水斗污水外溢,下滲到一樓發生糾紛。請問該如何解決糾紛維護權利。
在過程中,您這個案例是由兩宗有聯系的個案組成的
首先是您家樓下的鄰居和版您,由於您權家漏水導致了鄰居家的損失
第二是您家和物業,由於物業沒有採取必要的日常維護,導致水管事故,出事故後也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污水下滲不但給您家造成損失,還需要您家對鄰居家做出賠償,擴大了損失。
所以,您這個事情,是需要分開處理的。
5. 污水處理廠污水溢出,相關人員應當承受什麼法律責任
處理來廠負大部分責任,源根據環境保護法,廠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導致污染物泄出,嚴重且人為的,廠方可能責令整改,包括民事賠償,十分嚴重的,負責人要負刑事責任,如果當地環境管理局處理不當,不及時,也會收處理
6. 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責任誰負
這種主下水管堵塞的抄情況,一般來說,你家和樓上的都有可能造成。責任都有可能有。如果自己很注意的話 一樓可以進行改造單獨下水道 如果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能出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誰有責任你可以起訴誰, 但你要足夠的證據。 下面這個地址有個相關的法律:樓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探討地址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9963 你可以參考。
7. 河南義馬氣化廠爆炸致污水外泄 ,如何處理污水外泄減少污染
7月19日下午5時45分,河南省煤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義馬氣化廠C套空分裝置發生爆炸著火事故。爆炸導致部分消防廢水和事故廢水流入澗河,面對污水外泄,
對被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的減少對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及時檢控排查,對於已經被波及的人群,要及時送醫救治。待應急處置完成後對造成此次事故的相關人員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8.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的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於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環保、規劃、物價、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單位和個人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關優惠政策減免其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並書面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准。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在污水處理單位服務范圍內,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取消化糞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並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經處理後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三)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經監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並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准、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並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准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並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並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後,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後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准,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並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9. 污水處理監管機構對污水外溢及環境污染所能施加的最高罰款額是多少
根據當地的環保條例或者市容環衛管理條例進行處罰,金額以當地的政策為准。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內容
本條例所稱岸邊拆船,指廢船停靠拆船碼頭拆解;廢船在船塢拆解;廢船沖灘(不包括海難事故中的船舶沖灘)拆解。
本條例所稱水上拆船,指對完全處於水上的廢船進行拆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並主管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環境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綜合港港區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漁港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拆船活動對沿岸漁業水域的影響,發現污染損害事故後,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處理。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主管軍港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和重要江河的水資源保護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職責,協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門監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在主管本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確定水域的拆船環境保護工作時,簡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結合本地區的特點、環境狀況和技術條件,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拆船廠。
在飲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點、鹽場、重要的漁業水域、海水浴場、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不得設置拆船廠。 設置拆船廠,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其內容包括:拆船廠的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狀況、拆船規模和條件、拆船工藝、防污措施、預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部門在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有權對拆船單位的拆船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限期治理。
對拆船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通過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拆船單位在廢船拆解前,必須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關閉海底閥和封閉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殘油、廢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廢棄物必須送到岸上集中處理,並不得採用滲坑、滲井的處理方式。
廢油船在拆解前,必須進行洗艙、排污、清艙、測爆等工作,經港務監督檢查核准後,方可拆解。 在水上進行拆船作業的拆船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採取有效措施,嚴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類和其他漂浮物擴散。
在水上進行拆船作業,一旦出現溢出、散落水中的油類和其他漂浮物,必須及時收集處理。 排放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還必須經過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批准。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接到拆船單位申請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的報告後,應當抓緊辦理,及時審批。 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廢棄物,不得投棄或者存放水中;帶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廢棄物,嚴禁進入水體。未清洗干凈的船底和油櫃必須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業產生的電石渣及其廢水,必須收集處理,不得流入水中。
船舶拆解完畢,拆船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拆船現場。 發生拆船污染損害事故時,拆船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並迅速報告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
污染損害事故發生後,拆船單位必須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提交《污染事故報告書》,報告污染發生的原因、經過、排污數量、採取的搶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損害後果等,並接受調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也不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二)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的
(三)拆船廠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四)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區域設置拆船廠並進行拆船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雖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後,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的。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拆船單位和個人在受到罰款後,並不免除其對本條例規定義務的履行,已造成污染危害的,必須及時排除危害。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拆船單位,可以根據其造成的危害後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前款所指拆船單位的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的拆船單位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方賠償損失。造成污染損害方有責任對直接遭受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凡直接遭受拆船污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污染索賠報告書》。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拆船污染損害的時間、地點、范圍、對象,以及當時的氣象、水文條件
(二)受拆船污染損害的損失清單,包括品名、數量、單價、計算方法等
(三)有關監測部門的鑒定。 本條例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