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關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有什麼技術政策
一、污水來源及特性
1、農村污水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我國明顯加快了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大力發展新農村或小城鎮建設,對於帶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的發展是一大戰略。但是,在發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經濟的同時,又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可續發展的又一大重大舉措。
我國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涉及到的環保問題,主要有農村污水污染和農村垃圾污染兩個方面。在農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養殖污水污染、農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業污染和其他污染。這些污染物與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農村污水實際上是上述污水的總稱。
2、農村污水特點
⑴、納污面積小、污水量少、變化系數大、水質和水量波動大。
⑵、有些農村的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給水質造成一定沖擊。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還有地下水滲入。
⑷、農村可能出現跳躍式的發展,近期污水量比較少,而遠期污水量較大。
⑸、由於經費問題、基礎設施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處理站,社區也可能難以維持能耗高、維修量大、管理復雜的處理系統。因此,我國新農村污水處理應該選擇經濟、高效、節能、簡便易行、處理效果好、抗沖擊能力強,運行穩定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
新農村一般分為1000人社區、2000人社區、3000人社區三種類型,社區人均排水0.15m³/d,污染物濃度CODcr<900㎎/L,PH值為6.5~7.5,BOD5<350mg/L,SS<
700mg/L,色度(稀釋倍數法)<200,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可生化性好,但水質、水量波動較大。可見,農村污水水質指標明顯高於城市生活污水,而採用低負荷的工藝技術,佔地面積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因此,採用高負荷的污水處理工藝《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處理農村污水,特別適合我國農村污水處理及小城鎮污水處理建設的需要。
3、污水處理方法
我國的污水處理發起步晚、發展快,污水處理採用的工藝主要是生化處理,常見工藝有接觸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溝、SBR、曝氣生物濾池、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根據後續處理工藝的不同,它又分為:水解-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氣浮-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快沉-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超超聲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微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與其它工藝結合,發展出AB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2/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氧化溝-導流曝氣生物濾池;SBR-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多種深度處理工藝。
二、導流曝氣生物濾池
工藝技術介紹
1、技術來源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在傳統曝氣生物濾池的基礎上,充分借鑒下向流曝氣生物濾池法、上向流曝氣生物濾池法、接觸氧化法、生物膜法、人工快濾法、沉降分離法、無泵污泥迴流法、給水快濾法等八者設計手法,和二級或三級污水處理工藝而開發研製出來的污水處理工藝、新技術。2005年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ZL200420033672.4。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已在我國的北京、山東、河北、貴州、山西、四川、內蒙古、黑龍江、江蘇、吉林、河南、湖北、天津等地已有工程實例,案例設及醫院、生活、化工、屠宰、食品、亞麻、酒精、制葯等廢水處理,大量的應用證明:出水水質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2、技術特點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Conction Current Biofilter (簡稱CCB),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完成曝氣→沉澱→二次曝氣→二次沉澱等過程,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流程。特別是在連續進水條件下,實現進水→曝氣→沉澱→出水的間隙曝氣,同時,實現污泥迴流,整個運行沒有閑置,其優點較其它污水處理方法更為突出,處理效果優為顯著,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AB法、SBR法、A2O法、接觸氧化法以及兩曝兩沉,間隙曝氣法等污水處理的換代產品。2009年8月,被國家科技部列為「創新項目」項目代碼09C26215205564;2009年12月,國家環保部將該產品列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環發【2009】)146號;2010年5月,國家科技部、國家環保部、國家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認定《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為「國家重點新產品」,其編號為2010GR467010;2012年7月,國家環保部又將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列為十二五期間「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環境保護部【2012】)39號。
3、技術性能
1)、技術前瞻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充分借鑒了八種的污水處理設計手法,是一種典型的高負荷、淹沒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導流,脫氮除磷反應器,處理後的污水優於排放標准,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技術前瞻性。
2)、工藝創新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過程。整個運行沒有閑置。 因此工藝創新性。
3)、工程投資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BOD5容積負荷是常規二級生物處理的5~10倍,加上微生物量多達10~15g/L,也 不需設置二沉池,因此工程投資經濟性。
4)、處理效果穩定性
使裝置中存在好氧和缺氧環境,可實現硝化、反硝化,沒有污泥膨脹之慮,不受水力負荷的沖擊、而造成微生物流失,即使污水減少一半以下、或停水後再啟用,只需很短的時間,就能正常運行,因此處理效果穩定性。
5)、處理流程簡化性
由於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法將兩個曝氣池、兩個沉澱池、兩個過濾池合為一體,使處理流程得以簡化,因此處理流程簡化性。
6)、投資和運轉費用經濟性
由於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工藝流程短、池容小、佔地省,使工程費用大大降低。加上裝置利用濾料切割、阻擋、細碎氣泡,強化氣、液傳質效應,增加微生物與空氣的接觸面積和時間,導致濾池充氧效率大為提高,因此投資和運轉費用經濟性。
7)、操作管理簡單性
通過液位感測、溶氧測定儀、定時器、變頻器、PLC程式控制系統,使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全部實現自動化,因此操作管理簡單性。
8)、脫氮除磷典型性
①、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法脫氮除磷基本原理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法的脫氮原理是在將有機氮轉化為氨氮的基礎上,通過硝化和反硝化菌的作用,將氨氮通過硝化轉化為亞硝態氮、硝態氮,再通過反硝化作用將硝態氮轉化為氨氣,從而達到從廢水中脫氮的目的。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法除磷的原理是在厭氧條件下,聚磷菌將其細胞內的有機磷轉化為無機態磷,並加以釋放,利用此過程中產生的能量攝取廢水的溶解性有機物質合成PHB,從而在好氧的條件下,聚磷菌則將PHB降解,以提供從廢水中攝取磷所需的能量,從而完成聚磷的作用。
9)、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由於大量的微生物不會流失,即使長時間不運轉也能保持其菌種的活性,加上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所特有的高微生物量,使得對氣溫變化的適應性強。
10)、檢修換件方便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主要轉動設備置於地上,加上主要設備和材料均為國產,因此檢修換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設靈活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法系統單元為模塊化結構,可集中設計,也可分開設計,還有利於擴建,能較好地適應各個地區地貌,對於舊污水處理工程的升級改造也時分有利。
Ⅱ 中國農村污水治理還存在哪些問題
每年產生污水90多億噸,處理率卻僅為22%,遠低於城鎮污水90%以上的處理率;污水治理設施「建好不用、只曬太陽」的現象普遍存在;排放標准日趨嚴格與地方經濟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農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發巨大市場
農村污水治理已經成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頭戲。2018年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今年將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
緊隨其後,中辦、國辦聯合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進一步提出,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
在今年5月舉行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再次提及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推進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同時國家對農村的投入要向這方面傾斜。
地方層面,農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湖南、湖北、江蘇、福建、雲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繼出台一系列推進村鎮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全省農村廁所污水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山東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8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處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點。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計劃籌措約190億元資金用於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國家及地方層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動著村鎮污水領域市場加速釋放。據E20研究院測算,到2020年村鎮污水處理率將達60%,後「十三五」時期預計市場空間剩餘1200億。
「城鎮污水處理市場已趨於飽和,而村鎮污水處理市場呈現一片藍海。」桑德國際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村鎮環境集團總經理王俊安表示。
另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至5月,共有18個投資額超5億的村鎮污水治理項目釋放,累積投資額度超165億元。
Ⅲ 國家對農村鄉鎮污水處理的政策
請看以下報道: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
記者發現,隨著各地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一些地方鄉鎮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尤其是隨著節能減排任務壓力不斷增加,採取在大中城市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減少COD的空間將縮小,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將成為一些地方減少COD的新領域。
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廠基本依靠政府資金建設。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鄉鎮污水處理廠,都是依靠國家和省補助才得以實施的。荊州市建委介紹,為了配合湖北省荊州市四湖地區的流域治理,通過省級補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邊建設10個鄉鎮污水處理廠,對日處理每噸污水能力補貼1300元;管網建設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資100萬元,省市補貼50萬元的標准進行。
但記者發現,環保高要求與經濟低水平矛盾也在鄉鎮污水處理中顯現,即使有上級政府補貼,一些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仍困難不少,走上市場化運行軌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鄉鎮經濟實力薄弱,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後續資金不足。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監利縣新溝鎮正在建一個日處理污水4000噸的鄉鎮污水處理廠,省級財政補貼了520萬元。鎮黨委副書記熊耀平說,當地還有管網建設費800萬元,即使上級財政補貼一半,仍然有400萬元的缺口壓得當地政府喘不過氣來。他說,新溝鎮是監利縣經濟狀況最好的鄉鎮,每年能夠用於公共建設的資金也只有150多萬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區流域不少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去年11月簽訂了有關投資開工協議後,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另一方面,鄉鎮經濟落後,導致城鎮化的供水體系不健全,農村自來水收費率低,與自來水費捆綁的污水處理費也難以收齊。監利縣新溝鎮雖然也在向上級政府打報告,收取污水處理費,但當地自來水的收取率才40%,自來水廠已負債100多萬元。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來水供水管網本身跑冒滴漏,農村貧困戶、無人戶大量存在。
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記者發現,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上看,污水處理費只有縣級以上才可以徵收。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是空白。
由於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無政策保障,即使開征污水處理費,中部鄉鎮普遍經濟水平低,群眾生活水平不高,難以負擔高成本的污水處理費。一個日處理能力只有4000噸的污水處理廠,要保本運行,污水處理費要遠遠超過1元/噸。一般的農村群眾無法負擔。湖北監利縣福田寺鎮每天產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資310萬元後,這個集鎮人口只有8600人的鄉鎮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個日處理污水2000噸的處理廠。副鎮長楊小波說,保障污水處理廠商業化運行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根本沒有納入政府的計劃。當地1.5元/噸的供水價格也是政府不敢輕易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規范也是當前一些鄉鎮污水處理中面臨的挑戰。楊小波介紹,目前污水處理廠還是鎮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噸日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根本就沒有企業感興趣,當地政府已計劃將污水處理廠先期交給鎮自來水廠來管理。這個自來水廠已承包給了社會人員,造成了污水治理監管上「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鎮污水處理廠後期持續穩定運行前景不容樂觀。
強化補貼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加上鄉鎮污水處理廠規模過小,一般企業根本無法正常進入這個市場,鄉鎮污水處理距離市場化還有非常大的距離。不少基層幹部和專家建議,要在堅持推進市場化的基礎上,逐步加強對鄉鎮污水處理行業的扶持。
首先,對已運行或在建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國家和上級政府應進行一定的固定補貼政策。目前,我國對鄉鎮污水處理還沒有專門的補貼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區域和項目上才有補貼,而且這些補貼缺乏持續性,忽視了鄉鎮污水處理中的一些實際難題。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陸鋒介紹,宜昌沿長江建有6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為確保三峽水庫水質,國家對這些鄉鎮的污水處理廠都採取逐年遞減的補貼方式確保正常運轉。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國家在2006年補0.80元/噸,2008年為0.40元/噸,2009年為0.30元/噸,2010年為0.20元/噸,之後國家不再補貼。
劉立偉說,除補貼建設資金外,國家應在補貼上考慮鄉鎮經濟落後現狀,強化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他說,鄉鎮污水處理規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為主,進行初級處理就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准,因此主要成本還是集中在電費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夠有效解決這兩個問題,就能確保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其次,補齊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農民負擔。專家認為,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收入低下,對一些地方收取鄉鎮污水處理費必須慎重,國家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標准,不能通過加污水處理費增加農村群眾負擔。
第三,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供水與污水治理必須分開管理。為避免一些地方出現污水處理設施閑置或者拿了國家補貼不處理污水等問題,國家所有的補貼行為,必須是以推動污水處理向市場化轉變為原則,運行體制上堅持企業參與,政府補貼,走市場化道路;應將污水處理設施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將經營權向市場拍賣;企業不能在同一個地區既供水,又參與污水治理。
Ⅳ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案有哪些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包括化糞池、污水凈化沼氣池、普通曝氣池、序批式生物反應器、氧化溝、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生態塘等。
根據現場水質情況,排放要求,設備放置要求等確定處理方案·
農村污水處理
Ⅳ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位有呢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731
【實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
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
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
政府預算,並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
和交流;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
、灘塗、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
,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於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
和控告。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
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
品結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
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
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
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
准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
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
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
站(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
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後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
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
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准收費,並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准部門對國家環境
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准,對國家環境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地方環境標准報經省人民政
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准。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
准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
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和農業環境
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於環
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提高環境保護投資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並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
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從事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費。
第十七條 合理使用和保護耕地,提高農田地力,採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貧瘠化、鹽漬化。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圍湖造田和擅
自圈圍、侵佔、填堵水面、沼澤、灘塗、窪地;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
放有害廢水。
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沼氣,開展農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蟲害的綜
合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葯生產、貯運、經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經營、使用和進口國家規定禁止使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葯;合理使用
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激素等物質,防止對農業環境和農產品造成污
染和損害。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園林、農田
、果園、茶場、漁業水體等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
置和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垃圾、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確需堆放、棄置和處理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可以利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進
行灌溉、施肥、投餌和改土的,應當對有關水體、土壤以及農產品進行定
期監測,防止土壤、水體和農產品污染。
嚴格控制向蠶桑生產區域排放含氟氣體或者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
第二十一條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毒殺、採伐、加工、收購、出售國家和本省保護
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引起生態環境變化的重大經濟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
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長江江蘇段、太湖、洪澤湖、■(音同隔)湖
、陽澄湖等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運河江蘇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建設水利工程
和進行調水、蓄水、排水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
農業、工業用水,維護下游水環境的自凈能力,防止水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飲用水源,
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設置
排污口或從事養殖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中應當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任
務的內容;在城鄉建設中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和風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工作,有計劃地建設煙塵控制區、環境雜訊達標區,健全城市排水管網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開展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
集中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環境區域綜合治
理。
開發區和工業小區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排放
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粉塵、油煙、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
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嚴禁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造紙、化工
、印染、製革、軋綱、水泥、煉油、磷肥等企業,應當限期治理。難以治
理的,責令其關、停、並、轉。
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
告治理進度,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
查和驗收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和相鄰地區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污
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控制措施,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凡
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
下降的,應當向鄰近地區支付補償費。
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必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
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三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繳納排污
費;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並負責治理。
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方財政專
項管理,主要用於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列入國家控制名錄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從國外、境外轉移到本
省處理、處置,防止污染轉移。
對於因特殊需要須進口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者進行再利用的,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審批、報驗。
第三十五條 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必須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有害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轉移報告單
制度;有害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
禁止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為謀取自身經濟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質和產生嚴重污染的設
備。
嚴禁未經處理和許可向環境棄置、排放有害廢物,嚴禁將有害廢物和
一般廢物混合收集、運輸、處理、處置。
第三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放射性廢物,並
按照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集中收貯,不得自
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產生雜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治措施,將雜訊控
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以內。禁止在市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
和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用高大聲響的辦法招徠顧客;禁止夜
間從事雜訊超標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
。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
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並造成損失的;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六)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和有毒、有害廢物
的;
(七)不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八)轉移和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生產設備的;
(九)興辦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
(十)不執行限制雜訊作業時間規定的;
(十一)長期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無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運輸、處理、排放有毒、有害廢物或者放射性廢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
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
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
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超過一萬元的,須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
萬元的,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二十萬
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罰款許可權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對單位的罰沒款
,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造成土地、森林、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
資源破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
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部門的管理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
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題注】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決定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決定對《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
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
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
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
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四、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
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
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對單位的罰沒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農村污水主要有哪些處理方法
農村生活曰漸城市化,生活污水主要來自農家的廁所沖洗水、廚房洗滌水、洗衣機排水、淋浴排水及其他排水。根據水中污染物濃度高低,可分為黑水(沖廁水)和灰水(其餘排水)2部分。
農村生活污水單元處理技術
近年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各異,但都是各單元處理技術的不同組合。農村污水處理實用技術包括化糞池、污水凈化沼氣池、普通曝氣池、序批式生物反應器、氧化溝、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生態塘等。根據受納水體功能要求,結合農村地區經濟狀況、基礎設施、自然環境條件完備情況和排水去向等,選擇適合當地的處理技術。
1.預處理技術
農村生活污水來源多且分散,建議遵循雨污分流原則。雨水通過管道或排水溝單獨收集,然後直接排入生態系統進行處理或灌溉農田等。生活污水的收集和預處理,建議保留化糞池或村民門口附近的坑塘。化糞池不僅可以起到收集污水的作用,同時還可以通過微生物新陳代謝作用除去部分有機質。
新型化糞池,工藝流程為分離池-腐化池-酸化池-氧化池-排放。該工藝無動力、低能耗、佔地面積小、出水水質好。但是化糞池存在清掏困難、產生惡臭氣體和堵塞管道等缺點。四川的排水主管部門建議用格柵沉砂池代替化糞池,在污水接入市政管網之前起到清除大的雜物和防止堵塞的預處理作用,而污水的可生化性並不受到影響,對村民門口附近的坑塘進行合理的改造,可以較容易實現這一目標。
青志鵬等設計了格柵沉砂池預處理裝置,清除大的雜物和沉砂,不僅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而且降低了建設成本。
2.生物處理技術
生物處理技術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態或膠體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的無害物質。農村生活污水有機物含量相對偏高,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少。處理工藝常常以生物處理為核心。目前生物單元處理生活污水技術已經較成熟, 而且很多新型工藝不斷被研製出來。生物處理技術包括厭氧處理、好氧處理2大類。
3.2.1 厭氧生物處理技術
厭氧生物處理技術無需曝氣充氧,產泥量少,是一種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處理技術,能夠滿足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技術要求。農村污水處理中常見工藝有厭氧生物濾池和復合厭氧處理技術。
3.厭氧生物濾池
厭氧生物濾池是密封的水池,池內放置填料,污水從池底進入,從池頂排出。該工藝能耗少,操作簡便,處理能力較強,濾池內可以保持很高的微生物濃度,不需另設泥水分離設備,出水SS較低。存在問題是濾料費用高,濾料容易堵塞,生物膜很厚,須嚴格控制進水懸浮固體濃度。馬傳軍等在春季低溫條件下採用牡蠣貝殼為濾料,研究厭氧生物濾池處理生活污水效果。結果表明,污水溫度為14〜16°C,進水COD濃度為500〜600mg/L, HRT為14h時,COD去除率可達83%。
4.復合厭氧處理技術
復合厭氧處理技術結合了厭氧污泥床反應器和厭氧生物濾池2種反應器的優點,用於處理集中居住區生活污水的新技術。該技術處理效果好、能耗少、運行費用低、操作管理方便。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利用厭氧處理組合工藝模式針對上海農村生活污水所開發的復合厭氧反應器處理效果良好。
5.好氧生物處理技術
好氧生物處理技術是在有氧條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的作用對污染物進行處理的方法,去除率可達到90%以上,一般比較 適合經濟條件較好或對出水要求較高的村莊。適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好氧工藝有生物轉鼓、生物轉盤、SBR、生物濾池、氧化溝等。
6.生物接觸氧化池
生物接觸氧化池是生物膜法的一種。該技術將污水浸沒全部填料,氧氣、污水和填料三相接觸過程中,通過填料上附著生長的生物膜去除污染物。生物接觸氧化池操作管理方便,比較適合農村地區使用。
我國在一些用地受限、冬季氣溫較低、經濟條件較好或出水要求較高的鎮村,已研究應用了生物接觸氧化技術,如廣州市蘿崗區埔心村、江蘇泰州戴南鎮董北村和趙家村、寧夏平羅縣渠口鄉等。
7. SBR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也稱間歇性活性污泥法,集調節池、曝氣池、沉澱池為一體,不需設污泥迴流系統。該工藝操作方便、節省投資、效果穩定,污泥不易膨脹,耐沖擊負荷強及具有脫氮除磷能力,適於經濟較為發達、用地緊張、水量變化大和需要較高出水水質的農村中小型生活污水處理。
一體化空氣提升SBR處理低C/N農村生活污水,出水COD、NH/-N、TN和TP水質指標均可滿足GB18918—2002的二級要求。閆立龍等以稻殼為載體的SBR對有機物和氨氮的去除率分別為90.46%和95.64%,表現出良好的同步硝化一反硝化特性。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金竹村採用SBR法處理生活污水,工程運行2a的監測結果表明,出水COD、BOD5、NH3-N和TP的去除率分別達到80.0%、93.3%、90.1%和91.1%,總體運行效果穩定。
8.曝氣生物濾池
曝氣生物濾池簡稱BAF,是集生物膜法與活性污泥法兩者優點於一身的第3代生物濾池。BAF具有去除有機物、有害物質、脫氮、除磷的作用;佔地面積小、基建投資少、能耗及運行成本低。
楊文瀾等採用升流式曝氣生物濾池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研究表明,在HRT為3.2h、氣水比為5:1的工藝條件下,CODcr、NH3-N、BOD5、SS均達到GB 8978—1996一級排放標准。
9.生態處理技術
生態處理工藝能夠很好地結合廣大農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如當地的廢塘、灘塗、廢棄的土地,因而基建投資低;運行過程無需投加葯劑,運行費低;污泥產量少,適當處理還能夠達到農業回用標准,減少了2次污染;工藝運行相對穩定,抗沖擊負荷能力強,能夠使污水穩定達標排放,出水可以直接回用於農田灌溉或農村雜用水。國內外用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工藝主要有人工濕地、地下滲濾、人工快滲、生態塘。
10.人工濕地
人工濕地主體由土壤和按一定級別充填的填料等組成,並在床表面種植水生植物而構成一個獨特的生態系統。國內外已經有很多成功實例。生物濾塔-人工濕地組合工藝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對有機物及氮、磷去除效果比較明顯。
在歐洲應用較多的則是地下潛流系統,種植有蘆葦、菖蒲、香蒲等濕地植物,此類系統趨向於近1000人口當量的鄉村級社區二級處理。
11.地下滲濾
地下滲濾是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距地表一定深度、具有一定構造和良好擴散性能的士層中,使污水在土壤的毛細管浸潤和滲濾作用下,向周圍運動達到凈化目的。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張墅村採用地下滲濾系統處理生活污水,出水達到GB 18918—2002 一級B標准,且整個處理系統建造成本低,基本上無需維護。
12.人工快滲
在快速滲濾系統運行中,污水周期地向滲濾田灌水和休灌,在土壤層形成的厭氧、好氧交替運行狀態有利於氮、磷的去除。採用三級串聯人工快滲系統處理生活污水,COD和氨氮平均去除率分別為79.65%和94.47%,出水達到GB 18918—2002 一級A排放標准。
13.生態塘
生態塘是從氧化塘發展而來的污水生態化處理技術,主要進行污水的二級深度處理。它是利用水體自然凈化能力處理污水的天然或人工池塘,在太陽能作為初始能源的推動下,藉助菌藻共生強化系統去除有機物,以水生植物和水產、水禽的形式作為資源回收,凈化的污水也可作為再生水資源予以回收利用,實現污水處理資源化,是生態處理的發展方向。採用高效藻類塘系統處理太湖地區農村生活污水,COD的平均去除率在70%以上,氨氮的平均去除率高達93%,磷的平均去除率為55%。
農村生活污水組合處理工藝
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中,單元技術往往都有一定局限性。目前,國內外由不同技術組合而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形式很多,主要分為4種:「厭氧+生態」工藝、「好氧+生態」工藝、「厭氧+好氧」工藝和「厭氧+好氧+生態」工藝。目前生活污水處理工藝較成熟,各種一體化設備、組合處理技術很多,但我國農村生活污水因其比較分散, 規模較小且不易集中,使其處理不能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規模城市污水處理工藝及設計參數,造成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過高。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技術必須遵循「低投資、低能耗、簡便、高效」的原則,採用智能化、傻瓜化的運行方式。
日本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興起一種處理中小型分散生活污水的一體化凈化槽技術,對改善當時的鄉村水環境起到重要作用。澳大利亞近幾年開發出一種「過濾、土地處理與暗管排水相結合的污水再生利用系統」稱之為「Filter」技術,集污水處理與農田灌溉需求為—體。
Ⅶ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准。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粻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
失量。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Ⅷ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於農村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沖廁、淋浴、洗衣機等衛生設施的普及,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越來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據調查顯示,96%的村沒有排水溝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未經過處理就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放到臨近的水體,這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急需採取措施對我國農村污水進行有效治理。
採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緩解市政管道的建設壓力。另外,對於分流制排水系統,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體,既不污染環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壓力。而且,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投資低、能耗少、處理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優勢,在這樣的形勢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更應該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得到推廣。
Ⅸ 大家誰有各省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資料
相對已經受到廣泛關注,並形成產業的城市污水處理而言,農村的污水處理還是目前環境治理的一道難題。受制於生產、生活方式、經濟發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農村生活污水已經成為潛在的污染。
現在,由中德生態城市規劃和管理項目所進行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示範項目為這種生活污水的凈化開辟了一條既科學、經濟又簡便可行的道路。這種著眼於生態,投資小、運行成本低的污水處理方法目前在常州地區已初顯成效。它的成功,或許可以為國內一些小城鎮、鄉村的環境治理提供啟示。
集中處理遭遇農村難題
隨著人口增加、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工業點源污染總量控制措施執行,居民生活污染將逐漸取代工業污染成為水體第一污染因子。以常州為例,近年來通過不斷加大市政污水排水設施建設投入,到2005年底,常州已建成污水處理廠6座,污水處理能力達32.5萬m3/d。
其中,城市污水處理廠對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率達46%左右,中心城區接近80%。對國家重點水源保護水域太湖和長江的生態安全意義重大。
在市區人口密集區域,提高管網收集覆蓋率,提升污水集中處理能力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但集中污水處理並不能解決市區外圍無管網覆蓋地區水環境污染問題。目前,該市農村人口近150萬,至今多採取廢水在宅前宅後土壤中自然下滲,糞便儲存在各式糞池中就地處理的簡易方式,嚴重污染環境。
而在城市遠郊,集中管網無法通達,即使能夠隨主要道路延伸,接管費用和長途污水泵站輸送、運行費用都非常高,單位污水處理成本也大大提高。
中德生態城市規劃和管理項目專家潘濤分析說,投資千萬元的鄉鎮級集中污水處理廠(以1萬噸/d處理能力為例),光直接運行費每天就達3200多元,年投入180萬左右;如果貸款建廠,每年銀行還款也在100萬元左右(假設貸款1000萬,期限20年為例)。
為保證污水截流率,保守估計管網建設和維護每年投入至少300萬以上(假設10年內完善管網系統總投資3000萬元,不計貼現率),綜合估算每年排水建設和污水處理支出至少在580萬以上。根據目前污水處理收費每噸1.15元,總收入為每年420萬,收支無法平衡,勢必增加財政負擔。
「在目前基層鄉鎮普遍財力有限,債務繁重,盲目採用集中式處理污水的模式是值得商榷的,」潘濤說。在遠離城區的鄉鎮和農村地區,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水污染控制方法正在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
分散處理融入生態理念
2006年1月,常州市規劃局和規劃院、市排水管理處等部門在德國專家的幫助下,吸收了15年以來在歐洲的郊區和農村廣泛開展的分散式污水處理的經驗,採用人工濕地技術。在大量研究調查的基礎上,在距離常州市中心40公里的孟河鎮通江花園居民小區,動工興建了正式名稱叫作「基於垂直潛流生態濾床技術的分散式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的裝置。2006年10月,該系統正式投入運行。
雖然項目的名稱讓人感覺非常復雜,但如果從表面看,這個污水處理工程就像一個地堡式的水泥建築物和4塊略低於地面的鋪著粗砂的池子而已。
其中兩塊平鋪著一些管子,池子的兩端有兩個更粗一些的白色塑料管斜插進地下,池子里有規律地間隔生長著一些蘆葦。
根據項目專家潘濤介紹,水泥殼的「地堡」就是污水的初級處理處,深埋地下5米多,可容80立方米的污水。這個沉澱池內分為三格,主要功能是使生活污水在這里初步沉降。內設兩個污水泵,由水位浮標自動控制污水泵的開關,把污水泵到兩個被稱為大約1000立方米的過濾床上,也就是那4塊鋪著粗砂的池子。
污水首先被抽進這些迂迴曲折的管子里,又從管壁的小孔內流出,流進鋪滿沙礫的濾床上,自然滲入沙礫中。這兩個池子的底部都鋪有雙面土工布,以防污水滲入自然土壤中。
據介紹,濾床的設計很費了一番心思。濾床總深度雖然不過1米—1.25米,卻分為表層、過濾層、過渡層、排水層、防滲層等好幾個層次。每個層次的礫石和粗砂的大小都不盡相同,越往下顆粒越大。污水經層層過濾到達排水層時,自然流進鋪設在這一層的排水管中,這幾根管子管壁上都有切口,收集過濾後的污水,並排進旁邊的新孟河,直達長江。
作為工程第三個組成部分的是兩塊污泥濾床。沉澱池裡淤積的污泥定期被污泥泵抽進這兩塊池子做干化處理,說得通俗些,就是把它曬干。但這里也有很多學問。污泥含水率很高,如同前面提到的兩塊人工濕地一樣,這兩塊污泥濾床也分好幾層,也在底部鋪有防滲的土工布,也有通氣管。滲下來的污泥中的水分經排水管重新流回初級沉降地,而後再進入濾床過濾後排出。
據潘濤介紹,這個人工的濕地處理過程包括生物化學反應和物理化學反應。物理化學反應就是沉澱吸附,生化反應即分解和合成代謝,等等。他說,秘密就在於濾床的那些粗砂和礫石上,它們為微生物細菌提供了非常適宜的生活環境,而這些微生物在污水下沉過程中通過反應去除了碳化合物、氮化合物和磷化合物以及病毒體和非病毒微生物。
那麼那些蘆葦又有何用?潘濤解釋說,這些經過挑選的蘆葦品種根系發達,一方面有助於防止過濾層板結,另一方面有助於微生物的附著和繁殖。他又說,濾床內的集水管也有另一個功能,就是向濾床內部輸送氧氣,幫助微生物繁殖。這也是為什麼它們要在地面上露出一截的緣故。
死水坑經常長滿苔蘚,蚊蠅滋生,這兩個常年濕漉漉的人工濕地會不會也遇到這個問題呢?潘濤說,這早就想到了,所以才建了兩個功能完全一樣的濾床和污泥濾床。就是說,一個濾床工作,另一個休息令其乾燥。兩個濾床每星期「輪休」一次,避免上述的弊端。
裝置運行幾個月來,根據監測結果,出水效果理想。氨氮去除率達93%,總磷去除率達86%,出水水質已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排放B標准。根據國際經驗,隨著生化反應器狀態日趨穩定,各項指標將越來越好,最終設計達到一級排放A標准。而濾出的污泥干化之後可以肥田,這里每年可干化污泥10噸左右,待積累到一米厚時(約5-7年)進行一次開挖。
除了具備生態上的優勢,人工濕地分散式處理工藝節省了大量的管網建設和運行費用。這個工程包括科研費用、征地、在小區內重鋪管網等在內總計180萬元人民幣,設計方面由德國技術合作公司提供設計。如果純建設費用平攤到每個小區居民頭上,人均建設成本476元,而維護費用僅為每年12.5元/人。
技術應用要考慮本地適用性
潘濤說,政府職能部門和水務運營部門急待轉變觀念,因地制宜的考慮污水出路問題。分散式污水處理具有一次性投入小,運行維護成本低的特點,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財力,分片分階段實施,是比較現實的選擇,完全可以在市區外圍片區取代傳統的集中處理方法,經濟實用且可持續的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常州的這項工程作為我國首次運用垂直潛流人工濕地技術整合生活污水和污泥穩定化處置工程,受到高度評價。常州市科技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認為,此課題研究整體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自工程落成以來,通江小區先後接待了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部和江蘇省有關單位的參觀考察,都認為這項技術很值得大力推廣。
不過,潘濤也提醒說,人工濕地是一項人工建造的生態處理設施。其污染物去除機理是復雜的,目前,人們對它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仍然不夠完全。目前水質監測數據僅能說明運行初期處理效果,但長期效果還有待檢驗。
從兩個多月的運行情況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雜草生長問題。由於水生蘆葦剛剛栽植,還未取得生長優勢,容易被雜草侵佔領地,而淺根雜草的瘋狂生長會降低人工濕地的凈化效率,所以運行初期,人工及時清除雜草很重要。
該實驗項目最終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態濕地得到長期的維護。潘濤說由於維護較簡單,建議當地小區物業兼管該設施。同時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做好長期水質監測工作,為經驗推廣提供有力證明。
「吸收德國先進技術的同時,注意本地適用性也是至關重要的問題,」潘濤說,建築材料的本地化供應和工程造價的經濟性是大力推廣的前提,課題組准備下一步做好分散式污水處理關鍵技術指南的編制工作。
另外,生態濕地處理要求比傳統污水處理工藝更大的佔地面積。政府有關部門理順土地關系,利用閑置土地用於污水處理的公益事業,免予土地補償等等,對保證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也具有重要意義。
Ⅹ 農村污水處理規定
一、污水來源及特性
1、農村污水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我國明顯加快了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大力發展新農村或小城鎮建設,對於帶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的發展是一大戰略。但是,在發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經濟的同時,又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可續發展的又一大重大舉措。
我國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涉及到的環保問題,主要有農村污水污染和農村垃圾污染兩個方面。在農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養殖污水污染、農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業污染和其他污染。這些污染物與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農村污水實際上是上述污水的總稱。
2、農村污水特點
⑴、納污面積小、污水量少、變化系數大、水質和水量波動大。
⑵、有些農村的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給水質造成一定沖擊。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還有地下水滲入。
⑷、農村可能出現跳躍式的發展,近期污水量比較少,而遠期污水量較大。
⑸、由於經費問題、基礎設施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處理站,社區也可能難以維持能耗高、維修量大、管理復雜的處理系統。因此,我國新農村污水處理應該選擇經濟、高效、節能、簡便易行、處理效果好、抗沖擊能力強,運行穩定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