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礦廢水處理的幾種方法
煤礦廢水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採煤時遇到了地下水層,通過泵抽上來的地下水回,這種無需處理答,回灌即可。
另一種是洗煤產生的廢水,這種單純沉澱過濾後即可回用。
有一種針對洗煤廢水的辦法是壓縮法,較沉澱法省土地,效果也不錯。
㈡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
1.0.1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相關服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工作內容》(附表一)。
1.0.2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包括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監理(以下簡稱「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和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相關服務(以下簡稱「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
1.0.3 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建築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其他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
1.0.4 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准》(附表四) 收費。
1.0.5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
1.0.6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是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的旋工階段監理基本服務內容的價格。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按《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附表二)確定,計費額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採用直線內插法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
1.0.7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准規定的基價和1.0.5(2)計算出的施工監理服務基準收費額。發包人與監理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合同額。
1.0.8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資額。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占工程概算投資額4 0%以上的工程項目,其建築
安裝工程費全部計入計費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按40%的比例計入計費額。但其計費額不應小於建築安裝工程費與其相同且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等於工程概算投資額40%的工程項目的計費額。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設備並進行安裝調試服務的,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緩配設備的,應扣除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引進設備
的,按照購進設備的離岸價格折換成人民幣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築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計費額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均指每個監理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項目范圍的計費額。
1.0.9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調整系數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調整系數包括: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和高程調整系數。
(1)專業調整系數是對不同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附表三)中查找確定。
(2)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同一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較復雜和復雜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1級) 0.8 5;較復雜(11級)1.0;復雜(IIl級)1.1 5。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時,工程復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復雜程度表》中查找確定。
(3)高程調整系數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為l;
海拔高程2001~3000m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調整系數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
1.0.1 0 發包人將施工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其中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服務收費不宜低於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額的70%。
1.0.1 1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理人承擔的,各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發包人委託其中一個監理人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總負責的,該監理人按照各監理人合計監理服務收費額的4%~6%向發包人收取總體協調費。
1.0.1 2 本收費標准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發包人與監理人協商確定。 2.1 礦山采選工程范圍
適用於有色金屬、黑色冶金、化學、非金屬、黃金、鈾、煤炭以及其他礦種采選工程。
2.2 礦山采選工程復雜程度
2.2.1 采礦工程
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地形、地質、水文條件簡單;
2、煤層、煤質穩定,全區可采,無岩漿岩侵入,無自然發火的礦井工程;
3、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長<500m;
4、礦田地形為1、11類,煤層賦存條件屬1、11類,可採煤層2層以下,煤層埋藏深度<100m,採用單一開采工藝的煤炭露天采礦工程;
5、兩種礦石品種,有分類、分貯、分運設施的露天采礦工程;
6、礦體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與深凹露天礦;
7、礦石品種單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風井條數<4條的礦井工程。 11級 1、地形、地質、水文條件較復雜;
2、低瓦斯、偶見少量岩漿岩、自然發火傾向小的礦井工程;
3、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長<1000m,表土層厚度<300m;
4、礦田地形為IIl類及以上,煤層賦存條件屬IIl類,煤層結構復雜,可採煤層多於2層,煤層埋藏深度≥100m,採用綜合開采工藝的煤炭露天采礦工程;
5、有兩種礦石品種,主、副、風井條數≥4條,有分采、分貯、分運設施的礦井工程;
6、兩種以上開拓運輸方式,多采場的露天礦;
7、礦體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礦;
8、採金工程。 IIl級 1、地形、地質、水文條件較復雜;
2、水患嚴重、有岩漿岩侵入、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工程;
3、地壓大,地溫局部偏高,煤塵具爆炸性,高瓦斯礦井,煤層及瓦斯突出的礦井工程;
4、立井筒垂深≥800m,斜井筒斜長≥1000m,表土層厚度≥300m;
5、開采運輸系統復雜,斜井膠帶,聯合開拓運輸系統,有復雜的疏干、排水系統及設施;
6、兩種以上礦石品種,又分采、分貯、分運設施,採用充填采礦法或特殊采礦法的各類采礦工程;
7、鈾采礦工程。 2.2.2 選礦工程
選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2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新建篩選廠(車間)工程;
2、處理易選礦石,單一產品及選礦方法的選礦工程。 11級 1、新建和改擴建洗下限≥25mm選煤廠工程;
2、兩種礦產品及選礦方法的選礦工程。 IIl級 1、新建和改擴建洗下限≥25mm選煤廠、水煤漿制備及燃燒應用工程;
2、兩種以上礦產品及選礦方法的選礦工程。 3.1 加工冶煉工程范圍
適用於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電子、核加工、輕工、紡織、商物糧、建材、鋼鐵、有色等各類加工工程,鋼鐵、有色等冶煉工程。
3.2 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
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3.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一般機械輔機及配套廠工程;
2、船舶輔機及配套廠,船舶普行儀器廠,吊車道工程;
3、防化民爆工程,光電工程;
4、文體用品、玩具、工藝美術、日用雜品、金屬製品廠等工程;5、針織、服裝廠工程;
6、小型林產加工工程;
7、小型冷庫、屠宰廠、製冰廠,一般農業(糧食)與內貿加工工程;
8、普通水泥、磚瓦水泥製品廠工程;
9、一般簡單加工及冶煉輔助單體工程和單體附屬工程;
10、小型、技術簡單的建築鋁材、銅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11級 1、試驗站(室),試車台,計量檢測站,自動化立體和多層倉庫工程,動力、空分等站房工程;
2、造船廠,修船廠,塢修車間,船台滑道,船模試驗水池,海洋開發工程設備廠,水聲設備及水中兵器廠工程;
3、坦克裝甲車車輛、槍炮工程;
4、航空裝配廠、維修廠、輔機廠,航空、航天試驗測試及零部件廠,航天產品部裝廠工程;
5、電子整機及基礎產品項目工程,顯示器件項目工程;
6、食品發酵煙草工程,製糖工程,制鹽及鹽化工程.皮革毛皮及其製品工程,家電及日用機械工程,日用硅酸鹽工程;
7、紡織工程;
8、林產加工工程;
9、商物糧加工工程;
10、<2000t/d的水泥生產線.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種陶瓷生產線工程,新型建築材料工程;
11、焦化、耐火材料、燒結球團及輔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鋼鐵冶煉等輔助、加工和配套工程。 IIl級 1、機械主機製造廠工程;
2、船舶工業特種塗裝車間,干船塢工程;
3、火炸葯及火工品工程,彈箭引信工程;
4、航空主機廠,航天產品總裝廠工程;
5、微電子產品項目工程,電子特種環境工程,電子系統工程;
6、核燃料元/組件、鈾濃縮、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工程;
7、制漿造紙工程,日用化工工程;
8、印染工程;
9、≥2000t/d的水泥生產線,浮法玻璃生產線;
10、有色、鋼鐵冶煉(含連鑄)工程,軋鋼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圍
適用於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纖、醫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
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4.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油氣田井口裝置和內部集輸管線,油氣計量站、接轉站等場站,總容積<50000m3或品種<5種的獨立油庫工程;
2、平原微丘嶺地區長距離油、氣、水煤漿等各種介質的輸送管道和中間場站工程;
3、無機鹽、橡膠製品、混配肥工程;
4、石油化工工程的輔助生產設施和公用工程。 11級 1、油氣田原油脫水轉油站、油氣水聯合處理站,總容積≥50000 m3
或品種<5種的獨立油庫,天然氣處理和輕烴回收廠站,三次採油回注水處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裝置,稠油及三次採油聯合處理站,油氣田天然氣液化及提氦、地下儲氣庫;
2、山區沼澤地帶長距離油、氣、水煤漿等各種介質的輸送管道和首站、未站、壓氣站、調度中心工程;
3、500萬噸/年以下的常減壓蒸餾及二次加工裝置,丁烯氧化脫氫、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產裝置工程;
4、磷肥、農葯、精細化工、生物化工、化纖工程;
5、醫葯工程;
6、冷凍、脫鹽、聯合控制室、中高壓熱力站、環境監測、工業監視、三級污水處理工程。 IIl級 1、海上油氣田工程;
2、長輸管道的穿跨越工程;
3、500萬噸/年及以上的常減壓蒸餾及二次加工裝置,芳烴抽提、芳烴(PX),乙烯、精對苯二甲酸等單體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溫儲存運輸設施工程;
4、合成氨、制酸、制鹼、復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
5、核化工、放射性葯品工程。 5.1水利電力工程范圍
適用於水利、發電、送電、變電、核能工程。
5.2水利電力工程復雜程度
水利、發電、送電、變電、核能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單飢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機組發電工程,燃氣輪機發電工程,50MW及以下供熱機組發電工程;
2、電壓等級220kV及以下的送電、變電工程;
3、最大壩高<70m,邊坡高度<50m,基礎處理深度<20m的水庫水電工程;
4、施工明渠導流建築物與士石圍堰;
5、總裝機容量<50MW的水電工程;
6、單洞長度<lkm的隧洞;
7、無特殊環保要求。 11級 1、單機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機組發電工程,單機容量50MW以上供熱機組發電工程,新能源發電工程(可再生能源、風電、潮汐等);
2、電壓等級330kV的送電、變電工程;
3、70m≤最大壩高<100m或l000萬m3≤庫容<1億m3的水庫水電工程;
4、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邊坡高度<100m,20m≤基礎處理深度<40m的水庫水電工程;
5、施工隧洞導流建築物(洞徑<10m)或混凝土圍堰(最大堰高<20m);
6、50 MW≤總裝機容量<1000MW的水電工程;
7、1km≤單洞長度<4KM的隧洞;
8、工程位於省級重點環境(生態)保護區內,或毗鄰省級重點環境(生態)保護區,有較高環保要求。 IIl級 1、單機容量600MW以上凝汽式機組發電工程;
2、換流站工程,電壓等級≥500kV送電、變電工程;
3、核能工程;
4、最入壩高≥l00 m或庫容≥l億m3的水庫水電工程;
5、地下洞室的跨度≥l5m,邊坡高度≥l00m,基礎處理深度≥40m的水庫水電工程;
6、施工隧洞導流建築物(洞徑≥10m)或混凝士圍堰(最大堰高≥20m);
7、總裝機容量≥I000MW的水庫水電工程;
8、單洞長度≥4km的水工隧洞;
9、工程位於國家級重點環境(生態)保護區內,或毗鄰國家級重點環境(生態)保護區,有特殊的環保要求。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2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流量<15m3/s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2、堤防等級V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築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3、灌區田間工程;
4、水土保持工程。 11級 1、15m3/s≤流量<25 m3/s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2、引調水工程中的建築物工程;
3、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4、堤防等級IIl、Ⅳ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築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IIl級 1、流量≥25m3/s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2、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引調水建築物工程;
3、堤防等級l、Il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築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護岸、防波堤、圍堰、人工島、圍墾工程,城鎮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6.1交通運輸工程范圍
適用了於鐵路、公路、水運、城市交通、民用機場、索道共程。
6.2 交通運輸工程復雜程度
6.2.1 鐵路工程
鐵路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Ⅱ、Ⅲ、Ⅳ級鐵路。 11級 1、時速200KM客貨共線;
2、Ⅰ級鐵路;
3、貨運專線;
4、獨立特大橋;
5、獨立隧道。 IIl級 1、客運專線;
2、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 註:l.復雜程度調整系數I級為0.85,Il級為l,IIl為O.95;
2.復雜程度等級Il級的新建雙線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為O.85。
6.2.2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索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2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三級、四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機電工程。 11級 1、一級公路、二級公路;
2、高速公路的機電工程;
3、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工程。 IIl級 1、高速公路工程:
2、城市地鐵、輕軌:
3、客(貨)運索道工程。 註: 穿越山嶺重丘區的復雜程度Il、IIl級公路工程項目的部分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分別為1.1和1.26。
6.2.3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3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總長<1000m或單孔跨徑<150 m的公路橋梁;
2、長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人行天橋、涵洞工程。 11級 1、總長≥l000m或150 m≤單孔跨徑<250 m的公路橋梁;
2、l000m≤長度<3000 m的隧道工程;
3、城市橋梁、分離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工程。 IIl級 1、主跨≥250m拱橋,單跨≥250m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結構,≥400m斜拉橋,≥800m懸索橋;
2、連拱隧道、水底隧道、長度≥3000 m的隧道工程:
3、城市互通式立交橋。 6.2.4水運工程
水運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4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碼頭<1000t級,航道<5000t級;
2、內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築工程:碼頭、航道整治、船閘<100t級;
3、修造船廠水工工程:船塢、舾裝碼頭<3000t級,船台、滑道船體重量<1000t;
4、各類疏浚、吹填、造陸工程。 11級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級≤碼頭<10000t級,5000t級≤航道<30000 t級,護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築物;
2、油、氣等危險品碼頭工程<1000t級;
3、內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築工程:l00t級≤碼頭<1000t級.
100t級≤航道整治<1000t級,l00t級≤船閘<500t級,升船機<300t級;
4、修造船廠水工工程:3000t級≤船塢、舾裝碼頭<10000t級, l000t≤船台、滑道船體重量<5000t。 111級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碼頭≥10000t級,航道≥30000 t級;
2、油、氣等危險品碼頭工程≥1000t級;
3、內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築工程:碼頭、航道整治≥1000t級,船閘≥500t級,升船機≥300t級;
4、航運(電)樞紐工程;
5、修造船廠水工工程:船塢、舾裝碼頭≥l0000t級,船台、滑道船體重量>5000t;
6、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6.2.5民用機場工程
民用機場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5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3C及以下場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燈光工程(項目單一或規模較小工程); 11級 4C、4D場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燈光工程(中等規模工程); IIl級 4E及以上場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燈光工程(大型綜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註: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准見《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 7.1建築市政工程范圍
適用於建築、人防、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工程。
7.2 建築市政工程復雜程度
7.2.1建築、人防工程
建築、人防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1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高度<24m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工程;
2、跨度<24m的廠房和倉儲建築工程;
3、室外工程及簡單的配套用房;
4、高度<70m的高聳構築物。 11級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築工程;
2、24m≤跨度<36m的廠房和倉儲建築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
4、仿古建築,一般際準的古建築、保護性建築以及地下建築工程;
5、裝飾、裝修工程;
6、防護級別為四級及以下的人防工程;
7、70m≤高度<120m的高聳構築物。 IIl級 1、高度≥50m的公共建築工程,或跨度≥36m的廠房和倉儲建築工程;
2、高標準的古建築、保護性建築;
3、防護級別為四級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l20m的高聳構築物。 7.2.2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
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2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DN<1.0m的給排水地下管線工程;
2、小區內燃氣管道工程;
3、小區供熱管網工程,<2MW的小型換熱站工程;
4、小型垃圾中轉站,簡易堆肥工程。 11級 1、DN≥1.0m的給排水地下管線工程; <3m3 /S的給水、污水泵站;<10萬噸/日給水廠工程,<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工程;
2、城市中、低壓燃氣管網(站),<1000m3,液化氣貯罐場(站);
3、鍋爐房,城市供熱管網工程,≥2MW換熱站工程;
4、≥l00t/日的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5、園林綠化工程。 IIl級 1、≥3 m3/S的給水、污水泵站,≥l0萬噸/日給水廠工程,≥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工程;
2、城市高壓燃氣管網(站),≥l000m3液化氣貯罐場(站):
3、垃圾焚燒工程;
4、海底排污管線.海水取排水、淡化及處理工程。 7.2.3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工程
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3 等級 工程特徵 1級 1、廣播電視中心設備(廣播2套及以下,電視3套及以下)工程;
2、中短波發射台(中波單機功率P<1Kw,短波單機功率P<50KW)工程;
3、電視、調頻發射塔(台)設備(單機功率P<1Kw)工程;
4、廣播電視收測台設備工程;三級郵件處理中心工藝工程。 11級 1、廣播電視中心設備(廣播3~5套,電視4~6套)工程;
2、中短波發射台(中波單機功率lKW≤P<20KW,短波單機功率50Kw≤P<150Kw工程;
3、電視、調頻發射塔(台)設備(中波單機功率lKW≤P<10Kw,塔高<200m)工程;
4、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工程:二級郵件處理中心工藝工程;
5、電聲設備、演播廳、錄(播)音館、攝影棚設備工程;
6、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微波站設備工程;
7、電信工程。 IIl級 1、廣播電視中心設備(廣播6套以上,電視7套以上)工程;
2、中短波發射台設備(中波單機功率P≥20KW,短波單機功率P≥150KW)工程;
3、電視、調頻發射塔(台)設備(中波單機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
4、一級郵件處理中心工藝工程。 8.1農業林業工程范圍
適用於農業、林業工程
8.2農業林業工程復雜程度
農業、林業工程復雜程度為II級。
附表一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工作內容 服務階段 主要工作內容 備注 勘察階段 協助發包人編制勘察要求、選擇勘察單位,核查勘察方案並監督實施和進行相應的控制,參與驗收勘察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保修等階段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規定。 設計階段 協助發包人編制設計要求、選擇設計單位,組織評選設計方案,對各設計單位進行協調管理,監督合同履行,審查設計進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核查設計大綱和設計深度、使用技術規范合理性,提出設計評估報告(包括各階段設計的核查意見和優化建議),協助審核設計概算。 施工階段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 保修階段 檢查和記錄工程質量缺陷,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責任歸屬,審核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並驗收,審核修復費用。 附表二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
單位:萬元 序號 計費額 收費基價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註:計費額大於l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l.039%的收費率計算改費基價,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費由雙方協商議定。
附表三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 工程類型 專業調整系數 1.礦山采選工程 黑色、有色、黃金、化學、非金屬及其他礦采選工程 0.9 選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礦井工程、鈾礦采選工程 1.1 2.加工冶煉工程 冶煉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類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化工 0.9 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電力工程 風力發電、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電工程、送變電工程 1.0 核能、水電、水庫工程 1.2 5.交通運輸工程 機場道路、助航燈光工程 0.9 鐵路、公路、城市道路、輕軌及機場空管工程 1.0 水運、地鐵、橋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築市政工程 園林綠化工程 0.8 建築、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郵電、電信、廣播電視工程 1.0 7.農業林業工程 農業工程 0.9 林業工程 0.9 附表四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准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職級 工日費用標准(元) 一、高級專家 1000~1200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800~1000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600~800 四、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稱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300~600 註:本表適用於提供短期服務的人工費用標准。
㈢ 煤廠環保管理制度
XX煤礦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3.1.2.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XX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礦區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止污染,保障職工及家屬的身心健康,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實施品牌戰略,建設和諧礦區,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要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計劃,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礦區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3.1.2.2 組織機構及責任
第三條 為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環境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環保工作例會,專門研究解決環保難點問題。
第四條 礦機電科是環保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全礦的環保管理工作。
第五條 環境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准,積極協調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為礦正常生產及戰略目標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平台。
(二)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礦內部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及考核標准;污染源治理規劃和環保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
(三)參與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和內容督促設計內容、督促檢查,對竣工項目環境保護專項工程進行預驗收,並協助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環保部門驗收。
(四)積極開展環保技術和信息交流工作,學習同行業先進經驗及治理技術,及時掌握環境保護科技動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廣節能環保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五)做好環境統計工作,力求報表數據真實准確,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七)組織礦區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情況的調查工作,組織礦區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工作。
(八)積極開展ISO14000環境質量體系認證工作,開展綠色單位、綠色機關、綠色小區等綠色創建和申報工作,創建環境友好企業和環保先進企業。
3.1.2.3 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及有關地方標准,對超標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規劃,逐步實現達標排放。
第七條 加強環保基礎管理工作,建立並完善各類資料、檔案、報表及各類記錄,繪制礦區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圖,加強對污染物的計量監測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條 加強對現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制定管理辦法和崗位責任制,操作人員須經培訓後上崗,建立設備運行記錄並認真填寫,確保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運和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現象。
第九條 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XX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和「三同時」制度,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論證、選址、方案審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階段都必須要有礦環保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凡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改擴建簽署及技改項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統籌兼顧,同步安排。
第十條 籌集安排環保治理資金,應遵照「統籌安排,治理重點,收效明顯」的原則,優先保證重點污染治理項目。環保資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籌措:
(一)從提取的維簡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環保治理工程;(二)從礦科技費中申請環保科研資金;
(三)積極申請使用排污費返還資金及環保專項貸款;
第十一條 積極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將環保責任目標納入本單位《經營承包責任書》,做到定期檢查考核,年終統一兌現。
第十二條 實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時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團公司下達的限期治理項目。
3.1.2.4 環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必須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企業發展計劃,統籌安排。要加強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研究,採取有效措施,綜合防治,提高資源利用率,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條 積極推廣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和可回收多次重復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嚴重、能耗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嚴禁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名錄》中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礦井水的重復利用率,礦井水的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85%以上,節約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強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和處理後的水質達標,並要不斷完善排水管網,加大污水的收集和處理量,減少污水。
(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生活飲水源地必須設有明顯的標志,加強保護,防止污染。供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四)嚴禁使用滲坑、滲井、裂縫和稀釋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向河床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
(一)積極推行集中供熱,聯合供熱。新購、更新鍋爐必須經集團公司環保部門審查並報平涼市環保局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對現有兩噸以上(含兩噸)鍋爐要全部安裝高效濕法脫硫除塵器,加強鍋爐耗煤定額管理,積極推廣節煤技術,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減輕燃煤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三)對工業廣場、矸石山等要採取防揚散、防自燃措施,運煤車輛要加蓋蓬布(蓬布必須蓋在馬槽周圍10cm以上),並在礦區所轄路面定時灑水降塵,防止揚塵污染。
(四)禁止在礦區內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區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制定礦區綠化規劃,充分利用空隙地種植花卉、草坪、灌木、喬木、形成立體綠化網,美化環境,凈化空氣。
第十七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止:
(一)對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的煤矸石,巷道掘進過程中產生的矸石以及鍋爐爐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場,不得隨意傾倒。
(二)對新建矸石場在選址、設計、運行管理等過程中都要嚴格執行GB18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採取防滲漏、防揚散、防揮發等措施;對現有矸石山經過逐步治理後達到標准。
(三)積極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資源化,變費為寶;對老矸石山採取綜合防滅措施,並在矸石山上種草種樹,恢復生態。
(四)合理布置和改進生產工藝,在生產過程中根據實際盡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減少生產過程中的廢渣產生量。
(五)對生活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垃圾收集,分揀可回收利用物質後送當地垃圾處理場集中處置。
第十八條 雜訊污染防治
(一)嚴格執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要合理規劃,統籌布局,對廠界雜訊超標的敏感區要採取隔聲、吸聲等措施進行治理。
(二)廠區內選煤樓、壓風機房、驅動機房、絞車房等雜訊污染嚴重,影響職工身心健康的作業點,要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九條 生態污染防治: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條 放射性污染防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環保總局及XX省環保局關於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關規定,在放射源的儲存、使用、運輸、處置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對管理失誤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丟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加強環境管理和預防機制的建設,防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當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須立即向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3.1.2.5 環境事故應急
第二十二條 為防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必須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需要停止運行檢修時,需向集團公司環境管理部門或平涼市環境監察支隊申請,同時抄送所在縣環保部門,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檢修任務必須在批準的期限內完成;當環保治理設施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轉時,需立即啟動應急措施,並向集團公司環保管理部門報告,在限定時間內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當發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機人身及國家財產安全時,以搶救人員和財產為主,同時也要採取切實有效的環保措施,將環境污染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獎 罰
第二十五條 礦每年年終要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隨意停運污染治理設施的,發現一次對單位處以20000元的罰款,根據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未經允許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對單位處以5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對單位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利用滲坑、滲井、裂縫或稀釋等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或在河床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對單位處以2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隨意傾倒固體廢物、建築和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獎罰由機電科負責實施,各種罰款收入上繳礦財務科。
3.1.2.7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XX省已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想抵觸的,以國家、XX省法律法規為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礦機電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節 XX煤礦生產運輸系統雜物揀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生產、運輸環節中出現的錨桿、金屬網、木頭、矸石、採掘設備零配件、工字鋼等超長、超寬或危及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一下簡稱雜物)的揀選管理工作,盡量避免雜物進入主煤流導致設備損壞影響生產,結合我礦生產、運輸環節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XX煤礦煤流系統雜物揀選工作實行專人專管、分級負責的管理機制:
1、礦上成立「生產運輸系統雜物揀選機構」領導小組
組 長:XX
副組長:XX
組 員:XX
主要職責:
⑴負責煤流系統雜物揀選工作的全面協調與管理工作;
⑵不定期的對煤流系統各雜物揀選點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對雜物揀選專管機構的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對雜物揀選的月度考核結果進行審核。
(4)對因煤流系統出現的雜物造成影響或事故組織調查處理,並負責落實獎罰制度。
2、領導小組下設雜物揀選專管機構
⑴機電科作為雜物揀選工作主管部門,具體由陳全林負責統一管理。主要職責:
①負責雜物揀選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辦法的考核落實;
②負責隨時對所有雜物揀選點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③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每旬按時將各責任單位考核情況總結上報領導小組審查,並將最終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④負責各責任單位雜物監管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⑵採掘各隊、運輸一、三隊、選煤廠、生產服務隊、礦壓防治隊作為雜物揀選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確定一名隊干負責現場管理。主要職責:
①根據本辦法制定各自雜物揀選工作實施細則,並現場督促落實;
②建立本單位雜物揀選台帳,並每天將雜物的揀選情況進行登記;
③負責對本單位每個生產班雜物揀選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記錄,上報機電科。
第三條 雜物揀選工作要堅持「層層把關、層層落實、標本兼治、獎罰並舉」的原則,即從事生產、運輸工作的人員必須承擔雜物揀選工作的任務;雜物揀選工作要從生產源頭抓起(治本)並貫穿於生產運輸各環節(治標);嚴格執行獎罰激勵機制,確保制度執行的靈敏性。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雜物揀選工作,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雜物揀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任務、靠實責任;主管隊干必須經常深入現場,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考核,確保雜物揀選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第五條 綜采、掘進各隊是煤流雜物揀選工作的重點,要嚴格生產工藝,每班必須固定1—2名操作人員負責雜物的揀選,嚴防雜物進入煤流;
第六條 各責任單位設備的檢修必須到位,設備各緊固件必須緊固牢靠,防止因設備部件連接松動而掉入煤流中;檢修後必須對所檢修設備周圍場所的雜物進行仔細的清理回收。
第七條 生產服務隊要將巷道維修期間產生的雜物及時揀出,並加強對維修材料的管理,嚴禁混入煤流。
第八條 礦壓防治隊在皮帶附近進行防治作業時,必須將工作期間產生的雜物及時回收,嚴禁混入煤流。
第九條 運輸三隊、運輸一隊、選煤廠要分別制定出五號、一號給煤機及選煤廠破碎車間除鐵器日常管理辦法,嚴禁在運煤過程中無故停用,真正發揮好除鐵器在雜物揀選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 運輸三隊、運輸一隊、選煤廠的給煤機、巡帶工、皮帶司機等崗位作業人員是生產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的實施者,擔負著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的任務。要按照職責范圍(區隊職責范圍和崗位職責范圍)沿煤流走向(2502采區皮帶大巷-1050皮帶大巷-主井-122皮帶走廊-131皮帶走廊或1502皮帶下山-1050皮帶大巷-主井-122皮帶走廊-131皮帶走廊),對上一環節未及時揀出而進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給煤機、溜槽卡堵、設備損壞等生產影響的雜物要及時、逐級(沿煤流反向)停機揀出,以免進入下面的給煤機、溜槽等轉載環節而造成更長時間的生產影響。
第十一條 各生產連隊要切實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嚴防「空帶」運輸材料時將材料、雜物混入煤流。
第十二條 雜物的回收要堅持「誰揀選誰回收」的原則,即在主管單位考核驗收完畢後按相關規定(不超高、不超寬、不超偏並要綁扎牢靠)及時裝車、回收,不得影響文明生產。
第十三條 機電科建立雜物揀選情況登記台帳,統計各生產區隊雜物揀選情況,並根據本辦法每旬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條 考核辦法
1、各責任單位對崗位工的雜物揀選情況進行逐班登記(並將結果如實匯報機電科),分別按不同崗位和揀出雜物的量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不能認真揀選而導致雜物進入下一環節的,下一環節揀出後要根據揀出雜物的數量對以上所有環節崗位人員進行處罰。
2、2502皮帶大巷五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綜采二隊;1050皮帶大巷一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綜采一隊;三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運輸三隊、綜采二隊,122、131皮帶走廊揀出的雜物要處罰運輸一隊、運輸三隊、綜采一隊或綜采二隊;
3、未建立雜物揀選台帳、實施細則或內部對此項管理工作無考核兌現的區隊,扣當月考核總分1分。
3、在每個生產班中沒有固定雜物揀選人員,或揀選不認真的區隊,扣當月考核總分1分。
4、各責任單位每揀出50斤以上雜物,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應區隊當月考核總分0.3分;每揀出50斤以下雜物,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應區隊當月考核總分0.1分,並將其分值全部獎勵雜物揀選區隊,月底由機電科負責將考核結果上報考核辦並在當月工資結算時兌現;
5、因上一環節雜物清除不及時、徹底,導致下一環節設備損壞、皮帶撕裂等現象,按影響時間每小時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關區隊考核分值1分;
6、掘進各隊必須在皮帶機頭或煤倉口設立一專用垃圾箱,每班對生產中產生的雜物及皮帶等配件及時回收,嚴禁混入煤流,否則,一經查出,不論大小按每件1分計進行扣分處理;
7、生產服務隊巷道維修期間或礦壓防治隊工作期間,若因對雜物揀選不及時而進入煤流,承擔煤流運輸任務的所有單位有權監督並要及時向機電科匯報,經落實情況屬實的,機電科將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扣分處理;
8、雜物揀選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嚴禁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出,將按雜物量大小對責任單位加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嚴格執行,礦生產調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發的《XX煤礦生產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除。
㈣ 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包括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管理的水事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取水。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領采礦許可證。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礦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申請書包括的事項,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要嚴格控製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對城市規劃區內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情況制訂限制採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規劃並監督實施。確有必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在申請人提出取水申請後,審批機關應當徵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取水申請批准後滿3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經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獲得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較大改變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較大改變的;(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並試運行30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實際利用效果進行監督,以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庫取水的;(三)其他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六)在縣(市、區)邊界河流或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省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出現需要限製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採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水資源費由審批機關負責徵收。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委託徵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的用途及各地的豐缺情況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礦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按照低於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標准核定。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發電量確定。 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或者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城鎮公共供水價格應當包含水資源費,由供水企業統一向水資源費徵收機關繳納。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徵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規劃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㈤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㈥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8年12月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
第三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准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並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設立標志,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需要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安裝時限,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公布。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費徵收管理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和環境信息化管理的資金投入,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信息化管理機構的建設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紙、醫葯、化工、釀造、石油開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存貯、運輸過程中水污染事故防範和應急預案,儲備事故防範應急物資,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進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封存、扣押相關證據,約見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協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路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確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地)界(以下統稱市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應當兼顧下游水環境質量,制定防污調控方案,確定壩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保流域生態環境需要。
流域內新建水利工程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江幹流水文情勢、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 跨市界上下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並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第二十七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質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質超標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聯席會議,相互通報並商討跨行政區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
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故並確認是上游來水所致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污染,並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發生,並互相通報界內河流斷面監測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協助相鄰地區共同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四章 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服務、運輸和產品使用過程中,對水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渠道,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流域產生污染的活動:
(一)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三)在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質的可溶性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使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者防滲漏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溝渠、坑塘、塌陷區、尾礦壩、廢棄礦井等輸送、存貯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十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並按照國家規定運營、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管網,並保障按照設計能力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單位和居民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並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扶持政策和相應配套措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並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排污單位,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條 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採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規模化畜禽飼養的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專業村的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鎮或者農業人口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投入品對農業污染的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的綠色生態農葯和肥料,限制高殘留農葯的使用,防止農葯、化肥及其包裝物的污染。
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的農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無公害農業,避免對水體產生污染。
第四十五條 利用湖泊、水庫從事水產養殖業,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庫周邊建設旅遊和療養場所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遊和療養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開墾農田、破壞植被、建設違法設施或者從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已經開墾的農田和破壞的植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並限期恢復植被。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八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提出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標志,採取保護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四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肥水養殖;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養殖畜禽、耕種、旅遊、游泳、捕魚、垂釣、水上訓練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動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葯、化肥以及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和保護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適當的保護區域,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對不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為其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的;
(二)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排污單位或者落後產能未按照規定責令停產、關閉或者取締、淘汰的;
(三)干擾、阻礙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和啟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及時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權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放任、縱容、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項目已建成且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未經驗收或者超過試生產規定期限不申請驗收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經驗收不合格繼續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約見的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被約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約見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約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配備;逾期未設置、配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市(地)、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未處罰的,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處罰或者直接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依法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直至排污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關閉,並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限制供水量、供電量等措施。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拒不承擔費用的,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與其申報登記的數值相比,偏離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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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查詢同行業相關的環保方面的資料和環保部門的季度或年終總結。
㈧ 污水處理的意義
污水處理的意義:將污水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對其進行循環使用,為我國的生產減少水資源的消耗。水處理技術利用相關的技術手段對污水進行凈化,使其可以繼續使用,所以污水處理極為重要。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
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
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
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
一類是自然污染;另
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
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8)礦井污水處理站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按照其作用可分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學法三種。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一級處理後的廢水BOD去除率只有20%,仍不宜排放,還須進行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物,BOD去除率為80%~90%。
一般經過二級處理的污水就可以達到排放標准,常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處理法。三級處理的目的是進一步去除某種特殊的污染物質,如除氟、除磷等,屬於深度處理,常用化學法。
㈨ 排污管理規定
排污收費有關管理規定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文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
發布日期:2003-2-28
執行日期:2003-7-1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特製定《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第四條除《條例》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本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8號)中有關排污收費的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136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實施按排放水污染物總量徵收排污費試點工作的批復》(計價格[1995]2090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在杭州等三城市實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73號)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水排放量(噸)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水排放量(噸)×色度超標倍數
色度的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排放特徵值
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0.02
5.總砷 0.02
6 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0.02
表2: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1.懸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學需氧量(COD)1
14.總有機碳(TOC)0.49
15.石油類0.1
16.動植物油0.16
17.揮發酚0.08
18.總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類0.2
24.硝基苯類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0.1
27.總鋅0.2
28.總錳0.2
29.彩色顯影劑(CD-2)0.2
30.總磷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0.05
34.甲基對硫磷0.05
35.馬拉硫磷0.05
36.對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 (以CI計)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 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鄰-二甲苯0.02
47.對-二甲苯0.02
48.間-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鄰二氯苯0.02
51.對二氯苯0.02
52.對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0.02
55.間-甲酚 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0.125
61.總硒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噸污水
0.125噸污水
0.25噸污水
0.5噸污水
1噸污水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1.牛
0.1頭
禽畜養殖場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徵收標准,即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准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准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徵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表5: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氫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氣 0.34
5.氯化氫 10.75
6 氟化物 0.87
7.氰化氫 0.005
8.硫酸霧 0.6
9.鉻酸霧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塵 4
12.石棉塵 0.53
13.玻璃棉塵 2.13
14.碳黑塵 0.59
15.鉛及其化合物 0.02
16鎘及其化合物 0.03
17.鈹及其化合物0.0004
18.鎳及其化合物0.13
19.錫及其化合物0.27
20.煙塵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並(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類 0.35
30.瀝青煙 0.19
31.苯胺類 0.21
32.氯苯類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氫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氣 0.04
37.硫化氫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徵收標准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
(一)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准(即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每噸固體廢物的徵收標准為:冶煉渣25元、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礦15元、其它渣(含半固態、液態廢物)25元。
(二)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為每次每噸1000元。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徵的廢物。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對排污者產生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的分貝數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見表6。
表6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超標分貝數收費標准(元/月)
1 350
2 440
3 550
4 700
5 880
6 1100
7 1400
8 1760
超標分貝數收費標准(元/月)
9 2200
1 28000
1 35201
1 44002
1 56003
1 70404
1 88005
1 112006及16以上
說明: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雜訊超標,徵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雜訊超標,則加1倍徵收。
2.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徵收金額按本標准晝、夜分別計算,累計徵收。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十五天的,雜訊超標排污費減半徵收。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排污費。
6.一個工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進行時,按雜訊限值最高的施工階段計收超標雜訊排污費。
7.本標准以每分貝為計征單位,不足一分貝的按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8.對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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