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積率計算規則
一、容積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圍內,地上總建築面積計算值(即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地上總建築面積為建設用地內各棟建築物地上建築面積計算值之和。建設用地面積以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用地紅線圖的面積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綠地)。
一般情況下,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遇以下特殊情況,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二、建築底層架空作為通道、公共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配套設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層層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間,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三、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設備管道)轉換層,底層車庫、雜物間等。當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若層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
四、建築物的陽台,不論是凹陽台、挑陽台、封閉陽台、不封閉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當進深超過1.8米的各類陽台,均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五、半地下室凡頂板標高超出室外地坪標高1.0米以上的建築部分應計入地上建築面積計算值;不足1.0米的,不計入容積率。
如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准加上0.2米作為室外地坪,之後再按上述規定核准。
六、建築設計單位應在建築方案總平面圖上分別註明建築面積和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計算值詳細清單。
七、該規則僅限於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築設計單位計算容積率指標時使用。
八、工業類、倉儲類、文化體育類、教育類等類建築暫不按本規則計算容積率,其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計算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
九、對本規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情況,將及時予以補充和修正。
2. "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沒有指標要求"依據那條法規
可根據新建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模類別和污水處理級別,查閱《城市專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屬設標准》(建標【2001】77號)第五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用地表2所列指標。或《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第三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的建設用地表3所列指標。
3. 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沒有指標要求依據那條法規
總建築面積÷佔地面積=容積率 容積率不是百分率、辦公、賓館等)。所以容積率數字就大概是層數,再看看立面形狀及房屋用途(住宅
4. 污水池是否算容積率
污水池需要算容積率的
5. U2類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容積率、建築密度一般為多少有沒有規范要求
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沒有指標要求。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回源排出的污(答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