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學校環境中的廢水廢氣有特殊要求嗎
大氣污染的防治。對於施工現場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是防治揚塵污染。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採取防治污染的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實施監管。
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了施工現場水污染控制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固體廢物的概念,在該法規定:所謂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2、如何區分固體廢物、廢水和廢氣:
(1)最有效的區分方法的看廢棄物質(廢水、廢氣、廢渣)的形態:固體廢物的形態是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而廢氣是氣態、廢水是液態;
(2)固態廢物的存在,具有相對固定性;而廢水、廢氣具有流動性、擴散性;
(3)固態廢物的比重大於2kg/m3,;而廢水的 比重略大於1kg/m3、廢氣的 比重則更低;
3、固體廢物是相對於有用的固體物質而言的,它只是相對於某一個方面或某一個過程沒有使用價值,但有可能是另一個過程或方面的原料,因此,這樣的廢物可以成為「放錯地方的原料」而不是廢物。這就是廢物資源化的問題。
4、固體廢物在該法定義中給出來源,由此可以對固體廢物 進行分類:工業固體廢物、礦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和放射性固體廢物。
5、固體廢物本身是污染物,所以存在固體廢物污染。它主要是指進入大氣水體的固體廢物,就會造成大氣污染、水體污染。所以將固體廢物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就是防止固體廢物造成大氣污染、水體污染的最好途徑。
㈡ 實驗室廢液處理有什麼要求
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1 責任劃分:
1.1檢測室負責人: 負責組織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對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實施監督檢查。
1.2 檢測員:貫徹執行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2 內容:
2.1 廢液排放要求:廢液排入地面水體和城市排水系統時,應符合《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GBJ4—73)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排放要求。
2.2 廢液處理原則
2.2.1 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學兩種。
2.2.2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以分離水中的懸浮物。
2.2.3 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來處理廢液中的溶解物質或膠物質。
2.2.4 結合葯品檢測工作的實際,葯品是由不同的化學物質組成,使用不同化學試劑較多, 可使用化學方法有的放矢地加一定量的中和(或氧化還原)試劑凈化廢水。現具體論述如下:
2.3 廢酸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3.1 利用廢鹼水中和。
2.3.2 投入中和劑。
2.4 鹼性廢水的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4.1 利用廢酸水中和。
2.4.2 投入中和劑。
2.5 有毒試劑廢液處理方法:有毒廢液可加入某些化學試劑或強酸鹼,將其化學結構破壞後,注入下水道排除。
2.6 廢物的處理方法:實驗室的廢物主要來源於葯品和試劑的包裝物玻瓶和紙箱;儀器設備維修、更換廢棄部件;實驗中破壞的樣品和器具;常用下列處理方法:
2.6.1 對一般性的廢物應貯於垃圾簍中,定期送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2.6.2 對過期失效葯品應集中澆煤(汽)油焚毀,以免人畜誤食中毒。
2.6.3 實驗室應設置廢液桶和垃圾簍,標以醒目色標,讓實驗人員集中放置,不致造成污
染。
2.6.4 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廢液廢物處理、做好處理登記。
㈢ 請問各位老師,實驗室廢水如何處理呀
新聞報道關於對高校、科研機構、檢測機構和企業中的檢驗研究部門中的化學實驗室廢水由於越來越多,不但給水資源造成極大的污染,同時也破壞了生態的平衡,所以廢水的處理問題成為了首要解決的問題,搜科儀器信息網提出了凈化處理實驗室廢水方案,希望有效的解決目前實驗室污水的問題。
1、收集並分析化學實驗室廢水的主要成分:首先要了解本次實驗內容和所用葯品類型,確定雜質離子的種類。觀察廢水中是否有固體物質,是無機化學沉澱物還是有機物,然後再用實驗室現有的下口玻璃瓶作為廢水收集的容器,出水口在下方,有膠皮管和止水閥,便於取水。
2、調整廢水的pH值:想要確定酸鹼中和需要用廢酸廢鹼(以廢治廢)的量和濃度,拿出准備好pH試紙或酸度計測定廢水的pH值,以防腐蝕設備。
3、用化學沉澱法來分離廢水中的可溶性離子:根據廢水的成分分批處理。Ca2+,Ag+,Ba2+,SO42-,Cl-等離子容易轉變為沉澱和氣體,而K+,Na+,NO3-等可溶鹽離子用此法難以除掉。
4、化學污泥的沉澱和過濾:通過化學沉澱得到的固體沉澱,先將反應後的混合液靜置一段時間後,沉澱就會沉降到容器的底部而使溶液分層。若使用離心機進行離心分離,幾分鍾內就能完成。再將分層後的上清液進行過濾,進一步除去沒有沉澱下來的固體。也可用真空抽濾器,幾分鍾內完成。
5、難沉澱的鈉離子、鉀離子、硝酸根等離子的電滲析:人造滲透膜(陰、陽離子交換膜)對要交換的離子具有選擇性和透過性,水分子也可以自由通過。這種電滲析法膜處理技術,在現代工業水質凈化中應用很普遍,但對於高中生則很陌生。它適合處理濃度較小的廢水,否則會堵塞膜孔,影響出水水質甚至降低膜的使用壽命。它的優點是佔地面積很小,處理的水量卻很大,適合化學實驗室使用。
㈣ 請問目前國家對實驗室廢水廢液處理的處理要求是什麼有沒有相關的規范或標准目前是如何處置的
實驗室廢水處理要來求:
1.在證自明廢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
2.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處置;
3.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
4.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6.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T 31962-2015
㈤ 生物實驗室廢水執行什麼標准
出水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8918-2002)》
1.生物實驗室廢水收集後進入貯水池,然後進入pH調節池,在pH調節池中投加稀H2SO4(30%)作為pH調節劑,使與廢水pH降至2左右,攪拌10-30min,進行初步殺菌;
初步殺菌後廢水進入反應池,加入NaOH調節為中性,並加入CaO與廢水中LAS進行化學反應形成小的沉澱懸浮物,CaO摩爾投加量相當於LAS摩爾濃度的0.75-1.0倍,化學反應時間10-20min,其混合液流入後續混合池,混合池中加入PAFCS進行快速攪拌(300r/min),混合時間為1-2min,投加量為40-60mg/L;
混合液進入絮凝池,絮凝池中投加PAM0.5-1.0mg/L,絮凝時間為15-30分鍾,此過程在慢速攪拌(60r/min)中進行,保證大顆粒絮體的形成;
絮凝後的混合液進入第一沉澱池,第一沉澱池水力停留時間為90-120分鍾,大量的絮體沉入沉澱池底部得到去除,沉澱後廢水中CODcr去除率達60%以上,LAS去除率達到50%以上,部分細菌同時得到去除;
沉澱後的廢水上清液進入Fenton氧化池進行Fenton氧化,運行條件為H2O2投加量0.044-0.18mol/L,硫酸亞鐵投加量按照mol(H2O2)/mol(Fe2+)比為20∶0.5-20∶2進行投加,用酸調節法院溶液pH在2-4,反應3.5-5.5h,在此過程進行中速攪拌(100r/min),處理出水CODcr小於100mg/L;
Fenton氧化後廢水進入中和池,投加NaOH或者CaO調節出水pH為中性;
最後,經二次沉澱池沉澱90-120分鍾後,排放。
經測定其出水COD小於100mg/L,氨氮、總磷分別小於25mg/L、3mg/L,出水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8918-2002)》二級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細菌總數去除率達到100%,細菌生物活性(ATP)低於檢測限,保障出水的生物衛生安全性。發光細菌的急性毒性試驗結果表明,其相對抑光率降至30%以下,屬低水平毒性,保障了出水的生態健康安全性。
㈥ 哪個網站可以查到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網路文庫,或者www.sicolab.com
㈦ 學校實驗室廢水檢測那些指標
如果是普復通的生活污水制,常見的檢測項目有:1.COD或者BOD(二者均可在實驗室完成,反映有機物污染最重要的指標,不過常用BOD5來衡量)2.BOD5(需要專門的微生物恆溫培養箱,儀器一般是一套的,一般大學都有)3.酸鹼度(ph計肯定有了)4.懸浮物(SS),5.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總氮、磷酸鹽和總磷等,用來表徵水中植物營養元素的多少,也反映水的有機污染程度.6.細菌總數,大腸桿菌數目(顯微鏡計數)7.其他的還有電導率,色度,溫度,嗅和味,硬度等等,上面的項目在一般實驗室都可以完成!如果是工業廢水,看情況而定,一般是檢測重金屬,如果含量高可以普通的沉澱滴定法,如果是衡量元素檢測則需要使用原子分光光度法,或者發射光譜法一類的分析方法,大學裡面這些儀器都是很常見的,實驗室都有,使用也很簡單.
㈧ 廢氣,廢水,雜訊排放分別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