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主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內准 GB 18918-2002進行監控。
另外你容第二個問號說的意思是不是:你們想把你們的出水用作他們的回用水?
如果是的話,當然回用水也有相應的規定,具體你可以參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18920-2002。
B. 公司違法了環境保護法,向戶外排放了污水,企業法人代表被抓了,還抓了負責的員工,請問下抓員工是合法嗎
參與排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如涉嫌犯罪都要接受調查,如果能夠證明是責任人也會被判決
C. 企業生活污水能否外排
不可以,必須處理後。
D. 中國企業向地下水排污,長遠對水質很不好吧
污染企業排出的污水通常兩個去向,大家能看到的是地表水:河流和湖泊,甚至是海洋,一旦版污染水質變差,反權應十分迅速,人們做出的反應也很迅速。第二種去向就是滲入地下,這個是無形殺手,有些地方包氣帶厚度較大,降水量又不是分充沛,污水會在包氣帶土壤中長期存在,但是由於不可見,所以表面上沒有問題,但是如果過了幾十年後這部分污染物遷移到潛水面後,隨著地下水飽水帶點水流運移後,它將被作為飲用水抽取出來,此時為時已晚,而且這種污染物的濃度不是一次性成團狀運移,而是緩慢增加的,等到大家發現的時候,其實早先的時候已經吃了種「毒水」N年了。
E. 企業廢水直接排到外面,誰承擔責任
如果企業廢水沒有將處理達標後排放,應當由該企業承擔責任,現在環保抓得比較嚴格,最好是將之處理,要不然被罰款還高於廢水處理成本,我們長隆是做污水處理的,建議廢水處理謹慎一些。
F. 公司向院內空地排放污水違法嗎
應該是違法的。我覺得你說的這種情況可能適用下面這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G. 企業偷排漏排污染物,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企業向外排出污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H. 一公司向污水井排放廢水400多噸,這種行為該禁止嗎
四川彭州市的一公司向污水井排放廢水400多噸,這種行為是明令禁止的。故意污染環境,情節嚴重的會造成環境污染罪,會依法對其進行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甚至是罰金的處罰。所以企業一定要嚴格的按照污水排放的管理制度進行污水排放,不能隨意的污染和破壞環境。
2017年11月30號的時候,彭州市針對這一情況也是進行了立案調查。頭年12月18號的時候,彭州市的檢察機關,就本案因為時間問題而導致的證明難和認定難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意見。在2018年的時候,公安機關對於涉案的人員以污染環境的罪名進行了審查和逮捕,且在同年9月份的時候,將這次案件移交到彭州市的人民法院。部分的被告人對於排出危險的污水導致青白江的地表水停產和造成的損失表示質疑,但是在有利的證據面前,法院對於他們的質疑進行了駁回,依然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