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餐飲油煙主要排放哪些大氣污染物
主要是一些無機廢氣和一些有機廢氣。
例如;一氧化碳(未完全燃燒生成的)、油炸或者爆炒的時候會產生一些有機廢氣 、苯類、 醛類等;可改善廚房的通風環境並安裝光解凈化器系統, 它能有效的幫助改善廚房油煙的問題。
㈡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
此類復標准多為地方標准,各制地要求也不一樣,國標只有18483
DB12/ 644-2016 餐飲業油煙排放標准
DB31/ 844-2014 餐飲業油煙排放標准 DB41/ 1604-2018 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准
DB46/T 163-2009 海濱酒店、餐飲店污水油煙排放標准
GB 18483-20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
SZDB/Z 254-2017 飲食業油煙排放控制規范
㈢ 餐飲污水達標條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飲廢水的排放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專還沒有關於餐屬飲廢水超標排放處罰的硬性規定,導致餐飲廢水超標(三級排放標准)排放現象普遍存在。餐飲廢水中含有高濃度的有機物、動植物油和懸浮物,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市政管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餐飲企業自行處理餐飲廢水達到排放標准就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目前餐飲廢水常用的處理方法有生物法、物理化學法和電化學法。在以上方法中電化學法操作簡單,適用范圍廣,特別適合處理餐飲廢水。但目前該方法存在運行費用高,電極易鈍化等問題。
㈣ 餐飲業廢棄排放指標的范圍是多少
餐飲行業廢水排抄入城市下水系統,執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082-1999),其中,油脂最高允許濃度 100ml/l,COD 最高允許濃度 150 ml/l(500ml/l適用於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系統)油水分離器。
按目前寧波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餐飲業污水的監測, 同時結合我們積累的一些數據,我市餐飲業污水一般污染指標如下(表一):
表一 餐飲業污染物一般指標 污染物指標
動植物油(FOG)
mg/L
懸浮物(SS)
mg/L
化學需氧量(COD)
mg/L
PH值
排放數據
1.0×103~8.0×103
1.5×103~8.0×103
1.2×103~25.0×103
6~9
㈤ 含有較多油脂的公共食堂和餐飲業的污水,應經過什麼局部處理後才能排放
在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地方,可以隔油處理後達到三級標准排放;如果排放環境,須達到一級標准排放,只隔油是不達標的,須經生物處理。
㈥ 餐飲含油污水經隔油池處理後滿足三級排放標准么
不可能的,你還不如直接上一台氣浮。
㈦ 飯店油煙還有亂排污水歸誰管
飯店油煙還有亂排污水歸當地的環境監察部門進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版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權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7)餐飲業中的污水中油脂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㈧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㈨ 餐飲的環保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准排放油煙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9)餐飲業中的污水中油脂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污水治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集中收集,並對含油污水經隔油、隔渣等進行預處理。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排水許可手續。
1、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
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級標准;
2、餐飲場所直接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體的,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級標准。
3、餐飲場所周邊建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在設施有處理餘量條件下,可將餐飲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設施處理,且接入前需經過隔油、隔渣等預處理,要求污染物濃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水質控制項目限值C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