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有政策清理河道的法律法規嗎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河道管自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現在:
(1)在河道開發、利用中重建設、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許多地方亂建濫采,加大了防洪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環境。
(2)現行《條例》規定的河道整治與建設制度尚不完善,特別是在歷史遺留項目以及城鎮發展佔用河道灘地等方面,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內的灘地、沙洲等被無序佔用和開發,導致河道內水土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隱患。
(3)現行《條例》規定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過於原則,對管理主體間的職責不清、許可權不明,特別是對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批許可權未作規定,涉河建設項目地區分割的現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開發,影響了河道內水土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綜合效益的發揮。
(4)現行《條例》缺乏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現有的一些規定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不利於河道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河道管理,必須對《條例》進行修訂。
B. 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違反哪些法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的;
(二)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非法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未經批准設定的排污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實驗室廢液進行安全處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景觀、娛樂用水區域行駛的以油為燃料的機動船(艇),未按規定配備防污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用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污泥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廢物,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 直接向河道排生活污水違法嗎
生活污水不違法啊,就怕的是工業污水。生活用的水沒有毒的怕什麼
D. 擅自改河道違反了哪款哪條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 在渠道內埋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哪些規定
未經河道管理部門批准,私自在渠道內埋管,其行為違反了《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違法行為。
由河道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F. 亂倒污染物在河道里怎麼處罰
往河道倒垃圾應被處罰: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2、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對你的處罰合理。拒不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河道內排污水違反了哪條法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1、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G. 工廠向河裡排污水觸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法的哪條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沒有通過環評報告,環保局會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