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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環境監管辦法

發布時間:2025-07-17 08:52:16

污水治理措施

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❷ 治理污水的措施有哪些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包括:
1. 處理污染源:禁止工業企業和養豬場將污水和糞便直接排入河流,應集中處理這些廢物,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2. 清理河邊和河道建築材料:移除河邊的廢棄建築材料,並對河道進行整治,清理河內的垃圾和淤泥,這可以動員沿岸居民和利用大型機械來完成。
3. 河邊植樹和植草皮:在河邊種植樹木和草皮,建立綠化帶,以防止土壤流失。
4. 加強管理和環保教育:對附近的工廠和養豬場等加大監管力度,嚴肅處理污染河流的行為。同時,對沿岸居民和全體市民進行環保教育,提高環保意識,因為河流的環境保護取決於大眾的思想意識,人們應自覺保護河道和環境。
此外,還有八大防治措施:
1. 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減少工業污染,並推廣重點污染行業的廢水循環閉路零排放制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
2. 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社會,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
3. 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污水處理技術水平,特別是在缺水城市,規劃污水處理設施時應安排回用設施,並開展深度處理。
4. 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推廣有機肥,制定減量計劃,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
5.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6. 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確保生態用水,開發水資源時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上、下流域需求,按水資源可開發總量發放許可證。
7. 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定,在保護區內限制開發活動。
8. 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由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水體中的比例較高,需要嚴格控制。
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改善和預防水污染問題。

❸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❹ 生活污水排放超標的法律適用

目前環境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生活污水排放超標問題進行監管執法時,常遇到爭議。常見情況是機關事業單位(僅排放生活污水)的外排口被監測,發現超標。這類單位通常沒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僅通過化糞池沉澱後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同樣,部分生產企業無生產廢水排放,僅有生活污水,處理工藝也僅是化糞池處理後排放。

環保執法機構在上述單位排放口監測超標後進行處罰,依據為《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准」的規定。這些單位的環評報告書(表)中一般載明了排放標准,通常是處理後的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三級標准或地方標准。

筆者認為,生活污水不是生產廢水,這些污水已納入城市管網,最終進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且已繳納污水處理費,免除了污水治理義務。因此,不應僅依據《水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

對於向城市管網排放生活污水的單位或個人,即排水戶,其監管部門應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適用的標准為《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此有明確要求,包括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條件、監管措施以及違規處罰等。

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中,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需要提交多項材料,如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戶內部排水設施的圖紙、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等。排水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包括污水排放口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排放水質符合有關標准、建設預處理設施等。

排水戶應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違反規定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包括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許可證、罰款、吊銷許可證、向社會通報等。對於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將處以更重的罰款和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企事業單位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網的監管與處罰,應遵循《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相關規定,而非僅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生活污水排放超標應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並適用其具體規定進行處罰。

❺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❻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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