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熱鍍鋅執行什麼標准,污水一級排放標准還是電鍍行業標准
熱鍍鋅不是電鍍,如果是排入河道的話,應該執行污水一級排放標准
⑵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設施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設施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規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4.1.5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准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2 現有設施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設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現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
表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4.2.5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排放含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4.2.6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並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採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⑶ 電鍍廢水的排放標准
規定了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電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電鍍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准。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⑷ 國家污水排放標准,目前最新版本為分為哪幾類
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6-2001
一、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0—2008)
三、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2—2008)
五、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5—2008)
八、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8—2008)
十一、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9—2008)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
⑸ 電鍍廠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現有企業及新建企來業,自自2010年7月1日後都要按照下表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電鍍廠工業廢水的排放標准可以參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其中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水污染物指標進行了限定,相關的指標只有超過標準的要求才認定為超標排放。但一些地方標准中對廢水排放濃度進行了要求,也必須要遵守。
⑹ 電鍍行業的COD排放量標準是多少
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開始正式實施,其中對電鍍企業廢水中的COD排放標准從嚴要求,定為小於80mg/L。今年2月18日,天津市頒布實施《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COD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為50mg/L,二級標准為60mg/L。
⑺ 國家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 有此版本嗎火急!
現還是1996版現行,我並沒找到2002版,非常抱歉。若查找規范,建議先上國家標准網(國家標准委員會網頁鏈接)查看,畢竟官方消息更為准確。
依據如下:
註:專門截取了查看時間20181109,供參考。
⑻ 電鍍的排放標准怎麼樣的
給你一個網址,你可以看看國內標。容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807/W020080701327611784681.pdf
⑼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內的污染物排放監容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7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8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