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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綜合治理方案

發布時間:2021-11-03 08:44:10

㈠ 關於大氣、水污染的治理方法及圖片,要很詳細的!

三種主要大氣污染物PM10、SO2及NOx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方案的設計為案例,從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方法學角度,提出並發展了一套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的模擬、城市背景濃度的確定、優化模型、傳輸矩陣、分區規劃、等效排放、措施信息庫等方法在內的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問題的整體解決的技術方案,為全國其它類似城市進行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提供一種實例與參考,同時,研究的結果對北京市2008年大氣污染控制對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防治水體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條: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圖片在GOOGLE里搜索會有

㈡ 如何治理水污染

目前,人們已意識到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來發展經濟,這樣的代價太大了。我國已提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的戰略,對整治水域污染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我們決不能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為了擁有潔凈的水環境,保護水資源,當從現在做起。

水處理我國水環境的前景令人擔憂。

多年來,我國水資源質量不斷下降,水環境持續惡化,由於污染所導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斷發生,不僅使工廠停產、農業減產甚至絕收,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地威脅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威脅了人類的生存。我國的七大水系以污染程度大小進行排序,其結果為:遼河、海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綜合考慮我國地表水資源質量現狀,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Ⅰ、Ⅱ類標準的只佔32.2%(河段統計),符合Ⅲ類標準的佔28.9%,符合Ⅳ、Ⅴ類標準的佔38.9%。如果將Ⅲ類標准也作為污染統計,則我國河流長度有67.8%被污染,約占監測河流長度的2/3,可見我國地表水資源污染非常嚴重。

我國地表水資源污染嚴重,地下水資源污染也不容樂觀。

我國北方五省區和海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無論是農村(包括牧區)還是城市,淺層水或深層水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區(主要是城市周圍、排污河兩側及污水灌區)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較嚴重,污染呈上升趨勢。

具體而言,根據北方五省區(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內蒙古)1995年地下水監測井點的水質資料顯示,按照《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進行評價,結果表明,在69個城市中,Ⅰ類水質的城市不存在;Ⅱ類水質的城市只有10個,只佔14.5%;Ⅲ類水質的城市有22個,佔31.9%;Ⅳ、Ⅵ類水質的城市有37個,佔53.6%,這說明有1/2以上城市的地下水污染嚴重。至於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更是令人觸目驚心,2015眼地下水監測井點的水質監測資料表明,符合Ⅰ~Ⅲ類水質標准僅有443眼,占評價總數的22.0%,符合Ⅳ和Ⅵ類水質標准有880和629眼,分別占評價總井數的43.7%和34.3%,即有78%的地下水遭到污染。如果用飲用水衛生標准進行評價,在評價的總井數中,僅有328眼井水質符合生活標准,只佔評價總數的31.2%,另外2/3以上的井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衛生標准。

面對嚴峻的缺水、水污染問題,我們應積極行動起來,珍惜每一滴水,採取節水技術、防治水污染、植樹造林等多種措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㈢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拓展資料: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㈣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㈤ 求一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治理方法

送你篇論文的截取部分吧,希望有幫助
用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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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區再生水利用規劃設想

1、在保證人體健康不受到威脅的前提下,盡可能將污水的處理與回用相結合,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水平。
2、按照「優水優用、一水多用、重復利用」的原則,將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的中水優先用於綠化、河湖環境和市政雜用,位於城市下游的農業灌溉用水要優先使用處理後的城市污水。
3、中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應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既體現規模效益,又減少中水管道的投資,對於城市中水管道供水困難的地區,繼續鼓勵建設中水設施。
4、按照「長遠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編制中水回用總體規劃,並逐步推進污水再生回用的進程。中水用戶的選擇按照「先近後遠、先易後難」的原則,逐步擴大中水的用戶和用量。

二、北京市區中水回用系統的規劃思路

1、 中水處理廠的布局應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既體現規模效益,又減少回用距離。
2、 為節省投資、便於管理,中水處理廠應與污水處理廠合建。
3、根據中水用量及用戶分布、各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處理規模和所處地勢、供水量與供水距離的關系等因素,初步劃定中水處理廠的供水范圍。供水范圍之外的小區或公建採用小型中水回用設施。
4、為減少中水回用過程中的能量損失,中水處理廠應以城市水繫上游及中游的污水處理廠為主;為加快污水回用的速度和進程,中水處理廠應以現狀及規劃籌建的污水處理廠為主。
5、管道布置應充分考慮供水量和用水點的分布,採用環狀與枝狀管網相結合的管道布置形式,力求減小供水距離,並保留遠期各中水處理廠聯網供水的可能性。
6、中水管道的供水能力按高日高時設計計算,並充分考慮遠期用水量的增加。
7、在中水供水管道未普及之前,建築規劃較大的小區或公建近期可建設小型中水回用設施。遠期中水供水管道實施後再進行水源置換。

三、再生水供水水質

根據現有標准,沖廁、綠化、道路澆灑(清掃)和循環冷卻用水水質標准比較接近,Ⅳ類河道水質標准高於生活雜用水和綠化用水的水質標准。為了簡化再生水供水管道系統,再生水供水系統宜採用統一的供水水質。由於綠化、道路澆灑及降塵用水都會與人體直接接觸,同時為了提高公眾對再生水的認同度,再生水的水質應選用較高的標准。經綜合比較,再生水供水水質採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GB/T 18920)中較高標准作為再生水的水質標准。
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准應符合《農業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

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目標

規劃到201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25%,達到2.3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3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50%,達到4.6億立方米/年。
規劃到202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35%,達到3.5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5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60%,達到6.0億立方米/年。
規劃遠景,中水城市回用率達到45%,達到5.5億立方米/年;二級退水工業及農業利用率達到25%,達到2.8億立方米/年;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70%,達到8.3億立方米/年。

第四章 北京市區污水再生回用的用途及需水量預測

根據北京市區的用水結構和特點,北京市區中水主要用於河湖景觀用水、綠化用水、建築沖廁用水、道路澆灑及降塵用水、工業用水五個方面,剩餘二級出水作為農業灌溉用水。

一、城市河湖環境用水

按照北京市區地表水水體功能劃分,市區河湖水系屬於Ⅱ、Ⅲ、Ⅳ、Ⅴ類水體。根據北京市區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質標准及再生水可能達到的水質標准,Ⅲ類以上水體的環境用水規劃採用清潔水源,即密雲水庫或官廳水庫的水;IV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深度處理水(即中水);V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二級出水。
1、需水量標准:
補水採用2cm/日(合200 m3/hm2/日)。換水採用:清水、中水每年8次,每次換水1m深;規劃湖泊的換水次數為2次,每次換水1m深。
2、規劃河湖面積:
北京市市區范圍內有通惠河、涼水河、清河、壩河等四條主要河道及20多條較大支流,河道總長344km,現狀湖泊27個,水面面積707公頃。
規劃對北二環水系、三環水系通過截污、清淤、水利設施改造、綠化美化等工作進行全面綜合治理。規劃實施後,城市河道水體基本還清,水面面積進一步擴大,達到1506 hm2。
規劃新增湖泊(含濕地)1411公頃,現狀及規劃湖泊總面積達到2118公頃。
北京市城市河湖水系規劃實現後,總水面面積將達到3624hm2。
3、城市河湖環境用水量預測。
根據北京市區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質標准,規劃考慮Ⅲ類以上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清水,即密雲水庫或官廳水庫的水;Ⅳ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深度處理水(即中水);Ⅴ類水體的環境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的二級處理水。
市區城市河湖需補清水8266萬m3/年(補水6054萬m3/年,換水2212萬m3/年);需補深度處理水(即中水)12297萬m3/年(補水7865萬m3/年,換水4432萬m3/年);需補二級處理水11266萬m3/年(補水8843萬m3/年,換水2423萬m3/年)。 深度處理水(即中水)日需要量33.6萬m3/日。

二、城市綠化用水

1、北京市城市規劃綠地
根據《北京市區綠地系統規劃》,市區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區綠地、道路綠地等。各種不同性質的綠地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規劃城市綠地統計表

序號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現狀面積(公頃) 規劃面積(公頃)
1 G1 公共綠地 5512.48 15864.87
2 G2 生產綠地 326.51 659.84
3 G3 防護綠地 4568.85 5681.47
小 計
10407.84 22206.18
4 G4 居住綠地 2180 5656.66
5 G5 附屬綠地 8564.06 10243.69
(含道路綠地)
合 計 21152 38106.53

2、綠化需水量標准
根據不同性質綠地的喬木、灌木、花卉草坪的分布比例及其需水量特點,確定綠化用水量標准如下:

規劃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數 最高月平均日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
公共綠地 2700 0.22 20 20
單位附屬綠地 2700 0.2 18 20
居住區綠地 2700 0.2 18 20
道路綠地 2700 0.2 18 20
防護綠地 1800 0.17 10 10

3、綠化需水量預測

綠化需水量表

規劃面積 年需水量標准 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數 最高月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標准 最高日需水量
hm m3/hm 萬m3 萬m3 m3/hm.d 萬m3
公共綠地(含生產綠地) 16525 2700 4462 0.22 981.6 20 33.05
單位附屬綠地 7184 2700 1940 0.2 388 20 14.37
居住區綠地 5657 2700 1527 0.2 305.4 20 11.31
道路綠地 3060 2700 826 0.2 165.2 20 6.12
防護綠地 5681 1800 1023 0.17 173.9 10 5.68
合計 38107 9778 2014.1 70.53

根據上表計算結果,北京市區綠地年需水量約9778萬m3,最高月需水量為2014萬m3,最高日需水量為70.53萬m3。

三、道路澆灑及洗車用水

1、需水量標准:
道路澆灑用水量指標:道路沖刷1.0升/平方米.日,每日1次;噴霧降塵用水量0.25升/平方米.日.次,每日2次;總用水量1.50升/平方米.日。
洗車用水量指標:採用電腦自動清洗,平均15升/輛.次。
2、道路澆灑用水量預測
道路總面積(含邊緣集團)為164.4平方公里,其中路板面積按道路總面積的50%計算,為82.2平方公里,按道路沖刷及噴霧降塵用水量標准1.5升/平方米.日計算,道路澆灑用水量為12.33萬立方米/日,道路澆灑一般在4月1日至10月31日作業(210天),年需水量約2589萬立方米/年。
3、洗車需水量預測
規劃北京市區機動車擁有量為300萬量,再考慮每年1000萬車次進京,按每輛車每10天沖洗1次,洗車用水量為179萬立方米/年,合4910立方米/日。

四、建築沖廁用水

1、建築沖廁需水量標准
住宅沖廁用水量標准採用0.4-1.4L/(m2.d);公共建築沖廁用水量標准為1.2-2.8L/(m2.d)。
2、建築沖廁需水量預測

北京市區各類建築沖廁用水量
建築類型 比例(%) 遠景建築面積(萬m3) 沖廁用水量標准(L/m2.d) 沖廁用水量(m3/.d))
一類居住 1.3 363.98 0.8 2911.84
二類居住 94.68 26456.45 1.2 317477.4
中小學托幼 4.02 1122.57 1.3 14593.41
居住建築合計 100 27943 334982.65
辦公建築 19.42 3323.33 2.7 89729.91
商業金融 49.12 8178.02 2 163560.4
文化娛樂 6.06 1008.3 1.6 16132.8
體育 2.18 362.56 2.4 8701.44
醫療衛生 5.06 843.17 2.8 23608.76
教育科研 18.02 2999.28 2.2 65984.16
其他公建 0.14 23.34 2 466.8
公共建築合計 100 16738 368184.27

北京市區遠景居住建築的沖廁用水量為33.50萬m3/.d;遠景公建建築的沖廁用水量為36.82萬m3/.d,總沖廁用水量為70.32萬m3/.d,每年需要再生水約2.57億m3。

五、工業低質用水

由於北京市未來的工業結構調整,工業用水大戶的搬遷改造及工業用水內部重復利用水平的提高。工業低質用水量不斷減少。規劃考慮再生水為第一熱電廠、第二熱電廠、太陽宮電廠、草橋熱電廠、三河熱電廠提供循環冷卻水。其中華能熱電廠、第一熱電廠直接使用二級出水,其餘使用深度處理水。深度處理水年需水量3976萬立方米/年,高日需水量為12.9萬立方米/日。

六、農業灌溉用水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二級出水部分深度處理後回用於城市,剩餘部分二級出水排入清河、壩河、通惠河、涼水河四條河道,再通過現狀灌渠,灌溉位於市區下游的豐台區、朝陽區、大興縣以及通州區的農田。
1、農業灌溉用水量標准:
根據不同農作物,並採用節水灌溉方式,採用 260-400立方米/(畝.年)。
2、農業灌溉用水量:
通惠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1.42億立方米/年;壩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04億立方米/年;清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09億立方米/年;涼水河流域農業灌溉可利用二級出水0.47億立方米/年。
北京市區污水處理廠剩餘二級出水用於農業灌溉,每年用水量約2.01億立方米/年。

第五章 北京市區中水回用系統規劃方案

一、中水回用的遠景規劃及中水處理廠的遠景規模

在應用地理信息系統(GIS)進行需水量的統計與分析的前提下,北京市區污水回用應在已確定的污水處理廠布局的基礎上,以各污水處理廠為中心,綜合考慮遠景中水用戶的分布、中水用水量、回用距離、地形地勢情況等因素,劃定各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的范圍,並確定中水的處理規模。

規劃市區遠景再生水用途及需水量表
用途 年需水量(萬m3/年) 高日需水量(萬m3/日)
河湖景觀 12297 33.69
城市綠化 9778 70.53
道路澆灑 2589 12.33
洗車 179 0.49
建築沖廁 25667 70.32
工業低質水 3976 12.9
合 計 54486 200.26

三、中水管網系統規劃

中水供水區域的劃分:由於西部高程過高,所以將西部五里坨供水區域獨立出整個管網;由於門頭村污水處理廠規模較小,規劃供水量5000m3/d,僅滿足其服務區內用水,對整個管網沒有貢獻,所以將門頭村供水區域獨立出整個管網;規劃肖家河污水處理廠出水全部供給河道用水,所以將肖家河污水處理廠獨立出整個管網。根據北京市西高東低的地形特點,按照高程基本相同的原則將整個管網劃分為四個中水系統,市區西部中水系統:首鋼、吳家村、田村路、萬泉庄供水分區;市區南部中水系統:盧溝橋、鄭王墳、小紅門、方庄供水分區;市區東、中部中水系統:第六水廠、高碑店、東壩、酒仙橋供水分區;市區北部中水系統:北小河、北苑、清河供水分區。四個中水系統之間採用弱連接。
水處理廠及中水處理廠,規劃供水量5000立方米/日,僅滿足其服務區內用水。
北京市中水管道系統計算圖

第六章 政策與法規的配套建設

污水再生利用是一項大的系統工程,除了要修建中水處理設施和中水管道外,還要有政策法規保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證再生水利用事業的健康發展。
1、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及法律體系,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建議建立污水再生利用系統方面完整、系統的管理體系。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專門機構或部門,管理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和管道系統,負責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驗收、運行及收費、水質監督等。由城市節水部門核定用水計劃、用水定額,負責監督執行,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建議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完整、系統的地方性法律體系,即《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法律體系包括總則;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管理部門和機構;用水定額的確定;水質管理;規劃設計的審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和驗收;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運行管理;違法處罰辦法等內容。
2、建立對城市再生水產業的投資鼓勵政策及特許經營權制度
建立對再生水產業投資鼓勵政策,促進污水再生回用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貼息貸款等手段實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為污水再生利用產業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實現。具體而言包括:促進、增加再生水產業的政府投入;實行污水再生回用產業的扶植政策,在用地、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對城市再生水產業實行許經營權制度,保證其投資回報的長期性、穩定性,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3、建立完善的收費體系、拓展資金來源。
建議建立再生水的收費體系。對具有公益性的城市河糊環境用水、綠化隔離地區的綠化用水、道路澆灑用水建議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式收取。對其他再生水用戶實行計量收費。
城市河糊環境用水、綠化隔離地區的綠化用水、道路澆灑用水具有公益性,經計算,這部分用水約占總用水的37%左右。這部分用水無法由確定的用戶承擔用水的費用,因此建議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式收取,約提高污水處理費0.25元左右。用於公益性質的再生水主要目的是增加城市水面面積,提高城市綠化面積,提高城市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小氣候,其收益者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全體公民,因此由全體公民共同承擔公益性再生水費用也是科學合理的。
建議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利期階段,採用政府以資本金的方式投入建設資金,或者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方法籌集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及管道系統的建設資金,並且通過不斷擴大供水規模,增加中水收費,再投入建設資金不斷擴建回用設施、完善管道系統,實現滾動式發展的模式。
合理利用水資源費,世界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長期國債資金等,全方位拓展污水再生利用的啟動資金、補充建設資金的不足,並通過再生水收費實現還貸、建設和發展。

㈥ 水污染如何治理的方法

防治水體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條: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㈦ 水污染的解決方案

1、節能減排
2、強化法律法規
3、加大監督,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4、加大宣傳、增強社會環保意識
5、把環保列入行政考核之中
6、增加治理投入,解決已經污染的水域問題

㈧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內容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內容
一、 城鎮:
治理垃圾亂堆、亂扔:建立專健全「門前三包」(包衛屬生、包綠化、包秩序)、「院內四自」(自搞環境衛生、自建環衛設施、自育花草樹木、自管單位秩序)責任制.
治理攤位亂擺:強化市場管理。堅持「堵疏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下大力規范市場管理。 治理車輛亂停亂放:規范車輛停放管理,消除亂停亂放現象。
治理工地亂象: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標准化工地活動,施工場地必須圍欄作業、封閉施工、限時施工,推廣運用散裝水泥,逐步取締現場攪拌混泥土,解決施工現場噪音擾民、揚塵污染問題。
二、農村:
「四清一除」:
一是清垃圾,設置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二清污水,開展家禽、牲畜糞便和污水的治理及綜合利用工作,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的污水治理,減少水體污染。
三是清污泥,認真清理河道、溝渠污泥,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提高防洪排澇和自潔能力。
四是清雜物,開展庭院環境整治,全面推行「改水、改廁、改廚、改圈」,清理房前屋後雜物,治理亂搭亂建、亂擺亂放,做到村莊風貌整潔、協調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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