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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廢水的行政處罰證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3-20 06:51:46

Ⅰ 《中國保護法》里有排放污水要罰款的內容嗎

沒有《中國保護法》這個法律的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Ⅱ 事故性超標排放廢水可以行政處罰嗎

倒入下水道,經雨水管網排入外

Ⅲ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把行政處罰證據分為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材料、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1、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復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范疇。
2、物證。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說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
4、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說監測報告。
鑒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Ⅳ 治理水污染的行政處罰手段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

Ⅳ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5)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2)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行政相對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證言;(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6)經一方行政相對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行政相對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4.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為:(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汜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於復製件,復製品;(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行政相對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5.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證據:(1)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
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3)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6.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7.書證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1)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2)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5)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對鑒定結論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採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9.法院不予採納的鑒定結論、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採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1)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3)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10.對現場筆錄的要求。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12.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行政相對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14.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才拿出的證據,一般不能作為證據。

15.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10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特殊情況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行政機關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16.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出庭,所出具的證據無效。經法庭合法傳喚,因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行政相對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Ⅵ 關於被環保局檢查,因排放污水被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要怎麼申訴。哪位大俠有範文發來看看!多謝

行政處罰來事先告知書是在最終行自政處罰決定前給你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何進行陳述和申辯需要明確告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你企業的違法行為以及設計違反的法律條款,你這里什麼也沒有說,要人怎麼幫你?排放污水被罰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比如偷排、閑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體違法行為及條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證據能證明自己行為未違法的話,那麼我只能建議你的陳述中主要還是說明一下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企業是否能夠承受行政處罰金額,說明一下企業對環保部門調查的配合情況、企業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實整改情況等等並懇請環保部門酌情考慮行政處罰金額,因為每個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及狀態都是不同的,給你一份其他企業的你也借鑒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內容的東西都是涉及具體情況的而且也不復雜,你可以看著自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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