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解除行政處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件姓名或營業執照注冊名稱)
地址:(回身份證件地址、答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海關名稱)
事實:
(應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況、申辯或聽證情況、海關處罰情況、文書送達情況、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簡明事實。)
復議請求:
一、(對處罰決定的復議請求,應註明請求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原具體處罰決定的海關編號等情況。)
二、(對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處罰程序、案件證據、確定處罰幅度等爭議的復議請求。)
理由:
(支持復議請求的各項理由。)
附件:
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單、當事人申辯書、聽證申請書、有關執行材料及其它證據材料、申請人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申請人簽章)
(遞交申請日期)
② 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這個得獎報告黨去,不然的話這個是不能批的,到報告必須內容充實而且理由充分。
③ 如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④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怎樣履行程序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者通過復議或者訴訟的可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步驟:
1.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做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行為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⑤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嗎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⑥ 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6)申請撤銷排污水的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網路
⑦ 行政處罰決定書怎樣撤銷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處罰錯誤,應當撤銷行政處罰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版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權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你所述,如送達處罰決定書已達七個多月,除非有證據證明有特殊情況妨礙當事人行使復議訴訟權利,否則已超過時效,不受理復議訴訟了。
理論上,行政機關自己發現其行政行為不當的,可自行撤銷,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綜上,如無意外事件妨礙你復議訴訟,則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很難被撤銷了。
⑧ 行政部門能否自己撤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名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內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容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 所以行政機關對自己做出的程序違法處罰決定書,是可以發文撤銷,並可以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
提問中所言,從告知程序就已有違反程序的地方,恐怕不僅要撤銷決定書,還要撤銷告知書,重作出新告知,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可見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如果行政部門的處罰程序有誤,即便是訴訟、復議敗訴,也是要判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