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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整廢水三氧化二銻排放要求

發布時間:2021-02-15 13:36:30

廢水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3 本標准頒布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准,不再執行本標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准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准分級
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❷ 印染廢水排放標準的標准簡介

本標准適用於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本標准不適用於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6920 水質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67 水質 六價格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81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1903水質 色度的測定法
GB11914水質 化纖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本標准分三級:
4.1.1排入GB3838中III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排入GB3838中IV、V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標准值
本標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水量。
4.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
分級 最高允許排水量m3/100米布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釋倍數)pH值懸浮物氨氮硫化物六價鉻銅苯胺類
Ⅰ級60180806~9100251.00.50.52.0
Ⅱ級2.5802401606~9150402.00.51.03.0
Ⅲ級300500 6~9400 2.00.52.05.0
4.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分級 最高允許排水量m3/100米布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釋倍數)pH值懸浮物氨氮硫化物六價鉻銅苯胺類
Ⅰ級30100506~970151.00.50.51.0
Ⅱ級2.5601801006~9150251.00.51.02.0
Ⅲ級300500 6~9400 2.00.52.05.0
4.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表3
分級 最高允許排水量m3/100米布1)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缺水區豐水區2)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釋倍數)pH值懸浮物氨氮硫化物六價鉻銅苯胺類二氧化氯
Ⅰ級25100406~970 15 1.00.50.51.00.5
Ⅱ級40180806~9100251.00.51.02.00.5
Ⅲ級300 500-- 6~9400 -- 2.0 0.52.05.00.5
注: 1)100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計; 寬幅布按比例折算。 本標准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廢水中二氧化氯監測分析方法連續滴定碘量法(參考件)
A1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於亞漂設備及含有大量亞氯酸鹽的廢水。
A2原理
二氧化氯和亞氯酸根均是氧化劑,它們都能氧化碘離子而析出碘,繼而用硫代硫酸鈉滴定-碘量法,但在不同的PH值條件下,氧化數變化不同。
在pH=7,ClO2+I-→ClO2-+1/2I2
氧化數由4→3
在pH=1~3,
ClO2+5HI→H++Cl-+ H2O+5/2I2,
氧化數由4→-1
HClO2+4HI→2I2+HCl+2H2O,氧化數由3→1
因此,可一次采樣,控制不同PH值連續滴定來測定二氧化氯和亞氯酸根。
A3 試劑
A3.1硫代硫酸鈉標准液:c(Na2S2O3)=0.1mol/L。溶解25G硫代硫酸鈉(Na2S2O3 ·H2O) 於1L新煮沸的蒸餾水中,至少存放二周之後,用碘酸鉀或重格酸鉀標定。最初必須存放一段時間,是為了是所含的亞硫酸氫鹽離子氧化。使用煮沸的蒸餾水,並加入幾毫升三氯甲烷,以使細菌分解作用減小到最低程度,以下述兩種方法中任選一種來標定。
A3.2 碘酸驗溶液:溶解3.249G無水碘酸氫鉀(一級試劑)或3.567G碘酸鉀(在103+-2C溫度下乾燥1H)於蒸餾水中,轉入1L容量瓶稀至標線,即為C=0.100 00MOL/L溶液,貯存於具玻璃塞瓶內。
於80ML蒸餾水中,邊攪拌邊加入1ML濃硫酸,10.00ML C=0.100 00MOL/L的碘酸氫鉀和1G碘化鉀,立即用c(Na2S2O3)=0.1mol/L溶液滴至淡黃色,加入 澱粉指示劑,繼續滴到藍色消失為止。
A3.3重鉻酸鹽溶液:溶解4.904K無水重鉻酸鉀(一級試劑)於蒸餾水中,轉入1L容量瓶並稀至標線,即為c(1/6K2Cr2O7)=0.1000mol/L的溶液,貯存於具玻璃塞瓶內,用10.00ML重鉻酸鉀標准溶液代替碘酸鹽標准溶液,在暗處放置6MIN後用 溶液滴定,方法同前。
硫代硫酸鈉的濃度(MOL/L)=1/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毫升數
A3.4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用新煮沸過的蒸餾水將上述硫代硫酸鈉標准液稀釋至0.0100或0.0500 MOL/L。
A3.50.5K/100ML澱粉指示劑:於0.5K澱粉中,加入少許冷水調成糊狀,傾入100ML沸騰的蒸餾水中攪拌,然後沉澱過夜。應用上層清液,加入0.125G水楊酸,0.4G氯化鋅防腐。
A3.6碘化鉀晶體。
A3.7 氫氧化鈉溶液:溶解4G氫氧化鈉於1L蒸餾水中。
A3.8(1+1)硫酸。
A3.9緩沖溶液(PH=7):稱取34.0G磷酸二氫鉀和35.5G磷酸氫二鈉於燒杯中,加水溶解後稀釋至1L。
A4測定步驟
取量0.5ML(或適量)水樣,用0.1MOL/L氫氧化鈉調至近中性,加緩沖液5ML和1G碘化鉀,用0.0100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滴至淡黃色,加1ML0.5G/100ML澱粉指示劑,繼續滴至藍色消失,記下讀數A,加3ML(1+1)硫酸(PH調至1~3),溶液又呈藍色,繼續滴至無色,消耗硫代硫酸鈉標液為B毫升,若亞氯酸鹽含量很高,可改用0.0500MOL/L或適當濃度硫代硫酸鈉標液滴定。
A5計算公式
二氧化氯(ClO2,mg/L)=a*c/v*67450
亞氯酸根(ClO2-,mg/L)=(b-4a)*c*67450/4v
式中:V--水樣體積,mL; c--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濃度
a--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體積,ML:
b--第二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鈉標准滴定液體積,ML; 1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對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進行以化學處理為主的工藝過程。染整包括預處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稱印染。
2紡織品TEXTILE
紡織工業產品,包括各類機織物、無紡織布、各種縫紉包裝用線、綉花線、絨線以及繩類、帶類等。

❸ 2008年4月出版的印染廢水排放標准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 1992 ) 是現行的標准。對排放廢水有嚴格的指標限定,如果需要請提供一個郵箱。
國家發改委組織於2008年2月4日發布了「印染行業准入條件」(發改委2008年第14號公告)已經於2008年3月1日起實施。在2010年已對該准入條件進行了修訂。
《印染行業准入條件》2008年2月4日
為了規范印染行業建設,促進結構調整、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實現印染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產業政策,制定印染行業准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建設。水源相對充足地區建設印染項目,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
二、工藝與裝備要求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採用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採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採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應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應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應能滿足1:8以下(絲、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藝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外層具有很好的保溫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萬米/年;毛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萬米/年;針織或紗線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噸/年。
三、質量與管理
(一)印染企業應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要建立良好的產品質量保障體系,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產品綜合成品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四、資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應達到表1規定。
表1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38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30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2噸標煤/噸≦120噸水/噸
注1:機織物百米基準值為布幅寬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產品,當機織產品布幅寬度或布重不同時,可按相關標准進行換算(以下同)。
2:毛織物能耗、取水定額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印染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應達到表2規定要求。
表2 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
分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54公斤標煤/百米≦3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 ≦35公斤標煤/百米 ≦2.6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6噸標煤/噸≦150噸水/噸
五、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所在地區有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或允許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企業,需配置適當的處理設施或預留足夠的處理場地,排放污染物指標達到集中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體的印染企業,必須配置完善的處理設施,對污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污水處理及運行應實行自動化控制和在線監測。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達到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准。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吸盡率染化料和助劑;建設冷卻水、冷凝水及廢水回收裝置;以棉型產品為主有絲光工藝的項目,應配置鹼回收裝置。做到廢水清濁分流、分質回用,廢水回用率要求達到30%以上。
(三)印染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能源審計,改進生產技術和裝備,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降低生產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准》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二)印染企業應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企業進行環境質量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在省級及以上投資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開工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融資部門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建設、土地、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核查組按照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未達到准入條件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責令企業限期完善有關建設內容。達到准入條件並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後,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或《城市排水許可證》等相關許可後,方可進行生產銷售。
(三)各級紡織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印染企業執行准入條件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盡早達到准入條件要求。
(四)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及各地紡織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毛紡織、麻紡織、絲稠、色織、針織等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採用的標准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准入條件自2008年3 月 1日起實行,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❹ 顏染料廢水排放按照哪個標准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排放標准還是綜合污水排放標准

這個得看你的實際情況吧,是直排還是排綜合污水處理廠,再就是具體流域的排放標版准也不一樣。權比如南水北調流域的標准就比國家排放標准嚴格,排到海洋的和內陸排水對鹽分的要求也不一樣。你們執行哪個排放標准應該是在環評報告中有說明。
另外,顏料廢水可以採用鐵碳微電解聯合催化氧化的工藝進行處理,效果不錯。

❺ 關於印染廢水排放標准以及國標號是什麼

除了國家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外(GB 8978-1996),紡織印染行業也有紡織染整工版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權准(GB 4287-1992),該標准對各類紡織印染產品均採用同一標准。該標准由於制定時間較早,其各項指標不如污水綜合排放嚴格。而且標准中也沒有涉及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和具體數量,更沒有涉及生產過程中採用傳統工藝還是清潔生產工藝,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排放標准。從管理層面上看,不利於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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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印染廢水中的總銻是怎麼產生的

印染工業一直以來是東部沿海地區的重要工業。在紡織品印染中,滌綸原料聚酯纖維合成時,對苯二甲酸與乙二醇合成需要使用含銻的催化劑,例如醋酸銻、乙二醇銻。它是目前最高效和最經濟的催化劑,幾乎能夠幫助實現百分之百的轉化率。

然而,在合成過程中,銻元素會以游離狀態均勻分散到聚酯纖維中,這些纖維進入印染廠或者織造廠進一步加工時,在退漿和鹼減量工序中,游離的銻就會進入到廢水中並沉積下來。

由於《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2012)要求金屬銻的限值指標為100μg/L,而銻在印染、噴織廢水中層層累積之後,最終可能會出現超標的情況。

(6)染整廢水三氧化二銻排放要求擴展閱讀:

銻應用

60%的銻用於生產阻燃劑,而20%的銻用於製造電池中的合金材料、滑動軸承和焊接劑。

阻燃劑

銻的最主要用途是它的氧化物三氧化二銻用於製造耐火材料。除了含鹵素的聚合物阻燃劑以外,它幾乎總是與鹵化物阻燃劑一起使用。三氧化二銻形成銻的鹵化物的過程可以減緩燃燒,即為它具有阻燃效應的原因。

這些化合物與氫原子、氧原子和羥基自由基反應,最終使火熄滅。商業中這些阻燃劑應用於兒童服裝、玩具、飛機和汽車座套。它也用於玻璃纖維復合材料(俗稱玻璃鋼)工業中聚酯樹脂的添加劑,例如輕型飛機的發動機蓋。樹脂遇火燃燒但火被撲滅後它的燃燒就會自行停止。

合金

銻能與鉛形成用途廣泛的合金,這種合金硬度與機械強度相比銻都有所提高。大部分使用鉛的場合都加入數量不等的銻來製成合金。在鉛酸電池中,這種添加劑改變電極性質,並能減少放電時副產物氫氣的生成。

銻也用於減摩合金(例如巴比特合金),子彈、鉛彈、網線外套、鉛字合金(例如Linotype排字機)、焊料(一些無鉛焊接劑含有5%的銻)、鉛錫銻合金、以及硬化製作管風琴的含錫較少的合金。

其他應用

其他的銻幾乎都用在下文所述的三個方面。第一項應用是生產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的穩定劑和催化劑。第二項應用則是去除玻璃中顯微鏡下可見的氣泡的澄清劑,主要用途是製造電視屏幕;這是因為銻離子與氧氣接觸後阻礙了氣泡繼續生成。

第三項應用則是顏料。銻在半導體工業中的應用正不斷發展,主要是在超高電導率的n-型硅晶圓中用作摻雜劑,這種材料用於生產二極體、紅外線探測器和霍爾效應元件。

20世紀50年代,小珠裝的鉛銻合金用於給NPN型合金結晶體管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上漆。銻化銦是用於製作中紅外探測儀的材料。

銻的生物學或醫學應用很少。主要成分為銻的葯品稱作含銻葯劑(antimonial),是一種催吐劑。銻化合物也用作抗原蟲劑。

從1919年起,酒石酸銻鉀(俗稱吐酒石)曾用作治療血吸蟲病的葯物。它後來逐漸被吡喹酮所取代。銻及其化合物用於多種獸醫葯劑,例如安修馬林(硫蘋果酸銻鋰)用作反芻動物的皮膚調節劑。銻對角質化的組織有滋養和調節作用,至少對動物是如此。



❼ 印染廢水 cod排放標準是多少

除了國家的污水復綜合排放制標准外(GB 8978-1996),紡織印染行業也有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4287-1992),該標准對各類紡織印染產品均採用同一標准。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6620.html 到這里下載 長期以來,江蘇省紡織印染行業廢水排放執行的是GB4287-92二級排放標准,要把原有的二級標准提升到國家紡織印染廢水的一級排放標准,難度很大。

❽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為《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287-1992)。
第一類: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4。
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5。
表5-4 序號 有害物質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1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0.05(按Hg計) 2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 0.1(按Cd計) 3 六價鉻化合物 0.5(按Cr6+計) 4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0.5(按As計) 5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1.0(按Pb計) 表5-5 序號 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 6-9 2 懸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等) 500毫克/升 3 生物需氧量(5天20℃ 毫克/升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揮發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CN-計) 0.5毫克/升 8 有機磷 0.5毫克/升 9 石油類 10毫克/升 10 銅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計) 11 鋅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計) 12 氟的無機化合物 10毫克/升(按F計) 13 硝基苯類 5毫克/升 14 苯胺類 3毫/升

❾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❿ 印染廢水排放標準的介紹

印染廢水排放標准,使用范圍:本標准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容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本標准適用於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准不適用於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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