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应该如何使用和保养
1. 日常使用过程中,切忌野蛮操作,使用旋钮和按钮时应轻旋转。
2. 环境专温度在-10℃~+40℃相属对湿度在90%以下(无水珠凝结现象)。
3. 开机时请勿碰触配电柜内的电器元件。
4. 配电柜内严禁放杂物。
5. 检查和接线时要先关掉电源。切断电流后,变频器内部的高压电容仍有一段时间积存电荷,供水设备进行检修时,请等指示放电的红色发光管熄灭后进行。
6. 变频器发生故障时,可从变频器的相应参数窗口读取按时间顺序记忆的五项报警内容,根据报警代码,按说明书的指示,分析供水设备故障原因,再采取排除故障的措施。
7. 瞬间停电或电源电压不足时,变频器会停止工作,此时可断开“空开”,解除变频器报警,待电源电压恢复正常后,再合上“空开”,变频器即可恢复继续工作。
8. 变频器或电机发生故障时,供水设备会发出声光报警。按“报警解除”或“报警消音”按钮可解除声响,但设备仍处于报警状态。
9. 供水设备如需要更换水泵电机时,不可擅自增容。测量电机绝缘时,应断开变频器与电机的连接。
10. 水泵应按厂家说明书进行定期供水设备维护和检修。
Ⅱ 小区自来水二次增压费物业收的合理吗
砖家胡乱的解释网民提出的问题,之后要收费,是一种地道的奸商行为!希望这些奸商l尽快的滚出网络!
Ⅲ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3)自来水二次增压设备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Ⅳ 鄂州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第三条城镇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原则。第四条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核算。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监督工作。
住建、财政、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对其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和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选用经济合理的二次供水方式。二次供水产品应满足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用水的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6.2节中规定,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水压达标;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镇供水企业,进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城镇供水企业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第十条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应当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大修和更新改建,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城镇供水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及老旧小区需增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具体筹集办法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饮用水消毒设施等安全供水措施;
(三)泵房应当设置防止水淹没设施、抗震降噪设施,并建立安保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四)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设施。第十四条新建、改造、扩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检查,建立城镇二次供水设备入网管理制度,强化二次供水设备产品与服务质量考核。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依法建设以及运行维护。
Ⅳ 有谁知道,高层一般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
正常情况下二次供水设备都安装在小区地下室的设备房内。如果小区没有地下室的,二次供水设备一般是安装在小区1楼的设备房内。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通过自建储水池或不锈钢水箱将市政自来水进行储存、然后通过二次供水设备加压或者通过自然落差流到高层的每家每户。相比较市政直接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被污染,安全性和可靠性一向都受到市民的重视。
通常情况下,市政供水的压力不会达到7层以上,因此大部分二次供水都是从7层开始的。
(5)自来水二次增压设备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二次供水的方式
一、蓄水池或水箱式
此方式也是比较原始的办法,通常用在不超过7层的楼栋上,利用自然落差来达到二次供水的目的,采用楼顶水池或不锈钢水箱方式,水池式大多材料是由水泥建的,由于材质比较差,水泥时间长了会自然掉渣,其密封性也很差经常会有微生物或小型动物昆虫等进入水池。所以,它的污染是最大的。
二、加压式
此种方式大多用在超过7层的高层住宅,储水池和水箱大多建在地下室,无地下室的建在一楼,通过加压设备加压不锈钢水箱里面的水,再输送到每家每户,同样的这样的储水方式时间长了水池的底部会沉淀很多杂质淤泥,水质容易受到二次污染,卫生环境比较差,建议大家在用水的时候烧开再用。
三、无负压式
此种方式是直接通过无负压供水设备叠加市政管网已有压力进行加压的,因它与市政自来水管道是串联的,密封性非常好,所以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此种方式也是最好的二次供水方式,大家可放心使用。
Ⅵ 高层楼房二次供水从几楼开始你知道吗
二十层。
高层的楼房一般是从二十层以上开始进行二次供水的。二十层以下的楼层都版是不需要进行二权次供水的,超过二十层的楼层一般水压就够不上了。高层楼的二次供水一般需要采用一些增压设备,但是从哪层楼开始供水主要还是看当地的实际情况。
有些地方的水压比较小,水比较缺乏,那么可能会从比较低的楼层开始进行二次供水。有些地方的水压比较大,就可能从二十层以上的楼房才进行二次供水。
(6)自来水二次增压设备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定期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市卫生监督局必须加强对提供二次供水单位的小区物业或单位,及时进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的申请和审查。同时加大对提供二次供水单位的小区物业供水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并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行政机关可给予供水单位高额的罚款。
Ⅶ 二次加压供水 设备应该由开发商还是物业提供还是业主提供
们小区,共17楼,我家是最高层,水压无法冲开煤气热水器,多次与物业交涉无果,他们与开发商互相推脱认为对方提供加压设备,请问谁知道到底该谁提供,最好是有据可查。。
物业法里有规定
开发商有业务安装的
Ⅷ 小区二次供水物业具体要做什么
1)二次供水的概念:
二次供水是为了保障高层用户用水水压而设置的一整套加压流程。住在高层建筑的居民使用的自来水是通过加压等措施,先输送到二次供水水箱,再送到每家每户。
(2)小区要进行二次供水的目的:
老旧小区,自来水水管陈旧,有很多都是早已淘汰的铸铁管、镀锌管,容易漏水,浪费水资源。二次供水改造主要就是对老旧的管道和水箱进行更换。
Ⅸ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饮用水水质卫生,防止二次供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评价和技术指导;
(二)开展城市供水水质卫生宣传工作,对供水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监督、培训;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四)负责供水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五)调查处理饮用水水质二次污染事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贮水装置必须设在门窗完好的单独房间内,其内壁须用无毒无味的材料涂衬,并须加盖上锁,设有排污装置;
(二)加压站、低位贮水池(箱)应设有防护设施,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
(三)贮水池(箱)溢流管不得直接与下水管线相连接;
(四)气压罐应安置在空气清洁的室内,补气处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
(五)二次加压供水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格产品。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后,产权单位应当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加压供水卫生许可证》,供水部门方可开栓供水。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在限期内申请领取《二次加压供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供水设施要限期改造。第七条产权单位每年必须对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的水池(箱)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无能力的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清洗消毒。第八条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水质进行一次卫生检验。第十条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共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清洗档案,如实记录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的工作人员,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及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宣传工作。加强对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工作人员的培训。第十三条对违反第六条之规定,未取得《二次加压供水卫生许可证》开栓供水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对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分别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清洗或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供水,限期清洗消毒,并处以清洗消毒费二至三倍的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未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