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
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请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❷ 污水处理厂的作用
污水处理厂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污水处理:
中水制造:
改善下游排放水体水质:
河道湖泊的生态补水:
此外,污水处理厂在地方政府节能减排任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完成或应付政治任务、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必须达标项目。通过减少COD和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污水处理厂有助于推动地方乃至国家的节能减排工作。
❸ 污水处理及时性怎么考核
1.
考核范围: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员。
2.
考核内容:从劳动纪律,工作表现能源消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据考核结果,在绩效得分中扣减。 劳动纪律: 1、 严格遵守工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视情节扣3~5分。
❹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岗位联络通报制度:
在岗管理:
安全保卫:
考核与激励: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卫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❺ 如何评价污水处理厂预处理系统运行效果
预处理工艺段 是为后续的生化工艺服务的。
一般预处理段的设计作用有,去除部分悬浮物质内,去容除部分污染物。均衡污水的水质,水量等作用。
评价预处理系统运行的效果,主要看水质经过预处理段后,是否达到的设计的要求和标准。
例如:预处理段有格栅、沉砂池等工艺设施去除悬浮物,那么进水和预处理段的出水间的悬浮物去除率就是一个考核参数。同样的,预处理段设计中提到的参数均可作为评价的标准。
另外:一个较全面的运行效果评价,还应包括该工艺段的工艺设备运行的状况,药剂消耗,管理方法,人员操作等内容。
❻ 污水运营怎么绩效考核
污水运营的绩效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污水处理效果:
运营成本控制:
设备运维情况:
运营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意识:
这些指标为污水运营的绩效考核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❼ 水质检验中各项数据的正常指标是多少
pH(酸度) pH值反映水的酸碱性质,天然水体的pH一般在6~9之间,决定于水体所在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饮用水的适宜pH应在6.5~8.5之间。生活污水一般呈弱碱性,而某些工业废水的pH值偏离中性范围很远,它们的排放会对天然水体的酸碱特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如SO2、NOx等也会影响水体的pH,但由于水体中含有各种碳酸化合物,它们一般具有一定的缓冲能力。
SS灼烧后残留的悬浮物的重量则是固定性悬浮物,它代表了悬浮物中无机物的含量。可用一关系式表示为:水中悬浮物=水中挥发性悬浮物+水中固定性悬浮物悬浮物包括肉服可看得见的,粒径较大的颗粒物和粒径较小的颗粒物。前者的粒径通常大于0.1微米,这些悬浮物在重力或浮力的作用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可与水分离。而后者的粒径比较小,粒径在0.001~0.1微米之间,这类颗粒也称为胶体颗粒。胶体颗粒在水中比较稳定,会产生丁达尔现象,不易产生沉淀。通常胶体颗粒表面都带有正电荷或负电荷,是水产生浑浊的主要原因。
有机物含量1) 生化需氧量(B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生物化学需氧量简称生化需氧量,它是一个反映水中可生物降解的含碳有机物的含量多少以及排入水体后产生耗氧影响的指标。生化需氧量不反映具体有机物的含量,只是间接地反映出能为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的总量。在有氧的情况下,有机物生化分解好氧的过程很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亦称碳化阶段):主要是有机物被转化为无机的CO2、H2O和NH3的过程,碳化阶段消耗的氧量称为碳化需氧量,用BODu表示。第二阶段(亦称硝化阶段):主要是氨在硝化细菌作用下进一步被氧化为亚硝酸根和硝酸根的过程,硝化阶段的耗氧量称为硝化需氧量,用NODu表示。一般有机物在20℃条件下,需要20天才能完成第一阶段的氧化分解过程,20天的生化需氧量可以BOD20表示。如此长的测定时间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目前世界各国均以5天(20℃)作为测定BOD的标准时间,所测得的数值以BOD5表示。对一般有机物,BOD5约为BOD20的70%。(2) 化学需氧量(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化学需氧量是指在规定条件下用化学氧化剂(K2Cr2O7或KMnO4)氧化分解水中有机物时,与消耗的氧化剂当量相等的氧量(mg/L)。如果废水中各种成分相对稳定,那么COD与BOD之间应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一般说来,CODCr>BOD20>BOD5>CODMn,其中BOD5/CODCr可作为废水是否适宜生化法处理的一个衡量指标。比值越大,该废水越容易被生化处理。—般认为BOD5/CODCr大于0.3的废水才适宜采用生化处理。3)总需氧量(TOD-Total Oxygen Demand)有机物中的主要元素是C、H、O、N、S,在高温下燃烧后,将分别产生CO2、H2O、NO2和SO2,所消耗的氧量称为总需氧量TOD,TOD的值一般大子COD的值。(4)总有机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有机物都含有碳,通过测定废水中的总含碳量可以表示有机物含量。总有机碳(TOC)的测定方法:是向氧含量已知的氧气流中通入定量的水样,并将其送入以铂为触媒的燃烧管中,在900℃高温下燃烧,用红外气体分析仪测定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CO2量,再折算出其中的含碳量,就是总有机碳TOC值。为排除无机碳酸盐的干扰,应先将水样酸化,再通过压缩空气吹脱水中的碳酸盐。TOC的测定时间也仅需几分钟。
溶解氧(DO-Dissolved Oxygen)溶解氧是指溶解于1升水中的分子氧的含量,用毫克(氧)/升表示。它是衡量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是水环境监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指标。在没有污染的水体中,溶解氧是处于饱和状态的。例如,一个大气压下,温度为0℃的淡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是10毫克/升,海水中的溶解氧含量约为淡水溶解氧含量的80%。
氮、磷等植物性营养物质氮、磷等物质主要来自于人、动物的排泄物,以及一些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如化肥厂、食品厂所排出的废水中均含有氮、磷),属植物性营养物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氮、磷的污染问题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排放规定。如从1998年开始,城市污水处理厂磷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此外,对各工业企业污水中磷的排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有毒物质废水中的毒物可分为无机毒物、有机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等三类。大量有毒物质排入水体,将危及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长以及人类的健康。在各类水质标准中,对主要毒物均规定了浓度限值。
大肠菌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