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三)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如实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
(一)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二)辖市(含丹徒区,下同)范围内国家、省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造成跨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临时)》两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采用或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淘汰、取缔的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为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限期治理及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发给《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排污许可证(临时)》。
第九条市区以及辖市的主城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还须递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单位,在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以及超过原排污总量指标的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相应措施,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
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并在试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被监察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按规定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时,需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排污总量指标增加的应有平衡方案,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应从分立前的持证单位划分。各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总和,不得大于分立前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
持证单位合并后,其排污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和。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十九条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临时)》的单位,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持证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无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技术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镇政发〔1992〕97号)同时废止。
2. 网友就是废物。
番禹、吴江的垃圾焚烧项目都弄得比较大,项目该不该上,应该从目前我们认知范围内进行评估。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作为垃圾从业人员,我认为有控的处理,比无控的处理,污染要小得多得多。
我转载一个政府的相关回复。里面的资料比较翔实全面,我认为是政府比较公开透明中肯的一个范例。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网友的回复(央视近日报道江苏花园式垃圾焚烧厂)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网友的回复
尊敬的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网上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讨论和提出的问题,我们一直非常关注,并认真浏览广大网友的留言。现就网友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垃圾焚烧厂在美国逐步失去市场,在国外已经成为了一种“夕阳产业”。发达国家已经放弃了焚烧垃圾的处理方法,我们为什么还要跟进呢?人家又用的什么新方法,我们可以引进吗?
在国外已经成为了一种“夕阳产业”的说法并不准确,近20年来,很多发达国家垃圾处理方式的布局已相对稳定,由于近年来他们的垃圾量没有增加,有的还有持续减少的趋势,建设新的垃圾焚烧厂没有必要性,而且现在国外(如欧洲、日本)关闭的都是些小型或技术落后的焚烧炉,但同时他们新建了先进的大型焚烧厂,焚烧厂的数量减少了,但处理能力并没有减弱,这也是资源整合的表现。
具体到我国而言。我国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的增长,现在能够填埋垃圾的地方越来越少,所以垃圾焚烧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了,而且我国的垃圾焚烧具有后发优势,不必再走国外简易焚烧,不达标的焚烧的老路,成熟的垃圾焚烧技术保障了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的城东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2010年底即将封场,必须尽快落实垃圾处置去处。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采用垃圾焚烧处理符合我市可持续发展,而且势在必行。镇江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的机械炉排炉焚烧技术是一项国际成熟的技术。
垃圾处理是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是关系到每一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就城市的现状和发展而言,在选择垃圾处理方式上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发生在全国垃圾焚烧发电质疑事件,背后有复杂的因素,其中原因之一,某些项目采用的是淘汰技术或者小火电改造技术。
2、我想问楼主二恶英能在线检测吗? 二恶英目前不能实现在线监测,但是二恶英未得到分解处理的根本原因是焚烧炉温未达到850度,而焚烧炉温是可以在线监测的,我们将主动把在线监测数据与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联网,并在大门前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对外公布有关监测数据接受民众监督。
二恶英在炉温超过850度以上停留两秒,可分解掉99%。
3、排放后的二恶英是否容易自然降解消除? 垃圾焚烧项目让大家对二恶英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认识,为了全面认识二恶英,在这里,请允许我将二恶英的一些“不为人知”的方面也展示给大家,以下纯为客观的科学事实,未加任何观点:1、回答问题,二恶英在自然界中很难降解;2、人体摄入的二恶英中,通过空气吸入的仅占1~2%;3、二恶英的产生并不是焚烧垃圾的“专利”,炼铁、炼钢、汽车尾气排放、纸浆处理黑液、造纸、板纸、纸浆碳化,甚至炒菜都有可能会产生二恶英,不过在于量的多少,垃圾焚烧发电厂执行的二恶英欧盟排放标准为0.1ngTEQ/Nm3(读作:0.1纳克毒性当量值每标准立方米),按此标准其排放量为0.6×10 ngTEQ/h(每台锅炉),建立一个概念:一个产能为1万吨的冶金厂1年的二恶英排放量为1克TEQ,一个运行稳定的垃圾发电厂一年运行时间为8000小时,而1ng=0.0000000001克;再建立一个概念:2012年宝钢的产能预计在5000万吨。
不可否认垃圾焚烧发电会产生二恶英,但是也不要将其妖魔化。重点应该放在垃圾焚烧项目的监控管理上,相当于3万分之一个宝钢厂规模的镇江垃圾焚烧发电厂对您的生活是没有威胁的。
4、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准确。 卫生防护距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确定的。
5、工程地址是否符合条件。 厂址的选择经过严格的论证,具体表现在:1、区域规划。此厂址西部是谏壁电厂、索普化工区和京口工业园区,北侧和东侧均为化工区,南侧为谏壁灰库等山体,距离城市规划居住用地超过1.5公里,且有山体相隔;2、交通运输:南侧为镇大公路,东侧为镇澄路,交通便利,方便生活垃圾的调运。
6、为什么好多城市的垃圾焚烧项目叫停? 首先我们来确定“叫停“的标准,目前尚未有一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被政府明令禁止建设或运行,北京项目为缓建;南京江浦项目也在不久前获得项目核准;连目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吴江项目,省建设厅也正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项目应在采取必要措施后继续实施。
政府之于目前仍支持该产业,那是因为确实该产业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并属于鼓励类项目。 至于“叫停”的原因不完全总结有以下几点:1、项目自身“先天不足”,不符合产业规范,导致停工或停产进行相应整改;2、群众对垃圾焚烧项目的不正确认识;3、部分舆论的错误引导和少部分市民进行阻扰。
7、请公布一下焚烧厂所选设备厂家和型号及环保措施。 焚烧设备:比利时西格斯公司生产的机械炉排炉,日处理规模350吨,共三台。
本项目所产生的“三废”具体环保措施如下:
一、废水。垃圾电厂会产生三种废水分别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水、生活污水。具体处理措施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水将通过厂内的渗滤液处理站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由市政管网进入大港污水处理厂,大港污水处理厂将采用CAST工艺处理污水,处理后排入大港河;
二、废气。采用先进的半干法流程,烟气经净化塔、活性炭喷射系统、布袋除尘器后,达到规定标准(主要监测项目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HCL、烟尘、温度、压力等,将在烟道上设置采样孔,便于环保监测),通过80m高空排放。
三、灰渣。
(一)焚烧产生的炉渣,将采用机械输送系统送至渣坑,进行综合利用。
(二)飞灰,集中至灰仓,采用螯合剂固化稳定后,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时,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设专区填埋,否则送危废填埋场填埋。
8、请给出将配置的在线检测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 目前尚未招标确定,省内主要使用的是美国希克曼哈克公司产在线监测仪,镇江项目拟用该设备。
9、根据镇江及邻近城市气象及地理特征,此项目在气象及地理环境下对人口密集区域对环境影响的数据?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评价范围确定在在以焚烧炉烟囱为圆心,半径为3.5km的范围内,评价标准按:1、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二恶英类参照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所指定标准,二氧化硫浓度参照《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10、垃圾电厂给周围相关环境影响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为实际数据而非理论数据 首先,此项目立项前,已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委托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监测和调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生态)。其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结合工程分析和监测采样结果,对各指标的最大影响距离和最远影响范围进行了计算和论证。这些数据都是省环保厅批准该项目的依据。
11、由国家级相关单位公布对镇江垃圾电厂环境影响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由具有国环评证甲级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编制的,通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完善后送呈江苏省环保厅进行审批。
根据与环评单位所签协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其保密性是不能公布的,但我们将尽量解答您关于环评的疑问。
12、垃圾电厂对长江水源水体的影响 垃圾电厂会产生三种废水分别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水、生活污水。具体处理措施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清洗水将通过厂内的渗滤液处理站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由市政管网进入大港污水处理厂,大港污水处理厂将采用CAST工艺处理污水,处理后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排入大港河。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
2009年11月21日
中央电视台11月21日,报道江苏花园式垃圾焚烧厂,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报道,我市技术规模与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