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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要求

发布时间:2025-05-04 22:00:34

『壹』 船舶污水处理 海洋排污标准

去看看MARPOL 公约吧,里面有各类排放物的排放标准,摘录一段生活污水的给你:
1,船舶在回距最近陆4 海里以外,使答用主管机关按照第3(1)(a)条所批准的设
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
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 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
合本附则,3(1)(a)(i)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
3,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贰』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原理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物化处理消毒原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

swch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本装置的结构形式和性能均满足国家标准GB10833-89《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装置体积小、重轻、结构紧凑,处理后的排放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国际海协环保会IMO MEPC/2(VI)的排放标准要求。

本装置由五个腔室组成,粉碎室、两级生物接触氧化室、沉淀室和消毒室,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用于处理船上厕所下水道粪便污水,使之达到国际排放标准排放至舷外。本系列装置也可用作船上灰水的消毒处理。

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利用称为活性污泥和生物膜的处理原理消解有机污染物质, SWCB型装置产生的污泥量极少,绝大部分在装置内部消化,三个月左右排污泥一次,不失肥效,无二次污染。

固体残渣经过粉碎送至焚烧炉、贮存柜或者在非管制海区排放。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要求扩展阅读

处理方法

物理处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废水处理法,可分为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和筛滤截留法等。以热交换原理为基础的处理法也属于物理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

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在化学处理法中,以投加药剂产生化学反应为基础的处理单元是: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等;而以传质作用为基础的处理单元则有:萃取、汽提、吹脱、吸附、离子交换以及电渗析和反渗透等。

后两种处理单元又合称为膜分离技术。其中运用传质作用的处理单元既具有化学作用,又有与之相关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从化学处理法中分出来 ,成为另一类处理方法,称为物理化学法。生活污水处理

生物处理法:

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废水处理法。根据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处理法又可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类型。

废水生物处理广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处理法,按传统,需氧生物处理法又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类。活性污泥法本身就是一种处理单元,它有多种运行方式。属于生物膜法的处理设备有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以及生物流化床等。

生物氧化塘法又称自然生物处理法。厌氧生物处理法,又名生物还原处理法,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使用的处理设备主要为消化池。

生物接触氧化法:

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废水,即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在生物反应池内充填填料,已经充氧的污水浸没全部填料,并以一定的流速流经填料。在填料上布满生物膜,污水与生物膜广泛接触,在生物膜上微生物的新陈代谢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净化。

最后,处理过的废水排入生物接触氧化处理系统与生活污水混合后进行处理,氯消毒后达标排放。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其特点是在池内设置填料,池底曝气对污水进行充氧,并使池体内污水处于流动状态,以保证污水同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充分接触,避免生物接触氧化池中存在污水与填料接触不均的缺陷,这种曝气装置称谓鼓风曝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污水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叁』 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以下简称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涉及船舶污染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港口、码头、所属船闸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港口、码头、所属船闸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及其预处理产物岸上转移处置,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运送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等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的监督指导,承担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的监管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人、港口经营人等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船舶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财政资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设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宣传。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落实,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第九条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开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鼓励船舶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第十一条400总吨以上仅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满400总吨的本市籍现有营运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3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具备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提供主动接收服务。第十三条禁止船舶向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在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从事洗舱作业。

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第十四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和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港口、码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岸电设施。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肆』 船船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多少总吨为下限

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有营运证的机动货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回污改造主要是引答导船东在船舶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避免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后污染水域。

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起,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将不得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航行。

『伍』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原理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物化处理消毒原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装置结构紧凑,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处理后的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国际海协环保会IMO MEPC/2(VI)的排放标准。该装置由粉碎室、两级生物接触氧化室、沉淀室和消毒室组成,用于处理船上厕所下水道粪便污水,使之达到国际排放标准,也可处理船上灰水的消毒。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利用活性污泥和生物膜原理消解有机污染物质,污泥量极少,三个月左右排污泥一次,无二次污染。固体残渣可粉碎送至焚烧炉、贮存柜或在非管制海区排放。

物理处理法: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和筛滤截留法等。膜分离技术也属于物理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化学处理法包括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等单元。

生物处理法: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生物处理法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其中需氧生物处理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通过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在生物反应池内充填填料,污水浸没填料并以一定流速流经填料,在填料上布满生物膜,污水与生物膜充分接触,去除有机污染物。

生物氧化塘法又称自然生物处理法,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使用的处理设备主要是消化池。厌氧生物处理法又名生物还原处理法,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

生物接触氧化法的特点是在池内设置填料,池底曝气对污水进行充氧,并使池体内污水处于流动状态,以保证污水同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充分接触,避免生物接触氧化池中存在污水与填料接触不均的缺陷。

『陆』 船舶污水处理装置使用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以下简称《规则》),整合了2015年、2016年、2018年历年的修改通报,针对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20米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检验的技术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明确,对内河船舶检验制度、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

船舶检验制度方面,秉承“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宗旨,《规则》优化了船检证书格式,除保留《船舶起重设备证书》《船舶试航证书》《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等6份证书外,将其他16份单页证书整合为1份《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在安全技术要求方面,《规则》纳入渔业辅助船稳性计算的特殊技术要求;规定船舶配备(包括AIS和ECS配备)电子定位装置需满足北斗性能标准;修订完善客船技术条款,将客船分为六类,明确要求旅游船(设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和游览船(仅设观光区域)的观光区域人均面积不小于0.4㎡且不计入乘客定额计算等。

在防污染要求方面,规定《规则》生效之日起新建内河船舶要配备生活污水处理或贮存装置;基于《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标准,明确了船舶用柴油机试验标准;规定在长江航行的小于600载重吨油船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或等效型式;制定船舶使用岸电时船载装置的电气要求、船舶应用磷酸铁锂电池作为动力推进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

此外,《规则》还优化了内河航区划分规定,新增河海交界区的划分检验依据,公布了341个航区级别;对浮油回收船、消防船、自卸砂船、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漓江游览船等特殊船舶以及高速船做了补充技术要求。

据悉,《规则》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的发布实施将对我国内河船舶航行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柒』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2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
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让迟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坦孙李,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凯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N,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城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1I类水域和1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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