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1)对于某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进行的监测属于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㈡ 废水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
废水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是对企业废水排放进行监测和规范的重要措施。废水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峻的污染,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据。废水监测规范包括监测对象、监测参数、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等内容。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pH值限制、排放量限制和废水处理要求等要求。废水排放标准制定应根据企业的废水种类和产量进行实际制定和执行。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和经济惩罚,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废水处理,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废水排放标准不断完善和升级,目的是为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具体介绍如下:
废水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是指对生产企业、工业企业、农业企业等各类单位的废水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的标准。废水排放对环境污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家对废水排放实施了严格的监管。
废水监测规范主要包括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监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一般情况下,废水监测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测对象: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排放口等。
2. 监测参数:包括pH值、COD、BOD、SS、氨氮等废水指标。
3. 监测方法:包括在线监测和现场取样等方法。
4. 监测频次:根据企业排放质量和污染控制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
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废水排放进行的限制和规范。目前,国家对各类废水排放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对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
2. pH值限制:对废水的pH值进行限制,保证排放的废水春槐不酸不碱。
3. 排放量限制:对每单位时间内废水排放的总量进行限制。
4. 废水处理要求:对每种废水的处理要求进行规定,要求企业进行废水处理、回用和好处利用等。
总之,废水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是实现废水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对于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维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废水监测和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以下是更多相关知识:
1. 废水污染物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废水排放标准也不同。
2. 监测应根据企业的废水特点、产生量等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和监测周期。
3. 废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标准适用于不同地区和行业。
4. 废水监测的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和报告。监测记录应当保留至少三年,并定期向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 进行废水处理或回用是废水排放标准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废水处理或回用,减少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含量。
6. 对于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将面临对应的处罚和经济惩罚。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废水处理工作,保护环境和自身利益。
7.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推进,废水排放标准也在不断升级和完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法律依扒禅友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功能区水质标准,制定适应各种情况的排污许可制度,对申请排污许可的企业或者单位进行排污口位置、排口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等的审查,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袭族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量和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天然人为的源头污染物排放标准决策,应当向公众公开,并充分考虑公众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定量、污染物浓度、排放渠道、排放方式等影响环境的因素,应当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节水、节能措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㈢ 对于工业废水排放源怎样布设采样点怎样测量污染物排放总量
(1)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布设采样点,监测第一类污染物;在工厂废水总排放口布设采样点,监测第二类污染物。 (2)已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工厂,在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布设采样点。如需了解废水处理效果和调控处理工艺参数提供依据,应在处理设施进水口和部分单元处理设施进、出口布设采样点。 (3)用某一时段污染物平均浓度乘以该时段废(污)水排放量即为该时段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谢谢
㈣ 有关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设计主要依据污水处理厂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比例,因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应该清楚的知道所接纳的工业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检测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总隔、总铅等,要看是否含有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属于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指标,如果这样的污水由生产企业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则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这种废水的能力和条件,这类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会造成很大冲击;二是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故,在了解这些问题后,你应该很清楚是否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
根据国家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例行监测的常规项目如你所说,据我了解,除19项外,其他项目的检验频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长半年一次,考虑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资金问题,检测频次较少的而所用仪器设备是大型的,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检验,如环保监测站。
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检验多少个项目一般根据自身特点而定,原则上只要能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真实反映进、出水质量指标,及时对污水处理运行提供指导性技术依据即可,国家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除非上级检查(如省级、国家级)。
㈤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㈥ 列举常见污水控制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
PH、COD、SS、氨氮、石油类、BOD5。一般前5项,有的也监测B0D5,污水排入受纳水体中是要分级别的。
1.首先确认排放单位类别、收纳水体的级别,然后按照如果有行业标准的话,就按行标,没有的话,按照GB3838-2002,如果还没涉及到,可以参照国际同类法律。
2.以下是GB3838-2002中的标准: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皿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㈦ 确定污水厂监测项目的原则有哪些
COD,BOD,氨氮,总氮,总磷,PH,SS,MLSS,粪大肠杆菌,生活污水厂几乎就这么多了,污水处理厂的常规分析化验项目和频率–反映处理效果的项目:进、出水的BOD5、CODcr、SS及有毒有害物质(视进水水质情况而定)等。按照用途,污水处理厂的常规监测项目可分为以下三类:–反映污泥状况的项目:包括曝气池混合液的各种指标SV(沉降比)、SVI(污泥指数)、MLSS(混合液悬固体)、MLVSS(挥发性悬浮固体)及生物相观察等和回流污泥的各项指标。–反映污泥环境条件和营养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氮、磷等。
不过我看环保局采我们厂(生活污水厂)的水样,他们测好多项,除去上面的还有总砷、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铅、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动植物油类。每个厂的侧重点不同,检测项目略有不同。大体上是:COD,BOD,氨氮,总氮,总磷,PH,溶解氧,SS,色度,粪大肠杆菌。,主要还是上面那几项,不合格会扣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