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处理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在水费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来水的员工,这个我很明白。 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后也不是自来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门。用于对城镇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维护。 所以 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 都是给市政部门打电话 而不是给自来水打电话。但是这个费用是自来水代收的。 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3、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合理。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㈢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进行核定的。以下是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详细说明:
成本补偿与合理盈利:
税费优惠:
费用包含关系:
合同或委托关系: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成本补偿、合理盈利、税费优惠以及费用包含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具体征收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