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② 污水处理厂污染周边环境居民怎么维权
可以直接拨打12345电话举报。
③ 污水处理厂的水淹了农田应该如何索赔
根据你初步反映的情况,可以肯定,只要污水处理厂对农田和坟场造内成损失,污水处理厂就要容赔偿损失。你们可以直接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不同意,可以找当地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和申请调解。在采取这些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这里是指正当途径。建议你网络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④ 居民用水收污水处理费吗
对居民生活用水征收的名称为“污水处理费”,此费已在每月缴纳的水费中一并缴纳,无需再向其他部门缴纳,因各地情况不同,所以征收此费的标准全国都不一样,缺水地区征收较高。
居民水费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工业用水征收的名称为“排污费”,全国唯一合法征收的部门是环境保护局,其征收标准,是根据该企业向外环境排放污水中污染物因子的多少与排放数量来决定的,超标准排放是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
1、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也即居民水费污水处理费。
2、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通常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2015年2月,财政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⑤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内容
1.城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和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城市同类用户相同。
3.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县域范围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水费一并征收。
4.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保障机制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