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
应该由环保部门处理
⑵ 污水处理厂进水太大,超过设计处理能力,数据超标算不算违法
如果抄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袭能力,需要增加设备的,有很多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建议考虑,如果没有达标被排放,且被环保局发现或者周围人们举报,结果是非常大的,甚至建设这个污水处理的甲方也会被责任,现在就是这么严
⑶ 有污水设备的厂家,如果污水外排怎么处罚,还是说有允许排放量如果处罚了那么卖污水设备的厂家也处罚吗
环境执法各地有异,但根据《水污染物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大概要求是水污染属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限值,不符合的要交纳超标排污费,此为地1类处罚。所以要采样监测,做笔录。
如果现场有证据证实是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或者是废水根本没有经过污水处理系统直排(暗管),那么可以认定企业有偷排行为,这时仍要采样监测,做笔录,拍视频或相片。此为第2类处罚。
综上:污水污染物的执法,必须做采样监测(废气直排则不需要监测)和笔录(如果监测不超标,无法做出处罚,哪怕是有偷排),处罚的方式有至少上述两种。
PS:污水设备的厂家不是环境执法对象,环保不能做出任何处罚。但企业与设备厂家(治污工程单位)在签合同中,明确发生处罚后的赔偿协议是可行的。另,如果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污染物设施运行,则环保可以对该资质单位实施行政措施(如吊销资质),但仍不能免除对排污企业的处罚。
⑷ 污染源监察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检查什么内容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分类归档(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审批管理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建立档案(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建立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3、现场监察(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登记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申报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3、排污费征收(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公室,进行公证送达。4、排污费缴纳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公室,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收集信息(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治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2、编制计划(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3、计划执行(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4、财务管理(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5、总结归档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及时取证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2、陈述(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3、现场处罚(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2、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3、按处罚权处理(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4、审核决定(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5、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6、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大队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1、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1、正常申报(1)、申报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2)、申报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3)、申报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2、变更申报(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十三)案件工作程序1、限时结案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2、立案审查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1)、上级转、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3、现场调查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4、调查终结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3)、结尾:承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5、案件审查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10、案件的档案管理(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⑸ 现场检查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时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收集固定证据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分类归档(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审批管理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建立档案(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建立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⑹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范文 篇一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 账号:201200xxx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编:1183xx
联系人: 电话: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 月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xx年8月26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经营者王帮云所做《现场调查笔录》;
2.20xx年8月26日《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王帮云经营的顺发服装经营部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王帮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 ;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30号)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12号)告知王xx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xx年9月8日,王帮云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听证 申请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帮云在听证会上述称:1、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2、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该土地属于江北机场中远期归划用地,均无法办理;3、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4、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对环境影响小,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王xx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生产车间未经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王xx所述“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的理由不是事实,今年渝北区对当事人经营部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外排水COD超标。王帮云又述“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土地原因,均无法办理”的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王帮云在已认识到无手续的情况下应主动停止生产,不能以无法补办手续为由继续生产。王帮云再述“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的理由不成立,王帮云经营的服装经营部不属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规定的豁免项目,依据渝北区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王帮云最后述“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同时承担环保责任。但鉴于当事人上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而且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污染较小,故从轻予以处罚。
3.王xx务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 经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王帮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 收据 ”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三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xx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xx),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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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污水处理厂数据分析
你这个数据中T-N试超标的,标准是15,总磷也是超标的(你这个肯定是06年前建设的吧),标准是0.5,SS也是超标的,标准是10.其他数据是没什么太大问题的。还有就是你这个VSS/SS 数值低,包括计算SVI以后,数值只有40,说明你污泥里无机物较多,有效成分较少。应该加大排泥了。从你的数据只能看到这些了,楼主别忘记给分啊。
⑻ 健康普法万里行一次罚款企业51个亿这是什么行为
是违法行为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19年度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含废水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私设暗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废气排放超标等。
01海南某净水科技实念笑业有限公司限制生产与废水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0日,针对云龙污水处理厂反映云龙产业园区内企业涉嫌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投诉线索,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立即进行部署,会同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仔细排查云龙产业园区排水管分布,实地勘查园区内涉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并对每家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经初步排查,发现海南某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在做升级改造,可能存在数据异常。未收到监测报告前,在此期间,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多次派员突击检查园区内的企业情况。8月5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收到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标1.93倍、总氮超标1.51倍。2019年8月6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建设,2016年投入生产运营,污水处理站因污水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改造的进度超过计划的时间,造成污泥活性下降,在污泥活性未恢复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造成了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氨氮和总氮超标排放。2019年8月8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9月4日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现场复查并采样监测, 9月17日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达标。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仔悔含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以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根据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进行“黄牌”警示,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案件启示
(一)全面查实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合理裁定处罚金额。本案除了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按程序对相对人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充分查明相对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违法事实外,还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因素,调取了相对人以往的生态环境违法记录,证实其曾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从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送达法定程序,保证程序合法。本案所有法律文书都按照相对人的授权委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受托领取文书的工作人员,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强化监管职责,严控超标排污。本案并不是简单的以罚代管,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监管职责,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相对人实行“黄牌”警示,并前困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不仅及时地制止了超标排污行为,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02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在西岛景区调查发现,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的三亚西岛海洋文化旅游区在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发现,已建成的有夏季游客中心、剑麻酒店、大食代广场、冬季游客中心等17项,总建筑面积约60859㎡,占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面积约696㎡,项目投资总额42579万元。2019年1月21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20项旅游开发的“其它”类别,该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在环境敏感区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468.369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由于该案违法行为分散点多面广,且涉及违法用海。为准确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全面查明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保督办派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启动多部门协同调查机制,与海南省三亚海警局、三亚市、区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认定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备案投资总额为42579万元,并据此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在三亚珊瑚礁国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违法行为移送三亚海警局立案查处,三亚海警局最终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0.38万元。
由此可见,建设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调查机制,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联系会商和联合查办,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作用。
03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4日上午,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陵水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新村镇望海大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进行执法检查。该生活区共建设5栋双层板房,集办公、生活一体。该生活区共居住180人左右,设有食堂、卫生间及澡堂。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通过铺设的管道把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生活区后方,致使该区域形成一个水塘,造成该区域的环境破坏。针对该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陵水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的污染物为生活污水,不是含有毒的污染物,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违法行为时间不满半年,在陵水县生态环境局核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在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⑼ 污水处理厂中控人员发现异常数据时怎么处置
污水处理厂的中控人员。的操作规程以及刷新数据异常时,应该赶紧的报告领导下面就会详细介绍一下一、操作规程
中控室采用一台IBM计算机和PLC站进行数据交换.显示现场的状态和数据。
1、先开显示器.再开主机.开机后系统直接进入Window2000操作系统。
2、双击桌面上“ 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图标.系统进入泉州宝洲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操作画面.此为登陆画面.点击“登陆”按钮.在User和Password里都输入“1”.点击“OK”.就自动返回登陆界面.然后直接点击“进入”按钮.系统就进入主参数画面。
3、主参数表一显示二期生物池、污泥泵房、二沉池设备操作块按钮及DO、MLSS等参数.画面左下角为红色菜单按钮.中间为报警信息.右下角为时间信息。
4、点击菜单按钮.选择主参数表二.画面显示为二期曝气沉砂池设备操作块按钮及二期进水流量信息.下面信息跟主参数表一一样。
5、点击菜单按钮.选择工艺流程图.画面显示的为宝洲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图信息。
6、点击菜单按钮.选择厂区总图.画面显示为二期的厂区构筑物布置图.点击相应的构筑物可进入该构筑物相应设备的控制画面。
7、点击菜单按钮.选择一期控制.进入一期各个构筑物名称的操作块按钮.点击操作块按钮进入各个构筑物设备运行状态、仪表测量值的操作画面;该画面还有化验室、打印设置、打印报表、曲线图、返回二期跟退出按钮。
8、如果设备报警.主参数画面下方报警块会黄色和红色不断闪动.显示报警的设备名称、报警的原因、时间等.直接点击是对该报警进行确认.显示下一个报警信息。
9、在断电或需要关机时.务必要退出“泉州市宝洲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系统。
二、注意事项
1、非系统操作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2、系统人员严禁进行与生产需要无关的操作。
3、严禁擅自拆卸系统设备。
4、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允许关机。欢迎您的光临,Word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双击可删除页眉页
⑽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超标几次算违法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主办了一场“发言人来了——环保服务进园区”专场发布活动,与百余家企业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环保政策制度,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发展。
来看一下,这些企业都带来了哪些问题,又获得了怎样的答复:
01.环评审批有哪些改革试点工作?
① 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类等19大类95小类污染相对较轻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② 全面清理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报告书是由60个工作日缩减到20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法定公示期除外)
③ 不断修订完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将原市级审批的风电、印刷线路板、燃气发电火电站、新建二类通用机场等类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区县
④ 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明确24类78项行业项目类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依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
⑤ 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咨询服务机制
02.什么是告知承诺制? 与一般项目审批有什么不同?
在满足法定审批公示时限前提下,建设单位作出守法承诺,环评文件批准书“立等可取”。
告知承诺制,6项申请材料减少为4项;取消了技术评估的环节;把受理公示时间和拟审查公示时间合并为一个;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其他反馈意见,一般是公示期满两天就可以拿到批复。
03.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有什么不同?
前两种需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出具环评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是在上备案即可,不需要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
04.排污许可制改革后,有什么要求和变化?
① 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③ 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些联系方式等均有公示)
④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有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核实排污许可证的信息是否与企业的生产情况相符合;
悬挂证照;
开展自行监测;
台账管理(应记录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则应当永久保存);
开展执行报告制度;
信息公开。
05.原来排污许可证马上到期了,已经取得了登记管理的类型了,新的证还没有拿到,是不是排污许可证就不需要了?
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属于登记管理的类型。
其次,确认无误后取得登记回执就算完成了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再需要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申请注销之前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就失效了。
06.实施废气深度治理,如何享受税收减免红利?
企业经过治理,能够低于国家的排放标准30%的,可以对企业进行25%的环境保护税收减免;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50%的企业,企业可以享受到50%的税收减免。
07.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几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企业采取了积极帮扶的措施,对于企业来讲,因为现在处罚的额度比较高,对企业资金困难,包括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在执行期内申请,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执行到期满6个月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罚息处理,如果超期6个月,可能罚息要加一倍】
【强制执行到期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从轻减轻罚息处理。如果到期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以罚息,所以在逐步推进这项措施】
08.老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如何申请进入管网?
与园区沟通能不能管网,符不符合接管标准等事项→请一家单位核实污染物有没有发生变化→找机构论证从直排到排向污水处理厂有什么影响→按规定完善手续。
09.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怎么样才是超高排放? 超标几次算违法?
在线企业,只要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无论超标次数一次也要受到处罚。
企业应当先报告,再自查原因,积极解决,并且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在线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报告,核实,处置,报告是必须完成的。
10.非甲烷总烃需不需要缴纳排放税?
挥发性甲烷总烃是典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属于纳税种类。但是具体到企业排放,须进行严格的成分分析和鉴定,按照环境保护税名录里面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规定得出明确结论。
11.重庆高速二环以内园区企业是否可以申报、新建或者技改项目?
普遍来看,【重庆市发改委印发的重庆市投资准入手册,可能对这个区域项目有一定的准入要求,目前这个文件正在修订过程中,在征求市级部门的意见,可能预计明年会出来】
12.固废跨省怎么办?
要依法向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备案,【只要转移到重庆市以外的地方利用处置贮存都要在所在地区县进行预审后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函商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得到他的同意后,方能出具审批意见】
不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率先和四川省建立了一个白名单机制,先期以3类危险废物作为试点,将双方各自具备资质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在白名单范围以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由两省直接审批。
11月,重庆市又与长江上游的云贵川等4个省市进一步建立了白名单机制,明年以后会进一步简化四省市之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北智汇咨询),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水土保持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国家、省市)项目申报、稳评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评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领域构筑全面的专业优势,主要服务于甘肃、青海两地企业。
我们坚持“诚信为本,品质为先”,坚持“客户利益高于一切”的职业道德观念,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积极匹配客户意图,主动承担责任,不断努力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成就客户,实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