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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03-06 02:19:37

Ⅰ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Ⅱ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污水处理现状,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出发,指出了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几个方面,对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占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中小城市严重的水污染趋势难以得到明显遏制和扭转,固然与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密切相关,同时水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收费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非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
1 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
1.1 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
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十二五”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资源能源消耗仍会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各类污染物产生量还会增加,因此,“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其中对水体污染物仍以总量控制为重点,除继续坚持削减COD外,还可能把水中的氨氮纳入到总量控制中。如何合理有效促进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十二五”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2 随着中小城市化率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增长依然显著
随着我国中小城市体系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转移,我国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污水处理设施作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小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需求也将随之大量增加。
1.3 环保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据有关预测,“十二五”我国环保投入将达到3.1万亿元,其中用于各项处理设施的投资将达1万亿元,可以预见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2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基本思路
2.1 针对设施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按需求有重点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注重提高现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应突出重点。应根据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不同发展阶段、水平和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确定新增规模,并从总体上合理控制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果。要强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平衡发展。防止出现部分地区能力过剩,另一部分地区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2.2 注重设施建设质和量的统一
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部分水平落后设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出水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流域范围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针对我国中小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规划及建设阶段应有针对性地提高设施的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3 加强管网建设
加强管网建设,重视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处置和合理利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前期规划和同步建设,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污水能够真正得到收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划研究经济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体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削减效率。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指导下,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分类提出“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体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和污染。
3 树立科学的设施建设理念
3.1 要满足未来中小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中小城市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又要满足未来中小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1)强调污水设施建设的开放性,要把设施建设的需求放在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及生活条件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大的需求变化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2)注重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系统性,从污水的产生、排放、收集、处理,到污泥的处理处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其内在关系理清。3)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布局、规模确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满足中小城市发展需要,又不过分
超前。
3.2 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行业体制机制改革
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内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3 大力加强科技对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
水专项作为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科技创新及应用示范项目,其研发推广重点将从点源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面源和点源削减控制并重,从提高集中式污水处理效能为主转向大型集中式与小型分散式高效技术开发相结合并重,从单纯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节地、节能、节材式污水处理技术转变。
3.4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运行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污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影响设施运行效率,并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加强和规范中小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中小城市配套排水管网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明确政府和污水处理厂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责任。
3.5 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对设施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收费不足以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营时,地方政府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各级政府应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各级政府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6 进一步做好“绿文章”和“水文章”
应将污水治理与环境治理紧密联系起来。如从环境的绿化和美化着手,真正做到“有空就栽树、见缝就增绿”,让中小城市成为“森林城市”,城市污水要“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标准,推进环城水系贯通和入湖河流综合整治,营造一个“碧水穿城”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坚持群众利益优先,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保持住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新建一批基础设施,优化现有资源布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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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Ⅳ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维护。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

Ⅳ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2017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及于省长、副省长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x政办〔xxxx〕xxx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xxxx〕xx号)文件要求和《龙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推进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全面有效治理。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全面启动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村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三年全部建成投用。开展村庄污水治理,完成省市下达农户标准三格化粪池改造建设任务,力争三年基本实现村庄污水处理全覆盖。

x.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完成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开展村庄垃圾治理,力争两年基本实现全镇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xxxx年巩固提升并争取通过国家生活垃圾治理验收。

(二)年度目标

x.xxxx年目标

污水治理方面:建成磁美村(美丽乡村)村庄污水治理,实施截污纳管,集中处理或者配建化粪池分散处理,其中,完成xxxx户农户标准三格化粪池改造建设,完成x座乡镇公共厕所建设。

垃圾治理方面:建立村庄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机制;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治理,重点清理村庄到村庄路边、桥头、河边、沟渠、行洪通道等堆积的陈年垃圾,年底前要基本完成陈年垃圾的清理和处理。

x.xxxx年目标

污水治理方面:要完成剩余未开展污水治理村庄的污水治理,完成上级下达我镇的农户标准三格化粪池改造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全镇农村污水治理全覆盖。

垃圾治理方面:要完成剩余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洁常态化机制建立,基本实现全镇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

x.xxxx年目标

污水治理方面:上半年,全镇所有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提升完善村庄处理设施,巩固治理成果,实现村庄污水处理全覆盖;完成市下达我镇的农户标准三格化粪池改造建设任务。

垃圾治理方面:巩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效,补缺补漏,迎接国家生活垃圾治理验收。

二、建设要求

(一)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

x.污水处理方面:一是对于人口集中的村庄宜采取化粪池+无动力或微动力集中处理;二是人口较少的村庄或人口分散的农户可自建标准三格化粪池就地处理,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沟进行消纳、利用,化粪池每年要清掏一次。

x.垃圾处理方面。一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二是全面建立村庄环卫保洁制度。原则上每xxx人配备x名保洁员,保洁员负责定时上门收集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实行全日保洁,建立村庄环卫长效保洁机制。三是推广农村二次分类法。每个农户分别配备干、湿x个垃圾桶,农户在家将垃圾初次分为会烂和不会烂x类,保洁员收集后再将不会烂垃圾分为能卖和不能卖x类;采取一村一建、多村联建、村企共建的方式建设农村垃圾阳光堆肥房,就地将会烂的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质进行发酵、除臭处理,制作为有机肥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每个村要设立x个有毒垃圾收集点,保洁员负责收集农户废弃的旧电池、荧光灯、手机、农药瓶等有毒垃圾,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对有毒垃圾进行处置。

(二)建设标准

x、村庄(含所有自然村)污水治理合格必须达到xx%以上农户生活污水通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标准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理,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x、村庄(含所有自然村)垃圾治理合格必须达到xx%以上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指导、督促,县负总责,乡镇实施,村具体落实,村民广泛参与的联运工作要求,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作为现阶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各村(居)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村(居)成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二要明确职责分工。各村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实施常态化保洁。

建设部门履行牵头职责,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年度任务下达,督促、指导基层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宣传部门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村建部门负责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相关规划,做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做到随报随批。

工业部门负责推进农业生产加工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资金投入计划,确保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建设、环保会同农业、水利部门要在各村配合下,组织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限期对公路旁、山坳处、河边、桥头陈年垃圾,水库、水电站漂浮垃圾进行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积极争取环保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验收结果列入各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考评的内容,对于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牵头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服务与指导。

村建部门负责指导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城建中队负责督促指导各村(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技术指导,协调和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污水垃圾设施的用地审批。

纪检部门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要加强监督考评。建立落实“村自查,镇月查,市督查”的督查考评机制,村(居)每半个月组织一次自查,各村由村两委、老人会、妇女会等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在村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先进和落后家庭;镇联合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并在相应宣传栏上公布各村(居)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进展情况及工作滞后的村庄名单,并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的进展情况及排名。各地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镇建设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及时将举报消息按照属地管理转至村(居)处理。年底,各村(居)要开展自查验收,并上报合格名单;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镇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村(居)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列入对各级绩效考评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村,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建议撤销其文明村荣誉称号。对工作严重滞后的村(居),将对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年终排名前三名的村(居)分别给予奖励。

要建立月报制度,各村(居)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情况并按时将月报表上报镇村建站。

【2017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2】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和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污水治理方面

(一)工作目标

xxxx年,完成省市下达x个乡镇(西兰、洪洋、鉴江、碧里、中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附件x:《罗源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表》);推进省市下达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污水治理完成xxxx户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任务(附件x:《xxxx-xxxx年罗源县村庄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

xxxx-xxxx年,巩固完善建设成果,重点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提高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率。

(二)治理标准

乡镇、村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有关规定执行。要求三格化粪池数量(需按《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xxxxx-xxxx )建设)达到村庄常住户总数xx%以上;条件具备的,要在村域内全覆盖。对于不会对公共水体造成污染、仅用于农田、耕地灌溉的村庄,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后,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沟消纳利用。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后,还要配建相关设施对尾水进行处理,包括尾水进入氧化塘、人工湿地、微动力设施等或纳入市政管网进行后续处理,具体排放标准在项目建设阶段由环保部门把关。

(三)资金补助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主要有两个方面:

x、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新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含提升改造),总投资在xxx万元(含)以下,按实际投资额的xx%给予补助,每个乡镇补助不超过xx万元;总投资在xxx—xxxx万元,每个乡镇补助xxx万元;总投资在xxxx万元(不含)以上,每个乡镇补助xxx万元。

x、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x)三格化粪池补助

省级财政给予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每户xxx元补助,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配套”要求,每户补助xxx元,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配套”要求,每户补助xxx元。我县xxxx要完成xx个乡镇xx个村庄xxxx户三格化粪池建设,县补助资金xxx.xx万元,总投资xxxx.xx万元。

(x)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补助

对村庄建设人工湿地、氧化塘或微动力等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级财政以“经济较为困难县”的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xx%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xx万元。

(x)污水管网建设补助

镇村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市级财政以“经济较为困难县”的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xx%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x、组织领导

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罗源县农村污水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组织计划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制定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标准,协调推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x、具体落实

各乡镇应在充分摸底基础上,严格项目申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已经开展过村庄污水治理、农户改厕且已领取过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整治名单;并对列入省级美丽乡村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全面覆盖。并于各乡镇签订农村生活污水整治责任状。建立县、乡(镇)两级共同承担的长效运行资金分担机制,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按相关规定可向居民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用。

x、促进项目实施

由县住建局联合环保、爱卫办等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统筹抓好村庄三格化粪池建设改造指导工作。村两委要发挥村民代表作用,协调解决化粪池用地、接管、尾水排放等问题,按照农村布局建立档案(xx户以内各乡镇根据住户地形区位自行安排分布,可一户一池或多户一池,xx户以上要报县住建局与其他部门商议后确定),施工前后及施工中,要拍照存档。同时,鼓励乡镇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五)建立督查机制

x、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根据考核结果,达到要求的,全额拨付奖补资金;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减或取消奖补资金。

x、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低于xx%的(根据废水流量计、电费缴纳单、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核算),每降低xx%扣减奖补资金xx%,年运行负荷率低于xx%的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x、未按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年终考核无法提供设施管理维护相关资料的(包括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人员工资发放单、日常检查记录等),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当年奖补资金xx%。

x、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口水量明显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质监测不达标;人工湿地杂草丛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时更换。发现x 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x 次扣减当年奖补资金xx%,发现x 次(含x 次)以上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x、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被人为损坏无法使用的;弄虚作假,伪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处分的,或造成群众x 次(含x 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予安排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农村垃圾治理方面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治理、建管并举、条块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加强农村垃圾管理,明确各乡(镇)、各级部门职责,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运行体系,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管理、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网络,xxxx年要完成市下达xx个行政村(附件x:《罗源县xxxx年农村垃圾治理行政村任务清单》)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x个乡镇(附件x:《罗源县xxxx年乡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任务清单》)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任务,以及自选建设一个(霍口乡)阳光堆肥房任务(附件x:《罗源县农村阳光堆肥房处理任务清单》)。实现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xxxx年所有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洁常态化机制; xxxx年巩固提升治理成果,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多数行政村达到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标准。进一步巩固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体制及资金保障机制。

(三)工作步骤

x、动员部署阶段: xxxx年x-x月,制定《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动员会,研究部署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完成时限,并广泛宣传。

x、集中治理阶段: xxxx年x-xx月,全面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整治活动,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一是各乡(镇)指导各行政村配足村级环卫保洁人员。

二是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清理积存陈年垃圾和其它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河道、池塘、沟渠、田头等区域的垃圾。

三是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修缮;改建开放式垃圾池为密闭式,购置垃圾桶;各乡(镇)配齐垃圾转运车辆,加强辖区转运站管理。

四是完善治理工作资金投入机制。

x、检查验收阶段:

xxxx年xx月,县将对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拾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行政村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xxxx年xx月,市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乡(镇)原则上抽查x个行政村。

x、巩固成果阶段:

xxxx年l月x日起,对于抽查验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整改,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长效保洁机制和垃圾收运体系,确保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

(四)农村垃圾管理标准与要求

x、配齐充实保洁队

(x)一般要求

各乡(镇)要加快建立乡(镇)级专业环卫管理队伍,并配置垃圾运输车辆。要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业环卫队伍,负责乡(镇)区域的村道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村道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将村里清扫保洁、收运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和人员,实现乡(镇)域范围的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x)具体要求

①各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xxxx人(含外来常住人口)配备x人以上(含垃圾收集员)的标准,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和必要的工具。

②各行政村委会要完善保洁考核制度,加强对清扫保洁队伍的管理,建立完善清扫保洁员花名册和台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确保村域范围内无陈年垃圾,无垃圾乱堆乱放。

③各乡(镇)要按照行政村基本覆盖的要求配置垃圾运输车辆,要优先选用压缩车,方便桶车对接,压缩式运输车原则上按xx~xx个村一台配置。

x、合理选择农村垃圾处理模式

城市周边、交通便利的农村应纳入城市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理;离城区垃圾处理设施远且垃圾产生量大的乡镇村庄, 可区域共建共享无害化处理设施;边远村庄、海岛垃圾尽量 就地减量、处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提倡农村垃圾“干湿”分离,湿垃圾(即“会烂”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质)利用阳光房堆肥处理;干垃圾中“能卖”的进行物资回收利用,“不能卖”的按原模式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今年选择若干乡镇开展垃圾“干湿”分类试点,成熟后全面推广。

x、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

(x)一般要求

①各乡(镇)要加快新增垃圾处理场和垃圾中转站建设,实现农村垃圾区域集中处理;鼓励远离县级垃圾处理场的乡镇建设模块化垃圾处理设施,以乡镇为单位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各乡(镇)要加快村庄垃圾房(池)建设。村庄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按照村庄规划,本着就近方便、便于运输的原则进行设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则上要封闭,现有的露天垃圾池要进行封闭改造。

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易产生二次污染的简易填埋设施、焖烧炉等。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新、改(扩)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x)具体要求

①县将建成一座垃圾处理场,承担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置,鼓励相邻乡(镇)区域共建共享无害化处理设施。

②除偏远乡镇、海岛外,所有乡(镇)应建成x座以上压缩式转运站或购买垃圾压缩运输车直接转运。

③每个村庄至少设置x个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有防雨和污水收集功能,配备大型垃圾桶(箱)、冲洗设备或有分类收集设备。

④村庄内公共设施、集市、车站、停车场、街道及活动广场、进出村道等场所应设置垃圾桶(箱)。居住区按每x~xx户配置x个,村庄公共设施、停车场等活动广场一般按xxx~xxx平方米设置x个,沿街道路按每xxx米配置x个,其他道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各行政村收集点数量应根据行政村面积、人口按实配置。

x、农村垃圾收集转运方式

(x)一般要求

各乡(镇)农村垃圾收运主要通过各乡(镇)垃圾转运站集中后,经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至县处理场处置。

(x)具体要求

①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量相符,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

②采用压缩车直运模式的,如运输半径xx公里以内得宜选用x~x吨的垃圾运输车辆,如运输半径xx公里以上,垃圾压缩转运车吨位宜选择x~x吨。

③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应依据垃圾收集量、运输距离及道路状况选择运输模式:

当运输距离小于xx公里采用“直运模式”,将收集站或以固定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装箱)为基础,将收集的垃圾直接运往处理场;当垃圾运输距离大于xx公里或垃圾量较大时,采用“转运模式”,将村垃圾收集点上的垃圾通过区间垃圾收集车送至乡(镇)垃圾转运站后转运至处理场。

x、完善村规民约

(x)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制订村规民约,明确各农户对自家居室、院落和村委会规划的公共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并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初步分类。

(x)村委会与农户签订门前 “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xx%以上。发动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正确引导在参与中增强保护环境卫生意识,提高村内文明程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效果。

x、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x)一般要求

我县按照市农村垃圾日常管理经费标准,每人每年经费不低于xx元。其中,省财政补助xx元,市财政补助xx元,县(市)财政补助xx元,乡、镇和村合计补助不低于xx元,村民自筹不低于xx元。我县xxxx年要完成x个乡镇xx个村庄约有xxxxx人的生活垃圾整治任务,县财政补助xxx.x万元,总补助资金为xxx.xx万元;我县垃圾转运站建设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财政各出一半(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xxx万元);市对开展阳光堆肥房的试点补助为xx万元。

各乡(镇)根据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资金投入管理办法,建立起农村垃圾常态化治理的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经费及其维护修缮经费,各乡(镇)、村积极引导群众适当交纳保洁费,确保建立起“村民适度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x)具体要求

①清扫保洁员工资村委会负担,乡(镇)给予补助,垃圾转运费用由乡(镇)负担。

②垃圾池建设、垃圾桶、果皮箱配置由村委会负责,乡(镇)给予补助。

③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与运行由县财政负坦。

(五)工作要求

x、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住建局统一领导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对照目标任务,定进度,定人员,定效果,分解落实责任。

x、落实例会,推动工作。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职能部门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安排部署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县住建局每月召开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会议。

x、制定方案,强力推进。各乡(镇)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县住建局工作要求,制定本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倒排进度,强力推进。

x、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乡(镇))成立农村垃圾管理检查考核组,定期组织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下发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乡(镇)、村通报批评。各乡(镇)建立农村垃圾管理检查考核小组,实施日督导、月考核制度,定期汇冬、评比、通报凡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影响到验收的单位,要严格进行问责。

x、加大宣传,舆论引导。通过开辟专栏、曝光台以及播放公益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全面提高农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x、鼓励探索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农村垃圾整治的质量和效率。

Ⅵ 丰泽:出台政策 实施污水提质增效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功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持续改善辖区水环境,近日,《丰泽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提出,丰泽区将坚持“立足民生、落实责任、问题导向、系统谋划、重在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要求、污水处理厂没有充分发挥治理作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多头管理、难点堵点突出等问题,实施“五个行动”,加快建立有利于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管理体制,系统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长效管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实现2022年度中心市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0%以上,污水厂进水BOD浓度市本级高于90mg/L。

绘制管网“一张图”

实施分片区管网排查行动

按照市级统一制定的排查技术标准和要求,在现有管道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管道排查(普查)工作,按照污水管道等级以CCTV、QV或人工排查等形式,分片区全面排查城区污水管网现状,对管网建设、改造、接驳过程中存在的错接(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混接(雨水接入污水管网)、漏接(污水不知去向)以及各类管道病害现象进行全面梳理,推进丰泽辖区现状市政管网“一张图”绘制工作。

打通管网“畅脉络”

实施污水管网修复和提升改造提速行动

根据污水管网排查结果,对排查出的“断头管”、管道空白区、错接、漏接等问题以及各类管道病害进行系统性整治。持续深入实施打通“断头管”工程,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等工作,重点推进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以及采取末端截污等临时应急截污方式的区域雨污分流改造。

拓展管网“壮根系”

实施排水设施系统化建设行动

加强源头治理,持续推进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老旧片区改造,完善市政污水管道。实施片区开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推进西华洋片区、南埔山片区、金屿片区和后埔片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完善配套的市政管线系统。对偏远社区,个别未能截污纳管的村庄,采用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

构建管网“大系统”

实施项目分期落地行动

针对城乡污水提质增效工作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大、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见效慢等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分析项目效益,分期实施项目,确保逐年策划一批、落地一批、实施一批、见效一批。2022年度丰泽区范围内启动实施32个污水提质增效项目,总投资约10.9亿元。排查、修复和提升改造宝洲片区和北峰片区约300Km雨污水管道,新建约23Km雨污水管网。其中由丰泽区启动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共17个,总投资约4.5亿元;由市级相关部门启动实施的项目共15个,总投资约6.4亿元。

管理管网“机制活”

实施体制机制创新提效行动

健全排水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市政雨污水管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严密性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排水设施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随机抽查。规范工业排水管理机制,对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加快建立“建管合一”机制,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与丰泽区属国企组建合资公司的形式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加快形成污水处理“地下一张网、主体单一化”的格局;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排水行业统一建设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系统的监管机制;明确属地化的专业排水设施统一建设管养单位,解决排水设施不按规划执行、不系统建设、多头建设管理、管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完善排水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和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污染源排污接管、溯源追查和监管执法;属地街道和城管部门落实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杜绝用水户随意更改和违规设置排水管。开展学校、企业、施工工地、城市综合体、酒店等“排水大户”专项整治,对进水浓度或水量异常的排水户,制定“一户一策”措施落实整改;统筹开展洗车行业污水溯源排查专项行动,推进洗车废水依法排放。

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大概要花费多少钱合适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造价主要与工艺、水质要求有关,常规的农村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成本如下:

1、一体化净化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

一体化净化槽工程投资费用为13000-22000元/吨水,小型一体化装置运行费用约0.1-0.8元/吨水。

2、A/O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A/O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费用为13000-22000元/吨水,运行费用约0.1-0.8元/吨水。

3、预处理+A/O生物接触氧化+人工湿地

处理规模小于100吨,工程建设投资为3600-4500元/吨水,运行费用约0.8-1.2元/吨水;人工湿地造价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表面流人工湿地建设费用为2200-3000元/吨水,潜流人工湿地建设费用为3000-4200元/吨水,垂直流人工湿地建设费用为3200-4500元/吨水,人工湿地运行费用一般为0.2-0.3元/吨水。

4、预处理+A2/O活性污泥法+人工湿地

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时,A2/O工程建设投资为3600-4500元/吨水,运行费用为0.8-1.2元/吨水;人工湿地造价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表面流湿地建设费用为2200-3000元/吨水,潜流湿地建设费用为3000-4200元/吨水,垂直流湿地建设费用为3200-4500元/吨水,人工湿地运行费用为0.2-0.3元/吨水。

5、预处理+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费用为13000-22000元/吨水,运行费用约0.1-0.8元/吨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前期的项目规划设计、官网建设维护、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施工,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成本、污水处理站区的运维管理费用、配件药剂费用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地区在筹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时,预算是以户均投资来估算的,这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吨水投资计算花费有明显区别。

大家可以根据以上几点结合自身需求大致了解下可能要花费的预算。

Ⅷ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Ⅸ 急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标准~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Ⅹ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和平房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特征,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调整,纳入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八条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九条建设城市道路、桥涵等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已建成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排水设施移交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建管交接应当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封闭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封闭区域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签订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三)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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