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⑵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
⑶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站执行标准
2019年之前农村小型集中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水质标准,主要参考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GB 18918-2002),去年开始很多省都处理地方标准,不在照搬城镇污水厂标准了。新规定是都依据本省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BOD、氨氮、总氮、总磷,主要针对日处理量500吨以下的项目,有些农家乐及餐饮类项目对油脂也有要求的。
具体可以去网上查询下相关水质标准,好像在力鼎环保的网站所有省的出水标准都有的还可以下载,可以去了解下。
⑷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⑸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处理设备主要目的是将生活污水和与之相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要求,使废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污水处理工艺,促进了污水处理设备的大发展。
污水处理设备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Bioreactor,简称MBR〕技术是生物处理技术与膜分离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工艺,取代了传统工艺中的二沉池,它可以高效地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直接使用的稳定中水。又可在生物池内维持高浓度的微生物量,工艺剩余污泥少,极有效地去除氨氮,出水悬浮物和浊度接近于零,出水中细菌和病毒被大幅度去除,能耗低,占地面积小。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⑹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和排放标准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不仅有所差异,且与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相挂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各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因此不同规模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存在差异也符合村镇污水治理实际需求的。
通常500立方/天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分水岭,目前业内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处理规模达到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多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是应用最多的产品。这个区间单位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管理,各省均颁布了符合本省情况的需求。
小于5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如:中国罐、净化槽等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通常都要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且对总氮、总磷等指标没有太多严格的要求。
⑺ 南京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协调机制,维护排水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第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房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明确排水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设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污水、污泥处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内涝防治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管廊(网)、水系以及内涝防治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经批准的排水专项规划是本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排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划定。
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基本建设程序、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依法设计、施工、监理。
排水设施建设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和淘汰产品。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截流管道入河排水口底标高低于河道常水位的,应当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第十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涉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靠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农村,其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其他农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给予指导。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逐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农村自然条件比较优越,稍加注意即可。工业化学成分含量,不良微生物虫卵等版不可直接排放权。必须经过处理,初级净化分解。农药,塑料 粉石渣水 的直接排放到河流,直接埋到土地都不可,这都是常识。总结一句话就是 所有的排放废弃物,必须经过一级处理后 才能与大自然直接接触。塑料等不能降解的成分 埋到土里半个世纪也都在那,农药 电池重金属 大量化肥大量的企业废气废水等化学成分这类排泄物,就必须处理 反应 降解,才能放到大自然。微生物类 比方说粪便 大量腐肉,烂水果菜叶子海鲜壳,这些可以密闭发酵另作用途,有病的死家禽必须火化。大自然养育了所有人,保护自然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规定了什么
法律分析:规定了法律允许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 明确提出“中国各省市(区、市)要根据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制订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