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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文昌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07 20:20:36

❶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二公司

公司以“兑现合同承诺,留下时代精品”为质量方针,以承建“高、大、难、尖、险”工程为拳头产品,为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先后参加了绵广、福宁、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漳诏高速公路、赣定高速公路、清镇至镇宁高速公路、咸阳机场高速公路、京福高速公路、鸡石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的建设;参加承建了大秦、宝中、向吉线、京九、南昆、横南、漳泉、菏日、粤海、神延、内昆、朔黄、胶新、胶济等十余条铁路干线建设;
承担了北京地铁西单站、建国门车站和东单至建国门区间地铁工程,天津市重点工程市区八大片供热管网等工程任务,参与和承建了引滦入港、滨海水厂、大港油田水厂、汉沽区水厂、天津新港码头改造等市政工程;建成了天津空港加工区纺织员工集体宿舍(二期)工程、京九铁路井冈山车站、天津开发区涉外职专教学楼、天津天大科技园厂房、微电子工业区B标准厂房、微电子工业区中小型企业园6号标准厂房工程,建设了天津远洋里小关住宅楼群、天津开发区学院区教学楼、学生公寓及办公楼建筑群,天津无缝钢管厂中行楼、建行楼、工行楼等房屋建筑工程;完成的钢结构工程有:福特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天津永野旭堂食品有限公司车间、附属楼工程、登发装饰基地一号展厅钢结构工程、沈阳普尔斯马特超市钢结构工程、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投资增加品种项目等;独立承担了蓟港铁路跨津滨高速公路特大桥、黎河特大桥、大连轻轨旅顺南路特大桥、天津东环立交桥、天津新港立交桥等十多座市政、公路和铁路特大桥或立交桥,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承担过大秦铁路景忠山隧道、漳泉铁路瑞峰隧道、南昆铁路康牛隧道、横南铁路弯山隧道等十余座长大隧道。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有25项获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其中,参建大秦Ⅰ、Ⅱ期和京九铁路吉赣段等三项工程分别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引滦入津工程和天津铁路枢纽改造南曹线分别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和银奖各一项。获国家及省部级优秀QC小组成果奖26项。北京地铁西单车站浅埋暗挖法,填补了我国在繁华闹市区修建浅埋暗挖大跨度地铁车站的空白、以及国家第三条长大隧道朔黄铁路长梁山双线隧道机械化全断面掘进新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公司坚持 “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的方针,不断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强化企业管理,企业始终保持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公司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天津市先进企业”,“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总公司四好领导班子”。多年来被天津市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信用等级 ”,并跻身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十强行列。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获得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得到了有效控制,及时为业主提供符合要求、可靠、安全的工程产品和服务。 公司所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均能满足业主和社会期望,现有11项工程获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8项工程被铁道建筑总公司等单位评为优质样板工程。其中:大秦一期、青弋江特大桥、京福高速公路美菰林隧道获国优工程奖,京九铁路吉定段、芜湖长江大桥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詹天佑大奖,昆山玉峰大桥获国家“金杯奖”,上海磁浮示范线工程、昆山玉峰大桥入选中国企业新纪录,吉安赣江特大桥、上海磁浮列车示范线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工程,我国首座公铁并行两用的信江大桥和洛阳江特大桥获部优工程,横永铁路被评为全优工程,南京汽车总装厂试车跑道获江苏省质量协会“扬子杯”奖,上海磁浮列车示范线获上海市市政工程金奖,斜靠式系杆拱桥施工技术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中国公路学会科技进步三等奖,株六复线K401高路堑控爆施工QC成果获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贵阳国际机场3000吨级洞室非电控制爆破、吉安赣江特大桥深水溶岩钻孔桩施工、上海磁浮列车示范线、义乌丹溪大桥、瀑布沟交通桥、昆山玉峰大桥等施工新工艺、新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公司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为手段,以发展为目的,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使企业始终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劲态势,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施工优秀企业、北京市优秀政工企业、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北京市“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浙江省先进企业、铁路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全路先进党组织、铁道部遵守财经纪律先进单位、“中取华东”先进集体、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劳动竞赛第一名优胜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AA级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司领导班子连续五年被集团公司评为“四好领导班子”,2002年还被评为总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近20年来,公司共获得集团公司以上集体荣誉150多项。公司于1998年12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2003年12月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 公司自组建以来,一直从事铁路、公路、市政、房建、水利水电等工程施工。自五十年代至今,先后参加了抗美援朝、抗美援越的铁路建设与抢修任务,承担过黎湛、鹰厦、外福、成昆、襄渝、京通、双怀、京原、京承、漳龙、大秦、武汉阳逻电厂专用线、向吉、宝中、广大、京九、南昆、株六、新菏、新长、粤海通道、内昆、神延、秦沈、西南、渝怀、金筠、朔黄、青藏、武九、浙赣等国家或地方重点铁路建设任务,均获优质工程。八十年代以来,我公司先后承担了唐山陡河坝区公路、成渝高速公路、广珠高速公路、西宝高速公路、八达岭高速公路、川藏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临渭高速公路、京唐港高速公路、成绵高速公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陕西310国道、二康公路、广东省江门过境公路、京唐港高速公路、福宁高速公路、三福高速公路、赣定高速公路、新麻高速公路、陕西咸阳机场高速公路、甘肃兰海高速公路、郑州绕城高速公路、唐山启新立交桥等公路和市政项目,均获优质工程。先后承建唐山造纸厂办公大楼、唐山化纤厂办公大楼、唐山电厂办公大楼、唐山铁路医院门诊楼、唐山恒隆花园、集团公司北京基地、北京协和医科大综合楼等房建项目;还有唐山新区污水处理厂、昆明污水管网工程及昆明掌鸠河城市输水工程等市政环保项目。
我公司在各项工程施工中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添置了大量专业成套的机械设备,锻炼造就了一支一流施工队伍,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施工管理人员,也创造了很多精品工程。如川藏二郎山隧道、大秦铁路二期工程、京九铁路吉定段、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潭峪沟隧道、南昆铁路清水河大桥、芜湖长江大桥六项荣获国家鲁班奖;京九铁路吉定段、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潭峪沟隧道、南昆铁路清水河大桥、芜湖长江大桥、川藏二郎山隧道还喜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唐山启新立交桥获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西宝、临渭、成绵、福宁等高速公路项目获省级优质工程。我公司善攻重点难点项目,在深水桥、高桥有丰富的经验,南昆铁路清水河大桥,广东省道S364线江门新礼大桥、神延铁路神树沟特大桥,内昆铁路老煤洞特大桥、芜湖长江大桥等都是含金量高、技术新、难度大的桥梁。在长大隧道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川藏公路二郎山隧道、大秦铁路二期景忠山隧道、宝中铁路六盘山隧道、京九铁路矮岭头隧道、广大铁路猫猫关隧道、南昆铁路清水河1号隧道、成雅高速公路金鸡关1号、2号隧道、陕西310国道老柴窝隧道、甘肃谗柳高速公路赵家楞杆隧道、朔黄铁路长梁山隧道均是地质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隧道工程,经过我公司刻苦攻坚,优质高效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受到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称赞和认可。 公司以“城市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工程、高精尖新工程”为三大支柱行业,先后承建地铁车站31座、盾构和暗挖区间29个;在南水北调水利市场承建工程7项;先后承建了上海磁悬浮、西气东输穿黄顶管、大直径盾构、机场APM捷运系统等工程。公司施工业绩遍布16个省市,年完成施工能力10亿余元。已建成的工程中有10多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40多项被建设单位评为优质样板工程:承建的上海地铁二号线江苏路车站为乙级标准车站,荣获上海市市政工程金奖,并被中建协评为“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上海虹桥临空园区站被评为上海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北京地铁复八线三站两区间分别荣获北京市市政工程“长城杯”奖和国家“鲁班奖”;北京地铁花园东路站被评为结构长城杯金奖、“全国文明安全工地”和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北京地铁五号线10标和-和区间获得北京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并被评为“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深圳地铁一期华岗区间和南京地铁张府园站、新街口站工程获得铁道部优质工程“火车头”奖。
开发新技术、新工法30余项,北京地铁王-东区间“城市松散含水地层复杂洞群浅埋暗挖施工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当年未设一等奖),西单站“浅埋暗挖法设计与施工技术”获铁道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自改工以来,该公司先后参加了大秦、宝中、宣杭、湘桂、京九、南昆、内昆、石长、灵武、大古、朔黄、浙赣复线、襄渝、昆河、新长、成渝、株六复线等铁路电务工程施工和唐钢铁水运输线、唐钢贾庵子工业站、唐钢高炉、唐钢一炼、西客站信号工程,宣化钢铁厂的电力、通信、信号工程、西安至南阳段永临结合电力工程、昆河铁路电力贯通线工程、新长铁路海安至藕塘段电力工程、川藏公路二郎山隧道机电工程、京秦提速改造电务工程、北同蒲通信、信号工程、国家广电西安至重庆光缆工程、甘肃广电光缆工程、宝兰二线通信工程、宜万线永临结合电力工程、成渝线成都至内江段应急扩能改造工程、朔黄铁路肃黄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及神池南至肃宁北段自动闭塞及其他配套工程等项目的施工、渝怀线四电工程、遂渝线引入站后工程、神朔线自动闭塞、电力自闭贯通线及其他配套工程、包神铁路新建瓷窑湾至神东单线、昆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神朔铁路南坡底等四站站改工程、烟台至大连铁路轮渡项目“三电”工程等。多年的电务施工管理使该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工程的施工经验,为该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该公司在电务工程方面具有丰富的施工及管理经验,在唐钢贾庵子工业站、浙赣复线、襄渝扩能光缆Ⅱ标段、株六复线、北同蒲、京秦提速改造、宝兰二线通信工程及昆河铁路电力贯通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改造施工中,重视施工质量,突出现场安全管理,在原有机具的基础上,逐年购置了一批性能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及检验试验仪器仪表,锻炼了一支既有线的专业施工及管理队伍。该公司参与承建的大秦铁路二期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京九铁路综合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北京地铁复八线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北京市长城杯奖及优质工程奖”;宝中铁路六盘山隧道工程获“铁道部优质工程奖”;朔黄铁路综合工程获“第三届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及铁道部“优质工程一等奖”。由该公司单独承建的南昆铁路威舍至岔江(含配电所)10KV贯通线工程获南昆铁路建设指挥部“样板工程奖”;北京地铁复八线王府井站至建国门站(不含)综合工程获铁道部“优质工程一等奖”;株六复线电力贯通线工程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创优样板工程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浙赣线玉山至贵溪段光缆工程获南昌铁路南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优质工程奖”;西安南京铁路永临结合电力工程获“优质工程”,襄渝扩能光缆Ⅱ标段连续两次获郑局西工指组织的28家参加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第三名,并被评为西安工程指挥部“优质工程”、郑州铁路局2003年度局级优质工程;宝兰二线宝天段通信A3标段被评为西安工程指挥部“单项优质工程奖”。

❷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企 业 简 介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五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九九七年八月晋升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企业;二OO二年在新资质就位中批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二OO五年顺利完成转制。主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兼营公路、市政、建筑装修装饰、水利水电、建筑幕墙、土石方、消防安装、送变电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等。公司现有在册职工293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3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95人,项目经理200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2人,二级项目经理55人,三级项目经理133人;目前,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共有82人。企业注册资金7688万元。拥有先进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1986台(套),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资本。
公司坚持走科技创新、质量兴业之路,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坚持“质量为本、顾客为上、科学管理、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建立完善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抓好承诺服务,恪守合同,严格施工现场管理。近几年来,分别创省、市优良样板工程13项,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15项。如公司承建的五华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营业大楼、五华县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东莞市科技大道分别评为省优良样板工程;五华县汽车运输公司客货站场评为2001年度省双优工地,五华华新中学教学楼、平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被评为2003年省双优工地;华南理工大学31#教学楼被评为2003年度广州市双优工地、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广州中山二院岭南楼被评为2004度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深圳碧岭华庭(共五栋34层)2003年被评为深圳市址大明星楼盘;深圳富通好旺角商住楼、深圳富通丽莎花都商住小区D栋商住楼、深圳幸福海岸二期8~10号楼分别被评为2004、2005、2006年度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近几年竣工的五华县工业培训中心大楼评为九八年度市优良样板工程,五华县信用联社综合楼评为九九年度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及二OOO年度市优良样板工程,华工31#教学楼评为优良样板工程,近几年竣工的五华县长乐电影院、立信南方(宝安)高层职工宿舍、深圳龙岗大工业区松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共24栋,面积25万m2)深圳西湖大厦、广州航天奇观科普馆、九运会广州划船赛场场馆陆上建筑、东莞星汇中心大楼、广梅汕铁路(华城段)、河梅高速公路附属工程、205国道、五华大桥、福建漳诏高速公路外凤楼特大桥、中山市长工水库达标加固工程、五华神潭电站、五华县龙狮殿电站、五华县琴江公园、五华县二水厂、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广州抽水蓄能电站厂房探硐工程(大亚湾核电站配套工程)以及珠电厂135万立方米的大型土石方工程等一大批高、大、难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均能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技术过硬,以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45%以上,历年未出现重大质安事故,得到建设单位的信赖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好评。
近年来,在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业务不断发展,信誉不断提高。业务在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惠州、惠阳、惠东、清远、东莞、中山、江门、河源、梅州等大中城市外,已发展到浙江、广西、江西、湖南、湖北、福建、等地。连续三年建安产值达4.5亿元以上,年创利税2500万元以上,多年得到五华县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九五年跨入全国城镇集体建筑企业综合经济500强之列,九九年列入全省建设系统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单位100家之一,二OO一年被梅州市地税局评为“先进纳税户”,被梅州市建设局评为“九五”期间优秀企业、2001~2003年度先进单位,二OO一年公司顺利通过了ISO9001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论证和国家建设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二OO七年被广东省工商局授予连续十七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7年8月,公司银行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多年被梅州市总工会评为“先进职工之家”,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在梅州市建筑行业中享有较好信誉。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以“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为宗旨,竭诚为用户提供最佳服务,与社会各界真诚合作,为社会建造更多的优质工程,共同为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法定代表人:李乐云
成立日期:1989-10-31
注册资本:10188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广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建筑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Guangdong Wuhua Erjian Engineering Overseas Chinese
人员规模: 10000人以上
企业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什么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发布:2015-04-24实施:2015-04-24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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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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