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处理工艺流程是什么
一、常用的给水处理方法(见表1K414021-1)
常用的给水处理方法 表1K414021-1 来源:考试大
自然沉淀 用以去除水中粗大颗粒杂质
混凝沉淀 使用混凝药剂沉淀或澄清去除水中胶体和悬浮杂质等
过滤 使水通过细孔性滤料层,截流去除经沉淀或澄清后剩余的细微杂质;或不经过沉淀,原水直接加药、混凝、过滤去除水中胶体和悬浮杂质
消毒 去除水中病毒和细菌,保证饮水卫生和生产用水安全
软化 降低水中钙、镁离子含量,使硬水软化 来源:考试大
除铁除锰 去除地下水中所含过量的铁和锰,使水质符合饮用水要求
二、给水处理工艺流程及适用条件(见表1K414021-2)
常用处理工艺流程及适用条件 表1K414021-2
工艺流程 适用条件
原水一简单处理(如筛网隔滤或消毒) 水质较好
原水一接触过滤——消毒 一般用于处理浊度和色度较低的湖泊水和水库水,进水悬浮物一般小于l00mg/L,水质稳定、变化小且无藻类繁殖
原水一混凝、沉淀或澄清一过滤一消毒 一般地表水处理厂广泛采用的常规处理流程,适用于浊度小于3mg/L河流水。河流小溪水浊度经常较低,洪水时含砂量大,可采用此流程对低浊度无污染的水不加凝聚剂或跨越沉淀直接过滤
原水一调蓄预沉——自然预沉淀或混凝沉淀一混凝沉淀或澄清一过滤一消毒 高浊度水二级沉淀,适用于含砂量大,砂峰持续时间长,预沉后原水含砂量应降低到1000mg/L以下,黄河中上游的中小型水厂和长江上游高浊度水处理多采用二级沉淀(澄清)工艺,适用于中小型水厂,有时在滤池后建造清水调蓄池
三、预处理和深度处理 为了进一步发挥给水处理工艺的整体作用,提高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水质,除了常规处理工艺之外,还有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
1.按照对污染物的去除途径不同,预处理方法可分为氧化法和吸附法,其中氧化法又可分为化学氧化法和生物氧化法。化学氧化法预处理技术主要有氯气预氧化及高锰酸钾氧化、紫外光氧化、臭氧氧化等预处理;生物氧化预处理技术主要采用生物膜法,其形式主要是淹没式生物滤池,如进行TOC生物降解、氮去除、铁锰去除等。吸附预处理技术,如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黏土吸附等。
2.深度处理。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深度处理技术主要有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臭氧活性炭法、生物活性炭法、光催化氧化法、吹脱法等。
『贰』 常规给水处理工艺的流程是什么
水处理方法和工艺复流程简介
一、给水处制理
(一)给水处理的基本方法
1.去除水中的悬浮物:混凝、澄清、沉淀、过滤、消毒
2.变革水中溶解物质:减少、调整
如软化、除盐、水质稳定
3.降低水温:冷却
4.去除微量有机物
(二) 常规处理工艺
以没有受到污染的地面水源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
原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饮用水
以去除浊度、满足卫生学标准。
地面水源水质:杂质多、含盐量较低。
『叁』 水处理的处理工艺
最快捷方便的水处理工艺:使用硅磷晶的操作方法非常简单,首先将其装入药罐内,然后接通水源,罐内药剂通过水流冲击产生布朗运动,此时药剂缓溶于水中,就可正常发挥它的药理作用。
“硅磷晶”水处理技术有别于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其他水处理药剂和设备。该技术适用于生活水系统,将防止水质的二次污染与保护用水设备结合起来,不但可以解决“黄水”、“红水”问题,避免管道和设备的腐蚀,也可以抑制在换热器中的结垢问题。“硅磷晶”是一种缓慢溶解的球状化学药剂。药剂由多种磷酸盐、硅酸盐经特殊加工工艺制成。对于一个特定的用水系统,只要在主管线上安装一个合适容量的加药罐,罐中填满“硅磷晶”即可。当系统用水时,“硅磷晶”即进入用水系统,并开始起作用。
“硅磷晶”技术使用方便,无动力消耗,不增加用水系统的阻力,平时无需专人维护,只需要3—6个月补加一次“硅磷晶”。“硅磷晶”的消耗量约每吨水1—3克,设备投产后,药罐中的“归丽精”界面下降,消耗量可从加药罐的视窗孔观察到。“硅磷晶(归丽晶)”是一种可以在饮用水系统安全使用的化学水处理药剂,药剂成分符合 FAO/WHO(联合国食品和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获得国际公认的NSF”(美国国家环境卫生基金会)的注册商标。
硅磷晶是玻璃小球,由聚磷酸盐及硅酸盐组成,经高温烧结成型面制得得玻璃体。硅磷晶在水中微溶,但足以阻止水对金属材质得腐蚀及生垢。此外,它还能渗入锈瘤使其脱落而光洁管壁。
由于硅磷晶得定量微溶性,使加药过程变得极为简单易行,用户只要根据水的用量选用不同大小的药器,接在管道上即可。这一独特之处是国内外类似水处理剂所无法比拟的。
『肆』 市政供水 谁规划
市政给水工程规划设计是建设整个城市供水体系的重要环节,该技术工作主要是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城市给水系统要持续不断地向城市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水,以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消防、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给水系统进行通盘而周密的规划和设计。城市的给水系统规划(又称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估算城市用水量,确定水源和水处理方法,选定水厂位置,进行输水管渠和配水管网的布置等。制订规划时,要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为城市远期发展的水源供应留有足够的余地;要合理利用已有的给水设施;要防止盲目开采,把各单位的自备水源纳入城市水源规划。
『伍』 水处理工艺流程是什么
水处理工艺流程为:
1、一级处理—机械处理工段:
机械(一级)处理工段包括格栅、沉砂池、初沉池等构筑物,以去除粗大颗粒和悬浮物为目的,处理的原理在于通过物理法实现固液分离,将污染物从污水中分离,这是普遍采用的污水处理方式。
2、二级处理—污水生化处理:
污水生化处理属于二级处理,以去除不可沉悬浮物和溶解性可生物降解有机物为主要目的,其工艺构成多种多样,可分成生物膜法和活性污泥法(AB法、A/O法、A2/O法、SBR法、氧化沟法)稳定塘法、土地处理法等多种处理方法。
3、三级处理—对水的深度处理:
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进行脱氮、脱磷处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渗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余污染物,并用臭氧或氯消毒杀灭细菌和病毒,然后将处理水送入中水道,作为冲洗厕所、喷洒街道、浇灌绿化带、工业用水、防火等水源。
(5)城市给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扩展阅读:
水处理工艺流程环境的影响:
1、PH值:
活性污泥系统微生物最适宜的PH值范围是6.5-8.5,酸性或碱性过强的环境均不利于微生物的生存和生长,严重时会使污泥絮体遭到破坏,菌胶团解体,处理效果急剧恶化。
2、溶解氧
当环境中的溶解氧高于0.3mg/l时,兼性菌和好氧菌都进行好氧呼吸;当溶解氧低于0.2-0.3mg/l接近于零时,兼性菌则转入厌氧呼吸,绝大部分好氧菌基本停止呼吸,而有部分好氧菌(多数为丝状菌)还可能生长良好,在系统中占据优势后常导致污泥膨胀。
3、温度:
温度对微生物的影响是很广泛的,尽管在高温环境(50℃~70℃)和低温环境(-5~0℃)中也活跃着某些类的细菌,但污水处理中绝大部分微生物最适宜生长的温度范围是20-3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处理工艺
『陆』 水处理工艺流程是什么
一、常用的给水处理方法(见表1K414021-1) 常用的给水处理方法 表1K414021-1 来源:考试大 自然沉淀 用以去除水中粗大颗粒杂质 混凝沉淀 使用混凝药剂沉淀或澄清去除水中胶体和悬浮杂质等 过滤 使水通过细孔性滤料层,截流去除经沉淀或澄清后剩余的细微杂质;或不经过沉淀,原水直接加药、混凝、过滤去除水中胶体和悬浮杂质 消毒 去除水中病毒和细菌,保证饮水卫生和生产用水安全 软化 降低水中钙、镁离子含量,使硬水软化 来源:考试大 除铁除锰 去除地下水中所含过量的铁和锰,使水质符合饮用水要求 二、给水处理工艺流程及适用条件(见表1K414021-2) 常用处理工艺流程及适用条件 表1K414021-2 工艺流程 适用条件 原水一简单处理(如筛网隔滤或消毒) 水质较好 原水一接触过滤——消毒 一般用于处理浊度和色度较低的湖泊水和水库水,进水悬浮物一般小于l00mg/L,水质稳定、变化小且无藻类繁殖 原水一混凝、沉淀或澄清一过滤一消毒 一般地表水处理厂广泛采用的常规处理流程,适用于浊度小于3mg/L河流水。河流小溪水浊度经常较低,洪水时含砂量大,可采用此流程对低浊度无污染的水不加凝聚剂或跨越沉淀直接过滤 原水一调蓄预沉——自然预沉淀或混凝沉淀一混凝沉淀或澄清一过滤一消毒 高浊度水二级沉淀,适用于含砂量大,砂峰持续时间长,预沉后原水含砂量应降低到1000mg/L以下,黄河中上游的中小型水厂和长江上游高浊度水处理多采用二级沉淀(澄清)工艺,适用于中小型水厂,有时在滤池后建造清水调蓄池 三、预处理和深度处理 为了进一步发挥给水处理工艺的整体作用,提高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水质,除了常规处理工艺之外,还有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 1.按照对污染物的去除途径不同,预处理方法可分为氧化法和吸附法,其中氧化法又可分为化学氧化法和生物氧化法。化学氧化法预处理技术主要有氯气预氧化及高锰酸钾氧化、紫外光氧化、臭氧氧化等预处理;生物氧化预处理技术主要采用生物膜法,其形式主要是淹没式生物滤池,如进行TOC生物降解、氮去除、铁锰去除等。吸附预处理技术,如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黏土吸附等。 2.深度处理。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深度处理技术主要有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臭氧活性炭法、生物活性炭法、光催化氧化法、吹脱法等。
『柒』 水处理的工艺有哪些
这个问题太笼统,对不同的水,如饮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水处理工艺一般分为三级,具体的有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又分为好氧和厌氧等,或各种方法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捌』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玖』 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流程(详细)
1、自来水是如何生产的?
众所周知,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原水里含有各种各样的杂质。从给水处理角度考虑,这些杂质可分为悬浮物、胶体、溶解物三大类。城市水厂净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去除原水中这些会给人类健康和工业生产带来危害的悬浮物质、胶体物质、细菌及其他有害成分,使净化后的水能满足生活饮用及工业生产的需要。市自来水总公司水厂采用常规水处理工艺,它包括混合、反应、沉淀、过滤及消毒几个过程。
(1)混凝反应处理
原水经取水泵房提升后,首先经过混凝工艺处理,即:
原水 + 水处理剂 → 混合 → 反应 → 矾花水
自药剂与水均匀混合起直到大颗粒絮凝体形成为止,整个称混凝过程。常用的水处理剂有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汕头市使用的是碱式氯化铝。根据铝元素的化学性质可知,投入药剂后水中存在电离出来的铝离子,它与水分子存在以下的可逆反应:
Al3+ + 3H2O ←→ Al(OH)3 + 3H+
氢氧化铝具有吸附作用,可把水中不易沉淀的胶粒及微小悬浮物脱稳、相互聚结,再被吸附架桥,从而形成较大的絮粒,以利于从水中分离、沉降下来。
混合过程要求在加药后迅速完成。混合的目的是通过水力、机械的剧烈搅拌,使药剂迅速均匀地散于水中。
经混凝反应处理过的水通过道管流入沉淀池,进入净水第二阶段。
(2)沉淀处理
混凝阶段形成的絮状体依靠重力作用从水中分离出来的过程称为沉淀,这个过程在沉淀池中进行。水流入沉淀区后,沿水区整个截面进行分配,进入沉淀区,然后缓慢地流向出口区。水中的颗粒沉于池底,污泥不断堆积并浓缩,定期排出池外。
(3)过滤处理
过滤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有空隙的粒状滤料层通过黏附作用截留水中悬浮颗粒,从而进一步除去水中细小悬浮杂质、有机物、细菌、病毒等,使水澄清的过程。
(4)滤后消毒处理
水经过滤后,浊度进一步降低,同时亦使残留细菌、病毒等失去浑浊物保护或依附,为滤后消毒创造良好条件。消毒并非把微生物全部消灭,只要求消灭致病微生物。虽然水经混凝、沉淀和过滤,可以除去大多数细菌和病毒,但消毒则起了保证饮用达到饮用水细菌学指标的作用,同时它使城市水管末梢保持一定余氯量,以控制细菌繁殖且预防污染。消毒的加氯量(液氯)在1.0-2.5g/m3之间。主要是通过氯与水反应生成的次氯酸在细菌内部起氧化作用,破坏细菌的酶系统而使细菌死亡。消毒后的水由清水池经送水泵房提升达到一定的水压,在通过输、配水管网送给千家万户。
2、自来水是否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由以上自来水的生产过程,可见河水中原有的种种悬浮颗粒及胶体物质已在混凝过程中分离。而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也已在滤后消毒处理过程中被消灭。因此,在自来水生产过程中已把原水含有的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去除掉。
那么,生产过程中所加入的药剂呢?在去除水中原有杂质的过程中不免地加入了新的杂质。这些新的杂质是否会危害到我们的健康呢?
在混凝过程中所加入的水处理剂,一般情况下都与原水的悬浮颗粒及胶体一起沉淀开来,从而不影响水出厂时的质量。那么,就只剩下氯气了。氯气消毒法是生产自来水的最后一个环节。往水里加氯气经反应后即可把水输送到市民家庭使用。如此,氯气是否会危害到我们的健康呢?
以下我们来重点研究氯气。
氯气(Cl2)是一种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能溶于水,常温下1体积水能溶解2体积氯气。在相同条件下,氯气比同体积的空气重,标准状况下,它的密度3.214g/L。氯气容易液化,当压强为101.3kPa,冷却到-34.6℃,气态的氯就变成黄色油状的液态氯。液态氯继续冷却到-101℃,就变成了固态氯。氯气是一种有毒物质,对人体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少量氯气会刺激鼻腔和喉头粘膜,并引起胸痛和咳嗽;吸入较多氯气会窒息致死。
把氯气加入水中,会发生以下反应:
Cl2 + H2O = HCl + HClO
因为消毒过程中氯气用量很小(一般在1L水中仅通入约0.005g氯气),可以说只要出厂的自来水符合正常的国家标准,在自来水中的投入的氯气会完全与水反应生成其他物质,故可认为出厂的水中不含Cl2。上文所谓的"使城市水管末梢保持一定余氯量",实际上应是指氯元素,而不是氯气。
然而,虽然氯气已完全反应,却有其他物质生成。我们先来看次氯酸。次氯酸(HClO)具有强氧化性,因此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能力,是常用的消毒剂。次氯酸是一种弱酸,很不稳定,在光照条件下易发生以下反应:
2HClO = 2HCl + O2↑
如此,水中有可能含有的杂质就只剩HCl了。
氯化氢(HCl)是无色而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它的密度比空气大,约为空气的1.26倍。氯化氢极易溶于水(0℃时,1体积水大约能溶解500体积的氯化氢)。氯化氢的水溶液叫氢氯酸,俗称盐酸,是一种强酸,具有强的氧化性及腐蚀性。
由以上的方程式,根据氯原子守恒,可知一定物质的量的氯气与水反应后最终生成的氯化氢的物质的量是原来氯气的两倍。由于在生产水的过程中使用的氯气的量很少,产生的氯化氢的量自然微乎其微。根据生理卫生常识,我们知道人体的胃液含有少量盐酸,故可认为微量的氯化氢并不影响人体健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氯化氢是易挥发气体,基于这一性质可推知煮沸了的水几乎不含氯化氢。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来水是不会危害人体健康的。
最后,我们就“饮用水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报告,我们发现 14.3%的人家中饮用纯净水,49%的人饮用自来水,36.7%的人家中饮用井水。在饮用纯净水的人中:约36.7%的人认为纯净水对人体无害,较喜欢饮用;22.4%的人认为饮用纯净水对人体有害,并不喜欢饮用;此外,还有约40.9%的人对饮用纯净水是否有害不太清楚,因大部分人都在饮用,也就跟着饮用。大部分人不饮用自来水是因为目前严重的水污染状况,表示若自然经济条件允许,愿意喝天然的河湖水或矿泉水。多数人选择饮用何种纯净水大都从品质、价钱等方面综合考虑。
进水泵-蓄水池-澄清池-过滤池-加药池-过滤池-澄清池-出水泵
首先从泵房将水打到水池,经初滤,再加水沉淀剂聚合、过滤得到清水,加氯气消毒(小水厂加二氧化氯),将水储入清水池备用,再经高压泵压出供水。
自来水厂工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