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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2 18:37:07

『壹』 污水处理中的“中水”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这个其实来有多重解释:污水源工程方面称为再生水,工厂方面称为回用水,一般以水质作为区分。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水质介于上水(饮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间),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来,人们又将供应中水的系统称为中水系统。

『贰』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通报联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厂区夜间生产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班安全,制定岗位联络通报制度。

一、值班的各个岗位:如遇不正常情况应定时向当班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包括各岗人员的在岗情况、安全情况、生产运行情况等。

二、每次现场巡检后,凡遇非正常情况各岗均应通过电话向中心控制室通报,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准确记录各部门的通报情况。

三、严禁在岗人员随意脱岗、睡岗,所记录的情况将作为考核当月奖金的一项内容。

四、严禁各岗位虚报、瞒报情况,若发现,应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罚。

五、通报记录第二天8:00应准时送交调度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中心主任。特殊情况详述。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生产调度制度

一、生产调度程序

1、本厂所有工艺参数调整、设备故障维修、断送电以及化验项目、化验量的确定、变更,应以调度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执行部门按照调度单内容进行操作,无调度单不能进行上述作业。

2、调度单应有回执。回执一式两份,第一份在送交调度单时由接收人签字后,由送交调度单者带回调度室存档;第二份由执行部门主管在执行事由完成之后填写,并签字后送交调度室。第二份回执内容应为调度单执行情况。

3、调度单应由总调度主任签字并加盖调度章。调度单在送达执行部门值班负责人时生效。

4、各部门每季度将执行完毕的调度单整理后送交调度室存档。

5、各部门应按照制度,将收集到的运行数据、设备状况等生产运行情况上报调度室。各部门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异常状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调度,等候调度单并依调度单处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设备运行再行上报,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继续运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继续运行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6、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时,可不依调度单执行,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依调度单执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依调度单执行,明显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7、调度室每天认真填写调度日志,记录调度当天的反馈和处理情况。

8、调度单执行完毕,应及时整理。

9、设备运行情况、异常通报、故障、事故处理情况在日报报中做简要说明。

二、各区日常数据上报制度

1、水区

水区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在巡视中发现氧化沟、二沉池等构筑物出现异常,如浮泥、冒气、泥水分离、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时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应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给生产调度。

2、泥区

泥区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一般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生产调度;严重时立即停车并填写报修单,由生产调度签署意见后交机、电维修人员维修,泥区人员提供支持。

泥区如发现工艺方面的问题,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要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到生产调度。

3、变配电室

停、供电动作应由调度室下发调度单方可执行。

配电室电气设备故障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机电维修人员维修。

4、化验室

化验室每天以报表形式将实验数据整理后报调度,如发现数据异常,应通知调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防。

生产调度根据生产需要,以调度通知单形式,确定化验项目、化验量。

如遇停电,生产调度应及时通知化验室保护好设备、仪器。

附: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安排一览表

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一览表

频率

取样名称

日检测项目

周检测项目

月检测项目

进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色度

氧化沟

SV30,MLSS,

镜检,DO

备注:

1、 选择控制项目的检测,进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临时安排; 出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环保局对我们的要求确定项目检测。

2、 用于中水回用,例如:景观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杂用水,电厂冷却循环水和冲灰水根据使用者要求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3、 氧化沟需增其他项目的检测由生产部门安排后检测。

5、生产调度与机、电维修班

生产调度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及时通知机、电维修班按程序现场修复故障设备。维修班应做维修记录,报生产调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时将值班记录情况,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和微机报表报调度室。

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仪器设备应有明细帐、动态帐、检测仪器一览表。建立化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化验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应定机定人管理、维护、保养。

三、进口设备和精密仪器要组织专业人员调试和建立操作规程。

四、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仪器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仪器运行中,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计量器具必须送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分别在计量器具上贴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标签,标签不得污损遗失,凡已停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仪器档案使用栏有记录。

六、计量仪器设备全套技术资料、检定证书均应完整归档保存,不得失散缺损。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应设置一位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知识,能够判断危险并设法使危险减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险。

三、使用剧毒物品时,每次应按需用量领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易燃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机溶剂及废液等,要装在棕色坚固的玻璃瓶内,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

五、易爆药品:氯酸盐、硝酸盐、及高氯酸应保存在低温处,周围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更不得在化验室内大量存放。

六、腐蚀性药品:强酸、苛性碱、冰醋酸应保存于坚固的瓶中。酸碱应分别放置。大瓶应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坚硬的地板上;用时,应严防溅入眼内。

七、化学分析室的房屋要设有足够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当的地方放置安全设备,如各类灭火器等。

八、分析人员应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点,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证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负责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工作。

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领用有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装,使用时严防与皮肤接触。试验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废液,一般废液可倒入下水道中,并用流水冲洗干净,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务必倒入含有碳酸钠和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

二、配制稀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往浓硫酸中倒。

三、配制浓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稀硫酸时,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并将其放入水槽中冷却,以免溶液温度急剧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当溶液中有有毒气体时,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蚀性酸雾,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五、开启易挥发溶液的塞盖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得面对人身或自己的头部,也不得将其置于身体正下方。

六、正常沸腾的水或溶液取下时,必须用烧杯夹夹紧,先稍摇动,然后再将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飞溅而伤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时,不能用口吸,而应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动比重大的物体,包括盛装有腐蚀性和有毒的物质,应双手进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试剂配好后,应立即贴标签,在标签上体现出试剂名称、浓度、用途以及配制时间,有毒药品加以说明。

化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的样品采集,分析工具使用,数据分析,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要求和步骤进行。

二、化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和领会。

三、化验室的检验项目必须有专人操作,一直到结果报出。

四、常规项目检测,所有分析人员必须会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仪器,必须专人管理、操作和维护。

六、所有仪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后要保持一致。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七、当天的水样要当天作出分析结果,并于当日数据齐全后及时汇总上报调度室,若当天做不完的水样,必须妥善存放。

八、化验室要定期对使用的量器做计量鉴定,要对所承担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质控方法进行检定。

机修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细心操作,精心维护。

三、岗位设置规范、工具及各种移动设备摆放符合规定。

四、外单位人员不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操作场所,不准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六、新来人员必须经厂,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七、任何人不能带小孩进入作业区域。

八、按时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发生事故正确分析判断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保持机修车间设备清洁,保证作业场所整洁卫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产运行所用的维护、抢险工具,由水区每班班长于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次班长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维修、抢修工器具由机电维修班负责人负责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应存放于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经当班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抢险工具和抢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应记录在案,并于所处理事由完结后一工作日内报调度室备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写“工器具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当天归还。抢修工具、抢险工具的借用需经厂长批准。

五、非本厂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况须厂长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七、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凡因正常损耗而无法修理的必须填写报废单,经调度室设备技术人员鉴定并由厂长签报公司批准后准予报废。

水区操作岗位巡视管理制度

一、巡视是水区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防止运行中异常情况发生和对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进行正确判断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证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

二、沿巡视路线、细心观察、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捞垃圾、勤巡,如实对所见情况做出记录。

三、巡视路线:粗格栅→泵房→细格栅→沉砂池→选择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及剩余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艺管线上的启闭闸门。

四、白天巡视时间为9:00、10:30、14:00、16:00,夜间巡视时间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视中若遇重大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则必须尽快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在征得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将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

六、若遇异常情况,须跟踪观察,详细做好记录,并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酿成重大事故。

七、做记录时,要求真实、准确、清晰,保持记录本的整洁。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

1、中控室内必须保持洁净;

2、每班必须清扫,打扫卫生原则上使用吸尘器;

3、值班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

4、参观人员走后立即清扫。

二、安全管理

1、闲人不得随便进出中控室;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紧急事件必须请同事代职,控制室内不得无人值守;

3、中控室内严禁烟火,若发生火灾一方面要及时通报,另一方面应使用配备的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能使用水灭火或其它的灭火器材灭火。

4、值班人员要对SCADA控制系统报警提示的任何故障进行记录并且作好观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动消除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和具体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值班人员不得随便调控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员实行三班二运转。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17:00,夜班为:17:00至8:00。值班人员工作期间除工作就餐时间外没有休息时间。

2、值班人员必须将本次值班期间发生或出现的一切异常情况认真做准确、翔实的记录。记录必须字迹清楚,整洁干净,不得有乱涂乱画或缺页、丢页现象。

3、接班人员在接班时应检查上次值班记录情况,特别注意异常情况的记录,有情况需询问清楚,交接班人员两方都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四、其它事项

1、中控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值班人员不得随便带领其它人员进入中控室;

3、值班人员不得将食物带入中控室内就餐;

4、值班人员要服从分配,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接待任务,并能结合模拟屏和工艺流程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讲解。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厂区卫生保洁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

1、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烟蒂;

2、厂区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筑物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杂物、垃圾;

3、水区、泥区、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

4、使用水冲、洗、浇时要节约用水,不得乱冲、乱洒,不得常流水、常明灯。

二、室内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纸书刊、化验器皿、药品、杂物不散不乱,桌面、台面卫生整洁。

2、办公机具、办公用品、门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扫、勤拖,室内墙面瓷砖明亮洁净,厕所无异味。

3、个人衣着整洁,待人接物文明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三、设备

1、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清洁,无油污与灰尘。

2、设备四周地面干净、无积水、积油。

运行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污水处理厂生产试运行的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正全面展开,工程安装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污水处理厂内部各类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污水处理厂设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暂定存放在中控室档案柜内各部门档案资料按具体要求定期及时入档,统一存放。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记录、分类、编号、存放。专业常用资料由各专业部门输借用手续后自行保管。设备档案的技术资料待安装验收资料完善后统一建档,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化验分析记录及各类生产报表定期存档。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如下: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

序号

资料名称

存档周期

备注

1

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



2

中控室值班日志



3

岗位通报记录



4

水区运行记录



5

水区运行值班日志



6

泥区运行记录



7

配电室值班日志



8

机修班维修日志



9

化验室日分析报表



10

月水质汇总表



11

出水水质分析报表



12

BOD5生化培养原始记录

半年

13

取水样原始记录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记录

半年

15

化验室722S分光光度计使用记录

半年

16

化验室电子天平使用记录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记录



18

滴定分析原始记录



19

分光比色原始记录



20

生产调度单



21

生产调度单执行结果



22

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23

生产调度单发放、执行情况登记表



24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25

设备大中修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注:1、按月入档的资料,由交存部门装订好后交档案管理员;

2、属单页汇总报表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分类入夹,年终统一装订。

『叁』 谁有污水处理厂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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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帐号上"

『肆』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伍』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如何管理及维护

一、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措施有:
(一)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率。
2、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3、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
4、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
5、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1)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
(2)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
(3)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4)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
6、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1)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
(2)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二)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
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1、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
3、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
(三)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
1、在展开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
2、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
3、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实行备件计划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库存的合理性,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
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
1、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存。
污水处理设备是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的物质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的品质性能、系统结构和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直接决定着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发挥污水处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处理的市场,从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产效益,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生存问题,因此,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污水处理厂本身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
做好污水处理厂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长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修周期,节省维修费用以及减少停工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润水平和污水处理的质量水平,更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存和发展。
3、决定着污水处理厂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决定着污水处理设备是否能够实现良好运行,倘若出现设备故障或者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等现象,就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污水处理厂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坚持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降低各种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污水处理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陆』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柒』 污水处理措施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 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捌』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泽大仪器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系统不错,

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玖』 农村污水处理站如何做运营管理,保证出水达标

水质管理的目标在进行生产质量的管理时,污水处理厂不仅仅只是对出水水质的监测化验与记录,还应该分析参数根据环境情况而变化的原因,做到在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艺运行参数时,要考虑来水的水量和水质,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优化和出水的达标。同时,在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管理中,还要求摸索出水质变化的规律,以及实验和研究水质的可生化性,寻找出提升cod、tp等指标的去除率和水质的可生化性的有效操作方式,最后还要统计出水量并及时地汇总上报。 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操作管理目标首要目标就是要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要求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知系统运行的紧急情况处理手册,并能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作出及时正确的处理,想尽一切办法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出水的水质符合标准。与此同时,为了降低系统的运行成本,还要尽努力,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减少能量的消耗,通过对污水处理系统的改进,以及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确保操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时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及资金管理目标确保污水处理设备、仪表,以及构筑物的完整性和良好运作,当设备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故障时,技术人员能够及时地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成本符合预算标准。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与化验管理目标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说,它的检测与化验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通过检测和化验,可以有效而又准确地得到污水处理厂的适时运行状态参数。而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检测和化验的管理,就是要使得该项工作开展的正规化,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能保证化验员以及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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