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创建“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县” 澄江县还需加强哪些工作
“干部干、群众看,少数人治理、多数人污染的现象依然存在。”今年5月17日至20日,澄江县政协专题调研了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情况时发现,在努力创建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县的当下,澄江县城乡环境治理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执行力度不够。城乡基础设施薄弱,建设资金缺口大。生产和建筑垃圾有效处置难,日常保洁不及时。城区部分区域管理不到位。这些问题正制约着澄江县城乡环境的改变。
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治“顽症”、破“陋习”,打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持久战,努力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幸福的美丽家园。澄江县提出,坚持生态立县、环境优先,推动城乡人居环境一年起好步、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全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完善、高效便利的城乡环境。
调研组了解到,澄江县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并取得玉溪市政府的批复,目前正在创建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县,涵盖全流域所有村庄的污水处理规划也在组织编制。
当前澄江县的城镇供水能力及污水处理率得到提高。建成城区供水管网196.23公里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一批民生重点基础设施,县城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达100%、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污水处理率达87%。今年起,澄江县将农村保洁和垃圾清运经费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30元,增加了垃圾箱、清运车、手推车、垃圾压缩机等设备,积极整合项目建盖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池、污水处理池等设施。
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县政协调研中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针对当前各镇(街道)、村(社区)规划还没有全部完成,地下管网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等不完善等问题,调研组提出要加快以“一城五镇多村”和村庄全覆盖规划,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县规划和抚仙湖径流区规划等为重点的规划,为下一步建设管理作好引领。
许多村庄垃圾、供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不配套。山区村尤为突出,两污处理的基础设施几乎是空白,部分村组没有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清运车,仍然存在“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现象。抚仙湖保护的压力大,涉及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较多,资金分配到众多的村庄中去,投入明显不足。对此,调研组建议加大财政投入,将整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财政投入比例。要加大向上争取协调力度,以被列为全省县域经济转型发展试点县为契机,研究吃透上级政策导向,争取上级在土地指标、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整合美丽乡村、“百千工程”、财政一事一议、农危改工程、地质灾害搬迁、扶贫攻坚、农村公路、棚户区改造建设等各类资金,加大对乡村道路、绿化、美化、亮化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适当增加城乡垃圾清运人员及农村保洁人员的报酬,从根本上解决设施不齐全、配套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抚仙湖径流区26条河流汇入调蓄带,因河道保洁成效参差不齐,部分河道垃圾也进入调蓄带,保洁难度较大。有的村重路基建设和房屋粉白,轻两污治理投入;沿湖规模以上宾馆酒店缴纳垃圾清运费标准不明确。政协调研组提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宽、深、全的社会系统工程,艰巨而繁重,是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以及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让全县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宜居宜业的环境,任重而道远。要把经济发展与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要求出发,积极研究解决综合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②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和平房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特征,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调整,纳入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八条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九条建设城市道路、桥涵等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已建成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排水设施移交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建管交接应当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封闭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封闭区域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签订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三)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③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处理至符合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3、使用农家肥,减少使用化肥、农药;
4、生活污水先集中处理后排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④ 城市污水处理的合理化建议
法律分析:1、污水处理要形成产业化, 并且加大宣传使各级管理机构能够充分认清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各级政府明确城市污水的处理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各地城市的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能提供主要保证和强大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把污水处理工作的好坏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干部的提升、任免也要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只有这样, 才能使环境保护工作不至于被污水处理拖住后腿, 才能使我国的天更蓝, 水更绿, 经济发展更健康, 人民生活更幸福。
2、 加大科技、人才和资金投入。目前, 影响我国城市污水回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投入短缺、技术落后。为了有效发展城市污水回用, 在借鉴、汲取和总结国内外城市污水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 加大科技投入、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的力度,紧紧围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利用率, 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 提高技术水平, 加快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设备的改造, 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新技术和新设备,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的能力。
3、城市污水回收利用应纳入节能减排计划中。城市污水是可利用的水资源, 增加一些技术使城市污水就近处理就近回收利用, 不仅可回收水资源, 而且还可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 因此污水的再生回收利用应作为节能减排的组成部分纳入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⑤ 污水处理措施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 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⑥ 农村污水治理措施大全和具体实施解决方案
据统计,我国废水总排放量为600亿t/a,其中乡镇污水为200亿t/a,农村生活污水为80亿t/a,农村污水处理率仅为6%,96%的村庄都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而这些污水的随意排放,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为了解决农村污水处理问题,近年来,国家也颁布了不少政策。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水十条》,要求“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018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推进“厕所革命”,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并提出到 2018年底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的目标。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元技术,现在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了,但是 由于每个单元技术都有各自的缺陷、适用范围,所以必须因地制宜地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现在我们缺乏的是系统集成技术的创新。
本文针对农村污水处理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和工艺技术上的问题,都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农村生活污水现状
一、农村生活污水特点
1、高分散性,难于统一收集。 我国幅员辽阔,加上农村地形复杂、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影响,污水无法利用市政管网统一收集,农户一般直接将其排放到房外沟渠或泼洒到地面。
2、水量小,水量波动大。 由于农村分散,常驻人口不多,相应产生的生活污水也很少,但每天居民的用水习惯基本相似,在早、中、晚各有一个用水高峰期,其他时间用水很少,用水量日变化系数一般为1.9~2.5。季节特征明显,夏季排放量比冬季大。
3、有机物浓度偏高。 生活污水中含有COD、氮、磷等元素,可生化性强,COD平均最高浓度可达到500mg/L。但生活污水中不含重金属元素等有害物质,利于运用生物处理技术。
4、水质、水量地区性差异大。 由于我国农村各个区域的发展程度、地形气候、个人习惯各不相同,使得农村生活污水在每个地方的水量、水质各不相同。
二、农村生活污水来源
1、厨房污水。 厨房污水是农村生活污水中有机物的主要来源,排放量占生活污水总量的20%。
2、洗涤污水。 洗涤污水占生活污水总量的50%以上,含大量的氨氮、磷等元素,是造成农村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3、厕所污水。 厕所污水是农村生活污水中氮、磷、COD、细菌、病毒的主要贡献者。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一、生物处理技术
1、生物接触氧化法
原理: 利用外界曝气的条件,既能让污水和附着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所形成的生物膜充分接触,又能使好氧微生物分解水中有机物,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
优缺点: 出水水质好、占地面积小、耐冲击、适应性强、没有污泥膨胀问题,运行管理方便。但存在填料容易堵塞、坍塌、需要鼓风曝气设备、基建投资和运转费用偏高的缺点。
2、生物滤池法
原理: 以碎石、塑料为滤料,将污水从滤料上面均匀流下,使滤料表面形成微生物膜,利用微生物膜对有机物的分解作用,达到污水净化的目的。
优缺点: 运用时无需沉淀池、节省占地、抗冲击性强、运行成本低。为避免运行过程中的曝气工序增加运行成本,目前多采用自然通风生物滴滤池。
如将生物滴滤池与人工湿地结合使用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时,CODcr、NH4-N、TN、TP的平均去除率分别可达到92.53%、99.55%、62.26%、63.82%,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效果较好。
但该法存在蚊蝇滋生、处理效率低、填料容易堵塞、反冲洗耗能的缺点。
3、蚯蚓生物滤池技术。
在生物处理系统中创新地引入了蚯蚓。
由于蚯蚓的存在,填料中微生物种类更多,蚯蚓和微生物二者可互相协同,降解有机物,处理效果更好。同时,由于蚯蚓在土壤中的穿梭觅食,解决了传统滤池易堵塞、生物膜更新的问题。
但该法为了满足蚯蚓生长要求,对环境湿度、温度要求严格,而且水力负荷较低。
4、厌氧沼气池技术。
目前,厌氧沼气池在我国农村应用较为广泛,它利用微生物的厌氧发酵,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变为沼气,同时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
优缺点: 运行费用低,出水可用于农田灌溉,既可埋入地下,又可产生能源,资源利用率高。可应用于一家一户或联户农村污水的初级处理。对于养殖一定数量家禽的用户,可再次对沼渣、沼液进行利用,但其出水有恶臭味。
5、一体化污水处理技术。
借鉴日本推行“净化槽”的经验,我国在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方面也推行了一体化污水处理技术,它可埋置于地下或安装于地上,将传统生物处理工艺的反应、沉淀、污泥回流集中于一个反应器中,可实现污水就地处理。
优缺点: 它集抗冲击性强、能耗低、维护管理简便、见效快等优点为一体。但存在工程施工要求较高、处理水量不宜过大的缺点。适用于急需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且土地和水资源较少的地区。
二、生态处理技术
1、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是将污水投配到生长有芦苇、香蒲等特定植物的土地上,利用填料的过滤、吸附作用和植物的吸收、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去除水中的有机物。
优缺点: 人工湿地系统具有出水水质好,投资、运行费用低,抗冲击性强、处理效果稳定,生态效益显著等优点。
但其占地大,脱氮、除磷效率低,并且处理效果受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尤其是在寒冷地区的冬季,低温可能导致人工湿地微生物活性降低、植物休眠死亡、湿地处理效率大幅下降甚至湿地冻结无法运行。
适用于资金少、技术人才缺乏、有大量土地可供利用的南方农村地区。
2、土壤渗滤
原理: 土壤渗滤系统属于土地处理的一种,其工作原理是将水解池中经过预处理的污水,由渗滤沟有控制地通入到已设计好的渗滤田,利用土壤的渗滤和毛细作用,使污水向各个地方流动,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的过滤、吸附、分解作用去除有机物。
优缺点: 地下渗滤系统工程简单、管理简便、运行费用低、处理效果稳定、水质好,但存在占地面积大、土壤易堵塞的缺点。
而且如果设计不周,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污染周边地下水源的情况。
目前,土地渗滤技术在国内已有运用。 如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张墅村采用了土壤渗滤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出水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且整个处理系统建造成本低,基本免维护。
3、稳定塘
稳定塘是将污水在塘内滞留较长时间,依靠菌藻、微生物的各种代谢活动,使污水进行生物处理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
优缺点: 稳定塘充分利用地形,且有基建费用低、运行管理成本低、能够实现污水资源化、美化环境的优点。但该法占地面积大,易产生臭味、滋生蚊蝇,污水处理效果受季节、气温、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处理效果不够稳定。
该法适用于有水沟或池塘、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
国内目前应用较广泛的稳定塘是在太湖地区的高效藻类氧化塘,其对COD的平均去除率可达70%;氨氮主要通过硝化作用去除,去除率高于90%;磷酸盐主要通过沉淀作用去除,去除率为50%。
三、生物-生态系统集成处理技术
由于目前单一的生物技术需要复杂管理,单一的生态处理技术对环境的依赖性又强,二者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导致出水达不到规范标准。
因此,我国小部分农村地区也采用了创新型的生物-生态组合工艺来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问题。
例如,在江苏农村地区采用的厌氧/跌水充氧接触氧化/水生蔬菜型人工湿地组合工艺,其对COD、NH4-N、TN、TP的去除率分别高达68.15%、68.15%、69.50%、86.30%,处理效果较好且稳定。但该法要求技术创新条件较高。
农村污水处理面临的问题
单看上面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元技术,现在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了,但是 由于每个单元技术都有各自的缺陷、适用范围,所以必须因地制宜地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现在我们缺乏的是系统集成创新。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1、建不起、用不起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由于村镇经济水平低,有的镇财政资金短缺,导致农村地区买不起设备,或者已建成但没有经济条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费用,只能搁置。
2、运行操作复杂,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许多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步骤复杂,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操作。但由于农村的经济、地理等外部条件所限,许多技术人员不愿到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工作,导致污水处理设备闲置。
3、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模、管网铺设长度过大。
我国在设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时,照搬城市处理的经验,对污水处理量上的设计过大,而由于农村地区常驻人口少,产生污水较少,达不到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值,导致污水处理站只能低负荷运行或间歇性运行。同时,由于设计的污水处理站规模过大,导致市政污水管网的铺设长度也过大,基建投资费用偏高。
4、未做到因地制宜。
某些地方政府在建设污水处理项目时施行“一刀切”政策,即在该地区统一施行一种污水处理技术。但该地区农村分散,每个农村各自的地形等条件又不一样,导致有的地方根本不适合建这种污水处理设施,所以所建的污水处理厂(站)也就达不到预计效果了。
5、农村管网建设薄弱。
许多农村地区由于地形复杂、财政资金少,没有健全的污水排水管网系统,导致许多农户居民室内无污水管道,无法外排,这也使得所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法使用。
6、居民对污水处理项目的质疑。
当一个村想要众筹购买污水处理设备或收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用时,村民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项目资金的使用产生质疑,不支持、不拥护政府的决策。
两个层面上的对策
一、针对农村污水所面临的问题上的对策
以目前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来看,经济水平落后、管理人员缺乏、操作管理困难仍是阻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三大屏障。
因此,今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势必 要研发出具有基建费用低、操作运行和维护简单、运行成本低廉、装置便于安装等一系列优势的处理工艺。
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下列对策:
1、开发新工艺,降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运行费用
对于建不起、用不起农村污水设施的问题,其主要原因还是水处理设备建造、运行费用太高。所以应鼓励科技创新,开发新型污水处理工艺,在保证出水效果的同时,还能大幅降低建造、运行费用。
2、推行操作、管理简单工艺
对于运行所需操作复杂、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工艺过于复杂。所以政府应多提倡运用无需专人管理或只需简单操作的小型智能污水处理技术。
3、将水处理装置“设备化”
由于农村污水处理装置在安装中经常出现工期时间长、施工慢的问题,建议推行水处理装置设备化,以设备的形式实现污水处理,加快建造速度,缩短施工工期。
4、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范
针对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模过大的问题,应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尽快编制、完善农村污水处理相关规范,为以后的设计做出规范性指导,避免在设计时出现无标准可依、规模不合适的问题。
二、工艺上的对策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特点与存在的问题,以现有的技术及应用成果为基础,提出能够快速应用并推广的微动力、易管理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装置,具体可列为以下 3套技术方案 。
1、C-CBR 一体化生物反应工艺
C-CBR(Continuous-)即连续流连续生化反应器,C-CBR工艺是基于倒置A2/O工艺的一体化活性污泥法装置。
经格栅、沉砂池处理后的污水由进水管进入厌氧区,多点进水。内循环经水泵与射流器的组合将污水由厌氧区吸至好氧区,在聚磷菌的作用下完成生物除磷;
富含硝酸根离子的硝化液由好氧区重力回流至缺氧区,并通过氨化-硝化-反硝化过程实现生物脱氮。
缺氧区的污水重力自流至厌氧区,从而达到缺氧-厌氧-好氧不断循环的目的,实现生化反应的连续进行,从而达到高效的脱氮除磷效果。沉淀区产生的污泥部分回流至好氧区,部分外排,出水经溢流堰由出水管排出。
C-CBR 一体化生物反应工艺示意图
1)该工艺为一体化活性污泥法装置,理论基础为A/A/O工艺。通过一台水泵实现混合液回流、曝气充氧和混合搅拌等功能。
2)设计总水力停留时间为15.5h,其中好氧区停留时间为9.3h,缺氧区停留时间为2.4h,厌氧区停留时间为1.3h,沉淀区停留时间为2.5h;
经过污泥培养后的试验装置在稳定运行期,COD、NH4-N、TN、TP的平均出水浓度分别为57.2、15.9、27.1、1.7mg/L,平均去除率为74.3%、53..8%、50.1%、60.3%,运行费用为0.55元/t,试验装置对COD及TP有较好的去除效果。
2、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充氧生物过滤器
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充氧生物过滤器的主体工艺为具有生物脱氮功能的A/O工艺。
A池为水解调节池,内置弹性填料,具有均衡水质和反硝化功能。A段末端设置污水提升泵,经水射器充氧将污水提升至生物过滤器。
O池为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充氧生物过滤器,污水经内部两级跌水板以及通风管拔风充氧进入填料区进行生物处理,实现硝化反应和泥水分离。出水流入出水槽,部分回流至调节池进水口,部分外排。
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充氧生物过滤装置的示意图如图所示。
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充氧生物过滤装置示意图
1)该工艺通过射流器、强化通风分级跌水实现两次充氧,布水均匀且充氧效率高,克服了传统生物滤池处理效率低、滋生蚊蝇、易堵塞等缺点;
2)整套污水处理装置耗电设备仅为一台潜污泵,每吨水的处理费用低于0.5元;
3)操作简单、管理方便,无需污泥回流,无需专人值守,运行管理简便;
4)基建费用低、施工周期短,适合远离市政管网的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满足当前节约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
3、接触氧化跌水充氧污水处理工艺
整体工艺采用A/O工艺,原水经人工格栅后进入水解调节池,经均衡水质和反硝化后,泵提升至配水井,配水井之前设置射流器实现第1次充氧。
配水井把来水均匀配送至跌水充氧接触氧化池,接触氧化池分五级跌水,实现第2次充氧。
然后经出水槽实现出水和回流水分离,回流水重力回流至格栅池,出水重力流入中水池。最终处理的出水可用作农田灌溉。脱落生物膜少,污泥采用干化处理,无需脱水设备。
接触氧化跌水充氧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
该工艺运转设备仅为1台水泵,充氧方式为射流器充氧和跌水充氧,省却传统的鼓风曝气设备,具有以下3个显著特点:
1)运行费用低廉;
2)操作管理简单;
3)安装施工便捷。
目前,农村已成为我国环境整治的新阵地。必须根据村庄所处的地形地貌、排水特点、人口规模,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采用适宜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方法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⑦ 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七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九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第十四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第十七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⑧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第七条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十三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⑩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阜阳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排水行为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八条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第九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