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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治水十条提出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

发布时间:2022-08-08 06:19:44

A. 成都市水利工程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城镇生活及工业供排水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责任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单位和公民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工程兴建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市)县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应报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备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因地制宜地为工程的管护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移交使用管理。第九条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
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调整、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管护单位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按以下规定建立相应的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集资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管护单位。其中小(一)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单位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农村集体投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定和命令,发动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定工作,掌握工程动态;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态及上游有关情况,及时做好调度运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证农田灌溉,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
(八)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充分发挥工程设备潜力,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
(九)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水利工程专管人员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会计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三条农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实行灌区代表会制度。灌区代表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受益单位和用户的意见要求,协调各受益单位的关系。第十四条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管护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和修改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C. 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河道、泵站、检查井、进水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排灌设施除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需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或新建、扩建、改建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排水户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沟、管,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改造。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排水口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按规划成片建设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应设置沉淀池、拦污栅及清淤设施。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经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日常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实施排水。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二条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办法按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质量的管理。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专用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畅通。第十四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设置公开电话,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排水许可管理。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排水户因超标排放污水或使用不当造成城市排水设施腐蚀、堵塞、坍塌等后果的,应承担维修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二)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沟、管、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或排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四)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D. 气十条水十条与环境管理的关系

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这是继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是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
同时,《土壤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近日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议,预计今年年内或明年初将会出台。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们应当如何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评价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建言即将出台的“土十条”?这对于制定更加富有改革精神的的环保“十三五”规划,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理顺、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强调指出,“我们要建设生态文明,目前马上进行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也要尝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他认为,“既然单凭过去我们惯用的由地方和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难以发挥理想作用,那么我们在区域污染控制上应当寻找新的突破口,尝试设立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大气十条”2014年效果显著问:“大气十条”从2013年9月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过去,您如何评价“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大气十条”在三大重点区域的实施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4年,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省份PM2.5浓度较2013年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在京津冀地区,北京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5.9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4%;天津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5%;河北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2%。在长三角地区,上海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6.1%;江苏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9.6%;浙江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1%。在珠三角地区,广东9城市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平均下降10.6%。
在上述7个省区中,北京PM2.5年均浓度的降幅最低,未能达到2014年年初预定的下降5%的目标。除北京之外,其余地区的PM2.5年均浓度降幅都很大,均在10%以上。
上述结果说明“大气十条”的实施成果显著,我们要稳固这样的成果,防止它在接下来几年的反弹。如果按照这样的治理速度下去,“大气十条”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当然,也有人怀疑上述减排成绩的真实性。为什么京津冀三省市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如此悬殊?天津和河北的数据会不会有水分?由于目前还没有充分的依据,也只能是保持必要的怀疑而已。但无论如何,分析减排的贡献因素和成本效益是必要的,比如是否对经济减速产生一定影响,以及所花费的代价和产生的社会成本等。
治霾目标需科学、可达问:尽管河北2014年的减排成绩非常不错,但河北仍计划加压加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此,您怎么看?
根据河北省长张庆伟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河北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12%、13.2%、25.7%、16.7%、5.9%和13.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尽管2014年的减排成绩喜人,但目前河北整体减排压力依然巨大。环保部今年公布的2014年环境状况质量公报,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分别是保定、邢台、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济南、廊坊、郑州和天津,其中河北占了7个。河北可能出于急于摘掉重污染城市“摘帽”的原因,因此,河北正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
实际上,河北已于2013年9月发布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河北落实“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但根据清华大学和中国清洁空气联盟联合完成的名为《基于‘大气十条’的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政策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效果评估》),认为即使全面落实现有的减排政策,到2017年,河北省部分地区的PM2.5浓度仍然不能降低25%以上,即有可能无法实现国家规定的目标。这份《评估报告》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准备启动进一步的《行动方案》也就不奇怪了。
不过,我个人认为,大气十条提出的目标是非常高的,其论证的科学性和成本估计并不充分。而河北省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治霾措施已经够严格了,最终能够落实多少,还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如果我们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继续加码,增加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不是喊喊政治口号那么简单,必须考虑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的承受程度,并与各相关方充分讨论和达成共识。
实际上,从2014年的治理效果来看,《评估报告》可能低估了《实施方案》的政策效果。假设《评估报告》的结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并非是马上加码加压,而是要反思我们之前确定的治霾目标是否科学。治霾不仅要考虑环境的要求,也要考虑遵循转型发展的规律和社会承受度,防止因此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和不稳定,要从单纯强调治理目标转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毕竟灰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治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无论是河北还是其他地区的治霾都需要科学规划,着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而非一味求快,否则反而有可能事倍功半。
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制度创新问:大气污染的区域型特征已经非常明显,而“大气十条”在体制机制上并未提出针对性特别强的措施。对此,您希望在环保“十三五”规划中做出那些探索?
目前,区域联防联控在“大气十条”里规定得比较空泛。在落实“大气十条”的过程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已经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通过定期领导小组会议和办公室工作会议两种主要形式,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联席会议还负责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从过往环保系统及相关领域的类似联席会议的管理效果来看,一方面,作为临时性的协调议事机制,其能否科学有效决策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不属于常设机构和缺少利益相关方参与,即使产生决策而能否实施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
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进行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
虽然在当前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可以针对当前环境问题的特点,在区域(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上寻找突破口。即尝试把现行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坐实,通过立法和行政授权加强其机构职能,可以先小范围进行试点改革,逐步使其真正成为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并借此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综合防治。通过制度创新,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流域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多个部门之间统筹是挑战问: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于4月16日出台了“水十条”,您如何整体评价“水十条”?
作为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水十条”彰显了新一届政府治理和改善水体环境的决心和意志,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首先,从编制过程来看,我认为还可以吸纳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根据环保部的解读材料介绍,“水十条”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4月起,主要经历了准备、编制、征求意见和报批4个阶段,先后6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3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两次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3次组织专题调研,历时近两年,30次易稿。从中不难看出,“水十条”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征求了政府部门的意见,而在征求专家、企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一方面则显得不足。无论是新环保法还是“水十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是其重要内容。而我认为,公众参与不应仅限于政策出台之后的阶段,也可以扩展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既然“水十条”讨论的是公共事务议题,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在制定过程中向包括公众在内的更多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呢?通过充分讨论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有利于未来行动的落实。因此,我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土十条”在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其次,从治理水体环境的职责分工来看,“水十条”的创新是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但对部门如何统筹的制度设计略显不足。“水十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科技、工业、财政、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海洋等多个部门在每一项任务上的职责,但对如何统筹各方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并没有清晰的制度安排。尽管“水十条”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但这一说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门协调一直是过去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那么新的治水行动纲领应该对这一难点提出相对明晰的解决方案。
再者,从“水十条”落实的工作机制来看,“水十条”主要关注了从部委“条条”的角度如何操作的问题,而对从地方政府“块块”的角度如何操作、“条条”“块块”如何协作的问题重视不够。水环境治理从本质上说是跨行政区、跨部门的流域综合治理问题,因此地方政府间如何协作尤为重要,通过“条条”“块块”协作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更为重要。
水环境监测体系需细化问:“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此,您如何评价“水十条”的具体要求?
监测对一个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尤为重要。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考核都要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因此环境监测网络是水环境治理的一项前提性工作。
关于水环境监测网络还需要明确几个问题:到底由谁来建,是国家来建还是可以由第三方来建?是新建环境监测网络,还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何整合,还有哪些监测网络需要新建?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如何在地表水监测上避免重复建设?地表水监测网络和地下水监测网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衔接?陆海监测网络如何统筹?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妨以地下水监测为例。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申报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正式进入实施阶段,预计未来三年内完成。其中,国土资源部将建设10103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中新建监测站点7235个,改建监测站点2868个。新建监测站点中,新施工监测井7197个,钻探总进尺共68.4万米,流量监测站点38个;改建监测站点中,改建监测井2809个,流量监测站点59个。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10103套。水利部将建10298个监测点,既包括了改建监测点,也包括了新建监测点。预计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控制范围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千米、站网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
这一工程的建设毫无疑问非常及时,可以弥补我国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不足。但是从水环境治理的整体角度来看,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环保部并没有参与。那么环保部在没有参与共建的情况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一般来说,没有共建,难以共享。环保部门是否还需要另外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可见,水环境监测网络需要一个整体的设计和推进方案,要保证数据、信息的畅通、共享。
同时,“水十条”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问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那么上述三大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计难以建得让人满意。同样的案例是,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水专项”,其领导小组成员中有环保部和住建部,却没有水利部参与。
建议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试点问:您如何评价“水十条”关于流域治理机制的设计?
“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但这一说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那样,无论是环保部的督查中心还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一方面,环保督查中心作为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而流域管理委员会也难以协调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与流域管理委员会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们在主要流域设有水资源保护局,在一个时期内该机构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环保部双重领导。但由于两个部门在预算、人员安排、信息分享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导致这个机制无疾而终。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不能代表环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个利益相关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员会已有《水法》的授权,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还没有法律的依据,因为《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该派出机构进行明确的授权。
因此,我建议应优先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负责流域环境质量的监管和协调,也可以考虑通过流域机构的重组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统一起来。如果在这个方面遇到法律障碍的话,也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特别授权。
尽快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的时间表问:相比各种具体的治理政策,水环境有关的标准在“水十条”中位置并不是很突出。“水十条”在提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也没有像具体政策那样明确时间表。对此,您怎么看?
“水十条”提出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论是水环境质量标准,还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重要的技术法规,对水环境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证就是,在公众参与的推动下,PM2.5写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地表水领域,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于1983年,并先后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现行标准为2002年第三次修订的标准,迄今已有11年未进行修订。建议尽快修订这一标准:更好地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去确定控制水环境质量的目标和项目,同时,论证制定饮用水源地标准的可行性,以及纳入环境健康因素的考虑等。
在地下水领域,我们只有《地下水质量标准》。现行标准于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修订,但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在《地下水质量标准》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起草《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因为地下水质量不佳的成因很复杂,部分是地质环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标,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质量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的标准,而无法衡量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将影响到整个水污染防治的评价,应尽快明确其制修订的时间表。如果我们启用新的标准,可能会像空气一样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价结果。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现有的排放标准基础上,继续完善各个行业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以及行业领跑者标准,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体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问:在“水十条”实施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议?
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够更好地落实新《环保法》的要求,朝着《清洁空气法》的方向修订,从而为后续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树立一个优秀的立法范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应在新《环保法》和“水十条”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就水污染防治谈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够从宏观的角度,体现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治理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应突出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根据流域特点和要求进行统筹防治,综合解决流域水问题,并形成一部更强有力的《清洁水法》。
再者,新的《清洁水法》应对我们过去关注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议题,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应。
协调三个“十条”与“十三五”规划的关系问:“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已经实施,“土十条”已经上报国务院。那么应当如何处理三个“环保十条”与环保“十三五”规划的关系?
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体系里面,我们已经有完整的大气、水和土的专项规划:在大气领域,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水领域,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在土壤领域,已有《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实质意义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了。
既然三个环境要素的环保规划体系如此完整,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十二五”各个环保专项规划的有效期内,另起炉灶再来三个横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环保十条?表面的理由是,中国大气、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势超出了预测,目标需要加严,并且针对环境要素的专业化防治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律,所以要再制定三个“环保十条”。
“大气十条”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废止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如果说2013年出台的“大气十条”属于新一届政府的应急措施还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已经到了“十二五”末期,还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条”,编制“土十条”呢?
按照五年环保专项规划编制的惯例,在“十三五”期间还要出台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那么现在2015年再出台有关水和土的行动计划,是不是就叠床架屋了呢?我们看到,在水、土十条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很少被人提起了。那么这些规划是否需要执行、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
因此,我建议为了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倡导的“多规合一”,既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又提高规划的质量和减少重复,必须重新思考“十三五”环保专项规划的制定思路,在未来三个“环保十条”的基础上,把环保“十三五”规划制定为更具战略性、协调性和面向长远的“绿色中国”规划,将环境各要素统筹起来,为建设生态文明、绘制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七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第十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第十二条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F. 成都治水十条提出,到()年,中心城区四环以内水网体系基本完善

污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传染;避免有异嗅和恶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
污物处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质,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其处理程度,污水处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1) 一级处理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即用格栅、筛网、沉沙池、沉淀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浮油,初步调整pH值,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BOD去除率仅25-40%)。故通常为预处理阶段,以减轻后续处理工序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2)二级处理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及某些化学方法来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机物和部分胶体污染物。经过二级处理后,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达80-90%,即BOD合量可低于30mg/L。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水,一般可达到农灌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故二级处理是污水处理的主体。 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污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污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污水处理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污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污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
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乳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污水中不挥发性的可溶性物质等。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污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污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污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污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
以上方法各有其适应范围,必须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往往很难用一种方法就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种污水究竟采用哪种方法处理,首先是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水排放时对水的要求、污物回收的经济价值、处理方法的特点等,然后通过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试验,并按照污水排放的指标、地区的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而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艺
活性污泥工艺是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主流,由于其较高的处理效率,运行稳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广泛采用。
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吸砂机、刮吸呢机、曝气机、潜水搅拌机、滗水机、回流泵、压榨机等。
污水处理基本方法2、氧化沟工艺
从本质上讲,氧化沟工艺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形和发展,最突出的优点是在保证稳定高效的处理效果前提下,占地面积小,运行管理简单,降低了总和运行费用,同时除氮,除磷的效果优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也有许多类型,按池型,运行方式、曝气设备的差别。
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转刷曝气机、潜水推流器、污泥回流泵、刮吸泥机、压榨机等。

G. “水十条”下 乡镇污水处理面临怎样困局

4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明确提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官员们提出政府购买服务、BOT、PPP等模式建管乡镇污水处理厂。然而,在环保企业和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看来,实施起来远没有理论上那么简单。
乐山案例
乡镇污水处理厂年需开支3000万元以上
让马节犯难的,是乡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的运管困局。
乐山市规划,2013—2016年间斥资2.5亿元,建成14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超过4万吨,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域覆盖。眼下,已经建成50个,剩下98个争取在年内完成主体工程。“没钱。”乐山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童涛说,目前已经进入运行状态的污水处理厂,亏损额度惊人。按照0.4元/立方米的处理成本计算,50座处理厂每天可以处理污水1.2万吨,基本开支就要4800元,外加人工、设备维修等费用,每天开支就在4万元左右。如果148个处理厂全部投入使用,以日处理规模4万吨来算,每天基本开支是16000元,外加其他费用,每年支出在3000万元以上。
这笔钱本该由县乡两级财政解决,但县乡实在无此财力。童涛和马节给市政府提交了一个方案:市级财政负担20%的经费,用于污水处理厂基本运行管理支出;剩下的费用,则向排污企业、住户收取。
乐山曾尝试引入第三方参与处理厂运营。童涛说,如果有企业参与,20%的财政补贴就直接发放给他们,但并无企业接招。马节记得,曾有环保企业来乐山考察,但看了一圈就走了,“人家算了下,就是财政资金都给企业,也不可能有盈利。”
“乡村污水不处理肯定不得行,‘水十条’已经落地,以后对于这一块的考核会更严格。”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人表示。

H. 如何整治府南河

上个世纪末以来,我们国家、周边地区的水环境普遍恶化,河流污染非常严重,为了控制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装饰城市,争取成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最佳人居城市、环保城市,全国各大城市都刮起了一次治河运动,严格的来说,就叫治河风。这股风有人说是从成都府南河开始刮起的。清华的一个教授,叫俞孔坚,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我们的城市美化运动,更确切的是城市化妆运动,典型特征是唯视觉形式美而设计,为参观者而美,为城市决策者或者设计者的审美取向为美,强调展示性,以取得政绩为动力”。 对府南河工程要一分为二,确实有好的地方,确实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府南河第一期工程一共投资27亿人民币,主要为治理成都市中心区域府河与南河14公里河道。工程在1993年动工,1997年准时完工,完工后连续获得“联合国人居奖”(1998年)、“地方政府首创奖”、“最佳范例奖”三个奖项。一个工程能够连续获得三个奖,说明它确实有值得赞扬的地方,这是事实,但是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治河是否成功的标准是水质,而府南河水质的整治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整治前地表水是5类水,整治过后还是5类水。(府南河水质状况表参见PPT)我们国家地表水分5个标准,第一类是最好的,源头水;第二类与第三类,也是靠近水源的,水质比较好;第四类,人的身体就不能接触了;第五类是最差的。在整治前,成都市的地表水是五类水,甚至连五类水的标准都达不到,整治后还是这样。南河也是这样,整治前和整治后水质一样,介于五类水与四类水之间,人的身体是不能接触的。虽然我们花了很大力气进行整治,但最关键的水质量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改善。结果河堤两岸的确是做到了绿树成荫,河水却总是清不起来,这个缺憾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治理城市河流的合理有效的方法究竟是什么?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水资源、水危机、水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这些都是没有办法回避的问题。那么,回顾成都的治河经历,结合成都市的治河经验,探讨成都的治河方法,把成都市府南河整治工程作为一个案例进行剖析,寻求合理的治河之道,是有意义的。
首先我们应了解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是怎么一回事。我现在大致给大家介绍一下府南河工程。府南河包括两条河:府河与南河。府河在成都北边,南河在成都南边,包围着成都。在1200年以前唐朝时,这两条河都在成都的南边,唐朝以后变为两江环抱。当时的市长川西节度史高骈,为了保护城市安全,形成两江环抱的格局,作为屏障,当时不叫府河与南河,叫郫江和检江,水质非常清,水量充沛。马可波罗到成都,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写道:“河水非常清,有许多鱼,河宽达到800米,河里有许多船,”人们根本不能想象有那么漂亮的一条河,有人认为他吹牛撒谎。我们不能把马可波罗的用语作为科学考察的标准,他可能有夸张,但他是一个非常可爱的旅行家,他向世界介绍了成都,向世界介绍了中国。许多人因为这本书才发现了东方。
那时,水质很好,但是随着时间流逝,水质变糟糕了。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府南河的水质急剧恶化,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成都市规模扩大,城市人口膨胀,城市经济发展,需水量成倍增加,污染废弃物也成倍增加;另一方面是上游来水减少,府南河的水源来自岷江,由于岷江上游森林过度砍伐,致使水源涵养能力减弱,近60年来,岷江水量日益减少(都江堰岷江来水量变化情况表参见PPT)。岷江水的年径流量从20世纪30年代的174亿方到2002年的107亿方,减少了40%左右,但是在来水减少的同时,农用灌溉水却不断地增加,都江堰灌溉面积从解放前灌溉两三百万亩土地,后来增加到了一千多万亩,到了70年代以后,都江堰重新调配分水比例,成都市府南河到了冬季基本上就没有水了,河流没有了可以维持生态的基本流量,完全丧失了自净能力,造成河流污染。造成这种环境水污染的情况有很多客观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环保意识薄弱,这不仅仅是指我们老百姓,还包括政府决策者。有一次,毛主席说:“我要站在天安门上,看到烟囱。”于是郭沫若老先生也凑热闹写了一首诗,这首诗这样说“一支支冲天的烟囱,像一支支画笔,描绘着蓝天。”所以环境意识的薄弱导致人们不懂得要把人类的活动限制在自然容量的允许范围内。我们确实取得了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但是同时也付出了破坏环境的沉重代价。
在府南河整治工程以前,也就是上个世纪80年代前,府南河主要存在哪些表面可以看到的问题呢? 1、水质恶化,污染严重,城区河道两岸有650个排污口,平均每天向河里排放污水60万吨,特别到了冬季,河里全是污水;2、河道淤塞,无法抵御五年一次洪水(在合江亭水流量489立方米/秒),防洪能力不足。在解放以后,成都发生过13次洪水,平均5年发生一次。最严重的一次是1981年7月13日,那一天死了107人;3、两岸房屋破败、环境脏乱。两岸住了10万居民,居住环境非常恶劣。滋生着疾病、贫穷、犯罪,引起了社会的不安定。有小学生给市长写信,新华社在内刊里发表通讯,说成都市锦江污染严重,这种情况使得成都市政府决心整治府南河。这种情况使得成都市政府决心整治府南河。
我们开始整治的时候是在1992年,当时的府南河整治规划设计原则还是非常正确的。一共三条,第一条是以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强调综合整治,以治水为核心,带动城市基础建设。第二个也是非常正确的,以建设生态城市为方向,改善两河及沿岸的生态环境;第三点是,挖掘两河文化传统,突出地方特色。一方面是历史文化传统,一方面是地方特色。但是限于当时我们的经济条件以及认识水平,尽管我们的规划原则很正确,但是在实施当中打了很多折扣,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这项工程在规划后,于1993年动工。计划5年完成,我们准时的在1997年完成了。工程包括哪些内容呢?综合整治有哪些内容呢?包括了六个方面:
第一,防洪工程,通过综合整治工程,我们把五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提高到了200年一遇(1300立方米/秒)。第二,环保工程,原来的650个排污口,在第一期工程时,我们就堵了500多个,还剩105个,现在更少了。并且扩大污水处理厂,当时成都只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原来每天可以处理10万吨污水,通过工程提高到可以处理40万吨污水,到现在成都的这个污水处理厂每天可以处理90万吨污水。第三,安居工程,因为工程需要,我们必须节省用地,必须拆迁。过去拆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府南河工程的优点,把拆迁工程变成了安居工程,老百姓都非常自觉,我们新建了24个新小区,搬迁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提高1.4倍。原来河边居住环境非常糟糕,现在他们住进了套房,有卫生间、厨房,这个就体现了联合国的一个人居原则“人人都有适当的住房”。解决了十万人的住房问题,也就是解决了社会公正。第四,市政管网工程,我们在河两岸修了路,修了排水管道,埋设了电、气、通讯等地下管线,增加城市的服务能力。第五,绿化工程,我们在河两岸开辟了23多万平方公里的绿化带,修了19个开放性公园,不需要买门票,大家都可以进去,这里面最著名的就是活水公园,可能很多同学都去过,它完全改变了我们传统的造园手法,使公园具有了教育功能。第六个,文化工程,我们以水为依托,以成都市的主要文化为内容,以雕塑为主要手段,形成了府南河文化圈,个人认为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1997年底府南河综合整治第一期工程(包括六个子工程)准时完工,完工以后,确实美化了城市环境,改善了周边十万居民的居住环境,消除了水灾隐患,两岸的地价房产也升值了,老百姓确实参加并监督了这个工程的实施过程,增强了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家园感,热爱成都之情油然而生,大家都说成都变得很漂亮,所以它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因如此,联合国才会给我们颁这个“人居奖”。
府南河工程好的经验在哪儿呢?我认为,府南河的工程技术上没有特殊之处,是常规的河道工程,所以它的成就并不归功于技术与工程,而应该归功于出色的工程组织管理,例如宣传动员十分到位,把政府目标和市民的愿望紧密结合等。当时的常任副市长王少雄,代表成都市到联合国去介绍成都府南河工程经验和留给我们的启示,提出了府南河的模式。府南河模式是什么呢?他说:“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个欠发达的地区,只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通过自身的努力,是可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都是一个欠发达的地区。府南河模式的要点有以下几点:一个是用可持续发展指导规划与建设,第二,抓好成都的整体规划;第三,充分发挥伙伴的作用,要发动群众,把政府的目标和群众的利益结合起来,征集专家的意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把政府的目标和市民的意愿结合在一起,调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建设积极性,扫除建设工程的各个障碍。”这一点我们做得非常突出,包括拆迁,在一年以内搬光,说明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第四,政府工程和宣传工作非常到位,同开发方合作,用一种正确的方法进行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就能把这个工程搞成功。
工程虽然搞成功了,但是水质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改善。当时社会上就有一些比较极端的看法,表示非常遗憾,有人说:“你们是建设了一条非常豪华的臭水沟。” 我是参加建设府南河的,听着心里都很不舒服,但是我仔细想了想以后,认为府南河工程确实存在着缺陷。一方面,我们要肯定成绩;另一方面,我们确实不能回避问题,然后再考虑应该怎么办。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刚刚提到的,成都市的经济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我们那个时候的认识水平局限。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谈谈府南河工程的一些缺陷,一些我觉得做得不够的地方,这是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大家可以讨论。
府南河实现生态目标的主要措施是截污和河岸绿化,这两项措施当然是必要的,但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我们对污染源没有好好地研究,所以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我们府南河的污染问题。府南河整治工程提出明确的指导原则是“改善两岸的生态环境,构成以水为核心的两河生态圈.”也就是说,最重要的是“生态”。那么,涉及生态主题的有哪些工程措施呢?把河流中的污水除掉,把河两岸绿化起来,这两项措施是很必要的,但也是很不全面的。而且有些工程措施完全违背了生态理念,最明显的是,我们将河岸做了渠化硬化,两岸用水泥砌了河岸,南河的上游干河不仅砌了水泥岸,河底还浇筑了混凝土,河底甚至可以开汽车,当时是为了防止冲刷,另一个原因是为了疏导方便。现在看来,这项设计是很不恰当的。而且我们在城区14公里的河段上修了7座橡胶坝,平均两公里一座,当时考虑的是,冬季断水时,可以用水坝抬高水位,使得城里可以有一些水。但是这样导致府南河的自然形态完全破坏了,这显然也是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它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什么呢?第一,水的循环系统被破坏了,水生生物失去了栖息地,河的自洁能力减弱了,人们就以为水污染加剧了。第二,河两岸变得僵直,非常整齐的河岸,不再弯弯曲曲,改变了水文特征,降低了保水和蓄洪的能力。第三,高高的河岸,拉开了人与水之间亲近的距离,修了河以后反而把人与水之间的距离拉开了。这里我可以说一个真实的笑话,府南河修好以后,有人在此跳水自杀,于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就跳下去救她/他,不但人没有救上来,跳下去救人的工作人员也死了,为什么呢?因为河岸太直了,根本没有可以攀爬的地方。人一下去,就只能死路一条。于是,当时我们府南河指挥部召开了一次会,请了很多专家来讨论“怎样才能使跳入府南河的人能够爬上来?”这是一个很滑稽的题目,大家提了很多很多方案,中间有个方案给我印象特别深。有人提出来,应该在河道两边,每隔20米挂一个救生圈,14公里长我们就需要买1400个救生圈。上帝保佑,没有执行这个方案。大家想一想,外地人看到了,会认为成都是个自杀者的天堂,都到这儿来死了。
为什么要搞河流渠化硬化?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成都土地非常昂贵,河流太宽没有那么多土地。第二个原因是防洪的要求,河岸必须禁得住河水冲刷。这就是成都市河流渠化硬化的主要原因,或者说是主要借口。这是城里面的借口,现在听说农村也想把他们的河流搞成这样,就是柏条河,一会儿会有另一个专家来说这个事情。如果我们的规划设计者可以把生态因素放在首要位置的话,即使在城市的中心,也可以把河流变得生动活泼的。假设我们换一种思路,把河堤做成绿化带,让河堤可以在200年一遇的洪水中淹一下也是可以的,而不是象现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府南河两岸都是15米高的两堵墙。河岸应该具有在短期内的淹没能力,这是很正常的。假设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就不需要按照高水位来设计河岸,我们可以按照常规水位或者低水位来设计。另一点就是因为土地太宝贵了,所以整个河段做成了矩形,实际上府南河两岸的绿地宽窄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很窄,有些地方还是很宽的。只要当时我们的设计者能够多花一点心思,河段中间的形式可以根据不同地理位置而变化,不用象现在这样所有地方完全相同。那样的话,就能做出非常精彩生动的河流,但是当时我们并没有这样做。还有河里修坝的思路,当时是为了保证冬季河里有水,结果因为水不流动,变成死水,在冬季发臭。怎样才能提高河流的美学价值呢?有人说,河流中的水不在于它的多,而在于其动人的姿态。确实是这样,水需要流动。
我想谈到的第二点是,府南河工程在工程技术上的缺陷。府南河治理河水污染的工程措施主要是在河岸两侧埋排水管道,以免向河里直接排污,再通过城市排水管把污水输往污水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这种工程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事实证明有着明显局限性,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3年以前,府南河城区段共有650个排污口,通过第一期整治工程到1997年初还剩105个;97年后截污继续进行,到2001年9月检查,还有59个排污口;2004年3月再检查,只发现6个排污口,应该说经过反复截污,成都城区大部分污水已经截除,但河水还是清不起来,整治工程开始时向市民许诺的还两江清水没有兑现,原本以为通过以上的截污工程措施,府南河的水质会得到改善,但是却没有实现。说明我们对治理河流污染的认识是很不全面的,对污染源没有深入研究,可见工程措施带有非常大的盲目性。虽然已经花了100多个亿了,但是水质仍然没有改善。前不久,市长看到水还那么脏,用四个字来形容自己的心情:“无地自容!”

I. 成都治水十条提出,2019年,按照海绵城市理念,全面建成中心城区什么工程

根据“成都治水十条”规定:2019年,完成彭州市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温江区寿安镇自来水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完成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简阳市备用水源建设,解决特枯年份水源短缺,周期性断流等水源水量不足问题。

J. 污水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3、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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