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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05 11:16:20

⑴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⑵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市政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环保、安全消防验收的关系及规定

真实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资的中型市政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资大约6000万元。在项目策划阶段,投资公司即业主方的项目部打算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想尽早发挥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处理厂土建、安装基本完毕后便立即开始设备联机调试,设备及电器自控均正常运行同时水池没发现漏水后,未等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便提前开始进行污水处理厂工艺上的微生物培养调试过程(该过程非常耗时),以便于尽早达到“污水水质排放水质达标”后来收取排污费。
而法定的各类验收都还没开始做验收,需要补做。至少需要环保验收过程中的一项“污水排放水质达标”合格后才能正常收取每吨污水的排污费。
问题①:
一般市政公用类得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在联机调试、试生产、微生物调试培养、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之间的关系顺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环保验收的顺序,其时间窗口问题。
上述案例中的尽早满足污水排放达标做法能否实现或者变相实现?
问题②:
时间上有没有必须的先后顺序,条例上要求的是试生产30日内申请环保验收,但是竣工验收是需要在试生产之前还是之后。污水处理厂微生物调试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甚至是半年时间,这个时间俗称“调试期”,这个微生物调试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试生产”的概念?
问题③:
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竣工就开始进行微生物调试,则污水处理厂在试生产或者调试期内若能污水处理达标了排放了则产生了环境效益,则是不是可以有权申请收取污水处理费了?
备注:污水处理厂特点是:
①建设完毕后需要设备单机及联机试车调试,之后才能算是安装工程部分验收合格。
②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质达标,这就需要培养微生物直至其稳定,但微生物这东西很难培养,也说不好什么时候能将污水处理合格,至少需要试运行2—3个月时间有的甚至是半年时间也说不准的(这个时间段环保行业里通常叫做“调试期”,这个调试期是不是试生产的概念?)。
③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都是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它属于比较敏感的市政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大。
④BOT投资是属于社会公司对地方市政项目投资的一种模式,污水处理厂需要按照未来20—30年间每吨达标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方式来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资及日常经营开销。形式类似于私人投资并维护高速公路并对每辆汽车收过路费的方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时通常建设期政府只给一年时间,一般这个时间都不够用,主要是因为微生物培养时间一般都很长。

⑶ 污水处理厂安全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2、车间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车间领导必须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坚持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入厂职工实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变换岗位人员及时进行变岗安全教育。
5、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6、所有作业必须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7、发生事故坚持“四不放过”( 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凭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不合格和学徒工不能独立操作。
9、全体员工必须坚持每周一安全活动制度。
10、各岗位必须保持清洁,门口、楼梯和平台等不许放置杂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11、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完好可靠。
12、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露出的轴端必须有护盖。禁止在设备运转中擦拭和润滑机器的转动部位,以免发生事故。
13、进入工作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背心、短裤、裙子、凉鞋(拖鞋)、高跟鞋等进入现场。
14、危险处所(要害部门)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厂区内动火作业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1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现场临时照明电压要求在36伏以下,如用220伏,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
16、严禁动用与己无关的工具设备,更不许随意拆卸设备的安全装置。
17、各种明火应距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
18、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必须牢固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登高需要使用梯子时,梯子架设要牢固可靠,并严禁使用钉子制作的梯子,离开基准地面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19、各种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架设各种临时线必须使用橡胶线,并严格按规定架设。
20、电气作业应由有操作证的电工进行,严禁无证从事电气作业。
21、吊臂和吊件下方严禁任何人通过或停留,悬吊的工作物严禁校对和修理,如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
一. 工艺流程及主要装置概况
(三) 工艺流程简述
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明渠进入提升泵站,由泵提升至初沉池去除大部分悬浮物,初沉池出水在正常情况下进入2个匀质调节池,污水在匀质调节池内混合均匀后,进入曝气池,在曝气池投加复合营养盐,曝气池进水与二沉池的回流污泥混合曝气,在部分的可降解有机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去除,曝气池出水进入二沉池进行固液分离之后,经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接触氧化池,在接触氧化池中,污水中残余的有机污染物进一步被降解,接触氧化池出水进入絮凝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达标排放。初沉池的污泥,二沉池的剩余污泥,絮凝沉淀池的污泥、浮渣经泵提升至浓缩池浓缩后,送至板框式压滤机脱水,形成含水率小于或等于40%的滤饼,然后装车外运至指定地点。
(四) 主要装置概况
污水处理装置的生产方法主要采用以活性污泥法串生物膜法为主体的二级生物处理,其生产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物理方法和生物化学方法。其中物理方法包括水质、水量的均衡调节,重力分离、过滤;化学方法包括中和、混凝;生物化学方法为好氧生物处理法,又分为活性污泥和接触氧化法。在上述方法中,起决定作用的处理单元为活性污泥法和接触氧化法。
1. 进装置的 废水:全公司的 生产废水和部分生活废水。
2. 废水水量:1500吨/小时
3.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有:
(1)预处理装置。包括:
(Ⅰ)初沉池 (Ⅱ)匀质调节池
(2)生化处理装置。包括:
(Ⅰ)曝气池 (活性污泥法) (Ⅱ) 二沉池
(Ⅲ)接触氧化池(接触氧化法) (Ⅳ)絮凝沉淀池
(Ⅴ)加药间
(3)污泥处理装置。包括:
(Ⅰ)污泥浓缩池 (Ⅱ)污泥脱水间
三.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之前,了解将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需要使用的仪器、药品性能等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条不紊,紧张而有秩序地工作。
2.所用试剂必须有标签注明名称、浓度,不使用没有标签的试剂。
3.为了保持其溶液原有的浓度,用后及时盖瓶塞,不要错用瓶塞,不要带入其它浓度的溶液或污物。
4.易挥发的酸和有毒物品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稀释硫酸时,注意将硫酸小心缓慢地并在搅拌下,加入水中,切忌将水倒入浓硫酸中。
6.启用有毒物品及有挥发性、刺激性类的试剂时,严禁将瓶口对准自己或别人,加热煮沸时如有沸腾现象,应在溶液中加入玻珠、瓷片等避免之。
7.使用各种仪器、器皿时,首先应了解其性能,如容器大小、受热条件、电压和电流等。
8.工作中,应保持桌面清洁、整齐,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9.工作完毕后,及时清洗器皿,摆放好仪器药品。
(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制动器、转向机构、喇叭、前后方向灯、及刹车指示灯是否完好,不合要求不准出车。
2、严禁超速、超载和强行超车,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速进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
3、装载货物,要防止集载、偏载,捆扎要牢固。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货物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路线行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规定执行。
4、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行驶途中需临时停车,要紧靠道路右侧,不准逆向停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如须停车时不得离车。
5、爱护车辆,做好例行保养,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机件性能完好,坚持三查(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防止四漏,(油、水、汽、电)和五不出车(刹车不良不出车;转向系统有故障不出车;喇叭不响不出车;灯光不亮,雨刷不灵不出车;安全设备不齐全,无效不出车。)对技术精益求精,要努力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得汽车机件结构;懂得设备原理;懂得水、油、电的流程。三会: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6、发生事故,要保持现场,抢救伤员时必须做好标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联系。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三)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操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起重司机作业证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所操作的机械和安全性能,熟悉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起重操作技能,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服从指挥、谨慎操作。
3、操作人员操作起重设备时,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每次使用起重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检查设备制动、吊钩、钢丝绳、安全系统,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严禁使用制动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起重工作。
5、起重升、降或移动重物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发出信号,确认可以操作时才允许操作,操作中接近人时也应发出信号。
6、起重升、降、移动重物时必须平稳起步、严禁猛烈冲击。
7、起重工作禁止超负荷吊运重物和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禁止吊、拔、拆卸未经松动的埋置物体,禁止斜吊物体,禁止吊运捆绑不可靠的物体,禁止用钢丝绳以外的绳索捆绑重物,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8、吊运的物体严禁从人或设备上方通过。
9、工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将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后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后的吊钩上不得挂有任何重物或钢丝绳。
(四)井下及地下构筑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下井作业时必须有班长或安全员在场全程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2.下井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自然通风20分钟以上。
3.下井作业应满足井下氧气含量不低于18%的标准。
4.下井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隔离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业,并做好下井作业记录,下井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6.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业,如需动火作业且具备动火条件时,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开具动火许可证,方可下井作业。
8.井下使用所有的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保持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系,注意观察、辨别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发生作业险情,应立即抢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上级安全管理人员。
(五)460提升泵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1) 检查泵的 配电系统是否完好。
(2) 检查润滑油加注情况。
(3) 检查水泵的地脚螺栓及水泵电机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联轴器螺栓是否正常,有问题及时拧紧或补上;
(4)手盘水泵,以检查转子是否灵活轻便,泵内是否有摩擦声等;
(5)拧下泵体上部的加水螺塞,向泵内加水注满。再拧紧加水螺塞。(安装后运行一次);
(6)点动电机,确定电机转向是否正确(从电机端看机组顺时针方向旋转)。
2.开车操作
(1)如果停下460泵站室内的4台水泵,必须先关闭屋外地下井内管路DN800的螺阀;
(2) 接通电源,起动电机,泵开始自吸;
(3)此时可逐渐打开出口阀门,并调节到所需情况;
(4)逐渐打开460泵站室外地下管路DN600的阀门;
(5) 观察电流表读数,轴承温升(电流在电机额定电流之内,轴承温度t ≤75℃ );
(6) 检查轴封泄露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7)水泵启动后应至少守机五分钟检查设备情况,如有不正常的振动和声音或出水情况有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绝不允许投入运行后随即离开机泵。
3.运行注意事项
(1)检查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稳定,特别注意电流表是否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电流过大,过小应立即停机检查。
(2)水泵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出水管水流情况,根据水池水位变化,估计水泵运行时间,及时与调度联系。
(3)检查格栅及进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过低。
(4)水泵两次间隔时间至少十五分钟,严禁频繁启动水泵。
4.停车操作
(1) 逐渐关闭出口阀门,切断电源。
( 2)关闭进口阀门。
( 3) 如环境低于0℃ , 应将泵内液体放尽。
(4) 停车后,应把使用设备擦洗干净,设备周围打扫干净。
5.设备事故的处理
(1)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应报告车间,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2)由于电气原因引起停机时,应立即报告车间进行处理,不得自行修理电气设备,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3)格栅、阀门有异物阻塞时,应及时清除,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六) 473综合泵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开车前的准备
(1) 检查轴承是否有润滑油。
(2) 水泵和管路必须有排气,并用水灌泵。
(3)检查轴封是否有润滑脂。
(4) 用手转动水泵,检查水泵是否有卡滞现象,检查电机转向是否与泵一致。
2.启动和运转
(1) 启动时应关闭出口管路上阀门,当泵全速运动后,逐渐打开出口阀,注意不能长时间在出口阀关闭情况下运转。打开压力表阀,观察压力情况(有冷却水的通入冷却水)
(2)轴承最高温度不得高于75oC,轴承盒内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
(3)应定期检查单性联轴器的磨损情况,在适当的时候更换。
(4)定期向轴承盒内加一次润滑脂。
3.停泵及倒泵
(1) 慢慢关闭出口阀,停止电动机(关闭冷却水阀)
(2)如果长期停车,适逢气温较低时,必须排尽泵内的水,防止冰冻。
(3)定期倒泵时先开泵,待运转正常后再停泵。
(七)生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生化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絮凝沉淀池工艺原理,熟悉本车间设计池容、流量、负荷等工艺参数。
2.正确调整曝气池进水量,观察污泥池及污水池内水位是否处于工作水位范围内(污泥池及污水池液位标高4.7米~5.5米),不得低于或高于工作水位。
3.按照相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曝气池、二沉池、接触氧化池、絮凝沉淀池、回流污泥泵、污水泵等。
4.根据进水水质、浓度及工艺要求,调节溶解氧。
5.根据曝气池污泥沉降比、污泥浓度及污水处理效果,调整曝气池回流污泥泵及污水泵、污泥泵的开启数量。
6.应经常观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颜色、状态、气味等,并定时测试和计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关项目。
7.因水温、水质或曝气池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在二次沉淀池引起的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现象,应分析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正常。
8.当曝气池水温低时,应采取适当延长曝气时间、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
9.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清除池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
10.曝气池产生泡沫和浮渣溢到走廊时,上池工作应注意防滑。曝气池运行中产生少量浮渣,可通过不定期关小出水管阀门,抬高液位,打开浮渣管阀门,使浮渣流入二沉池。
11.运行时,严格控制进水水质和工艺条件,磷盐、氮盐加在471曝气池进水端,与进水,回流污泥混合均匀,也可根据进水情况与处理效果适当调整营养液投加量。
12.停车操作
(1)当废水不进入曝气池后,关闭进水阀门。
(2)二沉池污泥全部回流到曝气池或排至浓缩池。
(3)将集水池、集泥池中的水泥打净后停泵。
(4)污泥管路停止运行时,开启冲洗阀门,冲洗管道,防止管路堵塞。
(5)短期停车,472刮吸泥机不停,长期停车,待将池内污泥吸净,吸泥管吸清水上来之后,再停刮泥机。
(6)短期停车,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不停气,小气量维持。若长期停车,则停止曝气
13. 事故停车与处理
进水水质事故:进曝气池PH超出设计范围,COD超出设计水质的1.2倍等。
出现上述事故,首先立即停止向生化系统进水,然后根据情况依次酌情从事故池,匀质池,曝气池,二沉池等取样进行控制指标分析。对受冲击的水实行用酸或碱调整PH值或用水稀释使其水质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水质指标。待曝气池空曝数小时,基本恢复后再向系统连续进水。
14. 异常现象与处理:
(1)污泥膨胀
处理办法:暂时停止进水,继续进行闷曝,分析形成原因,加以解决。也可采用在回流污泥的加氯方法抑制丝状菌生长。
(2)污泥老化
处理办法:增长负荷或降低曝气量,在曝气池内投加FeSO4等。
(3)污泥中毒
处理办法:严格控制进水量,按设计要求降低毒物浓度。
(4)污泥腐化
处理办法:严格控制进水量和进水浓度,确保污泥回流稳定畅通,加大曝气量增加曝气区浓度(DO ≥ 2mg/L),控制污泥浓度,经常排泥,以促进新陈代谢。
(5)二沉池污泥上浮
处理办法:应暂停进水,追查原因,并及时打碎水面上的浮泥,改善操作后重新进水,如沉降性能差,可向池内投加FeSO4和FeCL3;如进水负荷过大应减少进水量或加大回流污泥量,如发现污泥破碎可降低曝气量。如破碎是由于废水中有毒物质所致时,应检查处理措施及减少水量。如发现污泥腐化,应及时清理沉积污泥,并设法改善池内水力条件。
(八)压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
(1)检查设备、管路、阀门、仪表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2)所有传动设备,应在手动盘车灵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
(3)做好水、电、汽等的供给工作。
2.开车
(1)负责将废水在初沉池内进行泥水分离,把污泥送至脱水岗位,把上清液经匀质池送至曝气池进行生化处理。
(2)根据浓缩池液位情况,启动刮泥机
(3) 打开浓缩池排泥管,污泥池进水管路上的阀门,让污泥流入污泥池。
(4) 启动压滤机。
(5)启动污泥泵。由污泥泵将污泥池内污泥提升到压滤间二楼,供给压滤机脱水。
(6)压滤完成后,卸料,由翻斗车运至指定置场。
3.正常操作
(1) 一般情况下,剩余污泥连续排至浓缩池;初沉池污泥、絮凝沉淀池污泥分别送至浓缩池,不宜同时排至浓缩池,以免降低浓缩池的沉降效果。浓缩池正常为连续操作,污泥连续排至污泥池。
(2) 压滤机为间歇操作,每班压滤4 ~ 6次。 浓缩池污泥暂时贮存在污泥池中。
4. 停车操作
(1)当发生意外情况时,可迅速扳动压滤机上的急停开关,或按下配电柜上红色急停按钮动切断系统电源。
(2)当废水不再进入初沉池后,关闭初沉池进水阀门,启动P461A1-2泵,将污泥排至脱水岗,到排泥管内出水见清时,关闭排泥阀,停泵,关闭入口阀。
(3)当浓缩池不再进泥时,关闭进泥管路上的阀门。(开车时先打开此阀门)
(4) 待浓缩池排泥管路排出清水时,关闭该管路的阀门。若短时期停车时,刮泥机不停车,若长时间停车,停止刮泥机运行。
(5) 待污泥池内污泥排净时,停止污泥泵运行。再停压滤机。
(6) 当污泥泵停止运行时,打开冲洗水阀门,对污泥泵出口管路进行冲洗。
(九)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管道及消音器、过滤器的安装是否正确,各螺栓是否紧固。
(2)检查轴承座内是否填充润滑脂(空间的1/3)
(3)手动盘车,检查各部是否有阻滞现象和撞击声。
(4)电动机点动试车,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同时注意鼓风机内部的声音,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 启动
(1)全闭进出口阀门。
(2)启动电动机。启动后注意观察振动、声响等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处理。
(3)启动完成,电机达到额定工作状态,并确认各部均无异常后,尽快打开进出口阀门。
3. 启动检查
(1)达到正常转数时,检查轴承温度。
(2)注意鼓风机内部的声音,震动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
(3)检查电机负荷状况有无异常。
(4)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气体泄漏。
4. 运转中的检查
(1)按一定时间记录风压、风量以及轴承温度。若发现轴承温升大于75°C时,立即停车检查。
(2)运转中注意声响,振动情况,发现喘振声响及振动过大,立即停车检修。
(3)轴承部位的径向振幅达到0.057mm以上应立即停车检修。
(4)注意吸入口附近,不得有堆积物或其它赃物,以防止赃物堵塞微孔过滤器。且定期清除滤布上的积尘或清洗滤布。
5. 停车
(3)停机后应检查盘车,使转子转过180°C放置,以避免变形。
6. 可能发生的故障及解决方法
(1)因油脂注入过量而使轴承温度过高时,应排出过量的油脂。
(2)由于油量不足或油脂劣化,使轴承过热烧损时应补充油量或调油。
(3)如果叶轮磨损,腐蚀和破损时应进行修理更换。
7.紧急事故与处理
(1) 鼓风机突然停止。(C471A1--6)
关闭风机出口阀,由于无法向曝气池供氧,应立即停止系统进水,此时污水从事故管线排走。
(2)鼓风机突然停电(C474A1--5)
关闭风机出口阀。停止向接触氧化池进水,此时污水从综合泵房(473)直接用泵送至475工号或从综合泵房污水池直接溢流排入排海管线。
故障排除后,先供气,待曝气池,接触氧化池恢复正常后再向系统连续进水。
(十)刮泥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
(1)将池内注满清水,以保证刮泥机启动平稳,并调节堰板与挡板。
(2)将中心支墩泥槽内注满清水,要没过出泥管的出泥口。以便形成虹吸。
(3)起动抽真空系统,当形成虹吸,排泥管出口排除污泥时,记录真空泵的数值并调整它。即当形成虹吸时,真空表动作,发出信号,电磁阀关闭,真空泵停止。
(4)当形成虹吸排泥后,刮泥机启动运行。
(5)当运行正常后,方可向池内按设计水量排入污水,调节泥量调节装置,以满足工艺要求。当进水水量、水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调节流量调节装置。
2. 停车
(1)停车前要检查排泥管路,是否将池内污泥排净。
(2)待将泥排净管路排清水时,停止刮泥机运行。
(3)长时间停车或冬季停车,将虹吸破坏。
3. 运行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可通过设在工作桥上的电控箱对刮泥机进行控制;紧急情况下,还可利用设在工作桥一端的开停车按钮进行开停车操作。
(2)起动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接通,各传动部分是否已经加油。
(3)经常检查运转部位的温升情况,如果过高,应立即停机并向主管部门反映,处理后方可进行。
(4)经常检查各部位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立即紧固。
(5)定期检查机械传动部分及减速机的润滑情况,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当然是要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考虑,若二者同时存在,优先满足地方标准。具体上讲,应该从下列角度去考虑:
1.物理指标和感官指标。如,悬浮颗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温度控制等。
2.化学指标。最常用的是COD(化学需粻畅纲堆蕺瞪告缺梗画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标,pH达标。当然,因为目前富营养化的频发,氮和磷的去除也成为重要指标。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废水,重金属(镉、铬、铅、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如酚、矿物油等)也需要关注。
3.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总之,废水问题的解决原则是既要保证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当然,后者是为前者服务。需要补充的是,在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经济成本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如以无毒用料或产品取代有毒用料或产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的中间产物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并实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消除漏逸,尽量减少流
失量。③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等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流,以便于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⑤成分和性质类似于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造纸废水、制糖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建造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库、土地处理系统等简易可行的处理设施。与小型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污水处理厂既能显著降低基本建设和运行费用,又因水量和水质稳定,易于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氰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可按容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生物氧化降解处理。⑦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废水,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输往污水处理厂,而应进行单独处理。

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通报联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厂区夜间生产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班安全,制定岗位联络通报制度。

一、值班的各个岗位:如遇不正常情况应定时向当班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包括各岗人员的在岗情况、安全情况、生产运行情况等。

二、每次现场巡检后,凡遇非正常情况各岗均应通过电话向中心控制室通报,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准确记录各部门的通报情况。

三、严禁在岗人员随意脱岗、睡岗,所记录的情况将作为考核当月奖金的一项内容。

四、严禁各岗位虚报、瞒报情况,若发现,应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罚。

五、通报记录第二天8:00应准时送交调度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中心主任。特殊情况详述。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生产调度制度

一、生产调度程序

1、本厂所有工艺参数调整、设备故障维修、断送电以及化验项目、化验量的确定、变更,应以调度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执行部门按照调度单内容进行操作,无调度单不能进行上述作业。

2、调度单应有回执。回执一式两份,第一份在送交调度单时由接收人签字后,由送交调度单者带回调度室存档;第二份由执行部门主管在执行事由完成之后填写,并签字后送交调度室。第二份回执内容应为调度单执行情况。

3、调度单应由总调度主任签字并加盖调度章。调度单在送达执行部门值班负责人时生效。

4、各部门每季度将执行完毕的调度单整理后送交调度室存档。

5、各部门应按照制度,将收集到的运行数据、设备状况等生产运行情况上报调度室。各部门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异常状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调度,等候调度单并依调度单处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设备运行再行上报,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继续运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继续运行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6、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时,可不依调度单执行,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依调度单执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依调度单执行,明显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7、调度室每天认真填写调度日志,记录调度当天的反馈和处理情况。

8、调度单执行完毕,应及时整理。

9、设备运行情况、异常通报、故障、事故处理情况在日报报中做简要说明。

二、各区日常数据上报制度

1、水区

水区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在巡视中发现氧化沟、二沉池等构筑物出现异常,如浮泥、冒气、泥水分离、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时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应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给生产调度。

2、泥区

泥区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一般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生产调度;严重时立即停车并填写报修单,由生产调度签署意见后交机、电维修人员维修,泥区人员提供支持。

泥区如发现工艺方面的问题,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要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到生产调度。

3、变配电室

停、供电动作应由调度室下发调度单方可执行。

配电室电气设备故障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机电维修人员维修。

4、化验室

化验室每天以报表形式将实验数据整理后报调度,如发现数据异常,应通知调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防。

生产调度根据生产需要,以调度通知单形式,确定化验项目、化验量。

如遇停电,生产调度应及时通知化验室保护好设备、仪器。

附: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安排一览表

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一览表

频率

取样名称

日检测项目

周检测项目

月检测项目

进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色度

氧化沟

SV30,MLSS,

镜检,DO

备注:

1、 选择控制项目的检测,进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临时安排; 出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环保局对我们的要求确定项目检测。

2、 用于中水回用,例如:景观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杂用水,电厂冷却循环水和冲灰水根据使用者要求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3、 氧化沟需增其他项目的检测由生产部门安排后检测。

5、生产调度与机、电维修班

生产调度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及时通知机、电维修班按程序现场修复故障设备。维修班应做维修记录,报生产调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时将值班记录情况,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和微机报表报调度室。

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仪器设备应有明细帐、动态帐、检测仪器一览表。建立化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化验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应定机定人管理、维护、保养。

三、进口设备和精密仪器要组织专业人员调试和建立操作规程。

四、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仪器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仪器运行中,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计量器具必须送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分别在计量器具上贴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标签,标签不得污损遗失,凡已停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仪器档案使用栏有记录。

六、计量仪器设备全套技术资料、检定证书均应完整归档保存,不得失散缺损。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应设置一位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知识,能够判断危险并设法使危险减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险。

三、使用剧毒物品时,每次应按需用量领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易燃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机溶剂及废液等,要装在棕色坚固的玻璃瓶内,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

五、易爆药品:氯酸盐、硝酸盐、及高氯酸应保存在低温处,周围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更不得在化验室内大量存放。

六、腐蚀性药品:强酸、苛性碱、冰醋酸应保存于坚固的瓶中。酸碱应分别放置。大瓶应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坚硬的地板上;用时,应严防溅入眼内。

七、化学分析室的房屋要设有足够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当的地方放置安全设备,如各类灭火器等。

八、分析人员应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点,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证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负责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工作。

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领用有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装,使用时严防与皮肤接触。试验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废液,一般废液可倒入下水道中,并用流水冲洗干净,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务必倒入含有碳酸钠和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

二、配制稀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往浓硫酸中倒。

三、配制浓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稀硫酸时,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并将其放入水槽中冷却,以免溶液温度急剧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当溶液中有有毒气体时,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蚀性酸雾,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五、开启易挥发溶液的塞盖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得面对人身或自己的头部,也不得将其置于身体正下方。

六、正常沸腾的水或溶液取下时,必须用烧杯夹夹紧,先稍摇动,然后再将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飞溅而伤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时,不能用口吸,而应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动比重大的物体,包括盛装有腐蚀性和有毒的物质,应双手进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试剂配好后,应立即贴标签,在标签上体现出试剂名称、浓度、用途以及配制时间,有毒药品加以说明。

化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的样品采集,分析工具使用,数据分析,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要求和步骤进行。

二、化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和领会。

三、化验室的检验项目必须有专人操作,一直到结果报出。

四、常规项目检测,所有分析人员必须会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仪器,必须专人管理、操作和维护。

六、所有仪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后要保持一致。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七、当天的水样要当天作出分析结果,并于当日数据齐全后及时汇总上报调度室,若当天做不完的水样,必须妥善存放。

八、化验室要定期对使用的量器做计量鉴定,要对所承担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质控方法进行检定。

机修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细心操作,精心维护。

三、岗位设置规范、工具及各种移动设备摆放符合规定。

四、外单位人员不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操作场所,不准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六、新来人员必须经厂,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七、任何人不能带小孩进入作业区域。

八、按时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发生事故正确分析判断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保持机修车间设备清洁,保证作业场所整洁卫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产运行所用的维护、抢险工具,由水区每班班长于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次班长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维修、抢修工器具由机电维修班负责人负责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应存放于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经当班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抢险工具和抢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应记录在案,并于所处理事由完结后一工作日内报调度室备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写“工器具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当天归还。抢修工具、抢险工具的借用需经厂长批准。

五、非本厂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况须厂长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七、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凡因正常损耗而无法修理的必须填写报废单,经调度室设备技术人员鉴定并由厂长签报公司批准后准予报废。

水区操作岗位巡视管理制度

一、巡视是水区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防止运行中异常情况发生和对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进行正确判断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证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

二、沿巡视路线、细心观察、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捞垃圾、勤巡,如实对所见情况做出记录。

三、巡视路线:粗格栅→泵房→细格栅→沉砂池→选择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及剩余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艺管线上的启闭闸门。

四、白天巡视时间为9:00、10:30、14:00、16:00,夜间巡视时间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视中若遇重大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则必须尽快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在征得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将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

六、若遇异常情况,须跟踪观察,详细做好记录,并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酿成重大事故。

七、做记录时,要求真实、准确、清晰,保持记录本的整洁。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

1、中控室内必须保持洁净;

2、每班必须清扫,打扫卫生原则上使用吸尘器;

3、值班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

4、参观人员走后立即清扫。

二、安全管理

1、闲人不得随便进出中控室;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紧急事件必须请同事代职,控制室内不得无人值守;

3、中控室内严禁烟火,若发生火灾一方面要及时通报,另一方面应使用配备的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能使用水灭火或其它的灭火器材灭火。

4、值班人员要对SCADA控制系统报警提示的任何故障进行记录并且作好观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动消除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和具体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值班人员不得随便调控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员实行三班二运转。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17:00,夜班为:17:00至8:00。值班人员工作期间除工作就餐时间外没有休息时间。

2、值班人员必须将本次值班期间发生或出现的一切异常情况认真做准确、翔实的记录。记录必须字迹清楚,整洁干净,不得有乱涂乱画或缺页、丢页现象。

3、接班人员在接班时应检查上次值班记录情况,特别注意异常情况的记录,有情况需询问清楚,交接班人员两方都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四、其它事项

1、中控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值班人员不得随便带领其它人员进入中控室;

3、值班人员不得将食物带入中控室内就餐;

4、值班人员要服从分配,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接待任务,并能结合模拟屏和工艺流程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讲解。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厂区卫生保洁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

1、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烟蒂;

2、厂区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筑物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杂物、垃圾;

3、水区、泥区、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

4、使用水冲、洗、浇时要节约用水,不得乱冲、乱洒,不得常流水、常明灯。

二、室内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纸书刊、化验器皿、药品、杂物不散不乱,桌面、台面卫生整洁。

2、办公机具、办公用品、门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扫、勤拖,室内墙面瓷砖明亮洁净,厕所无异味。

3、个人衣着整洁,待人接物文明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三、设备

1、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清洁,无油污与灰尘。

2、设备四周地面干净、无积水、积油。

运行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污水处理厂生产试运行的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正全面展开,工程安装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污水处理厂内部各类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污水处理厂设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暂定存放在中控室档案柜内各部门档案资料按具体要求定期及时入档,统一存放。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记录、分类、编号、存放。专业常用资料由各专业部门输借用手续后自行保管。设备档案的技术资料待安装验收资料完善后统一建档,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化验分析记录及各类生产报表定期存档。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如下: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

序号

资料名称

存档周期

备注

1

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



2

中控室值班日志



3

岗位通报记录



4

水区运行记录



5

水区运行值班日志



6

泥区运行记录



7

配电室值班日志



8

机修班维修日志



9

化验室日分析报表



10

月水质汇总表



11

出水水质分析报表



12

BOD5生化培养原始记录

半年

13

取水样原始记录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记录

半年

15

化验室722S分光光度计使用记录

半年

16

化验室电子天平使用记录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记录



18

滴定分析原始记录



19

分光比色原始记录



20

生产调度单



21

生产调度单执行结果



22

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23

生产调度单发放、执行情况登记表



24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25

设备大中修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注:1、按月入档的资料,由交存部门装订好后交档案管理员;

2、属单页汇总报表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分类入夹,年终统一装订。

⑺ 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污水处理建设速度,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范围内,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和统建的居民生活小区,其所排污、废水中的化学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等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超过排入水体标准的,均应按照污水治理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排污单位应把原用于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建投资费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规划统筹建设市政污水处理厂。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正在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单位除外。第三条凡应交纳而未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5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10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第四条排污量计算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等级档次和用水设施的情况分类计算。
(一)居民生活小区: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计。居住人口数按建筑总面积换算:
1.包括有学校、幼儿园、居委、派出所、银行、邮电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综合人平建筑面积15M2/人换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人平建筑面积12M2/换算。
(二)酒楼、宾馆、旅店、招待所、饮食店、综合楼、综合商场等商旅饮食业,按下列办法分类计算:
1.床位:
(1)酒楼、宾馆、旅店、综合楼中的旅业,视等级档次,按0.8~1.4M3/床·日计;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计;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标准计算。
2.餐厅:属对外营业的餐厅,按0.16M3/座·次计;属内部职工饭堂,按0.005M3/人·次计。
3.办公、服务人员:按0.05~0.08M3/人·日计。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计。
5.洗车水:按1M3/辆计。
6.空调、锅炉和冷却循环用水:按一次注入总水量的10%计。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积除以换水天数,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医院、卫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计;门诊部按0.005M3/人·次计。
(四)影剧院按0.008M3/场·座计。影剧院内附设的饮食业,按本办法本条第(二)项第2款标准另计。
(五)用水资料不全或难以确定的,可按建设项目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日用量的90%计算。
(六)对饮料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污水量的计算,由市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具体商定。第五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计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吨·日计收。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批文、污水排放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一次交清。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可申请分期交纳。如排污量在2000~3000吨/日范围,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可分两期交纳,第一期交付总数的60%,第二期缴清;排污量在3000吨/以上,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纳,第一、二、三期分别交付总数的50%、30%、20%。
经批准分期缴费的排污户,第一期应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交付;其余各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由缴费单位与市政管理部门具体商定,并签订协议。第七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应纳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在该项目投资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项目,此项费用可从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支付,列入单位的生产成本。
需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排污户,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过交付完毕。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应交付不少于总数的50%。对个别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或亏损户,确无能力补交污水集中处理费的,需由审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缓交或减交。

⑻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怎么监管

善水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简单,基本无需监管,智能控制远程操控专,无需填料属,生物菌处理废水,自带消毒杀菌功能,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出水一级A,绝对适合农村乡镇污水出来。

青岛善水生态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务)是一家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设计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丰合大厦。

善水水务成立于国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国务院实施“水十条”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创新、实业兴国理念。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中国芯”“中国智造”的一流环保产品,造福子孙后代。

青岛善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自带消毒杀菌功能,生物菌处理污水,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智能手机控制,无需多余繁杂运维,像搭积木一样可拼接,外观自主定制,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旅游区污水处理、农村乡镇污水处理、企业机构污水处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⑼ 乡镇污水处理厂审批流程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定附件;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的用地预审;
3、当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投资启动项目;
4、开展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有: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取得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
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有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10、再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其内容有: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1、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再次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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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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